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科创板关联交易披露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一环,旨在吸引和支持高科技企业上市。
为了确保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和规范,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了关联交易披露规则。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方优先等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对于科创板这种高科技企业来说,关联交易尤为敏感,也更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担忧。
为了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科创板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则十分严格。
具体来说,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
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所有交易都需要进行披露。
无论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都必须向证监会和投资者公开。
关联交易的披露方式。
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时间、内容等,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让投资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清晰的了解。
关联交易的监督机制。
科创板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督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由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的进行。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关联交易谋取私利的行为。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的处罚。
科创板对于违反关联交易规则的公司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上市资格等。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科创板的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为高科技企业的上市提供了一条规范和透明的道路。
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相信随着科创板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会吸引更多高科技企业上市,推动中国科技创新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篇示例:科创板是我国新设立的证券交易板块,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障科创板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市场行为,科创板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披露提出了一系列规则。
上市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
上市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上市公司在中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并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关联交易是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交易,包括与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关联交易披露:1.关联交易的定义:上市公司要清楚地界定何为关联交易,将其范围明确地界定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半数以上持股权益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其他公司,以及公司的子公司。
2.关联交易的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披露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交易的主要条款、金额、期限、标的资产或服务的性质和价值、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遵循市场原则,并详细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按照事先披露的程序公告相关信息。
审议程序包括披露交易的目的、利益、交易价格的确定和交易后的资金支付等重要事项。
4.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公示:上市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告和公示关联交易的信息。
公司应通过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披露平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5.关联交易的审计核查: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后,应当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审计机构应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动、及时性、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以上是中国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披露方面的标准。
依照这些标准,上市公司需要将与关联方的交易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且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知情决策。
这些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什么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和公告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原则,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督和追究机制。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且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细化审查。
深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探讨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一、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报告公司章程。
《证券法》则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审议等程序。
二、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披露。
具体而言,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实践经验。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责任主体,加强内部审批和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还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监管领域,需要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上市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
上市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
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1.上市公司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关联交易情况。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包括交易对象、内容、金额等相关信息。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准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报告编制要求、披露方式等内容。
4.《企业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5.《信息披露准则》: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准则》规
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目的、披露方式、披露时机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除了按照以上披露标准进行披露外,还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和法规1.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公开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其性质、金额、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情况。
3.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发生关联交易前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依法公告。
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关联方、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当遵守相关披露和减持比例规定。
二、公司法和法规1.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事先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公告。
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监控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3.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授权独立董事审议和决策关联交易事项。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要求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决策。
三、监管机构规章和指南1.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并符合市场价格。
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工作底稿规定》规定,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和市场实际,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审计,并做出独立意见。
四、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违规交易的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界定作为公司的一种商事行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然而其在实际运作中却有很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现有平衡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导致公司内部权利失衡,损害了公司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形成纠纷。
因而如何识别关联公司,如何界定关联交易,对于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不利影响,发挥关联交易的积极价值作用,成为研究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关联交易,亦称关联方交易、关联人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国外公司法中,并没有“关联交易”这一法律概念,而是用“关联公司交易”、“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董事与公司间的相反利益交易”等概念来表述同样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立法中也未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只是在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的披露》使用“关联方交易”一词。
1997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上市公司1997年中期报告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1号》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此后,国内开始普遍使用“关联交易”这一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确切法律内涵至今尚无明确的表述。
从本质而言,关联交易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只不过其交易双方的关系决定了它与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商事法律行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据彼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交易,基本上能达到双方认可的公平的结果。
而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因而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的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基金关联交易概述基金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或者基金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基金作为公众集中投资的工具,具有较强的公众利益属性,其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基金投资运营安全、公开透明有着重要意义。
基金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顾问等。
基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等方面。
基金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信息不对称、资源占用、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二、立案依据《基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事基金托管、基金销售等业务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改革有关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经纪机构的关联交易不得违反诚信、公平、公正、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底线的要求。
”《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关联交易,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
三、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机制建设1.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控和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2.建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监管团队,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监管。
(二)规范管理1.基金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公允、公正、诚信”的原则。
2.确定关联交易的确定权限,明确基金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全程监管。
3.基金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
4.建立事前审批和事后监控机制,对关联交易项目进行核查。
5.制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信息披露1.加强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及时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开、透明披露。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
IPO中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关联交易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
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的且程序规范。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通常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是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同一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清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二、关联交易的利与弊(一)关联交易的优势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给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1、解决信息不对称。
如果企业选择和一家陌生的企业交易,即使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也很难保证选择的最优性,相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
相比较,关联方互相了解、彼此信任,能保证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
2、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3、通过联营,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在资金紧缺时,可以及时筹集。
(二)关联交易的弊端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证监会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1、上市公司独立运营能力差,进而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薄弱。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如子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等。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实施细则。
一、管理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时间等。
对于与公司日常经营关系紧密的关联交易,应列入管理范围,强制进行审批和披露。
此外,对于潜在的关联交易,如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共同投资项目等,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从初步意向到正式签约,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制度实施细则应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
对于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应设置专门的审批机构,由有关部门和独立董事等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以备查证。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制度实施细则应明确约定价格的确定原则、方法和依据。
价格应公平合理,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充分考虑价格传导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与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对于出现价格异常的关联交易,应加强审查和监督。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关联交易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应规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披露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与公司经营的关系等。
披露应及时、准确,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判断。
五、监督和处罚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应规定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的监督、外部机构的审计等。
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
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及经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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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实用文档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10.1.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2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1. 关联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2.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3)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其他与证券公司存在股权、债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认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认定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 关联交易发起、定价(1)关联交易发起: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确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3. 关联交易决策(1)决策程序: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决策机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决策。
4. 关联交易披露证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 关联交易审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计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关联交易责任追究证券公司对关联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关联交易风险控制1.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评估体系,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关联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3.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认定
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认定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容易引发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因此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标准: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交易认定控股股东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进行重大决策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决策、财务、人事等事项具有实质性影响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交易时,就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认定。
2. 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交易认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决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当上市公司与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存在交易时,也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认定。
3. 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的交易认定上市规则中对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上市公司与其他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存在控制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认定原则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还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关联交易的认定应以实质为依据,而不是单纯依据交易的形式。
即使交易形式上没有明确的关联关系,但如果交易实质上存在关联关系,仍然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2. 正当合理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正当合理的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交易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关联交易的限制与规范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审批关联交易需要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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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3.6 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7.3.7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7.3.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7.3.9 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 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8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