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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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 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
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 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 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 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 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 这的人了
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 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 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 ),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 为巴西的公民。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有些国家以 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有些 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 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有些国家则平衡的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 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二、国籍的取得、丧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恢复
1、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地取得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出生地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出生者的国籍, 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 家之国籍法规定, 只要是其国民所生 子女就都赋予该国 国籍。
以出生者的出生地 决定其国籍。即只 要在其领土内出生 就具有该国国籍, 而不论出生者的父 母是否属于该国国 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国际法上的个人
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范围
2.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1)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禁止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双重
申请机关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上的个人3

国际法上的个人3

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4.★★★★★中国的国籍制度(法条均为《国籍法》)【例题·不定项】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1-92)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疑编号50603603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

选项A 、B 错误。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

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疑编号50603603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家法上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人或国际法律人格者。

在国际社会中,谁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还有为什么会具有资格,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实践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争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家是惟一的国家法主体”的观点,成为国际法的传统学说。

该理论只承认国家是国家法主体,国际组织虽然较早就出现了,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甚至在战后初期,还没有被普遍承认为国际法主体。

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一战后,该观点发生改变,出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学说,分别是“个人是国际法惟一主体”,“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

前者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根本不承认抽象体的国家为国际法主题。

后者认为国际法主体的范围,除了国家外,还包括个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独立国家的大批诞生,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国家环境日趋稳定,为正常的国家交往和科技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尤其是民族解放运动的风起云涌和大量的国际组织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是惟一主体的观念。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一种的观点,即国家法的主体在国家之外增加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这也是国际实践的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我国学术界甚至国际学术界都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

一、、有关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说(一)只有国家是国家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家法主体说传统国家法认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

这一学说最具影响的学者有安齐洛蒂、施瓦曾伯格、斯配尔杜蒂、平托等。

安齐洛蒂主张国家是国际法惟一的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根据安齐洛蒂的说法,国际法规可明白地课予个人义务与责任,其实质上的意义是借国家处罚个人的行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

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

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

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

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

其实,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

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

所以,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

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

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

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以下是 9 条关于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案件例子:1. 还记得那个勇敢的萨拉吗?她在海外旅行时,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她不屈不挠地为自己的权益抗争,就像一只顽强的小狮子!这不就是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的典型例子嘛!2. 嘿,你们知道曼尼吗?他在国际海域遭遇海盗袭击,他竟然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与海盗周旋,最后成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保护,这难道不是个人在国际公法舞台上闪耀的时刻吗?3. 哇哦,那次听到关于简的故事,真的是太震撼了!她在跨境贸易中被恶意欺诈,但是她没有退缩,而是积极运用国际公法知识来维护自己,简直太牛了啊!这不是个人成为有力主体的体现吗?4. 你们说,大卫在异国他乡因为政治原因被无端逮捕,他在狱中也不放弃,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不就是个人以坚定姿态面对国际法的例子吗?恰似一颗闪耀的星星!5. 想一想那个叫莉莉的女孩,她在国际组织中积极发声,为受迫害的群体争取权益,她不就是个人以弱小身躯扛起国际公法大旗的代表吗!6. 哎呀呀,奥利弗在境外遇到战争危险,他努力寻求国际红十字会的保护,这不正是个人运用国际公法保护自己的精彩一幕吗,多让人佩服呀!7. 还记得汤姆的传奇经历吗?他在国外与当地政府产生纠纷,却凭借对国际公法的了解据理力争,哇塞,这不是个人展现强大力量的案例吗?8. 说起来那个叫艾丽的女士,在跨国婚姻中遭遇法律问题,她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国际公法途径解决,真的如同黑夜中的火炬呀!这不就是个人成功运用国际法的例子吗?9. 瞧,杰克在国际活动中受到不公正评判,他倔强地用国际法知识为自己正名,这难道不是个人成为国际公法重要角色的写照吗!观点结论:从这些例子可以明显看出,个人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经历和故事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和研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2010-待定(1)资料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2010-待定(1)资料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国籍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两种原则: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和出生地主义jus soli。 目前世界上无一个国家单纯采取血统或出
生地主义,而是兼用两种原则,侧重不同. (2)入籍取得 1)申请入籍或归化n源自turalization。外国人或
无国籍人按照一国法律规定,通过本人自 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2.居留
接受国自行决定。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想长期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还需获特别 许可.“绿卡” .
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等一般都受居 留国的保护,但外国人一般不享受本国人 的政治权利,也无服兵役的义务。
认领(认知)和国家领土变更等。
2.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自愿丧失国籍。1980年国籍法第10条。 非自愿丧失国籍:因取得外国国籍、婚姻、
收养、认领和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 籍。俄罗斯世界级著名作家索尔仁尼琴被 剥夺苏联国籍。 恢复国籍recovery:重新取得该国国籍,是 继有国籍。1980年国籍法第13条。
三、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active conflicts of nationality. 即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或多重国籍问题。
双重国籍的危害性,但对个人有一定益处.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
约》:被其任一国籍国视为各该国国民。
真实国籍real nationality或有效国籍effective nationality原则: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 或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真正 联系genuine link.
一、领土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外国人受着所在国的属地管辖和国籍国的 属人管辖的双重管辖。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方式: 国家间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对 最惠国待遇的给予和范围做出规定, 通常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适用范围:
•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 • 最惠国待遇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为方便边境贸易或国民进出境而给予邻 国的特权、豁免、特惠等优惠待遇,
(2)经济共同体,
(3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至于政治权利,外 国人一般不能享有。即使是国民待遇,也 不是所有权利都给予外国人。
2、最惠国待遇
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 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国民的待遇。
1930年的《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 1954年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四中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
•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也 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
• 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混合主义原则
美国总统条件:
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 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条件。
2、国籍的意义
• A、对国家来说:它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
有重要意义。
• 管辖 • 义务
• B、对个人来说: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
为其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依据,也是确定一 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 权利 • 义务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
具有中国国籍?
• A、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
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 B、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跨国公司要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 条件是具备法人资格,即必须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此外,跨国 公司还需要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满足这 些条件后,跨国公司便获得了国际法主体资格,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跨国公司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后,需要遵守和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税收、环保等义务,以及保障员工的 人权和利益。此外,跨国公司还需在全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障全球公 民的权益,积极参与全球公益事业等。
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跨国公司可能面临违反国际法的风险,如未履行相关的税收、环保等义务,或侵 犯人权等行为。这不仅会导致公司受到经济制裁和罚款,还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 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跨国公司需要承担在国际法框架下的责任,如有违 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将变得更加重 要和突出。未来,跨国公司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制建设和合规管理,保障自身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跨国公司也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为 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此外,跨国公司还应当注重履行社会责任, 保护员工和全球公民的权益,为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其在全球市场上运营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之一。通过了解和研究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跨国公 司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为其在全球市场上的成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参考内容三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探讨
在国际法的漫长历程中,关于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备受。随着全球化的 深入发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愈发凸显。本次演示将围绕个人的国际法主体 地位进行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化理解。最后,文章将总 结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练习题:国际法上的个人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练习题:国际法上的个人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练习题: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单项选择题:1、甲国与乙国之间不存有相关引渡的国际条约,现甲国公民丙某在甲国犯罪,后偷渡到乙国,甲国要求引渡丙某,乙国拒绝,乙国不予引渡的理由不准确的是()A.乙国认为丙某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B丙某的行为在乙国不认为是犯罪C.乙国引渡法规定对于丙某在甲国的犯罪行为不予引渡,应在乙国起诉D.乙国认为甲国是专制国家,其司法程序不正当,不能有效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准确答案:D2、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

现詹氏逃匿于丁国。

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相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准确的?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C.丁国有权逮捕詹氏并独自对其实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准确答案:C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

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

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

根据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准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能够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能够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准确答案:B4、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

兰某以其以前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

甲乙两国之间没相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准确的?A.因为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所以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B.因为纳某是乙国人,所以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能够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实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D.乙国能够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准确答案:D5、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准确的?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准确答案:A6、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即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学术界的争论很多,并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其三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苟同。

因此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肤浅探讨。

(一)个人不符合国际法主体的要件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由此可见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对于第一个条件——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国际法不但很少赋予个人这种能力,而且加以限制。

如常设国际法院规章第34条规定“唯有国家才可以成为法院的诉法当事者”。

现在的联合国国际法院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有学者提出,“在中美洲法院前,个人有权直接诉诸于国际法庭”,这说明个人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的能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目前,常设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才是为各国普遍认同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裁判机构。

对于第二个条件——直接承担国际上的义务,有学者提出的理由是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提出,“《宪章》的精神是个人负有其在本国所加服从之上的那种国际责任,违反战争法规的人在其依照国家授权行动的时候,如果国家授权越出国际法所定的权限者责任,违反战争法规定的人在其依照国家授权行动的时候,如果国授权越出国际法所规定的权限者,不得享受豁免”。

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证明个人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义务。

因为个人要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应该是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义务,而依上所述,个人是在依照国家的授权进行活动的。

不管授权是否越出国际法所定的权限,个人所为的行为也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此其不享受豁免,也是出于他国对该国行为的否定。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公法学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外交保护
(三)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限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 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 local remedies)”
(四)外交保护的具体方式
➢被捕侨民应有机会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交谈。 ➢审判外国被告时,应保证其。 ➢侨民的财产若被侨居国无偿征用,外交代表应建议他采取侨民国国内法律的补救方法, 以求得一定的补偿。 ➢本国侨民遭到侨居国的个人或组织的暴力攻击时,如果侨民国有关机关不尽力采取保护 性措施,外交代表可向有关当局进行交涉,要求赔偿。 ➢本国侨民如受到侨居国的歧视性待遇,遭驱赶或迫害时,外交代表应当提出抗议,要求 侨居国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保证侨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否则须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
子女入籍;由于交换领土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本人自愿申请退籍;两个以上国籍中选择一个 非自愿丧失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
(三)国籍的恢复
一个丧失某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履行登记或声明手续恢复该国的国 籍,或采用入籍的一般程序恢复国籍。
三、国籍的抵触(冲突)及其解决
国籍的积极冲突
规定此外,我国遵行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庇护外国人的规定。
第四节 难民
一、难民和国际难民法的概念
难民(refugee),是指那些由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遭受迫害 而逃离到其本国之外,并由于这种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 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广义上的难民指因政 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而 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2021年ZH法考客观专题金题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个人-李曰龙讲义

2021年ZH法考客观专题金题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个人-李曰龙讲义

国际公法专题四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18.甲国球星埃尔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依中国国籍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0金题—1—3,单)A.埃尔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外交部审批B.埃尔的申请一旦被批准,则其今后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C.埃尔加入中国国籍后,可以保留其甲国国籍D.埃尔的申请被批准前与中国女子在广州所生的儿子具有中国国籍[解析]加入、退出和恢复我国国籍的申请,由我国公安部审批,不是外交部。

A项错误。

《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该法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题中,若埃尔的申请一旦被批准,即为中国人,其今后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满足条件可获批准。

B项错误。

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尚具有中国国籍,取得的外国国籍不被承认。

C项错误。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埃尔的申请被批准前为甲国人,D项中其子的母亲为中国人,出生地在广州,其具有中国国籍。

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D。

19.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

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1—75,多)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这是他们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

A项正确。

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尚具有中国国籍,取得的外国国籍不被承认。

B项正确。

《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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