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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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

法理学讲课提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深入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使学员掌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如何利用法理学原理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权利,尤其是有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

教学方式:课堂重点专题讲授;学员自学与教师答疑辅导。

教学计划:总学时100,其中面授学时36,自学学时64,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一讲法理学概述(一)

一、法理学释义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有:1、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2、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3、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性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是一门深入探讨法律本质的学术研究,从法律,道德,利益,义务等多角度来研究法律。它认为法律不仅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而且深受神学,伦理学,社会情感,自然规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法理学是一门学术研究,它旨在从历史,社会,哲学和语言等多层面探究这些多种因素给法律带来什么变化,以及法律如何真正让人得到保护。

二、法理学内容

1、法学:法理学中的法学专注于法律本身的内容,比如人们对合同,刑事责任,法定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理解。它探究为什么该法律规定应该受到保护,它们如何被组织,以及它们如何运作。

2、道德学:法理学中的道德学则专注于法律的道德方面,比如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通过实践和理论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以及道德本身在法律中应该怎么起作用。

3、社会学:社会学则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也是社会学探索的内容。社会学在法理学中的作用是探究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科技等各个方面,对法律的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律的发展。

4、哲学:法理学中的哲学专注于探讨必然法,即法律的本质原理。哲学家通过探究布尔逻辑和认识论,以及如何运用范畴论和概念分析等方法,来研究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以及真正的法律是如何被实现的。

三、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是一门学术研究,它探究了法律本质,通过分析历史,文化,宗教,政治,社会,哲学,和语言等多种因素,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它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有助于改变社会上的秩序,有助于更好地实施法律,以及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权利。总而言之,法理学是一门有益于社会的重要学术研究,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的对象和职能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可以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因此,要深入理解法学,就得先理解法律现象到底是什么。

法律现象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我们需要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认识。

(一)从法的存在形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的法律现象和动态的法律现象。我们平常看到的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等等都是静态的法律现象;动态的法律现象则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等运作过程。

(二)从对法的认识的不同层次来看,可以分为具体的法律现象和抽象的法律现象。具体的法律现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法律如何制定、如何实施、如何遵守,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现实问题;抽象的法律现象,则是隐藏在具体法律现象后面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它探讨法律的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如法的本质是什么、什么是法所要实现的正义、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什么等等。

(三)我们也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内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内在价值或理念,如法律究竟应当给人们制定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法律应当如何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等。

总之,法律现象就是以“法”为中心,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密切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称,是从法律角度观察的社会现象。而法理学所研究的则是最根本的有规律性的法律现象。

二、法学的职能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1.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史观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是混乱的。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要求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样就把法这样一个现象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就要看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怎么来区分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呢,就要看它的经济基础。这是第一个问题。

2.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不是超阶级的,是有阶级性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我们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明确只要法存在,都有阶级性。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混乱的。以前的法学家都认为法和阶级没有关系。马克思主义产生后认为,法这个东西和法是紧密联系的。特别是和统治阶级紧密联系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观点。这个观点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争论,但我们学习时还要以这个观点为指导思想。

3.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法。随着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法,将来国家消亡了,法也随之消亡。这种观点也是我们现在要掌握的指导思想。在马克思产生之前,认为法这个东西是永远存在的。我国有不同看法。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法是人们行为规则,不会消亡的。但是这种观点对法的基本界定和马克思主义不一样。即使我们毕业了,拿到了法学硕士也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这也将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看法律首先应该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法律中就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决定的。第二个指导思想,这个法是有阶级性的。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跟阶级有一定的联系。第三个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又产生发展规律,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法也不会永远存在,二是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存在的。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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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

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

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这主要包括:

(1)神意说。(2)理性说。(3)主权命令说。(4)意志说。(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7)民族精神说。(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

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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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法的含义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

汉字法的古体为“灋”。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三者的核心是刑。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

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

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第1讲法的概念

第2讲法的作用

第3讲法的价值

第4讲法的要素

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

第7讲法律关系

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

第10讲法的实施

第11讲法律方法

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13讲法的传统

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

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

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

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第1章法的本体论

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

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

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

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特征和作用

一、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生活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关于程序性

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被大家公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作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C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最终,A的判决由于违反程序性规定而被撤销。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两方面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1)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自律作用;

(2)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他律作用;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可以分别进行预测:对方在在一般情况下会全面履行合同;即使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话,我方还可以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有了彼此信任与指望的法律基础。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

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

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

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

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法理学》讲课提纲(张文显)

《法理学》讲课提纲(张文显)

一、学习这门课的总体要求

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有较深入的理解

本课程的特点:

1、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全面系统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重点又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

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二、法学体系

(一)什么是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

1、国外法学的划分

2、我国法学的划分

分成9个分支学科

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

国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第二层次分科;

民法学: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第三层次分科。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学

2、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系统编纂的罗马法

3、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法学

公元476年——1640年

奥古斯丁——君权神授论

托马斯.阿奎那——上帝主宰一切

注释法学派

人文主义法学派

4、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17、18世纪西方法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两大法系形成。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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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定义(什么是法?——法的本质)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

生、发展、变化的

根源在于法的自

身。特点是囿于法

的现象来讨论法的

问题。(2)虽然是

从法的外部解释法

律的根源,又都直

接或间接地把这种

根源归结为某种精

神力量,将法视为

人类精神一般发展

的产物。(3)从社

会现象的交互作用

的角度把握法的定

义。

2.从人类精神的

一般发展角度概括

法的有:(1)神意

论。(历史上最早出

现的观点)(2)意

志论。(如黑格尔关

于法是自由意志的

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

尔苏士认为:法乃

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

法的有:(1)规则

论。(一般认为法是

一个逻辑上自我满

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

种观点与规则论相

同之处在于都将法

视为一种规则体

系,所不同的是,

规则论认为法律规

则的效力来源于该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导 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二、法学的体系(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分为1.国内法学:这是对一个国家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2.法律史学:这是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3.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是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4.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1.理论法学主要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的学科。2.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边缘法学,又有称为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法学,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可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哲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之前,法学一直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随着人们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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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法的含义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

汉字法的古体为“灋”。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三者的核心是刑。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

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五大学派(1)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自然面貌(包括外在形象及躯体结构);

(2)自然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内在精神(心灵);

(3)现实主义法学派着重于法的日常(现实)活动;

(4)历史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历史表现;

(5)社会法学派着重于法的社会关系。

〔分析法学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1、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

(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类,在我国,这一划分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

根源在于法的自身。这种观点

的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

论法的问题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

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

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3)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法不

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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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

六、弱点

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视频25、26

一、现代化

1.经济发展

2.人的解放(社会结构的变化)

二、制度需求

1.防止各种机会主义

2.管理各类新问题

3.立法、执法、司法的变化

4.职业伦理

三、政府的法治

1.大政府

2.控制权力

3.防止腐败

4.知识与信息

第十四讲法治与空间

视频27、28

一、空间问题

二、大国与小国

1.古希腊罗马

2.现代欧洲

3.美国

三、中国作为大国

1.政治

2.经济

3.文化

四、农村与城市(发展不平衡)

第十五讲法律与时间视频29、30

一、法律中的时间变量

核心是预期的成本问题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

刑法、民事经济法律

三、法治中的时间维度

稳定现状的神圣化

革命、改革与时间

四、中国法治中的时间问题

1.时代问题

2.理论逻辑的实践逻辑

3.社会心态调整

4.空间问题的

第十六讲法律的人性基础

视频31、32

一、人性基础

意义,人性的含义

二、人性的基本假定

1.理性人

2.有限认知能力

3.常人标准

三、经验考量

1.法律中的经验传统

2.早期研究

3.社会生物学发现

四、社会生物学的法律制度启示

第十七讲法律与科技

视频33、34

一、法律为什么关心科技

二、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三、法律限制科学因果关系

四、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五、法律的因果关系

第十八讲法律、国家、政治视频35、36

一、什么是政治

1.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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