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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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为使国内维修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的维修行业发展水平作一个全方面的、深入的评估。这个评估结果既可以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国内维修单位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进行民航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主要目的有:(1)考核现有维修单位的维修工程能力是否能够满足维修任务的要求以及满足程度,为修正、完善其维修工程能力提供决策依据;(2)收集并整理维修工程能力评估过程中的数据,为后续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类似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本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如何建立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进行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重要基础和依据,遵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从维修单位审查要素入手,分析各影响要素并制定指标评估标准,从而确定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如图2.1 所示。
图2.1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体系构建过程
3.1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指标是衡量系统总体目标的综合标志。指标体系是指在评估活动中,由一系列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是测量评估对象的尺度集。目前,用指标体系方法对系统进行综合评判是在社会、经济和管理科学等领域内进行系统分析广为采用的一种方法。
本文在建立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指标体系时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实用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是指所研究的指标及其模型应简明具体、便于实际中计算,对于定性指标可以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定量指标可以通过模型进行数学计算。
(2)全面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地反映维修工程能力各方面的因素,统筹考虑所选取的指标是否覆盖了维修工程能力评估工作的各个主要环节,指标集应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通用性。
(3)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指指标间的关系应是不相关的,指标之间应减少交叉,要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指标应内容清晰、相对独立;同一层次的各指标间应尽量不相互重叠,相互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是指指标能真实地反映系统的特性,尽可能减少人为主观臆断性,坚持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量化的指标尽量量化,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5)灵敏性原则
当系统的指标参数变化时,系统的性能应相应地发生明显的变化。
(6)代表性原则
指标应具有代表性,能很好地反映维修工程能力这个评估对象的特性。
(7)逐级递进原则
一般来说,指标体系是由多个层次构成的,越往上指标越综合,越往下指标越具体。层次性主要反映了指标的纵向结构特征,这样能够使得指标体系结构清晰,逻辑关系分明。
3.2 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影响要素分析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该规定负责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进行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该规定界定的维修单位是本文进行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对象,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维修单位的维修工程能力影响因素繁多,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和维修工程能力调研,对影响民用航空维修工程能力评估的资源进行分析,确定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技术资源、管理资源、维修类别五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其中,人力资源细分为人力规模和技能态度 2 个子指标,物质资源分为维修设施、工具设备、维修器材 3 个子指标,信息技术资源从技术资料和计算机资源 2 个指标分析,管理资源包括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维修类别分为共有维修工作和维修项目,共计11 个二级指标,26 个三级指标。主要影响因素如表2.1所示。
3.2.1 人力资源要素分析
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1)维修单位应当至少雇用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责任
经理应当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按照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与生产经理兼职。
(2)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所承担的工作,每年度都应有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3)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国内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经理人员应当能正确理解本规定的要求并具有等同于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资格。
(4)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对于从事无损探伤等工作且国家标准有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放行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除外委情况外,放行人员应当是本维修单位雇用的人员;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从事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至少具有I类签署;从事运输类和通勤类飞机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II类签署;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局颁发的相应证件,并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
(6)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有关的管理和支援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从事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3.2.2 物质资源要素分析
维修保障设备包括维修所需的厂房设施、各种工具设备和器材,以及它们本身的使用保障条件。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培训和存储设施;根据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和有关适航性资料确定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按规定具备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器材,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合格有效。
(1)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培训和存储设施。
①厂房设施应当满足为进行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的需要,并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厂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除航线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