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类公司现状与我区城投公司的发展思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投类公司现状与我区城投公司的发展思路
----霞山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公司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从事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城建资产经营和城建项目建设的专门机构,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
它的出现解决了城建资金(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方面事权与财权分离的问题,使城建资金的筹措由财政单一投资向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方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很多大中型城市都成立了城建投资公司,通过城建投资公司的运作,提高了城市建设的融资能力和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但是,霞山区城建投资公司成立三年多来运作情况仍不理想,探索一条切实
可行的经营运作模式将是我区城投公司所要思考的问题。
一、城投类企业存在的必要性
目前各地纷纷建立了地方投融资平台,原因在于实行分税制以后可支配的地方财政资金有限,出现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
即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无法满足需要,而建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以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此类平台公司广泛吸引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缺口。
因此,城投类企业的诞生和存在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
首先,从融资功能来看,城投类企业能够帮助地方政府突破经济建设中资金短期不足的瓶颈,在政府指导下,完成项目的融资、建设乃至经营,为各类项目建设提供了“合理”途径。
其次,从偿债来源来看,城投类企业一般是以地方财政资金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尽管建设所形成的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大多属于非经营或准经营项目,企业内部收益无法形成偿债来源或者无法完全满足偿债需要,但通过市政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改善,可以使周边土地实现增值,并吸引企业入驻获得
税收。
因而从地方政府大的循环上来看,在较长的期限内是可以实现平衡的。
城投类企业通过大规模信贷推动所在地区的城市化建设,在促进经济增长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城投类企业目前现状
1、个体实力较弱,政府资源分散
以往城投类企业大多为承接贷款而设立,大多单纯利用政府担保进行银行贷款融资,不存在进入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压力。
因此,政府在企业建立之初对资源的调配往往缺乏通盘的考虑,优质的国有资产分布在不同的国有企业甚至不同的行政单位中,没有发挥出协同效应。
这样建立的城投类企业大多资产规模较小,缺乏经营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甚至亏损;同时,由于近年来政府大规模的城建投资计划不断上马,作为融资和项目实施的主要载体,其承载的融资压力巨大,自身资产负债率通常很高,甚至超过财务风险警戒线,资产质量不断下滑,部分开始出现偿债困难。
2、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有限
由于原有城投类企业净资产规模有限,缺乏良好的财务形象。
因此,许多中小型城投公司对城市建设资金筹措,依然是“老四件”: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土地出让、发行债券。
吸引社会资本(含外资)参与城市建设的尝试较少,缺乏持续的融资渠道。
这样的负债结构和融资渠道,使得融资成本通常较高,城投类企业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极大,一些城市的城投公司实际上是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借债公司”,因此继续靠负债融资不但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资金的需要,而且城投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威胁。
3、公司职能单一,缺乏形成稳定现金流的经营主业
首先,原有城投类企业往往因单个或某类政府投资项目而设立,仅承担该投资项目的融资及建设职能,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没有经营性资源,也缺乏持续经营动力。
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许多城投类企业缺乏自身造血功能,仅仅承担政府投融资平台职能,资金使用效率偏低,没有考虑企业下一步的滚动经营。
其次,由于城投公司是市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所从事的基本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没有收益,政府划拨的资产大多是一些非经营性资产,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变通手法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根本起不到资本金的作用。
导致一些投融资平台中存在着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以及抽逃资本金的现象。
第三,投融资平台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没有完全面向市场,打造自己的主业,形成稳定现金流,单一的依赖土地来获取偿债资金。
这些公司偿债来源大多是建立在土地价格上涨预期基础之上,但如果地价下跌,土地出让困难,还款就会发生困难,,将直接导致公司进一步的融资能力和经营运作能力乏弱,此时必须依靠政府对城投公司的扶持才能逐步解决。
4、地上、地下特许经营权问题
对大多数城投公司而言,城市地下管网和地上户外媒体可以成为城投公司收入的一大支撑,可形成稳定现金流,但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未能明确授权,产权主体不清晰,经营主体模糊,在以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加以经营和管理时,未能实现地下管网和户外媒体特许经营权垄断和专属的地位,将直接导致资源的流失和经营业务的亏损。
5、运作不规范,管理模式滞后。
目前的城市基础设施,无论其可经营程度如何,基本以政府投资为主,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企事不分现象仍然存在,由于政策环境或利益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资本进入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城市建设走入了“排队等财政拨款”的死胡同。
大多数城投公司都是采取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项目建设政府直接参与,重建设、轻经营,重形象、轻管理,在财政体制上统收统支,资金高度集中。
一方面城市建设项目过分依赖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财政投下去的资金又没人监管,用款单位资金投资效益较差,没有形成可以进行资本流动的循环投资的体制,阻碍了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
三、我区城投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思路
(一)整合资源,加大资本运作的力度。
作为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城投公司,应将城市建设由各部门分散投资、分散管理的政府行为,转变为集融资、投资、建设和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行为,彻底解决城市建设投资与经营责权不明,政企不分,职能混淆问题。
城投公司作为城建资金的运行主体、城建资产的运营主体、城建项目的运作主体,对原有城建国有资产或可以改为经营性资产的政府资源,可以由政府收回产权,明确投资主体,授权城投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经营,使得城投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这个纽带,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约束机制,将潜在的资本转化为活资本,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收益率,通过资本层面的运作实现资本价值的升值。
(二)利用城投公司为投融资平台,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之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法人治理”的模式,公司为区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在充分完善融资职能的基础上,逐步打造成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投资业主,既是融资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还是城
市资产运营主体,在满足政府投融资需要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壮大。
逐步形成融资—-投入—--收益—--再融资—--再投入—--再收益的
良性循环机制,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路子,形成资金“借、用、管、还”一体化长效机制。
(三)多渠道融资,培育经营性项目,提高偿债能力。
城投公司在城建资金运作的方式上,应按照城建项目收益性、准收益性、非收益性等不同性质,采取不同方式。
公益性、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并通过城投公司行使投资职能,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筹集运作,政府的财政城建资金及土地收益,可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经营性经营性项目具有经营利润,可由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吸引多元投资,也可由其他投资方投资建设。
通过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营利性项目的经营,培育收益性项目,取得相应分配利益,产生城投公司的资金流入,保持公司的可持续融资能力,从而形成企业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有些拟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可以由政府通过城投公司拿出部分资金,联合对项目有兴趣的其它社会资本组成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外融资和进行项目运营。
项目建成后,视项目的市场发展潜力,既可以继续经营,也可以拍卖转让,以取得资产的更大增值。
通过以上多渠道融资,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逐步降低负债率使城投公司走上良性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树立市场意识、资产意识、效益意识、全局意识
1.市场意识:城投公司作为企业化管理的国有投资公司,首先应该认识到企业化管理就意味着市场化运作,经营行为必须在市场游戏规则的指导下进行,经营业绩最终还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
因此,城
投公司必须要有经营理念,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切莫把自己弄成“第二个建设局”。
2.资产意识:经营城市就是把城市当作商品进行经营,而城市是国家的是市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城投公司经营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城投公司在运作中应努力使之保值增值。
3.效益意识:城投公司运作项目体现的是“政府行为、市场运作”,既然是政府行为,就说明其运作的项目大多具有公益属性,而公益性项目就必须更多地注重社会效益,但市场运作,又不能不考虑经济效益。
所以,城投公司运作项目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4.全局意识:经营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两条腿走路,它绝不是城投公司一家可以完成的。
因此,城投公司必须在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加强与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大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我们深信,只要勇于开拓创新,经过城投公司不懈的努力、探索、追求,一定能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