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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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外,行政诉讼还包括一些非诉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同级或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便进行复核和变更。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过失和错误,维护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行政复议成本较低,不需要雇佣律师,申请程序简便。
其次,行政复议时效相对较短,可以迅速得到解决。
最后,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灵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争议。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处理中,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自愿、快捷和灵活的特点,可以避免行政争议进一步升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行政调解可以通过行政机关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保障双方的权益。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调解,并在达成协议后履行协议内容。
三、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程序。
行政裁决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争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行政裁决一般由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或行政机关依法组成的裁决小组进行。
行政裁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决结果。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结语行政诉讼的非诉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争议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或经由协商、调解解决,减少诉讼的发生。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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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当事人的特定性
原告资格特定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是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资格特定
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审查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3
通过行政诉讼,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间的民事争议,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两者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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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决定。
04
行政诉讼参加人及举证责任
原告资格及举证责任
原告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VS
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 人的诉讼权利与原告相似,但也有所区别 ,如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法院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第 三人的诉讼权利。
05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程序
起诉条件
受理程序
原告需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明 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 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https://img.taocdn.com/s3/m/733931d2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7.png)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1、问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江南博哥)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多选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3、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b1e5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6.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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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审查 时要 严格 执 行 合 法性 审查 的 标 准 和 审 查制 度 的程 序 规 定 , 实 维 护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切
【 关键词】 非诉讼 ; 行政执行 ; 行政诉讼 ; 合法性审查
及 行政主体作 出具体行政 行为以后 , 政相对人在 法定期 限内 既不 定的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标准 , 非诉讼 审查标 准与诉 讼审查标 行 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义务 , 政主体或权利人可 以申 准应该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 , 行 非诉讼审查标 准不应 与诉讼 审查标准 应采用 重大明显违 法” 的审查标 准。通过对被 诉具体行政 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民法 院受理后 , 不要对 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 完全一样 , 要
一
共利益 、 并且重在解决相对人放弃 诉权不履 行具体行 政行为确 定的义 务 的问题 。如果采取诉讼 审查 的标 准 , 行政诉讼 法》 《 关于 起诉期限的
、
非 诉讼 行 政 执 行 及 其 合 法性 审查 制 度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非 诉讼 行政 执 行 审 查 ,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主 体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规定便不具有任何意义 , 是 并且不利于行政主体积极依法行政。 重大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审查 。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应当对 申请执 行 法律依据可适用 。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是 指适用已废止或失去 效力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 合法性 审查 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 , 的法律规 范, 或适用的法律依据 明显不适 用于具体行 政为所 针对的 违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 因此 , 它也应遵循 行政 法行为, 或适用没有相应的法 律、 法规 、 章为依 据或者与 法律、 规 法规 、 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对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规章相 突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 中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 为不起诉也不 履行 , 行政 诉讼法及 有关 司法 法权 益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 也是一个 涵盖式 条款 , 即除前两项列举规 定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7e79eed5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8.png)
什么是⾏政⾮诉执⾏案件⾏政⾮诉执⾏是⼀个很多⼈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政⾮诉执⾏案件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政⾮诉执⾏案件⾮诉⾏政执⾏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诉执⾏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中国现⾏的⾮诉⾏政执⾏制度发端于改⾰开放之初,先由⾏政管理领域的单⾏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政诉讼法》作⼀般性规定。
《⾏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该条规定确⽴了中国⾏政强制执⾏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政⾏为原则上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政机关才享有⾃⾏强制执⾏的权⼒。
司法实践中,⼈民法院受理、审查、执⾏⾏政机关具体⾏政⾏为的⾏为习惯被称为“⾮诉执⾏”。
⼀、法律规定1、《⾏政强制法》第五⼗四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前,应当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仍未履⾏义务的,⾏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2、《⾏政强制法》第五⼗五条⾏政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申请书;(⼆)⾏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的意见及⾏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标的情况;(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政机关负责⼈签名,加盖⾏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期。
综上,⾮诉⾏政案件执⾏都是由于⾏政管理相对⼈逾期既不履⾏义务,⼜不起诉,⽽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引起的。
⼆、申请执⾏程序⽬前,最⾼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但多数法院的通⾏做法是:⼀是⼈民法院在审查⽴案后3⽇内,向被申请⼈送达⾏政机关的申请执⾏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告知其享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294e886b561252d380eb6ead.png)
五、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 并连续发展的过程,具体包括执行提起、审查、准备、 实施、阻却、完毕和补救等。 (一)执行提起 (二)执行审查 (三)执行准备 (四)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六)执行完毕 (七)执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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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与期限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执行组织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执行对象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为基础。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对象分三类:物、行 为和人身。
(三)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指物、行为、人身成为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 执行范围:
有以下几项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的对 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 围。 2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 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则该 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不能纳入执行的范围。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在法人或组织未宣告破产 或被撤销时,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 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5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 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 因为这些财物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必要条件。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A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 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错误。 关于B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 产担保。故B项正确。 关于C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 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故D项正确。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5cb4342a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d6.png)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https://img.taocdn.com/s3/m/fffbb3a9a58da0116d174942.png)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重点法条」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
对此,我们详陈如下: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1)《行诉解释》第53条(2)《行诉解释》第59条(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a1d82eed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3.png)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中院对近年来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当前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国土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趋势明显,非诉执行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
从全市法院201X年以来受理的326件行政案件来看,涉及国土资源56件、城建78件、劳动和社会保障69件。
同时,环境、食品、药品、卫生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超过了社会抚养费、税务、工商等方面的案件,畜牧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呈逐年递增态势。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认识不高,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低。
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够,特权思想仍然存在。
对行政诉讼通常采取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等消极态度,庭审中也往往只见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不见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出庭率通常不超过25%,个别县的出庭应诉率为零。
(三)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罚过多、过滥,导致执行中异议增多、难度加大。
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规行为也给予重罚,这种做法一方面加剧了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大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另一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处罚在进入法院的执行环节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必然会提出执行异议,从而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以房县法院为例,在该院近两年执行的161件非诉执行案件中,自觉履行率仅占21%,通过反复的法律宣传,并由行政机关放弃一部分执行内容后,相对人带着情绪履行的占64%,而另外15%只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才能达到执行目的。
(四)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还普遍不高。
一是因对行政诉讼知识缺乏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存在不会告的心理。
二是虽然知道有行政诉讼制度,但由于担心官官相护,怕打击报复,存在不敢告的心理。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f9ac42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73.png)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988de0d02020740be1e9bb2.png)
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自认。
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3.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4.移送管辖:所谓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依法将该行政案件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5.撤诉:所谓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上诉人)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6.行政赔偿诉讼:所谓行政赔偿诉讼,亦称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根据原告的申请,为处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诉讼活动。
7.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狭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即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
广义的非诉行政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人民法院行政执行。
8.行政赔偿诉讼9.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红着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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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在⽇常⽣活中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如何确保⾮诉⾏政案件的执⾏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的执⾏,就是⼈民法院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或者权利⼈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已⽣效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并⽆具体的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除适当放宽了⾏政机关申请强制执⾏的条件外,对这类案件⽴案条件、审查的机构、适⽤的法律、执⾏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执⾏前的财产保全条款。
这在⼀定程度上有利于提⾼⾮诉⾏政执⾏案件的办案质量。
对于⾮诉⾏政案件的执⾏也分为法院执⾏和有执⾏权的⾏政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七条 【⾮诉执⾏】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条 对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当事⼈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百五⼗三条 申请执⾏的期限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的履⾏期间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履⾏期限的,从该法律⽂书送达当事⼈之⽇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五⼗四条 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执⾏。
第⼀审⼈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审⼈民法院执⾏的,可以报请第⼆审⼈民法院执⾏;第⼆审⼈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也可以决定由第⼀审⼈民法院执⾏。
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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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司考行政诉讼法基础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说,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是诉讼执行,自然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领域,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应由行政强制执行法加以规定。
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为解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行政诉讼法专门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凡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除此之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己不能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权的实现。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就是指后一类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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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教材增删说明】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59分左右。
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与2021年相比,2021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法律法规1件: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大纲新旧对照】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使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规则的适用第二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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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的执⾏ 1、⾏政诉讼的执⾏ (1)概念 指⾏政案件当事⼈逾期不履⾏⼈民法院⽣效的法律⽂书,⼈民法院和有关⾏政机关运⽤国家强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履⾏义务,从⽽使⽣效法律⽂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2)特征 ①执⾏的主体既包括⼈民法院,也包括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
②执⾏申请⼈或被申请执⾏⼈有⼀⽅是⾏政机关。
③强制执⾏的依据是已⽣效的诉讼⽂书,包括⾏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赔偿调解书。
④强制执⾏的⽬的是实现已⽣效的诉讼⽂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机关 执⾏机关指拥有⾏政诉讼执⾏权并主持执⾏过程的主体,包括⼈民法院和⾏政机关。
3、执⾏根据 法律⽂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依据: (1)据以执⾏的法律⽂书必须已经发⽣法律效⼒ (2)该法律⽂书必须具有可供执⾏的内容 (3)法律⽂书可供执⾏的事项具体明确。
4、执⾏措施 (1)对⾏政机关的执⾏措施 (2)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执⾏措施。
根据⾏政诉讼法的⽴法精神,在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拒不履⾏义务时,⼈民法院可适⽤《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措施。
5、执⾏程序的提起 当事⼈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政法律⽂书指定享有权利的⼀⽅当事⼈。
(2)申请执⾏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法律效⼒的⾏政法律⽂书。
(3)必须向有执⾏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4)执⾏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诉⾏政案件的执⾏ 1、概念 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既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履⾏⾏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政机关向⼈民法院提出执⾏申请,由⼈民法院采取强制执⾏措施,使⾏政机关的具体⾏政⾏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2、适⽤范围 凡⾏政机关对具体⾏政⾏为没有强制执⾏权以及⾏政机关和⼈民法院对具体⾏政⾏为均享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都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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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政执⾏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案件的分类中有⼀种是叫做⾮诉案件的,法律对于⾮诉案件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那么哪些属于⾮诉案件?⾮诉执⾏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诉⾏政执⾏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被申请执⾏的⾏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的⼈民法院管辖。
《⾏政诉讼法》第⼗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第⼗五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所作的⾏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政诉讼法》第⼗六条⾼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七条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条⾏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最⾼⼈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民法院跨⾏政区域管辖⾏政案件。
第⼗九条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第⼆⼗三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政案件。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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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执⾏案件如何审查案件在经过审理的时候是需要审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会将审理的案件进⾏审查,那么对于⾏政⾮诉执⾏案件如何审查?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诉执⾏案件如何审查1、严格审查⾏政机关的主体资格。
只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民法院执⾏具体⾏政⾏为。
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即申请执⾏⼈)是否是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政执⾏⼈员,被询问⼈、谈话⼈的签名或盖章。
对⾏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员、当事⼈签名。
3、严格审查适⽤法律规范的合法性。
⾏政主体在适⽤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法律法规有遗漏,⽽遗漏的⼜恰恰是必须适⽤的法律规范;适⽤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进⾏审查,⽽适⽤了已经失效或尚未⽣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特别法律规范,却适⽤⼀般法律规范等。
对于法律适⽤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对所引⽤的法律条⽂正确,只是表述⽅式上存在瑕疵,建议⾏政机关⾃⾏改正。
4、严格审查被执⾏⾏为程序的合法性。
即审查对具体⾏政⾏为的惩罚是否适⽤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
5、严格审查留置送达⽅式的合法性。
在受送达⼈拒收的情况下,⾏政机关是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盖章后,将⽂书留置送达。
如果仅仅有⾏政机关的执法⼈员签字⽽没有邀请相关⼈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
6、严格审查申请执⾏期限的时效性。
主要包含审查⾮诉具体⾏政⾏为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执⾏⼈;审查⾮诉具体⾏政⾏为是否已经发⽣法律效⼒;审查⾮诉具体⾏政⾏为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时效,⾏政主体如果逾期申请的,⼈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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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 关。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因为行政法 律关系和由此延伸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 关必然是一方当事人。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 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 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
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 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 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 请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当事人就 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机关时,该行政机关作为 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成为了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 重身份。
在执行程序中因申请人的不同申请的期限方面有所差异。
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 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 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 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 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
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 政行为,成为执行机关。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பைடு நூலக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 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具体 的执行措施必须根据单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确 定。
5、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由一系列独立的环节所组成,主 要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等。这些 程序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基本相同,特殊性的问题 有: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 被执行人完成所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手段和方法。
执行措施的采用直接涉及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 的限制和处分,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影 响很大,因此执行措施的采取必须按照法律的明 确规定进行。
行政案件中的执行措施,因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和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而不同。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
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
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l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
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罚款的处罚。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