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的法治观念等多个阶段。其中,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尤为深刻。本文将探讨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并就其重要观点进行评述。
首先,严存生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开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秩序,以理性和普遍性为基础,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思想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严存生指出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影响。教会法思想强调神圣规范的法律权威,将世俗法律与宗教法律相结合,以服从宗教教义为前提,其中重要的一条认为是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思想观念限制了世俗法律的发展,导致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严重依赖于教会的干预。
第三,严存生关注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合意与共同协议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这一思想观念对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石。社会契约论主张的法治观念引导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四,严存生认为现代的法治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结
果。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统治和普遍适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这一观念的确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社会公正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Yan Cunsheng)是中国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理论。
严存生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在古典阶段,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观点。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实践经验。
中世纪阶段是基督教教权的统治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的影响。教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性质。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上帝的旨意。
近现代阶段是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开始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蒙台奇利埃·孟德斯鸠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主张法律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严存生还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其他重要学派和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理学派
等。他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苏格拉底
●生平:古希腊哲学家。
生前述而不作,其思想由学生柏拉图、色诺芬记述。
被认为是三十僭主之一的克利提阿斯的教育者
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在狱中饮鸩自尽。
●主要思想:
1.认识你自己:“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
2.美德即知识:①政治制度方面:分为君主制、譖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
主制。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反对公民大会和抽签形式的民主选举②法的分类:自然法和人定法,神法高于人定法③人的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只要运用理性就可以发现善的本质。
3.守法即正义。
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已做出的法官的判决在那里就没有效力了,而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你以为这可能吗?
——苏格拉底反驳克里柏拉图
生平:
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
三访叙拉古
创办Academy学园
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法律思想
1.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治国者、卫国者、劳动者。
2.城邦的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
西做自己的事情。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各守本分,维持和谐关系,承认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升级制度。
个人的正义:个人的灵魂可以分为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国家三个等级,三种品质起到作用达到个人的正义。
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
3.理想国中提出的政体有:贤人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军阀政体,专制政体。最理想的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非法律,主张人治但是未对法治起完全否定的态度。后期逐渐重视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政治家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当代西方法理学是研究西方法理学历史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西方夏季法和英国法的发展史、夏季法学的历史演变、晚期法学的发展,以及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法的作用与影响等方面。
西方夏季法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发展史脉络追溯。其发展史主要分为古希腊时期(约公元前七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法时期(公元八世纪至十三世纪)和中世纪(公元四十五世纪至公元十八世纪)。古希腊时期,人们注重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律是公正、忠实、公平、合理的。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法律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它以宪法形式呈现,而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受到统治者控制的。中世纪,法律的发展步入封建社会,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也得以加强。
英国法的发展可以从最初的英语法追溯到现在的英国法系统,其发展史分为早期英语法时期(约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以及后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
西法律思想史指的是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性分析。西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公正、正义和法律有着深入的探讨,并且提出了法治的理念。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使得法律成为一种权威且普遍适用的制度。这些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为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罗马法失去了权威地位,天主教教会对法律的统治力量逐渐加强。教会通过宗教法和教会法院来管控和审判社会事务。此外,教会法泛指由天主教会制定和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在这个时期,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哲学家对法律和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他们提出的自然法和道德法原则对后来的法律思想有着重要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随着人性主义思潮的兴起,人们开始关注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思想,为现代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这些观点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应用。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一步分化和发展。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形成了不同的派别。其中,实证主义提出了“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把法律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法律本身。而比较法学派则着重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和相互影响。此外,法经济学派强调法律和经济的关系,法社会学派则关注法律
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20世纪以后,西方法学思想进一步多元化和细分。批判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背景和权力结构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后现代主义则质疑法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此外,女性主义法学、人权法学和环境法学等专题研究也逐渐兴起。全球化和国际法的发展也为法学思想的多元化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
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斯多葛学派
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
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
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各派观点的结合
强调社会利益
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的相互消长
世界法
强调法官在创造法 律方面的作用
攻击和歪曲马克思 主义法律思想
早在20世纪初,有的西方法学家就提出了"复兴自然法"的口号,但自然法思想的真正“复兴”是在第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这是战后西方法律哲学领域中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现象和德、意法西斯政权的覆灭是不可分的。 当时促使自然法或自然法学“复兴”的一个主要理论根据是:鼓吹“国家至上”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多半是为法 西斯政权效劳的,对法律的价值准则,即对正义、道德等采取不同程度否定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或采取相对论、 怀疑论态度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在客观上也支持了法西斯政权,因此,必须确立关于法律的价值准则,即承认实 在法必须服从代表某种正义、道德的自然法。希特勒攫取政权以前曾任德国司法部长的拉德勃鲁赫,于第二次世 界大战结束后公开宣布从新康德主义法学转而信奉自然法学;并声称,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关于“法律就 是法律”的公式,使法学家们站到了纳粹暴行一边。他的这一行动在西方法学家中引起了热烈争论。20世纪60、 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些群众运动,也促进了新自然法学说的进一步传播。但自60年代以来,随着以哈特为首的 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逐渐重振旗鼓。二次大战后,社会学法学(包括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在 理论纲领上并没有显著变化,但在方法论上变化较大,逐步与自然科学或综合科学(如行为科学)相结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又称为法学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历程的学科。这一领域主要探讨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起至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希腊古代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原则,将其视为一种达到公正和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种类法律的分类体系,并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特别是由于罗马帝国的征服和扩张,使得罗马法经历了各种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和贾维尼安努斯等人将具体案例法和一般原则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教会的影响力在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对宗教法律体系的探讨成为法学思想的重点。托马斯·阿奎纳斯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提出了自然法和
神圣法的理论,这对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潮重新塑造了法学思想。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罗马法进行了复兴和重新研究。法学家格罗提乌斯和蒙蒂亚诺等人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动了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法学思想的现代化提供了理性主义的基础。
法学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了人权和法治的思想,他们的著作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类权利和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
视角。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入了现代法学的阶段。西方国家的
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学派。其中,草率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等学派对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外国法律思想史个人总结
外国法律思想史个人总结
二章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2、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4、较大的依附性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三)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中持哲学观点的是:普罗塔哥拉
四)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哲学创造者,生于雅典,坚持“认识你自己”的信条,守法既是正义,他的法律观点是: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他以自己的行动以身殉法,证明服从法律的必要性,守法既是正义。
三章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在:《国家论》中译{《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论”是他所在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客观唯心主义。
二)哲学王统治的含义:1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因为知识既然是国家的最好美德,而它又是哲学家所专有的,那么,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只能由哲学家统治。2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的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的追求智慧,是政治权利和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出去。否则前面所描述的都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柏拉图《法律篇》中国家和家庭都要服从理性的命令是:自然法思想
四)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五)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他从人开始论述法律的
问题,人该有善、美德和正义,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首先正义可以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其次可以被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大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后者就是绝对平等的关系。他提出了内部自由平等的杰出思想,又承认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等级差别。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是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和探讨,经历了希腊、罗马、基督教等不同文明的影响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形成了相对独特和复杂的体系,对于后世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希腊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正义和法律的关系。在古希腊,法律被视为一种机制,可以引导社会行为并维护公共利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两位重要的希腊思想家,他们对于法律和政府的思考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状态,只有在正义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才能达到最大的幸福。而亚里士多德则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法律和正义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的,并且应该适应不同的社会情况和需求。
罗马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是实用主义和法平等原则。罗马法是一种基于人的普遍性和实践性的法律体系,它与当时的政府权力分立和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给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思路。其中,扩大平等、平等保护个人权益、权力制衡、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原则都在罗马法律思想中得到了体现。
基督教对于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基督教教义中的道德观念和关注贫穷、弱势群体的立场,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基督教教父奥古斯丁提出了法律的最高原则是上帝的意志,并且强调了个人良知的重要性。中世纪的天主教法律也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发展的,对于保护信仰、纠正
罪恶和创造社会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在希腊、罗马和基督教等文明的影响下逐渐发展的。它们强调了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实用性和法的平等原则,并通过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为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总结
中世纪是一个充满权力斗争、宗教影响深远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律思想也盛行于西方社会。中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以对宗教信仰和权威的依从为基础,几乎完全被宗教法律所主导。这篇文章将对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一些总结,希望能为读者了解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提供一些帮助。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是天主教会的宗教法律。在这个时期,天主教会在西方社会拥有巨大的权威和影响力。教会的法律制度通过教廷发布的法令和教宗的圣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教会法律主要涉及宗教事务、教会组织、神职人员的管辖权和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对个人的生活、道德和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群众服从教会的权威。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德国法系和罗马法系的发展。德国法系建立在德国社会的贵族圈子中,这个圈子一直以来都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德国法系注重个人权利和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强调法治和正义。罗马法系则源自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传统,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对公民权利、契约法和财产权有详尽的规定。这两个法系的结合产生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还存在着一些基于传统和习俗的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通常源自于当地社会的风俗和传统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和天主教教义的影响。这些法律观念可能因地域和社会习俗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法律实施和司法机构也值得关注。在这个时期,司法权力主要由君主和教会掌握。君主通过颁布法令和设立法庭来行使法律权力,而教会则通过教法庭和其他教会机构来解决与宗教相关的争议。尽管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机构存在一些问题,如贪污和不公正的判决,但它们为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弗拉索斯·苏格拉底(Plato)首先提出的,他主张应该建立一套能够统治社会的“理想国”。随后,罗马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发展主要集中在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将法律概念作为教会的中心,提出了“教宗独立原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此外,威尔士的黑格尔(Hegel)和英国的洛克(Locke)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都强调了政府的独立性和宪法的重要性。
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史发生了巨大变化,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如德国的活动法思想、美国的普遍法思想以及英国的行政法思想等。这些法律思想赋予法律更多的深度和内涵,使法律更加灵活,更具体化,使法律更加丰富多彩。
今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涉及到世界各地,并不再局限于欧洲。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了一系列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的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从宪法的设计到立法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利用西方法律思想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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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斯多葛学派
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
2.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
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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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量、面积、地势有关系;同农、猎、牧各种人们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c.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
风俗、习惯有关系。
d.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法律应该同它们的渊源、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
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
总之,“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③科斯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
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定理的简单表述: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无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权力
和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最有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条件
下,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三、解答
①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a.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b.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
c.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
d.较大的依附性
②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a.实践性突出
b.理论上发展
c.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
d.专制主义倾向强烈
e.神权政治出现
③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
a.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
b.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与目的
c.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
d.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
e.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论和无神论
四、材料分析
①亚里士多德
a.法律的定义:
“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力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
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b.法律的特性:
平等性与普遍性,可变性与稳定性,正义性与权威性
c.法律的分类:
基本法与非基本法,自然法与人定法,良法与恶法,习惯法与成文法
d.政体分类标准:
执政者人数的多少,统治所趋向的目的(正常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
和政体;变态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e.法治内涵
“良法”和“普遍服从”
②苏格拉底
a.哲学观点:
反对智者的道德论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与主观主义,“真理即美德”,“知行合一”,朴素、原始、粗糙、简单的辩证法思想
b.政治观点:
主张“知识贵族”、“哲人”、“善于统治的人”统治,反对民主制。
c.法律观点:
法是城邦的基石;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是对立的,而在本性上是统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它高于人定的法律。“我服从他人的意见,我更服从神的命令”
强调无论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要严格遵守,服从法律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