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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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流程为: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2002-10-171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章申报对象与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第三章申报流程与时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流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已建项目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首次申报,之后每年定期申报更新。

第四章申报材料与表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同时附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申报机关与职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受理和管理。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发现申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重新申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章申报对象与范围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申报下列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发病情况;(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六)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申报方式与流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七条申报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申报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的;(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发生变化的;(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发生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消除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申报项目范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需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申报的项目应涉及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等相关领域。

二、申报资格条件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已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3.具备申报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资源;4.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申报流程1. 申报前准备申报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项目申报书;•相关技术方案和预算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附件。

2. 申报途径申报单位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在线申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3. 申报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进入评审阶段。

4. 审批结果经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收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批复。

四、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申报批复的要求履行项目责任;2.实行科学管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3.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4.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有变化需及时申报。

五、申报效益通过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可以获得以下效益:1.提高职工健康保障水平;2.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能力;3.减少职业病发生风险;4.增进单位声誉和社会形象。

六、申报注意事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填报;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程序;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

以上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定,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最新 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 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76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 QQ676 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 联 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料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 程资 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 课 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 安 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联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
方式。

程资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
课 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
安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 83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提升工作环境的整体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可能对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的工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高温、辐射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工作环境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所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程序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程序包括申报、审批、备案和监督四个阶段。

第七条申报阶段: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申报表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单位与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危害程度等内容。

3.申报表应当由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审批阶段:1.申报材料应当提交到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备案阶段:1.审批通过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由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负责。

2.备案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单位与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危害程度等内容。

3.备案登记应当保留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十条监督阶段: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2.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

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是为了防止和治理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申报范围: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和相关专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 申报要求:申报者需要详细说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名称、目的、内容、方法、预计效果、拟使用的经费以及相关的技术和人力资源等。

3. 申报流程:申报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实施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三、受理地点
安丘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四、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申报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安丘市安监局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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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2012年4月27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
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
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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