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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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标定【2016 】40 号2016 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豫建标定〔2016〕40号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12014114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狈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 ) 73号)的施行(以下简称《2016定额》),我们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改革要求. 联系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现状,就《2016定額》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如何采用指数法对定额基期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即«2016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通知如下:—、人工费1. (<2016定额》的人工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由省站发布,原则上按半年度定期发布.定期发布的人工费指数,作为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调整人工费差价的依据.人工费指数厲于政府指导价,不列入凤险范用.2 •费用调差公式凋整后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十指数调差3.相关2008定额人工费指导价发布工作停止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E园林绿化工程)》人工费按合同约定方法调整,或参照以下方法调整:人工费当期价格-75 x发布期人工费指数二、材料费《2016定额》的材料费仿按单价法动态管理。
三、机械费《2016定额》的机械费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台班组成中的人工费实行指数法动态调整,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机械费二基期机械费+指数调差+单价调差四、管理费《2016定额》的管理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管理费-基期管理费+指数调差五、指数调差指数调差二基期费用X调差系数xKn调差系数二(发布期价格指数v基期价格指数)-1(注:基期价格指数见附表1;第1期价格指数见附表2;调整人工费时Kn为1,调整机械费时Kn为1,调整管理费时Kn为6%)六、其他1.定额子目(或基价)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子目(或基价)乘系数的,按基价直接乘系数(含基价中各项费用)调胳.2.费用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人工、机械乘系数的,按相关基期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直接乘系数调整自身费用,其他费用不调整.3.实物量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增加、扣减人工工日(普工、一般技工、髙级技工)的,按相关变动工日数乘基期工日单价调整(注:基期工日单价见附表3).4.定额量凋整与市场价调差的先后顺序,用《2016定额》编制工程造价时,涉及增加、扣滅工日或乘系数的,应在增加、扣减调整后再进行指数调差.5.基价中以“元"表示的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及周转性费用基期价格为定值,不随调整调差变动.七、本文未涉及到的其他费用按0016定额》相关说明执行.附表1基期价格指数•附表2第1期价格指数附表3基期工日单价。
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af282ae2bd960590c6774f.png)
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市建筑市场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和建设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度的特点,今后各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再直接计取费用定额计价项目中劳动保险专项费用,改由三门峡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与三门峡市基本建设标准管理站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二、凡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综合基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古建筑、抗震、维修等工程,其建设劳保费用的计取标准,一律按河南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确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时,应统一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缴纳建设劳保费用,未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直接到市建设劳保办一次性交纳。
凡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劳保费用的工程,应按每天3‰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四、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工程招标和工程结算时也不得再将此项费用列入标价、合同家和结算价。
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五、市建设劳保办收取的建设劳保费用要存入市财政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见面、挪用、截留。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劳保费用使用的监督。
六、市建设劳保办按收取建设劳保费用的5%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作市建设劳保办的事业经费;提取5%作为风险积累金。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25513a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5.png)
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增加,郑州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亦日益加快,各类工程项目如建筑、交通、水利等的频繁建设也是日新月异。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工程管理,郑州市不断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效率,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总则1.1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1.3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本制度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前期管理2.1 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包括项目选址、环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选址阶段,要遵循规划要求,进行前期可行性评估,在环评阶段,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2.2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设计文件的编制要详实和清晰,并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验收。
2.3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4 总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合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施工管理3.1 工程施工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环节,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2 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和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3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迅速处理并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f3ec9360cba1aa811da3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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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建〔2016〕62号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
豫建建〔2016〕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
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二、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
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资质规模达到相应的参保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
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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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合作过程中,合作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合作方工程项目已缴纳的劳保统筹金不予返还。
各单位不得向合作方作出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承诺,在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如因此给公司造成劳保费损失的,由该单位自行负担,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2-5万元的罚款。
6.非自营工程所缴劳保统筹金转回公司后,按扣除劳保机构管理费后的余额抵顶其管理费指标(或税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由合作方负担。
合作方对抵顶上述应交款项后的劳保金余额提出返还申请的,须先经所属单位就上述应交款项已足额交清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再准确填制费用返还申请表(附表1),同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双方合作合同以及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就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对无误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按核定金额给予支付。
2. 集团公司对劳保统筹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办理劳保统筹金的返还工作,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劳保返还工作。
3.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后,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向建设单位索取“山西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用票据”第四联原件,并将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将以上资料送回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71a57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1.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2.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2.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逐步交行业协会承担,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3.取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郑施工许可。
4.将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改为备案制。
5.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委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村镇建设施工许可下放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建口各部门的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计划;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bc1f346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7b.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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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郑建[2002]42号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
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56fb1bb581b6bd97e19ea3d.png)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13680cd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c4.png)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劳保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劳保待遇水平,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征收范围1.建筑业涉及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
2.建筑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联合体承揽或互为分包的情况下,由联合体负责代为缴纳劳保费用。
三、费用标准1.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2.具体费用标准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依法进行测算、评估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四、税费征收建筑业劳保费用征收应遵守国家有关税费征收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五、费用使用1.建筑业劳保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养老权益。
2.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津贴等特殊待遇。
3.具体费用使用标准和办法由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六、费用管理1.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基金账户,将征收的劳保费用及时存入账户,确保费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违规处罚1.对拒不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违规使用建筑业劳保费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通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建筑工人劳保待遇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建设部 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14d8dd195f312b3169a516.png)
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建人[1996]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免费下载】建设部 建人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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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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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豫建设标〔2017〕9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20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db4212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7b.png)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开发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4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郑州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总则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河南省、郑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本标准中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为工程师。
四、初级职称采取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须同时具备必备条件、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初级职称评价标准及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按程序报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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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郑建[2002]42号
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
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
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此外,还包括施工企业上缴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三、劳保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建筑和装饰工程的缴纳标准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综合基价合计为基数计算,费率为4.58%。
安装、
市政、园林等类工程仍按现行费用定额确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执行,待新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颁发后应随之调整。
四、二○○三年元月一日前,建筑和装饰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算依据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造价时依据的定额版本为准。
五、因设计施工图纸不全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其建设劳保费可按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费作为计算基数,也可以参照郑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作为计算基数。
六、建设单位应统一到郑州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缴费窗口办理建设劳保费缴纳手续,同时携带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应携带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施工图纸。
未进入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直接到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办理补缴建设劳保费手续。
未及时办理缴纳手续的工程应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每日计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七、经批准设立招投标场所的县(市)、上街区等有关机构,收缴建设劳保费须经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委托并签订委托代收合同。
未经委托,任何机构不得收取建设劳保费。
受委托代收机构收取建设劳保费必须使用全市统一发票,所收款必须全部汇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设立的郑州市财政监管帐户。
委托单位应支付给代收单位必需的代理经费,代理经费应在规定的管理服务费额度内列支,具体数额比例应在委托代收合同中载明。
八、缴纳建设劳保费按签订的单份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足11万元的一次性缴纳;11万元至50万元的分两次平均缴纳;51万元以上的(包括51万元)分三次平均缴纳。
最后一次缴纳时间应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时间三个月以前。
具体分期缴纳的时限应在与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分期缴款合同书中确定。
九、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缴的建设劳保费及滞纳金,应在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后金额汇入郑州市财政监管帐户。
十、建设劳保费用的拨付应以施工企业上年度实际支出的建设劳保费为最高拨付限额。
最高拨付限额的界定应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1)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损益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负债表等;
(2)本企业向当地社会统筹部门缴纳的全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收据;
(3)企业发放的退、离休职工年度工资表(未参加统筹的另出示退休证);
(4)建筑企业年度施工产值报表;
(5)外地进郑施工企业所属总公司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劳保费应由当地经济鉴证机构出具审验报告,并附明细表,以证实该企业实际支出的上述诸项费用,明细表应加盖鉴证机构印鉴。
十一、为支持施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统筹,每年拨付给各施工企业建设劳保费的最低限额比例应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积累情况报市建委核定。
十二、承接已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应按单项工程开工一月后的工程量进度及时填报工程量进度情况表,并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
开工后的工程量进度情况表应经建设单位签认或经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专职人员现场勘验。
建设劳保费拨付审批表应由施工企业专门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时应注明该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时应退回多领建设劳保费字样。
十三、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应提前筹集当期应拨付的建设劳保费和后备周转金,以保障向施工企业拨付建设劳保费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四、拨付建设劳保费应按文件规定比例扣除管理服务费和风险积累,在核定的施工企业年最高拨付限额的额度内拨付。
施工企业建设劳保费上年实际支出低于最低拨付比例限额的,按当年核定的最低拨付比例计算拨付。
十五、连续两年施工企业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明显低于年拨付限额的,经市建委批准后可不扣除管理服务费和风险积累,在其核定的年拨付限额内全部拨付。
十六、在郑参加社会统筹的施工企业当年施工产值对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明显低于核定的最高拨付限额的,可自愿在每年11月中旬向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递交调剂申请,报经市建委批准后统一安排调剂。
建设劳保费的调剂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十七、委托代理收缴建设劳保费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调剂条款的规定,提出本辖区工程承建企业的建设劳保费调剂意见,报市建委批准后由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实施。
十八、实行建设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其施工图预算和招
标标底、投标报价都不再计列建设劳保费,竣工工程也不得再将该项费用列入结算。
十九、为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二十、建设劳保费从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中分离出来后,施工企业不得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
建设单位不得拒缴或将此项费用转嫁或变相转嫁给施工企业,一经发现,应予追回,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二十一、建设劳保费是施工企业退离休职工的“活命钱”,也是在职职工退休养老的保障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免、截留、拖欠、挪用此项费用。
二十二、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缴纳建设劳保费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书面通报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便追缴。
二十三、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拨付、调剂给施工企业的建设劳保费,施工企业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其他有关事项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条款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