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给你带来的关于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法病假规定天数(劳动法病假规定天数是多少天)
劳动法病假规定天数(劳动法病假规定天数是多少天)【法律分析】: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为:(1)单位的职工因为生病或者意外受伤的,需要暂停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判定职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个月到两年的病假。
(2)职工在享受差弊病假期间可以正常收工资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虚或族。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团州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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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可以请多久?劳动法病假天数规定病假根据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以及总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雀歼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综上所述,病假即为医疗期根据晌铅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
劳动合同关于病假规定规定
劳动合同关于病假规定一、病假的定义和范围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在此期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期间,员工有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应继续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病假的期限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发放规定1.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四、病假期间的福利待遇1.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保证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并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2.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保证其享有年终奖、奖金、晋升等福利待遇。
五、病假的申请和审批1. 员工申请病假时,应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
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员工病假申请,并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工作安排。
3.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应定期了解员工病情,并根据需要,要求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
六、病假的终止和恢复工作1. 员工病假期间,如病情痊愈,应向企业提出恢复工作申请。
2. 企业应根据员工病情和医疗机构的建议,决定是否同意员工恢复工作。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法病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一、法律规定:(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一、病假的定义病假是指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的期间。
二、病假的申请程序1. 员工在病发时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用人单位应设立病假申请流程,确保员工能够便捷地申请病假。
三、病假工资支付1. 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病假工资的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四、病假期间的医疗保障1. 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确保员工在病假期间能够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 员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五、病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 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病假期间安排其工作。
2. 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其病假结束后的工作。
六、病假期间的劳动合同变更1. 员工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如员工连续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医疗期的规定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受的休息治疗期间。
2.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病情确定。
八、病假证明的要求1. 员工应提供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病假证明应包含员工的姓名、病情、建议休息时间等信息。
九、病假期间的权益保护1. 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的病假权益,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2. 员工在病假期间,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违反病假规定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病假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员工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有哪些劳动法对于病假时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雇员享受的病假时间是一种合法的权益,用于处理因健康原因无法工作的情况。
在下文中,将详细介绍劳动法对于病假时间的规定。
首先,劳动法中对于病假时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二章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需要休假时可以请病假。
劳动者患病休假的期限,根据病情需要确定,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医疗期限。
具体的医疗期限根据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疾病和治疗情况,医疗期有所不同。
除外,劳动者患医疗期内继续治疗的,医疗期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医疗期原有限期的一半。
在病假期间,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工伤或者病职业病,在医疗期内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在病假期间,雇员可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对于病假时间的规定也需要遵循。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职期间,可以按医生要求休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工伤或者患病的期间,合同不解除。
所以即使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他们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在病假期间,雇员享有医疗费用报销的权益,并且病假时间的计算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结起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病假时间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劳动者患病休假的期限根据病情需要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法定的医疗期限。
二、劳动者患医疗期内继续治疗的,医疗期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医疗期原有限期的一半。
三、在病假期间,劳动者享受工资待遇。
四、劳动者患工伤或者病职业病,在医疗期内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总体来说,病假时间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他们在患病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
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患病而解除合同,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顿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顿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顿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 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
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给你带来的关于劳动法病假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医疗期规定1.1 乙方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休病假。
1.2 乙方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乙方相应的医疗期。
1.3 乙方在医疗期间,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工资。
医疗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为乙方本人工资的80%。
1.4 乙方在医疗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1.5 乙方在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长至乙方医疗期满。
1.6 乙方在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予以同意。
第二条甲方义务2.1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2.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2.3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4 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2.5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乙方义务3.1 乙方应当按时到岗上班,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2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3 乙方应当尊重甲方领导的指挥,服从工作分配。
3.4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5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协商办理。
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λ,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λ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λ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应按其在本单λ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λ(职λ)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条款第⼗六条⼯⼈职员疾病或⾮因⼯负伤停⽌⼯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条⼄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政⽅⾯或资⽅按下列标准⽀付病伤假期⼯资:本企业⼯龄不满2年者,为本⼈⼯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资100%。
第⼗七条⼯⼈职员疾病或⾮因⼯负伤停⽌⼯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条⼄款的规定,病伤假期⼯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项下,按⽉付给疾病或⾮因⼯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龄不满1年者,为本⼈⼯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能⼯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
劳动部《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因⼯致残和经医⽣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的鉴定。
劳动法病假怎么规定
劳动法病假怎么规定相信很多⼈都有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只要⾃⼰⽣病以及出⽣⾃⼰的⽣病记录就可以进⾏请假了吗。
那么⼤家知道劳动法病假的规定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病假怎么规定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病假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鉴定。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休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最低⼯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合同规定病假多少天
劳动合同法规定病假多少天?在我国,病假是指员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
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病假多少天呢?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并支付工资。
但具体的病假天数,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
二、相关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病假多少天,但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病假天数进行了具体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九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病情仍未好转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满后,病情仍未好转的,可以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意味着,职工因病请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病假多少天,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条件、医疗期的计算及支付。
首先,在劳动合同法中,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接受医疗治疗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定。
其次,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医疗治疗。
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病假条、诊断证明等。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劳动者才能享受医疗期的权利。
然后,在计算医疗期的时候,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医疗期的计算不包括诊断日,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这段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也应当列入医疗期的计算范围。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累计时间超过七十二天,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最后,关于医疗期的支付,劳动合同法也对此有所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享受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支付期限为一年。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支付期限可以延长。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条件、医疗期的计算及支付。
劳动者需要满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治疗的条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医疗期的权利。
医疗期的计算不包括诊断日,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该期间也应当列入医疗期的计算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标准向享受医疗期的劳动者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的支付期限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进行延长。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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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
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