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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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食堂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二、承包期内,食堂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
三、食堂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以便追溯食品原料的源头。
四、食堂从业人员首先必须经医院体检,体检合格需持卫生监督部门所发健康证上岗,并须将全部人员健康档案复印件送医院存档。食堂更换人员后也必须按上述程序执行。
五、医院有权对食堂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食堂有违规操作或违犯有关法规,每发生一次医院收取食堂1000元管理费。
六、食堂因服务质量、饭菜质量、食品卫生等有关事宜受到职工投诉(每次20人以上,每月累计投诉10次),经查证属实,医院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食堂拒不接受,超出三次,医院有权加收食堂管理费5000元。
七、食堂因违规受到有关部门严重处罚,如停业整顿,每停业一天食堂补偿医院2000元。
八、食堂从业人员如有人未经医院体检上岗、未持健康证上岗或患有传染性疾病(如肝炎等)上岗,医院有权进行检查,一经查实,发现一人医院加收食堂管理费2000元。
九、食堂从业人员经医院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但在工作过程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等),医院有权责令食堂辞退,如食堂拒不执行,医院加收食堂管理费5000元。
十、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未达标(如头发、指甲长度超过标准),发现一例医院加收食堂管理费100元。
十一、医院、食堂双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职工满意度问卷调查,调查项目由双方共同商定,调查后将须将职工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布,如职工满意度低于70%,医院责令食堂限期整改,如食堂拒不整改,连续三次职工满意度低于70%,医院可加收食堂管理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