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征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事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0、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简答:⏹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 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尊重;确定力是指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 销;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约 束力,必须遵守和服从;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 对人必须执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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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等利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与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监督制度的应用
在实践中,监督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包括对其执法行为、决策行为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以确保其依法行政。同时, 监督制度还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促进政府工作的改
进和提高。
救济制度的应用
司法保护
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受到侵 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 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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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行政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 法独立和公正。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谢谢聆听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以立法为基础,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管理行为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制度性法律。
它的宗旨在于保障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实现政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利,完善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方式,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性、公正性、透明性。
行政法主要包括
权力行使规范、社会管理规范、公共资源管理规范和执政责任追究规范等内容。
权力行使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以及在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程等。
这些规范的设定既有利于减少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冲突和滥用,也有利于加强行政处罚的可控性。
社会管理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职权范围进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实施国家政策等行政管理。
公共资源管理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妥善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合法的行政规范,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公平使用。
执政责任追究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其法定责任,如有失职、贪污腐败等,或者疏忽管理等情况,强制追究其责任,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民与行政关系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下面将汇总一些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点,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等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它具有行政性、非协商性、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
二、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目的,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2.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3.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宜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措施和授权范围,以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公民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
5.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批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多种类型。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合法性、特定效力、相对效力、不可撤销性等性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非法性、绝对无效性和相对无效性等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五、行政许可制度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行政法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字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种类: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所针对的对象所得的划分(一)地域性行政主体(以行政地域为主体的构成基础)与公务性行政主体(以某项行政事务为对象实施行政活动)。
根据行政主体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所得的划分(二)实质行政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形式行政主体(实质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种类:(1)事业单位。
如卫生防疫站(2)社会团体。
如各种行业协会(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4)企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点: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4、行政行为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法全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
16.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以法律、政策作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1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13.行政许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行为。
14.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10.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1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34.行政征税:国家税收机关及海关依法强制取得无偿财政收入的手段。
35.行政征费: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36.财物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37.行政协助: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权过程中,基于本身的条件和公务上的需要,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8.行政授权: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被授权人),从而使被授权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的效果的法律制度。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政府权力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等问题的法学科目。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政府的公正与合法性。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概念行政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程序和行为等方面。
简单来说,行政法是以政府行为为对象、以行政组织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两个方面,前者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划分和内部管理等问题,后者则主要关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政府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
3. 公正原则行政法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来处理行政事务,对待不同的人或组织要一视同仁。
4. 非滥用权力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将职权滥用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应当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法的内容和规范对象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和行政行为。
政府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它包括国家机构、地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等。
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四、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维护了社会秩序。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上的行政1.政法上行政的定义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
构成要素:第一,行政的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的依据是行政权力。
第三,行政的范围是行政管理。
2.行政法上行政的特点:(1)国家性(2)执行性(3)法律性(4)强制性(二)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1.内部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
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同属于行政系统。
从行政法律关系上说,内部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组织法或国家保管员法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
2.外部行政,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对非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管理活动。
(三)依法行政我国行政法的理论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第一,依法执行。
第二,法律限制。
第三,法律授权。
第四,权责一致。
二.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法的定义,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含义是:(1)行政法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
行政法是民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特征:(1)行政关系的主体限定性。
(2)行政关系的单方性。
(3行政关系的国家意志性。
(二)行政法的内容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从范围上说,行政法规范主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编制法三个部分组成。
行政行为法从性质上可划分为:行政规范性行为,行政给付性行为,行政干预性行为,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制裁性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 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 对方。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 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 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行 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相对方 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属于公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属于国内法,是本国各类法 律关系的准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统一性和多样 性。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01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将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体化、明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完成 其法定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之 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开始发 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通常为行政行为 成立之时起生效,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无效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的作用与意义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应的权利和救济途径,防止行政机 关滥用职权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要求,推动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接受监督。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关注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性:行政法强调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性: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制定、执行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规范和程序。
3. 监督性:行政法强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4. 公共性:行政法是针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 强制性:行政法对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强调执行的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体系和内容行政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和职能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和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它规范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4.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程序和程序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5. 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三、行政法的作用与意义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讲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行政法上的救济制 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并列的救济 手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主要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在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先经过复议才能起诉时,行政复议就成 了行政诉讼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就这一点而言,行政诉讼是行 政争议的最终救济手段。 2、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行为,适用《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适用《行政诉讼法》。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以合法性、适当性为审查标 准;行政诉讼只以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是一级复议,较之诉 讼程序更灵活、简便;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制。
--公益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服从社会公共 利益,即行政行为必须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进 步和人民生活。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出之于社会公 共利益的要求,出之于建立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 的要求。 总之,社会公益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 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行政行为之根本目的和宗 旨的体现。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 行为。此类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结果直接影响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只能一次性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同时,抽象行 政行为又要依靠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
3、划分的重要意义: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 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 个人。
第四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 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能 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
例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的是:() A 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 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B
例题
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 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 依据《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 依据《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 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决后再作决定 D 可以选择依据《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 的规定作出决定 A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 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上一级 主管部门管辖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
例题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制度化、规范 化的( ),也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 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A.行政裁决行为 B.行政救济行为 C.行政监督行为 D.行政审查行为 C
例题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进行审查。 A.合法性 B.合理性 C.执法依据 D.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内容 AB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 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 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是否适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因 此,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只有名词解释,填空等其他题看小黄本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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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审同意 不得:重审再审 如何:独任;45 日审结 不适:转普通 二审:上诉:判 15,裁 10 审理:原则→合议庭开庭审,例外→无新事证理由可不开;全面审;3 月审结 再审:依申请:3 书生效 6 月内提(检提后当事不可再审) 依职权:本院院长启,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 检察监督:抗诉:上抗下,最高检抗最高院
直接:划拔:县上税务+县上社保+海关 查扣抵缴:有执+无执
代履行:签委托→送决定→3 日前催→代履行→派员监→文书签章 费用:当事人(法律外) 强拆:公告限期→三不→可强拆
无强执:原:只能申法院→复议诉讼期满才可 外:查扣抵缴→已查扣+罚款+三不+拍卖
有强执:原:自执→履行期满即可,外:税务海关
(强执权:海关国安公安税务+县上政府,冻结权:同+监狱) 非诉执行:三不→再次催告 10 日不履行 and 6+3 月内申(裁决:6 月+3 月+90 日)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任一申请,共同复议 附带审抽象:期限:受理后决定前
程序:申请:能管→30 日处理,不能→7 日转→60 日处;中止具体 主动:不限规章下
程序:申请:知道 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外);不作为→履行期满 or 收到 60 日+60 审查:收到 5 日内书面通知补正→逾期不视为放弃 受理:收到 5 日内决定(诉讼 7 日) 审理:2 名以上,原则书面审→听证:重大复杂、申请+职权 撤回:决定前,不得再申→违反自愿外 决定:60 日(法律规定少于外)+30
缺席判:原告+被告 改变行为:直接改:改主要事证+依据且影响定性+结果
视为改:履职+补救补偿+裁决案书面认可原与三和解 停止执行:有强执权→停止例外→被认为停+原利申且法院认为执有损且停不损+ 法认为执有损→裁定停
无强执权→执行例外→认为不执对国利公利有损→决定执 诉讼调解:赔偿补偿+裁量权 法律适用: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决定:维持→作为合法 驳回申请→不作为合法+不符受理(上应责令恢复) 变更→合法不合理(禁止不利变更→利害同为申请人且请求相反外) 撤销→作为违法→责令重作 履行→不作为违法+有意义 确认→违法+无意义 or 利益重大损害→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无效
和解:适用→裁量争议 和解协议→经复议机构批准→程序终结(无 4 应准许)
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机关 集中:国院批→省政决 程序:书面申请(仅许可) 材料不齐→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告→视自收到材料受理(都有) 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诉讼、赔偿同) 听证:依职权:涉及公利,应公告 依申请:涉及重大私利→应告知有权→5日内申(处罚 3)→20日内组→7日前 通知(立法 30 前),必要公告 案卷排他(仅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公开,涉密除外 期限:不能当场:20+10 日
执行:分离:15 日内缴 当场:20 以下罚(治安 50 以下罚+无异议);简易事后难;不便主动提→2+2 强制:到期不缴→每日按数额 3%加罚 有强执权: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县上政府(税海可申可自)
#治安处罚 种类:警+罚+拘+暂扣吊销许可证+驱逐限期出境 调查:传唤:只适违法人;传唤证→现场可口头
→管辖:级别依诉讼,地域依申请人所在+不动产所在 →受理:符合:书面审→7 日作执行裁定
违法:实质审听意见→30 日裁定→不执 5 日送达→15 日向上复议 →上 30 日裁定
→不受理:15 日向上复议→上 15 日裁定 →申请立即:书面审→符合+紧急→院长批→及时受理裁定→5 日内执 #行政公开 主动:期限:信息形成 20 日内 申请:答复:当场→15+15 日 #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已成立生效,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代表人:1-5 人(诉讼同) 第三人:可以通知参加(诉讼应当) 复议机关:派出机构→所在部门+部门同级政府
统一联合集中:45+15 日 送达:作出 10 日(处罚 7、治安 2) 延续:届满前 30 日前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外 实施和监督:不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外 [许可、公开→都是工作日;强制→≤10 工作日、>10 自然日;复议→5、7 工作日] #行政处罚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暂扣吊销,拘留(15 日下,不超 20) 创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行政法规:限人身外 地方法规:限人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 部委规章:警告+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定) 地方规章:警告+罚款(数额由省常定) 实施:授权:同许可 委托: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公共的事业组织 集中:国务院 or 其授权的省政府可决;限人身只能公安;中央垂直 4 不能集 时效:2 年内发现→法律外(治安 6 月) 程序:证据保全(登记保存)→机关负责人批,7 日处理决定 简易:公民→50 下罚 or 警(治安 200 下),法人其他→1000 下罚 or 警 当场处罚→备案 听证:只依申请:停产停业+吊销+较大罚→告知权利 除涉密外公开(许可都公开)
检察建议:向同级法提+报上级检备 当事先向法审→才能向检申
行附民:适用: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裁决 提出:一审开庭审理前提→正当:可法庭调查中 审理:单独立案,一并审理→裁决无需单独 结果: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全部移送;未上诉有错→再审
撤诉:种类:申请(准予裁定可再审)+视为撤 3 后果:不得以同一事理再诉→例外:诉讼费
第三人:一大一小 委托代理:方式:书面→公民特殊可口头→解变应书面报告
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查复本案有关材料(涉密保密) 当事人代理人:查复本庭审材料(不能涉密)
起诉期限:一般:知行为 6 月;不服复议 15 日 特别:法律另规定外 诉作为:知一半→知诉权 6 月+最长知内容 2 年 全不知→知内容 6 月+最长不动产行为作出 20 年 or 其他 5 年 诉不作为:有履行期→期满 6 月,无→2 月满 6 月内,紧急→立即 行政协议:不履行→民诉时效,单方变解→行诉
制定: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30 日后施(办公厅报全常备) 地方规章:市级:城乡环保文化;2 年后或废或转(法制办找上级备案→全常不) #行政许可 设定:经常性:法律、法规
非经常:国务院决定:临时→期满终止,非临→转化法律 or 行规 省规章:1 年,或废或转
(地方法规和省规章:全国统一、登记前置、地方保护不得) 规定:法规、规章 实施:授权:法律、法规→公共组织
应从轻:交代 or 措施避免 or 检举重大 应减轻:交代+措施 特殊:违法纪被调→不得交流、出境、辞公职、退休
申诉:向原复核(知道 30 日)→向上一机关 or 同公管申诉(接到 15 日),直申(30) #抽象行政 行政法规:授权→保留:罪刑剥权限自由司法,不超 5 年,届满 6 月前或续或转
省下→地税国土 (1 个复议机关:5 全国+1 政府)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设
区公所←县、自治县 街道办←市辖区、不设区市 派出机构:派出所→警告+500 以下罚 工商所→个体违法+不含吊销营业 税务所→2000 以下罚 (种类 or 幅度越权) 内设机构:交警、消防大队 地方机构:新设:上一级政批→本人大常备(变不) 争议:协商→本政府决 内设:本编制批 行政编制:总额:省政提→国务批 调整:本府内:政府决,不同层:国编制批 事业编制:省编拟→国编审→省政发 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处罚→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不得复议不得诉讼
级别管辖:中院→海关+国院部门+县上政府+重大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 +国贸反倾反补
高院→部分反倾反补 →复议维持共同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 地域管辖:一般:被告所在→经复议:原机关+复议
特殊:共同:原+被→限人身(原告所在:户籍+经常居+被限自由地) 专属:不动产所在
原告:投资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 or 自己权益受侵→可以己名义起诉 股份三会:经营自主受侵→企业名义 企业+法代:被注撤合兼→自己名义 资格移转:中终转化 90 日(强制 3 年、复议 60 日)
被告:共同行为→共同被告(漏加转、错变驳) 内设派出→无授权告机关、幅度越告机构、种类越告机关 经复议→维持共同告(漏加列)、改变单独告、不作为选择告(地域均 2)
调解:适用→裁量争议+赔偿补偿 调解协议→加盖复议印章→有强执力
关系:复议前置:认为确权行为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纳税 选择但终局:省部对己复议决定→诉 or 国院终裁 复议终局:依国省区划勘定调征土地+省复议+自然资源所有使用权确认 外国人出入境处罚决定 行政终局: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许可→其他机关 #公务员法 录用:试用 1 年,排除→犯罪受罚+开除公职 聘任:适:省上公管批+专业辅助+涉国密外
期:1-5 年→试 1-6 月 仲:人事争议仲裁委 回避:任职:近亲→同一领导、上下领导、一领导一管人钱纪 地域:成长乡县(法律另规外) 离职:期:辞 or 退→领导 3 年,其他 2 年 处分: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决定(地方法规+规章可补规定) 种期:警告 6 月、记过 12、记大过 18、降级 24、撤职 24、开除 效果:不得晋职级,警告→可升资,记(大)过→不得升资,降撤→级资均降 适用:数错、受新→最长不超 4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