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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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发文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
通知
北政发〔2008〕3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确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财政原来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70元(含原来市政府确定在建委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一律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二、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和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
合浦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否调整,由合浦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从2008年8月份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工资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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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8〕3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市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融资项目应当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及“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复,方能作为确定项目预算投资和项目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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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清算,以及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所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占比达一半以上或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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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审查情况并报送评审报告。
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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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 .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 .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 .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属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可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担);
(四)评审机构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如确需与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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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投资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一经评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
确需更改的,应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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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投资办法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北海市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的通知
北政发〔2008〕3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集中精力完善我市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北海在北部湾经济区的率先崛起和跨越式发展,及时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批手续,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北海市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组,负责对我市纳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2008~2010年)》项目进行高效便捷的联合审批。
组长:莫桦副市长
成员:陈继达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铭钊市建委主任
吴绚市经委主任
韦宏市北部湾办常务副主任
莫业绪市监察局局长
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
张文军市国土资源局
局长
常勇市交通局局长
吴崇华市环保局局长
罗启寿市林业局局长
李武团市水利局局长
徐相波市港务局局长
罗星烈市海洋局局长
张栋源市法制办主任
联合审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对北海市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沟通业主、组织材料、召集会议、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北部湾办,工作人员从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抽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机构审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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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08〕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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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北海。
(二)目标任务
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
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
要加强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
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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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
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二)日常医疗救助。
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60岁以上老人,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便于他们门诊和购药。
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县(区)民政部门定期与其结算。
(三)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一定限额的,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县(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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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五)慈善医疗援助。
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申请、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收入证明;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定点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医疗收费收据;
4.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
5.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村(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初审和组织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同意意见报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区)民政部门将救助金委托相应的乡镇民政办、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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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县(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市、县(区)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日常医疗救助金、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日常医疗救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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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市、县(区)级医院承担。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市、县(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困难居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
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各县(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三)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救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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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主题词:民政医疗救助△意见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促进我市鱼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鱼粉加工企业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围内的鱼粉加工企业。
第二条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