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住宅日照时间国家标准: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对于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如敬老院、老人公寓等,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 楼房间距:楼房间距和日照时间有关系,而标准要满足日照时间不可以低于一小时。若楼房越高,楼和楼之间间距要求更宽。楼房的间距和楼高有直接关系,二者比例要在1:以上。假如购买的是6层房子,间距要在6米以上。若购买了多层或者高层,那么楼和楼之间的间距要在9米以上,若全部是高层,楼和楼间的间距要达到13米以上。
总的来说,房屋的日照时间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楼层高度来确定的,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健康需要。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
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研究与实践
日照市,这座位于中国东部的海滨城市,以其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地理优势而闻名。然而,在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中,日照间距的合理布局与利用成为了影响城市发展与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因素。本文将深入探讨日照市日照间距系数标准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问题与解决方案,以期为日照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日照间距系数概念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在建筑设计中,为保证住宅获得规定时数的日照,而将两幢住宅之间南北向或东西向的垂直距离与房屋檐口高度的比值。它直接关系到住宅的采光效果和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在城市规划中,合理的日照间距系数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城市整体的居住品质。
二、相关法规与标准
1. 国家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确保居民住宅的日照时数。
2. 山东省标准: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间距系数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在冬至日底层住户至少有一小时的日照时间。
3. 日照市规定:日照市在《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日照间距系数进行了细化,根据不同区域和时段的日照要求,设定了不同的日照间距系数。
三、实际应用分析
在实际应用中,日照间距系数的确定往往受到地形、气候、城市规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山地城市,由于地形起伏,日照间距系数应适当增大以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充足的日照。而在滨海城市,由于海风的影响,日照间距系数可适当减小以实现更好的通风效果。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第四节建筑间距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两个重要考虑因素。合理
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能够保障建筑群体的空间品质、景观美感、人居舒
适性和室内采光照明质量。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
视野、卫生、安全和生活质量,减少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日照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包括建筑物之间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以及周围环境和道路的宽度来制定相应的
规定。在城市中,由于空间有限和土地成本较高,建筑间距往往较小。但是,为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和景观等需要,也有一定的最小间距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中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
小于15米,以保证采光和通风效果。而在高层住宅或商业区,建筑间距
要求通常更大,以保证足够的日照和观景空间。
日照分析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周围地区的日照质量和景观效果。日
照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
源并提供舒适的室内光照。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通过日照分析可以预测
建筑物周围地区的阴影和阳光照射时间,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高度
和立面设计。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屋顶和窗户应朝向太阳,并尽可能避免
被周围建筑或植被的阴影遮挡,以确保充足的自然采光和热量。此外,根
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还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手法来调节建筑物
内外的光照和温度。
在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
面的因素:
1.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空间和日照的要求也不同。例如,住宅建筑对阳光和景观的需求较高,而办公建筑则需要保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观景条件。
石家庄多高层住宅楼间距及日照时间规定
第二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八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二)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与周边环境之间留出的
空隙,用来保证室内充足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日照间距的要求是建筑设计和规划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间的日照间距要求如下:
1. 住宅小区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12米。
2. 高层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1.5倍的建筑物高度。
3.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
4.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2。
此外,还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具体的日照间距规划。例如,南向建筑物需要考虑防止周边高层建筑遮挡阳光,东西向建筑物需要考虑日出日落方向以及周边树木等影响。
总之,合理的日照间距规划可以保证建筑物室内充足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提高居住者的居住舒适度和健康水平,同时也可以保证周边环境的景观效果和生态平衡。
- 1 -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
定位多层。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
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
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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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济南地区的日照间距规定
济南市对日照间距的规定
一、36米以上
建筑高度36米(含36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该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6米。
二、24米与36米之间
建筑高度24米(含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三、24米以下
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应当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3倍。
针对别墅客户反映楼间距小的问题,解决方法:
1.学会用数据说话:告诉客户他现在看到是我们的类独栋,我们的
独栋楼高是X米,楼间距是X米,比例已经达到1:X,是完全符合
日照间距1:1.5要求的,而且这个楼间距仅仅是我们岛内的间距,我们岛与岛之间的楼间距更大,基本在X米,这个楼间距目前在济南市别墅市场来讲也是日照间距最大的。
2.设计理念:我们社区别墅是目前最新的一种居住理念,岛居理念,
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在最西侧有围合设计,所以在目前咱们这个角度来看,间距是整个社区内最小的,但是也满足济南市的日照间距要求,而且越往东间距会越来越大,西侧这种设计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让岛上的住户有一种相对独立,私密的居住空间,岛内的楼间距要比咱们现在看到的大的多,楼间距基本在X米,间距比例在1:x。
3.让客户不要被一种惯性所误导,目前客户很多接触到的或者看到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
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
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住宅日照间距
住宅日照间距
住宅日照间距是指房屋立面之间的距离,通常需要考虑日照时间,建筑物形状,周围建筑等因素。正确的日照间隔可以保证室内采光充足,增强室内舒适度,提高居住环境的品质。
住宅建筑日照距离的合理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建筑规范都
会规定最小日照间隔,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设置。如建筑物的高度,房
屋立面的朝向和其周围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根据各种规范,常规住宅的日照距离应为两倍以上,也就是说,
建筑物高度的两倍以上,才能达到合理的日照间距。这种方法可以确
保阳光有足够的时间照射到房间内,增加室内采光。
此外,房屋立面的朝向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朝向南面的房
子因阳光照射时间和力度较大,会比北面或西南面的房子享有更多的
阳光。因此,当设计房屋时应选择房屋的朝向,确保充分利用阳光。
周围的建筑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越小,日照间距也越小。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房屋的朝向进行微调以确
保充足的阳光进入室内。
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合理的日照间距可以为房屋的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影响。一个高品质的设计方案将利用各种方法来提高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包括选址,朝向,建筑高度和周围环境考虑,以确保室内光线充足,舒适度高,并且有利于人们的居住习惯。
总之,住宅日照间距非常重要,对于我们的居住环境至关重要。因此,在设计和建造房屋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最佳日照间距和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与道路、河流、广场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其大小直接影响到房屋的采光与通风情况。因此,在设计和规划房屋时,必须考虑到房屋日照间距的要求。
根据规划法规,房屋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6米,保证采光和通风;
2. 建筑物与道路、河流、广场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物高度等因素来确定,保证采光和通风的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的美观和安全。
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的规划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在设计和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景观,不仅保证房屋的舒适性和实用性,还要保证周边环境的美观性和安全性;
3. 日照间距不仅影响到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情况,还会影响到房屋的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因此,要尽可能保证合理的日照间距,以提高房屋的居住舒适度。
综上所述,房屋日照间距是设计和规划房屋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要合理保证日照间距,以保证房屋的采光、通风和舒适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景观的因素,并遵守当地的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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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
1.建设部颁主要居住建筑规范中对日照标准均给予了 强制性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以上四项规范均为国标。建设部多次强调以上四个规 范是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最低标准。若建设项目 引发纠纷需要行政复议时,建设部将严格按照以上四项规 范中的规定执行。
间距 系数
北京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青岛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济南
大连Fra Baidu bibliotek石家庄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 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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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上海 杭州
多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单栋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群体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多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高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南京
间距 系数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Ⅰ、Ⅱ、Ⅲ、VII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2
≥3
8~16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冬至日
≥1
9~15
底层窗台面
Ⅴ、Ⅵ气候区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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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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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2.新颁物权法对居住日照权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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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1
一、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二、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主要原则 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管理原则与要点 四、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对天津土地使用影响分析 五、规划建设项目分步审批的原则
2
一.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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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Ⅴ、Ⅵ气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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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 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3 .居民维权意识提高,日照纠纷增多
现今一方面城市建设在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渐增多,而另一方面随着城 市品质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的维权意 识也在日趋强烈。
各个城市围绕阳光权的纠纷都在不断增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矛盾更是 突出。居民认为高层建筑挡光而产生的信访案件或法律诉讼屡见不鲜 , 2007 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此类案件必然会进一步增多,若不能提前寻找解 决日照问题的科学方法,将造成大量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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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4. 国内主要城市均已修编或正在修编相关管理法案
北京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进而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 作中作出了日照间距的管理要求,于1988年出台《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暂 行规定》。
上海市规划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日照计算规则及管理办法。2001年内部试 行的《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2002年发布的沪规法[2002]840号,2003年 发布的沪规法[2003]482号及2004年发布的沪规法[2004]302号文件等,
南京市规划局于2004年11月在宁规字〔2004〕267号文件中发布了《南京市高 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于2005年5月发布了《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明确了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参数、计算要求及成果的要求。
另外我们调研的济南、青岛、大连、石家庄等大中城市都已陆续立法或在内部执 行相应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