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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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控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和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一)公司承包人负责定期到承包点进行安全活动。
(二)安委会负责信息汇总公布、档案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问题组织整改。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
(四)各专业部门参加公司组织的检查和隐患整改。
四、内容与要求
(一)定点承包
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定点承包责任制管理(具体见附件)。
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
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督促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公司级承包人带领处室负责人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并在“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卡片上签字”,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负责人对承包人到位情况确认后在该卡片上签字,该卡片由安全环保部存档。
安全环保部每季度对承包人到位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并公布,考核情况报公司安委会,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二)档案管理
针对全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档案,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更新。
(三)安全检查
各种安全检查必须编制检查表,并定期、定线、定点巡检或检查。
1.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所在部门监控
1)各车间监控要求:
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装置安全平稳运行,如有失职行为,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公司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②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对无证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如有违规造成事故的,将严厉处罚。
2)班组监控要求:
①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②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③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设施完好备用,及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控;
④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对知情而不报告者将严肃处理。
2.季度检查
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设备计量部、生产调度部、机修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消保部等专业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
3.年度检查
公司每年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并编制安全检查报告书。
4.各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问题要求立即上报环保安全处组织整改。
(四)编制应急预案和定期进行演习
1.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由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按计划进行两次应急预案演习,安全环保部和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必须参加演习。
(五)检修作业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动火证、进入容器作业证等作业证的审批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有安全环保部签字方可进行作业。
(六)监控、报警及通讯
1.在生产、储存易燃、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事故的场所;执行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3.在列场所和部位由信心中心安装通讯联络装置并及时检查、维修,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监控、报警、通讯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发现人员应立刻报告,检修人员应立即到位处理。
五、奖惩
(一)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执行;
(二)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报公司安委会处理。
(三)对年度表现优秀者,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奖励。
附则:
一般定义:
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
1.制造、储存易燃易爆等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火灾场所的车间、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关于现阶段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界定与承包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界定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分为一级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二级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一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催化装置、硫磺装置、重交沥青装置、气分-MTBE装置。
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油品储运装置(原油、轻油罐区、轻油装车台)。
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承包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四)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提出
1.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工艺工程技术措施、教育管理措施。
2.工艺工程技术措施:从设备、设施、工艺方面予以改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状态。
3.教育培训措施:根据岗位需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知识和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4.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完善操作规程,修订或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椐事故等级、损失、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对其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有功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5.事故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