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目次
前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专门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讲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主动的作用。然而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显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进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剔除,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1)
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 DL 5009。1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 DL 5009。2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3第 3 部分:变电站
本部分是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综合管理、
5 土建、
6 安装、
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1 基础管理"、“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8。11 承重平台”、“4。10.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2 防腐”等内容.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8 砖石砌体"和“5。9 装饰装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时间: 2003-12-10 10:15:43 |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 年9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 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
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 年1 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 年提出了修
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 年
9 月1 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 年2 月21 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自2002-12-1 起执行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5 文明施工
6 施工用电
7 季节性施工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 脚手架及梯子
10 起重与运输
1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 修配加工
13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
14 土石方工程
15 爆破工程
16 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
1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8 特殊构筑物
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
20 拆除工程
21 其他工程
22 建筑施工机械
23 热机安装
24 机组试运行
25 金属检验
26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
27 电气设备安装
28 母线安装
29 电缆
30 热控设备安装
31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
32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用词说明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
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节选)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目录
第一篇通则 (2)
第—章总则 (2)
第三篇热机安装 (3)
第二章试运转 (3)
第—节—般规定 (3)
第二节化学制水和酸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节选)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水利电力出版社
1992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 —92 《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 1992 〕 129 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 1982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
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 SDJ62 — 82 、电气和热控篇 SDJ63 — 82 、建筑工程篇 SDJ64 — 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 — 82,自 1983 年 1 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 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
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 DL5009.1-92,自1992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完整word版)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1)
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 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 DL 5009.1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 DL 5009.2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3 第 3 部分:变电站
本部分是 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综合管理、
5 土建、
6 安装、
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1 基础管理"、“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8。11 承重平台”、“4。10。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2 防腐”等内容。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8 砖石砌体”和“5。9 装饰装修”,原规程“18.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并入“5.6 混凝土结构”中,原规程“27 电气设备安装”、“28母线安装”、“29 电缆”、“30 热控设备安装"合并到“6.3 电气和热控安装”。其他内容均在原规程基础上作了修订.
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对应的旧标准:SDJ 62-82;SDJ 63-82;SDJ 64-8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年2月21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1)
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 DL 5009。1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 DL 5009。2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3第 3 部分:变电站
本部分是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综合管理、
5 土建、
6 安装、
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1 基础管理"、“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8。11 承重平台”、“4。10.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2 防腐”等内容.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8 砖石砌体"和“5。9 装饰装
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
对应的旧标准:SDJ 62-82;SDJ 63—82;SDJ 64—8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年2月21日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1)
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 DL 5009。1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 DL 5009。2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3第 3 部分:变电站
本部分是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综合管理、
5 土建、
6 安装、
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1 基础管理"、“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8。11 承重平台”、“4。10.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2 防腐”等内容.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8 砖石砌体"和“5。9 装饰装
DL 5009.1-201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火力发电 (1)
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 DL 5009。1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 DL 5009。2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 DL 5009。3第 3 部分:变电站
本部分是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综合管理、
5 土建、
6 安装、
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1 基础管理"、“4。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8。11 承重平台”、“4。10.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2 防腐”等内容.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8 砖石砌体"和“5。9 装饰装
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1)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审查人员:宴新春、杜将武、安伟、卢建明、时瑛、胡殿金、周伟、亓奎正、杨彦君、王立伟、谢华盛、陈桂明、
周正国、邬意惠、吕艳杰、陈利英、殷先亚、杨策、彭传斌、王文祥、陶雷果、田福兴、程建棠、姚士东、郎德彬。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 5009.1—2002。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5.5桩基及地基处理·················································133
5.6混凝土结构······················································137
5.7特殊构筑物······················································147
本部分参编单位: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1)
附录A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232
附录B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234
4.6特种设备···························································36
4.7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48
4.8脚手架及承重平台················································55
Foreword······································································Ⅰ
1Generalprovisions ·······················································1
7调整试验及试运行···················································196
7.1一般规定························································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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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09-16批准 2002-12-01实施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1部分,是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修订。颁发十年来,DL 5009.1—1992为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确保电建职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出现和新工艺、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大量的删改与增容。
本部分结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1—1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确保作业点的环境安全,个人防护用品只能作为第二道防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第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中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删除原标准中有关制氧站和乙炔站内容(原标准第485条~第514条)。
——删除“修配加工”中有关锻工作业、铸工作业、热镀锌作业等内容(原标准第613条~659条)。
——增加“角向磨光机”(见13.2.4)。
——增加“人工挖孔桩”、“振冲桩施工”、“深层搅拌(旋喷)桩施工”、“强夯”四节(见16.3、16.4、16.5、16.6)。
——增加“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见第16章)。
——部分条文的词句及严格用词的修改和顺序变更。
本部分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
本部分起草人员:李岗、翟焕民、周柯、宋宝成、李强、林镇周、高艳彬、张天华、刘用霖。
本部分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L 500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T 8918 钢丝绳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 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GWD 01 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JGJ 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SDJ 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7 架空电力线内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1989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10—24
3 施工现场
3.1 总则
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1.2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1.3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均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3.1.4 施工现场的力能管线敷设应合理,投产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3.1.6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7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服装并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1.8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并定期接受身体复查。
3.1.9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均应设除尘、通风或净化装置,并配备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3.1.10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气体,如有异常,必须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作业。
3.2 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