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管理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管理的建议(2012年12月)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排水管线系统越来越庞大,由于排水管网的问题所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水体黑臭等事件的社会影响越来越深远。
2010年,住建部曾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过对351个城市的调研,发现在2008-2010年的3年间,全国有62%的城市都曾发生过内涝事件,内涝发生3次以上的城市有137个。
逢大雨必涝,现在已成为很多大城市的通病,北京、广州、武汉等大都市相继因暴雨而“沦陷”。
2011年,某某市区严重受淹三次,“到某某去看海”、“某某频现海景房”等负面网络新闻与名城某某称号极不相符。
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势在必行。
一、某某城市排水系统的现状目前,某某市区排水系统包括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排水管网三大部分,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3座,提升泵站49座和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三类地下排水管网约2000公里。
市区(含江都)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3座,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5%。
其中,汤汪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8万吨/日,配套泵站24座,2007年底建成投运;六圩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15万吨/日,配套泵站21座,2010年11月建成投运;江都天雨清源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4万吨/日,配套泵站4座。
另江都区有小纪、邵伯、宜陵及沿江汇同等乡镇污水处理厂。
排水管网中,雨水管道约950公里,污水管道约880公里,老城区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雨污合流管道。
目前,市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城控集团下属市洁源排水公司负责汤汪、六圩2座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行。
江都区排水管理工作由江都区城乡建设局负责。
市区排水管线管理现状比较复杂。
根据城市排水管线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职权和隶属关系,主要是:由市、区两级建设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地下管网,主要包括城市的雨水、污水等管道。
雨水管道方面,市一级全面负责原广陵、维扬两区雨水管道的建设和管养,邗江区和开发区、新城西区、瘦西湖景区分别负责区域范围内雨水管道的建设和管养。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青水供排〔2020〕115 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有效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 年 5 月11 日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有效提升我市污水管网可生化降解有机污染物浓度,为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打下坚实基础,切实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决定开展以排查整治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混流”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制约我市污水集中收集率的重点管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封堵“雨污混流”混接点为工作重点,以污水收集管网污染物浓度为主要指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期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确保我市提质增效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要内容根据《青岛市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所确定的管网排查责任主体,以2019 年均BOD浓度低于BOD 浓度标准值的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件1)服务区域内的雨污水管网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以查问题、清淤泥、找症结、封漏洞为主要内容的排查整治活动。
三、阶段划分(一)前期准备阶段(5.12-5.15)收集梳理管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两年内日常巡查维护资料、群众举报信息、往年管网检测资料、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排查范围内排水户相关资料(数量、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水处理厂2019 年进水水质记录。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1日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完善城市安全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2020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到2035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严密,市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安全发展城市。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一)健全城市安全制度体系。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运行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衔接融合,建立符合城市安全需要的制度体系、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落实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和应急设施建设标准。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青水供排〔2019〕279 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促进我市城市供排水管理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 年10 月22 日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供排水管理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110 号)、《青岛市市政公用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计分方法》(青国资委〔2013〕6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实施、分类考核、客观评价”的原则,对照各项考核指标,紧密结合行业、企业特点,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供排水企业实施社会效益量化考核。
第三条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对象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
第四条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社会效益考核的组织和实施主体为市水务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对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城市排水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城市供排水企业年度考核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特定工作任务、供排水行业发展目标、产品质量、安全运营、用户服务、行业作风等。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青岛市城市供排水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计分办法》执行(见附件1)。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原则,对标国内外最优水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政务服务中感受到高效便捷和公平正义的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服务企业、自然人、项目建设、创新创业“四个全生命周期”,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专业化、品牌化“六种服务能力”,推动青岛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前列。
二、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1.推行企业开办“全链通”集成服务。
将企业开办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发票和税务Ukey申领、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平台内预约银行开户7个环节1个工作日,压减至全流程1个环节0.5个工作日。
2.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智能推”服务。
创建“100+N”个企业行业门类高频主题,智能匹配经营范围,自动生成申请材料,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界面“千企千面”、便捷高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4
•【字号】青政字〔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
年)的通知
青政字〔2015〕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
现就做好《综合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贯彻落实《综合规划》的认识。
编制《综合规划》是我市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综合规划》对于合理利用雨洪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综合规划》为指导,扎实有效地开展排水(雨水)防涝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实到位。
三、各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综合规划》要求,切实完善排水(雨水)防涝工作方案,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突发性灾害应对能力,保证城市安全运行。
《综合规划》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青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条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以加强排水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水入河、污水入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以加强排水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水入河、污水入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以加强排水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水入河、污水入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水务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通知》部署要求,为确保按期完成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目标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以加强排水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水入河、污水入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排水管理,为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奠定基础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有利于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增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效率,降低全社会生态环境治理成本。
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统筹协调排水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系统性、科学性,把加强排水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快城市污水管网排查、建设、改造和修复的同时,通过完善政策、规范、标准、制度体系,在加强排水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真正实现“清水入河、污水入管”,尽快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浓度。
二、加强城市排水精细化管理,实现“清水入河、污水入管”(一)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施工降水的排水管理。
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城区内各类建筑工地众多,大部分建筑工地施工降水就近直接排入城区污水管网或雨污合流管网,既增加污水处理量,也不能有效利用水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发挥了较为明显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但是,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展迟缓,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偏低,城市污水比重上升、城市污水转移的问题非常突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呈加剧趋势。
城市污水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确立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省建设、“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拓宽思路,理顺价格,配套设施,转换机制,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本次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基准年定为2007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内容涵盖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水利和流域管理等方面。
我市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5-12月):
1.2008年5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规划成果和基础资料。
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水利建设长远发展、实现科学治水和依法管水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是政府规范流域水事活动、实施流域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水利建设长远发展、实现科学治水和依法管水具有重要意义。
2.2008年6-12月,进行专题研究、流域综合规划及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分析论证和报告编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青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6〕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5日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陆域总面积11282平方千米,海域总面积12240平方千米,海岸线782.3千米,多年平均降水量691.6毫米,属滨海缺水型城市。
全市共有大小河流224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32条,均属季风区雨源型河流,其他多为独立入海的山溪性小河。
近30年来,青岛市水环境大致经历了污染总体加重阶段(上世纪80年代—1998年)、污染与治理相持阶段(1999—2008年)和持续改善阶段(2009年至今)。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积极构建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全市水环境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重点监控河流主要污染物浓度不断降低,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质,海泊河、李村河等过城河污染明显减轻,18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黄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优良,胶州湾良好以上水域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
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水资源严重匮乏,大部分河流常年处于断流或截流状态,水生态功能脆弱,水环境极易波动或反复;大多数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的“治用保”体系和相关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能力不足、标准不高;部分过城河道、海岸带尚未完成综合整治,垃圾、污水直排入河入海现象仍时有发生;行业性、结构性污染在部分区域仍较突出,甚至局部造成历史遗留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对部分河流、水库、地下水及海湾水质影响日益突显;胶州湾水动力减弱,入湾的污染物总量绝对值仍然较大,致使水质改善缓慢。
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30号),切实提高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用心惠民”为根本价值取向,以“排水畅通”为工作目标,坚持“三心”服务理念和“四快”机制,突出重点,破解难点,打造亮点,切实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推进排水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为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一)系统规划,规范排水工程建设管理1.推行计划管理。
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组织公共排水设施(含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责任单位:局计划发展处、市排水管理处、各区市排水管理部门2.严审工程设计。
完善排水工程设计审核程序,实现排水工程设计审核先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局计划发展处、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市排水管理处3.规范验收移交。
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于20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未移交公共排水设施验收移交,避免部分公共设施养护维修失位。
责任单位:市排水管理处、各区市排水管理部门(三)明确责任,规范排水设施养护维修1.强化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⑴全面开展设施普查,及时补充更新设施基础数据资料,完善排水设施管理信息系统。
⑵坚持拿砂治本的原则,结合服务信息,研究分析^p 易堵易冒问题,采用改造、养护等措施对症解决,进一步降低冒溢率。
加大人员、资金投入,提高管道机械拿砂比率,增加拿砂总量,从根本上保障管道畅通。
责任单位:市排水管理处、各区市排水管理部门⑶加强泵站远程控制建设,实现泵站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
在此基础上,对8个泵站实施远程控制改造,减员增效,提高自动化运行水平,实现泵站运行管理新突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水供排〔2020〕14 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省“1+1+8”污染防治攻坚战驻区督察反馈意见精神,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控工作,确保污泥得到及时规范有效处置,切实避免环境风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污泥处置工作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工作中的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企业加强统筹调度,提高污泥处置内部统筹能力,依法对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
要积极鼓励相关企业研究提高污水处理工艺水平和技术能力,创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体制机制,运用价格机制充分调动污水处理企业积极性,从根本上实现污泥源头减量。
二、强化污泥存放管理各区(市)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污泥临时堆场及污水处理厂厂区现场管理,规范污泥存置行为,按照要求采取防尘、防渗、防异味措施,做好药剂喷洒、生石灰覆盖及遮挡工作,尽量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
厂区内临时堆存的污泥要及时外运,实行产出平衡,努力避免在厂区内长期大量积存,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临时堆场污泥要尽快外运进行规范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科学选择污泥处置方式各区(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多元、协同处置、循环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处置方式,优先考虑焚烧发电、建材利用等方式;堆肥产品要研究提高工艺水平,积极扩大产品出路,加快产品消纳,不断提高处置能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水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青岛市水功能区划为规范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功能区。
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水量与水质并重以及突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划定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的划定范围:全市24座大中型水库、跨区(市)河道、区(市)边界河道、重要河段及其他地表水体。
三、根据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将地表水按水域功能划定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排污控制区。
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类水质标准。
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Ⅴ类水质标准。
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的江河湖库等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Ⅴ类水质标准。
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7.10•【文号】建办城电[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9]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城镇排水管线、污水处理厂和居住小区排水设施下井作业安全事故,造成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中毒伤亡,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防范,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现就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维护运行,特别是下井作业安全管理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格落实设施维护运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和设施运行维护的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维护运行规程。
各地要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指导和督促,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行维护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作业程序,特别是要严格规范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
严禁在未按规定进行井内降水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测试、作业环境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下井。
要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设施维护运行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施救。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养护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五章污水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青城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1号即墨、胶州、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及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调整。
其中,新增4项,修改11项,取消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第一部分新增事项(4项)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条例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的治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设施平安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爱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的计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设施的建设、保护与爱惜,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置,和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计划、配套建设、保障平安、综合利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监督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舞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效劳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舞、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增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能力。
第二章计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计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的中长期进展目标、进展战略、布局、任务和保障方法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地理、气候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计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置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置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置处置要求,排涝方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和保障方法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计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置计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灯光亮化城市的整体效益,根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和施工管理(一)专项规划编制。
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协调各区根据《青岛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青岛市夜景照明重要节点详细规划》要求,制定各区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亮化规划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告知建设单位同步配建亮化设施;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将亮化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亮化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与主体工程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验收。
规划部门在完成亮化设计方案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告知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由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划审查意见对亮化设施建设依法进行监管。
(三)施工图审查。
应当配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管。
应当配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内容一并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
亮化工程施工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总承包单位不具备亮化工程施工条件的,应当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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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1]13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4
【实施日期】2011.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水规划建设管理。
市市政公用局应加快组织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设施应纳入建设计划。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
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验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确保排水工程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顺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
现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应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于2012年5月底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