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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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
接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7]17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气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
人员接收标准》,邯郸供电公司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
(市城管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改造原则
(一)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维修改造;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避免新建;
(三)维修改造坚持“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
(四)坚持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同一标准、同一政策;
(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费用不包括运营管理费及人员安置费。

二、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范围:一是已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自职工家属区现有一级水表起,至居民室内控制总阀门止。

二是由独立水源井或矿井水供水,可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自城市供水系统新取水点起,至居民室内控制总阀门止;不能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对现有供水设施整体维修改造。

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内容包括计量表、管网、供水设备及加压泵站(二次供水)等。

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后的维护与管理责任,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维修改造技术标准和人员接收标准
(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供水设施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标准。

维修改造内容包括楼内立管、入户支管、水表等。

对目前已实现水表出户的,现有水表计量精度不满足要求的可进行更换。

多层建筑采用普通机械式水表。

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第九条规定,宜采用串联叠压供水方式,不推广使用分区减压供水方式,并采用具备远传抄读功能的智能水表。

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水表智能化计量管理。

楼内立管及入户支管、高层住宅立管选用衬塑钢管,多层住宅、平房选用PPR管。

(二)室外管网。

室外管网维修改造包括一级表以下小区庭院管网及必要的附属设施、水表井砌筑及表井内相关设施安装等内容。

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室外管网全部进行更新,未超过20年的根据供水管网材质及小区供水运行情况进行更新改造,小区庭院管网选用球墨铸铁管。

(三)自备井供水设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纳入城市集中供水。

不能纳入城市集中供水的,要以维修改造为主,自备井维修改造内容包括水源井范围内与供水相关的设备、设施。


源井供水能力满足供水用户需求,设备设施完好,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水源井的设备应达到供水企业自用设备的标准,设备设施包括电气控制部分、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

(四)加压泵站(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应达到接收单位现行设备标准,采用无负压叠加供水设备,对不达标的进行更新改造。

二次供水设备应满足《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规定,保证恒压供水。

(五)矿井水厂供水设施。

对具备纳入城市集中供水条件的应优先考虑纳入集中供水,改造标准参照室外管网改造标准执行;不能纳入集中供水的,要以维修改造为主。

(六)人员接收问题。

因原有供水设施需要更新改造,原有资产不存在移交问题,原有人员不再接收。

四、维修改造费用标准
(一)“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多层建筑维修改造费用不超过1800元/户。

高层建筑维修改造费用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执行。

未核定的,按供水规模、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等情况,依据相关定额进行具体测算确定。

(二)室外管网维修改造按球墨铸铁管材计价,更换DN200每延长米按1200元计算,更换DN150每延长米按1100元计算,更换DN100每延长米按1000元计算,更换DN75每延长米按1000元计算。

上述管道价格包括管道、阀门井、阀门、消防栓、水表井等相关设施建设费用。

(三)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具备纳入城市集中供水条件的,置换自来水改造费用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室外管网和加压泵站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执行;不能纳入城市集中供水的,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按照供水规模、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等情况,依据相关定额进行具体测算确定,自备井维修改造由产权
单位负责。

(四)加压泵站(二次供水)维修改造费用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执行。

未核定的,按供水规模、设备更新、维修改造等情况,依据相关定额进行具体测算确定。

(五)矿井水维修改造参考自备井供水设施维修改造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参考依据
(一)《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及专家解读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四)《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五)《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六)《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八)《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
(九)《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
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
(市城管执法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改造原则
(一)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维修改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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