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问题
债权转让问题分析
( ) 让 人 与 次 受 让 人 一 受
由 于 甲未 将 其 与 丙 之 间 的债 权转 让 合 同通 知 债 务 人 乙 . 因此 乙并 不 负 有 向丙 偿 还债 务 的 义务 , 仍 然应 该 向 甲履 行 债 务 。 乙 甲于
为 。合 同法 》 定 了债 权 转 让 规 定 , 债 权 转 让 既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 确 使 展 的要 求 , 又有 利 于财 产 的流 转 和 社 会 财 富 的 增 加 。 文 针 对 债 权 本 转 让 问题 进 行 分 析 。例 如 : 甲对 乙享 有 1 元 债 权 , 万 1月 1日甲将 此债权转让给丙 . 日后 甲又 将 此 债 权 重 复 转 让 于 丁 。
害 赔 偿 之 金 额 1 。 有 学 者认 为 损 害赔 偿 是 赔偿 其确 实遭 受 的损 失 。 加违 约金 , 外
债 权 转 让 , 称债 权 让 与 合 同权 利 转 让 , 指 债 权 人 通 过 协 议 又 是
将 其 享 有 的 债 权 或 合 同 权 利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享 有 的 行
1 1 月 5日又 将 此 债 权 转 让 给 次 受 让 人 丁 ,并 同时 通 知 了债 务 人
经 成 为 债 权 人 , 此 逻 辑 , 让 人 此 时 即可 向债 务 人 主 张 履 行 , 按 受 而 债 务人 不得 拒 绝 。但 实 际 上 , 国立 法 却 又 认 为 。 未 通 知 债 务 人 各 在
就不 会 导 致 对 受 让 人 丙 的不 公 平 。
■ 三 、 权转 让通 知前清偿债务 问题分析 债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适用的是本市范围内因为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为这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方向,同时也能够较好的解决债权转让方面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上海高院在经过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了倾向性解答,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了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23日▲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指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依法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首要要点是要明确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效力的产生和消灭。
约束力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约束力。
在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是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需要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和合法性,即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等。
其次需要明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确保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认真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合理。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庭审要点之一。
债务人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但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能面临新的债权人主张的还款义务。
判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的还款义务,需要考虑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等因素,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中,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也是一大关键要点。
合同的解释主要是指解释合同标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包括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只有合同具有有效性,法院才能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一、引言债权转让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在满足资金需求和风险传导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债权转让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应对。
本文将探讨债权转让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1. 信息不对称风险债权转让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换,当其中一方拥有过多的信息而另一方信息不足时,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买方可能在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购买高风险债权,从而导致交易失败。
2. 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双方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或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引发纠纷和诉讼。
这种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管理。
3. 市场风险债权转让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市场风险包括市场需求变化、价格波动等,这可能导致债权转让交易的利润受损或甚至出现损失。
4. 违约风险债权转让交易涉及到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违约的风险。
这将给买方带来损失,并可能导致信用风险传导。
三、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买方和卖方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债权的收益和风险情况等。
同时,债权转让市场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2. 严格法律合规管理债权转让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买方和卖方进行合规审查,并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法律适用的风险评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降低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3.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通过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资产质量的评估等,可以提前识别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买方提供决策依据,降低风险程度。
4. 分散投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买方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债权转让的风险。
选择多个债权转让交易进行投资,可以降低单一交易的风险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影响。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效力审查:审理人员应仔细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程序、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2.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审理人员需要核实债权的来源、性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3. 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理人员需要验证债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
4. 债权人权益保护:审理人员应关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以及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权利等。
5. 债务人责任界定:审理人员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责任界定,包括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
6.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审理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诉讼。
7. 法律适用问题:审理人员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总体来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包括合同效力审查、合法性审查、债权人权益保护、债务人责任界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目的是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问题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
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
管辖问题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原债权人只能对其享有的债权作出处置,而不能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作出约定。
因为原债务关系的管辖权是依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产生,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
在未经债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单方无权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做出改变(改变管辖需取得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协商变更管辖法院,其效力如何?根据合同相对性,就主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合同并未涉及担保人,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改变管辖当然有效。
即使担保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责任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虽未对其他担保责任是否受合同转让的影响作出规定,根据担保债权与主债权的不可分性,为担保合同债权得以履行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其他担保权利均属附着于主债权之上的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密切的依赖性,即附从性,被担保的债权因转让而发生移转时,该担保权利也应由受让债权之新债权人享有。
变更主合同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敬重的先生/女士,感谢您就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相关问题询问我方。
我将为您供应具体的解答。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将自身在借款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以现金的形式或其他合法的利益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新债权人。
这种转让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以下的问题:1.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借款合同的商定才能生效。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需要与债权受让人签署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债权的转让条件、方式、转让价款等事项,并通知借款人。
债权转让合同可以是直接转让,也可以是债权出质等方式。
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
2. 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和义务: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后,有权依据债权合同中规定的方式收取债务人的还款,并享有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利息收入等。
债权受让人也需要履行与借款合同全都的义务,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商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3. 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债权转让不转变借款人的债务地位和义务。
借款人仍旧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向债权受让人进行还款。
债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权受让人可以代表商业银行行使债权,要求借款人还款,假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违反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债权受让人可以依法实行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4. 债权转让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的债权转让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例如将债权转让合同登记备案等。
债权转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爱护。
假如债权受让人患病损失,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一项涉及到多方的简单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取得商业银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借款人仍旧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转让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保障合同的转让秩序、鼓励交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债权被视为一种类似资本的东西,具有极大的可利用经济价值。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运而生,确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1、准物权行为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
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
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
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常见疑难问题的判例及解答
债权转让中常见疑难问题的判例及解答本文目录一、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效力及性质二、债权转让过程中诉讼主体变更问题三、各地司法实践:已确权的债权转让后申请执行问题来源|FR资产界综合裁判文书网、地方高院解释等一、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效力及性质1、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案号:(2003)民一终字第46号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转让公告并非合同,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案号:最高法院(2010)民抗字第12号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南宁办与安和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南宁办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债权转让过程中诉讼主体变更问题1、一审判决后转让金融债权,二审法院可直接变更诉讼主体案号:最高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裁判摘要:【关于本案应否变更诉讼主体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行黑龙江分行、建行新阳支行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将涉案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了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四海公司及保证人刘安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的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及其影响
债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及其影响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权益转移给了另一方,而该方将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债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以及其对各方的影响。
一、债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处理(1)债权转让是否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因为债权转让并不是商品的销售行为。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可能涉及到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2)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债权受让方承担。
债权受让方作为新的债权人,需要对债权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申报和缴纳。
2. 企业所得税处理(1)债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在债权出让方产生。
根据税法规定,债权转让所得应当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作为一种收入,需要纳税。
(2)债权出让方应当根据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缴税金额会根据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并且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
二、债权转让的税务影响债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对各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出让方的税务影响债权出让方在债权转让后,需根据所得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直接影响到其税务负担。
因此,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出让方需要仔细评估债权转让所带来的税务影响,并考虑是否与其他权益相比具有优势。
2. 债权受让方的税务影响债权受让方在进行债权转让后,需要承担债权所涉及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这将增加其企业运营的成本和工作量。
因此,债权受让方在考虑债权转让时,需要充分评估其税务负担,并确保能够按时履行相关税务义务。
3. 债务人的税务影响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税务影响相对较小。
债权的转让并不改变债务人的税务义务,其需要按照原有的债务合同履行缴税责任。
唯一可能影响到债务人的是转让后需要与新的债权人进行税务事项的沟通和协调。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近年来,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债务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承接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相关的法律规定、操作方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帮助相关当事人更好地处理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是指债权人将其债务向他人进行转让,并由新的债权人承接原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的过程。
在我国,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向他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其义务人身份的承认无需通知,但他需要接受新的债权人通知的转让事实。
同时,债权转让不影响原始债权的效力,新的债权人也具备与原债权人一样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在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注意一些操作方式。
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权转让的内容、条件和方式等。
此外,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人、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可以签署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以确保通知到每一位相关当事人。
这样做有助于减少误解和争议的发生,保障各方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重视。
首先,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相关方对抗执行的情况。
转让方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以免将债务转让给无力或不愿履行的人,导致债务无法偿还。
此外,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可能无法再行使相关权益,因此在转让前需要谨慎考虑后果。
此外,司法解释对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债权债务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债务人书面同意。
同时,受让方应当向债务人出具书面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这些规范措施有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债务纠纷案件的公平公正。
总之,在债务纠纷中进行债权债务转让与承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操作。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我们知道,在发⽣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如果发⽣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怎么解决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债权转让,是指债权⼈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的⾏为。
债权转让地域管辖包括⼀般原则、特殊原则、协议管辖的原则。
关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是指债权⼈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的⾏为。
⽽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对新的债权⼈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加以认识和理解。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度讲,新的债权⼈即受让⼈将取代原债权⼈即转让⼈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原法律关系消灭,⽽产⽣了⼀个新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因此,合同履⾏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在签订、履⾏合同前双⽅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
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协议约定。
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与债权转让债务⼈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转让⼈与受让⼈。
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当事⼈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工程款债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款债权转让属于应税行为,转让方需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增
值税。
具体征税方式取决于转让方的纳税人身份和转让行为的具体
情况。
一般来说,增值税税率为17%,但根据政策可能存在特定的
税率优惠或减免政策。
其次,转让工程款债权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债权转让获取的收入应当纳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法支出和适用税收优惠等。
同时,对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转让债权所得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报缴纳。
最后,工程款债权转让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为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债权转
让获取的收入应当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也根据收入
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工程款债权转让的税务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合理申报纳税,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税务合规性并最大限度地节约税负。
债权转让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借款活动中,因未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
而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债权转让是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尤其是在纠纷案例中更是备受关注。
债权转让是指原始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债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因此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可能要复杂许多。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展开对债权转让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的探讨。
一、案例分析1.债权转让过程中的合同约定在某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债权转让的相关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借款人是否了解并同意了这一约定?如果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是否存在合同约定不清晰的问题?2.原始债权人与受让债权人的权益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原始债权人和受让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债权转让是否经过原始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受让债权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债权转让?3.借款人的权益保护债权转让可能会对借款人造成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债权转让是否会改变借款人的偿还义务或者利率条件?二、思考与总结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债权转让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其是否合法、合规、公平对各方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不当得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让的约束和规范尤为重要。
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需要全面审视合同约定、各方权益以及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对于债权转让的合同约定,需要明确具体的条款,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始债权人和受让债权人的权益,需要明确其资格和能力,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债权转让谋取利益;对于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保障其不受不当影响。
债权转让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需充分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下,债权转让应当合法、公平、公正,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个人观点: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对于债权转让这一环节的审查和监管至关重要。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为了减少风险,金融机构往往选择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其他买家。
然而,这种转让往往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国内某大型银行的案例。
该银行在一次贷款中,将一笔逾期的贷款转让给了一家地方金融机构。
然而,地方金融机构并没有有效追讨债务。
原本逾期的贷款在转让后变得更加难以收回,给该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和审慎的态度。
另一个案例来自于国外的一个投资银行。
该投资银行将一笔不良债权转让给了一家专门收购此类债务的投资公司。
然而,该投资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种种手段逃避债务的偿还义务,最终使得债务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买方的信誉和诚信度。
不良债权转让还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
有些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债权时,往往不对外公开披露债务的真实状况,或者将一些问题资产捆绑转让给买方。
这种行为导致买方在购买不良债权时,无法真正了解债权的风险和价值。
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买方,甚至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
除了以上的案例,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与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相关的问题。
比如,在转让过程中,金融机构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将不良债权转让给关联方,从而规避了一部分风险。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金融机构自身并没有真正的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反而将问题转嫁给了其他机构。
这种链条效应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连锁反应,引发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风险和问题。
金融机构在转让不良债权时,需要更加谨慎的选择买方,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更加关注债权的真实状况,以防止买方在购买不良债权时受到误导。
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的监管,防止市场出现不健康的竞争和操纵。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案例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且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在借贷过程中,债权人常常面临着追讨债权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债权转让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
某年某日,小明急需一笔资金,为了解决急需,他向亲友借了一笔钱。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小明并未能按时归还借款。
在了解到小明的情况后,小明的朋友小红主动提出了帮助。
小红偶然间听说了债权转让这个概念,并且了解到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转让来解决坏账问题。
于是,小红决定尝试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和小明的债务问题。
首先,小红详细了解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流程和手续。
她发现,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签订的方式进行,只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相关的手续即可。
于是,小红与小明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起草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小明的债务金额、债务期限以及债权转让的日期和手续等信息,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小红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特地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专家的指导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接下来,小红与小明一同前往当地的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小红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小明的身份证明和借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同时支付了办理费用。
经过几天的等候,小红终于收到了相关的债权转让凭证和债权转让登记证明。
债权转让后,小红成为了原债权人的合法继承人,拥有了与借款金额等额的债权。
小红从原债权人的角色转变为了债务人,承担了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此时,小红开始催收小明的欠款,并且依法采取了一系列合法的追债行动。
在小红的积极催收下,小明最终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与小红进行了积极沟通。
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小明最终还清了所有欠款,并向小红表示了衷心的歉意。
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通过债权转让,小红从债权人的角色转变为债务人,获得了债权并成功地追回了借款。
债权转让在解决债务纠纷和追讨债权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可行、高效的债务解决方式。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探讨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探讨在债务纠纷中,债权的转移与继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债权的转移与继承关系着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包括债权的转让、债权的继承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I. 债权的转让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
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
债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也可以是法定转让。
在协议转让中,债权人与受让人通过书面协议达成债权转让的意愿。
而在法定转让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转让,例如继承、遗赠等。
债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首先,债权人需要具备合法的行为能力,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债权人需要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即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表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最后,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告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给他人。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和程序的前提下,债权的转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生效。
II. 债权的继承在债权人去世后,其债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未经立遗嘱的继承人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债权的。
通常情况下,配偶和子女是最常见的继承人。
在债权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需要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包括接受继承、办理继承公证等。
债权的继承需要注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和继承份额。
对于法定继承人而言,其继承份额是由法律规定的,通常是平均分配。
而对于受遗赠的继承人而言,其继承份额是由遗赠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的。
III. 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纠纷中的债权转移与继承问题,在法律上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例如,在债权转让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和签订书面协议。
在债权的继承中,继承人需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债权的转移与继承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例如,某些特定的债权可能存在转让的限制,例如法律规定的不可转让债权。
关于债权加入的案例
关于债权加入的案例标题:债权加入案例分析摘要:债权加入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或者合并债权形成新的债权人。
债权加入是一种常见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债权加入的具体操作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债务合同,约定了A向B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还款,而公司C则向A提供了一笔贷款,即A作为债务人,向公司C借款100万元。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A暂时无法按时偿还B的借款,因此A与C商议,决定将C的债权转让给D公司,希望D能够代替C成为B的债权人。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债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债权加入操作过程1. 通知债务人:在进行债权加入之前,C应当书面通知A(债务人),告知其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D,并取得A的同意。
2.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C与D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C将其对A的债权转让给D,约定债权转让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具体条款。
3. 通知债务人:C应当书面通知B,告知其已将债权转让给D,取得B的同意。
4. 登记备案:D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协议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对B 的债权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5. 债权关系转移:债权加入完成后,B与D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A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三、债权加入的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的有效性:债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有效的约束力,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2.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债务人的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并且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3. 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进行登记备案,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案例总结与启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总结与启示:1. 债权加入是一种常见的债务转让行为,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其具有合法的效力。
最高法院案例|债权转让纠纷中,债权让与人并非要必须参与诉讼
最高法院案例|债权转让纠纷中,债权让与人并非要必须参与诉讼——债权转让纠纷能确认债权让与的,无须追加让与人参与诉讼。
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标签:|债权转让|转让效力|诉讼主体案情简介:2015年,投资公司将其对王某债权转让给实业公司,刘某代表投资公司签字,投资公司嗣后通过公证方式确认。
随后,实业公司起诉王某。
王某以未追加投资公司参加诉讼、实业公司未支付投资公司转让款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债权转让纠纷中,债务人要求追加债权让与人参与诉讼的,如有有力证据能确认债权让与系债权让与人真实意思,法院无须追加让与人参与诉讼。
受让债权后的债权人是否已向让与人支付全部对价,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让与人对他人代理转让债权的行为予以认可的,债权让与行为有效。
②本案中,刘某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投资公司代表人处签名,就投资公司而言,即便刘某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无投资公司授权,在投资公司对其行为追认后,亦可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本案中投资公司通过公证形式出具说明文件,证明刘某系投资公司全权代理人,对刘某签约行为予以追认。
实业公司与投资公司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且已通知债务人王某,该债权转让已对王某发生效力,王某只可对实业公司主张王某原可向投资公司主张的抗辩。
但债权转让协议已通知到王某,债权转让已对王某发生效力,投资公司是否已获全部转让款并不影响王某向实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王某不能代替投资公司就实业公司未能支付债权转让对价进行抗辩。
投资公司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其已将债权转让给实业公司,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投资公司并无追加进入本案必要,且投资公司亦未申请参加诉讼,故投资公司不宜以原告或第三人身份进入本案诉讼。
判决王某偿还实业公司欠款本息。
实务要点:债权转让纠纷中,能确认债权让与的,无须追加让与人参与诉讼。
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34号“王某与太原晋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明畜牧业有限公司、奇台县大华王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杜军、谢勇),见《债权转让的债权让与人并非必须参与诉讼》(撰写人杜军、丁燕鹏),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119)。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几个案例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几个案例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债权转让案XX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万元、利息约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XX年下发的银办函()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此案中,涉及到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良债权”作出明确定义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所包含的项目为:国外资产、储备资产、中央银行债券、对中央*债权、对企业或者其他部门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其中,后四类属于债权;在债权中,贷款占主要部分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上,因此,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指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法,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 由于传统的分类法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中国人民银行于XX年和XX年相继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借鉴国际通用的银行贷款划分办法,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项为不良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十分有限,主要为直接扣收、正常催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依法清收、贷款核销等传统方式自XX年起,国家决定组建东方、信达、华融、长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可以将特定范围的不良债权相应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竞标、竞价、拍卖转让或者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债权),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一般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虽不包含信用业务,但作为合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仍然可以受让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受让方是否当然地取得计收利息的权利问题上,目前仍存在争议那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能否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吗? 目前业界对此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等约定应当有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存在如下法律障碍:第一,关于受让方主体资格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担保、*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上述规定均明确指出,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第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如果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如果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相悖由此导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第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不良债权的定价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目前尚未有国际公认的定价标准和程序,不良债权定价已成为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最大困难况且,《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既然是不良债权的转让,通常是回收有困难的债权,不管是作为转让方的债权银行,还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均希望采取打折的方式进行,按照账面价值转让不良债权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贷款通则》如此严格的禁令之前,以市场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第四,核销方面的障碍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认定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终止法人资格的;(五)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制裁,财产不足归还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的;(六)经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裁定执行终结的;(七)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小于贷款本息差额的部分;(八)因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垫款;(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由于财政部规定了严格的贷款核销条件,对除此之外的贷款损失,将导致无法核销的结果,因此,也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让操作第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既然是不良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资产的实际收回率就不可能达到%,但是另一方面,在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将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查处如果商业银行进行债权转让的,将涉及到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把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对当前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仍然面临着诸多障碍和政策限制,除*相关部门特殊批准的情形外,商业银行不应与非金融机构进行不良债权的转让,即使进行了不良债权转让的,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中国银监会公布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第六十四条规定:“贷款受让方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贷款转让,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合法有效吗一、典型案例XX年12月,内蒙古某商业银行向某县化肥厂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万元,贷款期限4年,到XX年12月到期;化肥厂以其所有的万元房屋和万元其他财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化肥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XX年 12月,某县人民*与自然人王某签订《王某并购某县化肥厂合同》,约定王某整体购买化肥厂全部资产,承接某银行和化肥厂因购销与各企业和个人形成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待企业好转后,逐年偿还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在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了某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化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XX年 12月,某银行与化工公司签订《承债协议》,约定原化肥厂所欠某银行贷款本金万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由化工公司全部承担,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本金从XX年开始分期偿还,至XX年全部还清 XX年,某银行根据总行关于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向其直接上级行请示处置原化肥厂不良贷款,其上级行批复“同意某银行对原化肥厂债权合理确定出售的保留价,尽快组织公开拍卖出售”同年10月,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贷款债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委托拍卖保留价为万元拍卖公司在相关报纸上刊登拍卖债权公告,最终个体户吕某竟拍获得该笔债权,并按约支付拍卖价款万元,拍卖结果依法办理了公证拍卖成交后,某银行向化工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将贷款债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吕某11月,吕某以化工公司为被告、某银行为第三人,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一审中,被告化工公司辩称,某银行拍卖贷款债权给吕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某银行辩称,该债权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被告化工公司,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化肥厂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购买并组建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约定承担化肥厂的贷款本息,符合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化工公司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某银行虽经法定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将其对化工公司享有的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吕某,并就转让的事实通过公证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但某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原告吕某不能合法取得该笔债权,遂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XX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二、分析与点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加快,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资本充足率,采取各种措施不断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为尽快处置不良贷款,一些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但此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本案即是一起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个人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有效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违法无效金融业是一种特殊行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业务,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本案中,某银行自行转让贷款本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吕某不具备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资格,且该贷款债权有足额的抵押担保,即使属于不良资产也应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吕某与某银行的债权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其要求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不能向公众出售贷款债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合同法》也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银行出售该笔贷款债权获得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批准,且其已按照要求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某银行、拍卖公司和吕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协商一致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受让人吕某支付拍卖价款后已合法取得该笔债权,化工公司应向吕某承担偿付债权本息的责任我们赞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观点,不认同一、二审法院认为“某银行转让该贷款债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结果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本案债权转让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人民银行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本案转让合同标的是不良贷款债权,而非经营贷款业务的特许权利而且,某银行以拍卖形式向吕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因此,该转让行为应为有效在某银行向债务人化工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后,化工公司受该转让行为的约束,应向债权人吕某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属于特许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前述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属于商业银行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实施的其他普通民事行为,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并不属于前述需要批准才能开展的特许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竞买等方式获得债权后,其受让的债权应理解为一般债权,不论是将债权再次转让,还是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都是对债权本身的一种管理或处分,也不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不应以未经批准为由否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三是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与金*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并无本质区别实践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转让,即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另一种是间接转让,先将不良贷款债权剥离给金*产管理公司,金*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其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就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上述两种方式并不存在本质区别,都将形成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最终持有债权并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局面由于金*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已经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否定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势必造成法理上矛盾四是否定本案转让行为效力将导致不良影响目前,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已经存在一些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成功案例如果否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势必对商业银行已经通过公开拍卖形式处置不良贷款债权产生重要不利影响因此,为保护和促进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高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效率和资产质量,避免因处置方式受限导致大量不良贷款债权沉淀于银行内部无法处理,应当肯定本案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最终认为不宜认定本案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倾向于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主要考虑到如允许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在有关部门未出台有关规范意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商业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随意性,有可能形成金融风险,而且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因不良贷款债权通常收回难度很大,按照账面价值转让的可能性很低,往往采取打折处理方式,转让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按照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享有自行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如认可该类转让行为有效,有可能造成国有金*产流失三、相关启示本案是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说本案判决结果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倾向态度因此,商业银行在目前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或未得到国家有权机关特殊政策许可的情况下,不宜将不良贷款债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因此,对于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的,必然涉及贷款豁免、停息等政策性问题,以低于贷款本息的价格进行转让存在违规风险,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而且,不良贷款债权一旦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后,受让人因受预期收益影响,必然会积极采取措施向债务人进行追索,而诉讼追索是其中的主要追索方式如贷款发放或担保手续存在瑕疵、对利息计算问题产生争议,或因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导致法院判决受让人的债权受损,商业银行和受让人之间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存在承担贷款债权转让无效的法律责任风险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商业银行最好在履行合法的清收程序后,通过拍卖贷款抵质押物或债务人其他资产等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债权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效力问题——林许生诉广东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商业银行将该逾期贷款转让给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个人,该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依约清偿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与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个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得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同意,个人也就所受让的债权向商业银行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个人在取得债权后并未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催收债务故实际上商业银行对原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基本已收回,其金融经营行为已结束商业银行与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因此,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债权转让合法成立后,个人依法取得了该债务的债权人地位 [案例索引]一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霞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XX年x月x日) 二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XX年x月x日) 再审: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中法民再字第47号民事判决(XX年x月x日) [案情]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渔业公司)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渔业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许生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商业银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霞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XX年x月x日林许生与湛江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湛江市商业银行将其拥有对湛江渔业公司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到期债权,以及对湛江市霞山水产交易中心市场经营权的质押转让给林许生XX年x月x日,林许生依约向湛江市商业银行还贷款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元XX年x月x日经湛江市公证处公证,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湛江渔业公司湛江渔业公司以林许生与湛江市商业银行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为由,不愿向林许生履行债务而引起纠纷林许生于XX年x月x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另查,XX年x月x日,湛江渔业公司与湛江市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湛江渔业公司与湛江市商业银行借款万元,借款月利率为‟,借款期限为XX年x月x 日至XX年x月x日同日,湛江渔业公司与湛江市商业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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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涉及的问题
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二、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
华债网认为,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宜由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提起预备诉讼。
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
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
三、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债权受让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合同系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如双方未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别约定,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
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就债权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
因此,一般情形下,债权受让人不得以债权金额存在争议为由请求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四、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成立,则对于没有异议的债权部分,判决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清偿。
债权受让人未获支持的债权部分,应另行向债权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