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规划设计部)教程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13版《房建、市政施工图设计审查办法》发布
13版《房建、市政施工图设计审查办法》发布提要:2013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宣布颁布,并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规划设计部)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提高市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预控,使施工图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的要求、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施工图做到表达清楚、正确无误,各专业间无相互矛盾,更好的指导施工,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
1.3公司实行施工图预审和联审制度。
施工图预审是指设计单位接到设计任务后,关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权限、设计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形成方案后再与公司和规划局进行系统而详细的对接汇报工作,对接汇报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的设计。
施工图联审是指施工图由规划局批准后,项目各参与方针对施工图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制度。
未经施工图预审,设计单位不得盲目出具施工图。
未经内部联审或内部联审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2、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主要依据2.1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2.2基地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求。
2.3公司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
3、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基本原则3.1施工图预审与规划局的规划调整保持一致性。
3.2施工图必须满足公司对建设工程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3.3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需要;3.4施工图要求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3.5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应做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程序4.1施工图预审由规划设计部组织,一般形式包括:可行性分析、规划条件的申请、方案的上会研究、专家论证会等。
规划设计部和设计单位分别做好这些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台帐。
4.2施工图纸由规划设计部统一收发、保管,分别建立台帐和专业目录,以方便查阅。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住建部部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ﻫ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ﻫ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ﻫ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ﻫ(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第五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 1 -工作。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3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序号建设项目工程等级特征大型中型小型1 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0000m 2 以上5000 ~20000m2≤5000m 2 建筑高度≥50m 24 ~50m ≤24m复杂程度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1.中型公共建筑工程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2 .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2 .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2.高度<21m 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3 .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3.高度24 ~50m 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4 .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4 .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4 .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工程5 .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与地下建筑工程5.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6.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7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吨位小于30 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库小于12 米、 6 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7.跨度小于24 米、吊车吨位小于10 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 6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 3 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8.相当于二、三层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序号建设项目工程等级特征大型中型小型- 1 -2住宅宿舍层数>20 层12 ~20 层≤12 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复杂程度20 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 层及以下商标准居住建筑工程20 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3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30 万m 2规划设计≤30 万m 2 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按上述住宅或公共建筑标准执行4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 万m 2 ≤1 万m 2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五级及以下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2 -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专业划分序号建设项目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1 给水工程净水厂万立方米/日≥10 10~5 <5 地表下或地下水取水,如需处理才可供水,按净水厂规模确定;如不需处理,直接取地下水,按泵站规模确定。
市政道路桥隧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教材
11.照明灯杆采用金属灯杆时,应采用热浸锌或铝喷涂,对灯杆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12.路灯照明10KV电源与否交代清晰;路灯箱式变电站位置与否合适;低压照明线路旳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旳90%或不应低于始端电压旳95%。
4.对超过规范原则限值旳尤其阐明及论证。
3
电力管线
1.动力电缆沟旳设计布置与否满足深圳市统一规定。
2.动力电缆沟旳断面与否符合市政详规或法定图则规定。
3.过路口时连接电缆沟旳排管与否与设计电缆沟匹配,敷设深度与否满足规定。
4.电缆沟应采用排水措施。
5.动力横过管设置旳位置及数量与否合适,能否满足规划及市供电局规定;过路管两侧旳处理与否合适。
11、燃气管道施工图总阐明应内容完善,表述清晰对旳。
12、燃气管道区域位置图中,应注明周围重要建筑物旳名称、道路名
称、指北针、设计范围,管道应标明管径、管材。
13、燃气管道平面图中需有道路名称及中心线、设计管线管径及位置、
邻近管线及阀门井等位置、过路管线及支管位置、阀门、三通及拐
点旳定位坐标(或桩号加转角角度)、有关图例及有关阐明;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与否完整洁全
4、重要设备材料表与否符合规定
5、引用原则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与否齐全
6、对超过规范原则限值旳尤其阐明及论证
3
市政燃气管线
1、设计管径符合《深圳市燃气专题总体规划》及法定图则旳规定。
2、管线设计压力、运行压力满足规范及详细气源规定并近、远
期结合,管材旳选择应符合规范规定。
2.交通设施构造设计满足规范规定。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1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 1 - / 6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整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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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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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提高市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预控,使施工图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的要求、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施工图做到表达清楚、正确无误,各专业间无相互矛盾,更好的指导施工,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
1.3公司实行施工图预审和联审制度。
施工图预审是指设计单位接到设计任务后,关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权限、设计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形成方案后再与公司和规划局进行系统而详细的对接汇报工作,对接汇报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的设计。
施工图联审是指施工图由规划局批准后,项目各参与方针对施工图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制度。
未经施工图预审,设计单位不得盲目出具施工图。
未经内部联审或内部联审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2、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主要依据
2.1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2.2基地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求。
2.3公司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
3、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基本原则
3.1施工图预审与规划局的规划调整保持一致性。
3.2施工图必须满足公司对建设工程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
3.3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需要;
3.4施工图要求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3.5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应做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程序
4.1施工图预审由规划设计部组织,一般形式包括:可行性分析、规划条件的申请、方案的上会研究、专家论证会等。
规划设计部和设计单位分别做好这些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台帐。
4.2施工图纸由规划设计部统一收发、保管,分别建立台帐和专业目录,以方便查阅。
4.3施工图联审应在现场交桩工作完成,施工单位复测结束后进行。
4.3施工图联审由规划设计部组织,市政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设计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加。
4.4施工图审查时间一般为3-7个工作日,工程特别复杂的,可酌情延长读图期限。
4.5市政工程部、供电服务部、供水服务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熟读施工图纸,并对工程现场情况进行摸底。
4.6施工图联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各参会单位应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汇总至市政工程部项目负责人,由市政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转交规划设计部。
4.7规划设计部收到市政工程部项目负责人的汇总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组织技术交底及图纸联审会议。
4.8规划设计部对技术交底及图纸联审会议提出的问题,联系设计单位于7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参会单位。
5、施工图联审的主要内容
5.1总体审查
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对设计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认定,审查图纸审核手续以及各部门的签盖和设计单位的正式签发公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2设计说明及技术条件的审查
应认真审查各专业设计说明。
重点是: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市政管线工程的设计是否符合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标准条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依据、参数,是否满足工程需要和质量控制要求;各项工程的施工工艺是否合理、适用;所选材料设备等是否先进、合理;工程措施、施工方案是否安全、可靠,便于实施。
5.3道路工程
5.3.1规划要求,包括红线宽度、断面形式等。
5.3.2道路平面位置,包括与既有道路的连接,平曲线参数,已规划路口平面位置。
5.3.3道路纵断面,包括与既有道路的连接标高,竖曲线参数,交叉口高程布置。
5.3.4土方横断面及土方总量计算表。
5.3.5路面结构。
5.3.6路缘石与检查井等构筑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5.3.7人行道铺装与绿带树池、消防栓、检查井之间的相互关系。
5.3.8附属工程设计位置与道路、现场情况的关系。
5.4给排水工程
5.4.1规划要求,包括线位、管径、流向。
5.4.2平面位置,包括井位坐标、与交叉口衔接。
根据交叉口高程布置图,雨水口位置及连接管连接是否合理。
5.4.3埋深,包括是否符合开挖或顶管要求,是否与路面结构层及其他管线冲突。
5.4.4工程数量。
5.5电力工程
5.5.1规划要求,包括线位、截面尺寸。
5.5.2平面位置,包括井位坐标、交叉路口衔接、与既有电缆沟衔接。
5.5.3埋深,包括是否符合开挖或顶管要求,是否与路面结构层及其他管线冲突。
5.5.4主材数量。
5.6通信工程
5.6.1规划要求,包括线位、管群规模。
5.6.2平面位置,包括井位坐标、交叉路口衔接、与既有通信沟衔接。
5.6.3埋深,包括是否与路面结构层及其他管线冲突。
5.6.4主材数量。
5.7照明工程
5.7.1平面位置,包括接线井位置、交叉路口衔接、电源点位置、预埋穿线管位置和数量。
5.7.2 路灯基础及穿线管与树坑、消火栓、出入口等位置是否冲突。
5.7.3 灯杆高度、灯具类型。
附则
施工图联审完成后,由规划设计部组织设计单位对技术交底及图纸联审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正式下发。
会议纪要与会各方签字生效。
西安航天基地市政公用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西安航天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交底及图纸联审纪要
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地点:
主持人:
主要议题:
一、XXX路(XX路-XX路)市政工程技术交底
二、XXX路(XX路-XX路)市政工程图纸联审
三、XXX路(XX路-XX路)市政工程图纸答疑
主要内容:
一、技术交底
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各专业工程师分别就XXX路(XX路-XX 路)市政工程中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管沟、给水工程、通信工程、照明工程的设计情况予以交底。
交叉口施工前复测已成型管道底标高和线位,若有问题,提前与建设单位联系。
未施工路口,施工之前仔细核对路口图纸,确定合理施工范围及施工顺序,要求施工单位之间互相走签认程序,确保交叉口施工无误。
以下为设计单位详细的交底内容(略)
二、图纸联审
与会各方认真细致的阅读图纸,一致认为该施工图满足公司对建设工程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满足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要求,施工图采用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施工图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但施工图的XXX性有所欠缺,具体问题见图纸答疑。
三、图纸答疑
1、问
答复:
略若干问题……
(会议内容到此结束)
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记录:整理: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