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宣传动员克拉玛依市油田工会二o一o年八月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互助保险特殊家庭互助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互助保险特殊家庭互助计划女职工互助保险特殊家庭互助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 6 类女性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 6 类:(各种原位癌除外)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3、卵巢癌;4、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5、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6、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未患有保障范围内的 6 类疾病,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 60%,参保女职工少于 3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 104 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l、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 40 元。
4、在同一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新克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16号)《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日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承办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女工特病保险通告
通告
全体女职工:
公司工会为全体女职工每人购买了一份2013年度“女职工特病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险承担被保人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阴道癌、宫颈癌、宫体癌(子宫内膜癌)中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除外),给付1万元保险金/份/人;
2.投保后罹患上述病种的转移癌,给付2000元保险金/份/人,不得与责任(1)保险金重复享用;
3.被保险人子宫或卵巢摘除,给付600元保险金/份/人(仅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该疾病并进行全切除术)。
二、保险期间
自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零时至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
三、女工险理赔资料明细
1.投保单位证明;保险回函及投保花名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银行转帐信息(开户行全称、个人结算户/银联卡帐号);
4.此外,根据事故性质不同,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特此通告
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工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油田互助保障政策及办理程序
职工及家庭保障政策
一、职工因工(公)死亡保障 二、职工非工亡保障
三、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四、职工困难补助 五、油田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六、中国职工互助保障政策及油田补充保险 七、油田建立的其他几项企业内部保障政策
一、职工因工(公)死亡保障
发放相关保障金分三块: 1、丧葬费: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2、抚恤金:配偶40%/月,其他30%/月。是孤寡老人、孤儿 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其基数是死亡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总额)。抚恤金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 额。 3、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办理程序是:持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亡认定书等相关证明,到 二级劳资部门签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继承协议,按 规定发放。
二、职工非工亡保障
1、丧葬费:一次性丧葬费 2000元。 2、定期补助费:每人每月460元。 3、救济金:其标准为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10个月。其中供养人口在3人或3人以上的, 可发给局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办理程序是:持相关证明到三级工会办理、发 放。
三、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企业职工所 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职工可享受丧葬补助费, 其标准为:子女0-1岁不享受,1-10岁为油田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10岁以上为油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2、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个人66 +厂66) 在职职工因患11类大病一种或多种,本人领取一定数量的理赔金,保障期 限为三年,团体加入,四个投保档次和相应理赔。
六、中国职工互助保障政策及油田补充保险
3、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个人36+厂36) 在职职工因患女职工特殊8类大病,本人领取一定数量的理赔金,保障期限 为二年,团体加入,两个投保档次和相应理赔。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52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52号)《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9日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所属驻外地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局及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经贸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鹤岗区总工会关于继续做好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各系统、产业工会,乡镇(街道)总工会,区直工会:根据鸡西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这项事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实事落实好、组织好,抓出更大成效,区总工会决定继续开展“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女性生理特点开展的旨在增强女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一项险种,是专为女职工构筑的一道健康防线。
“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工作,是关心关爱女职工、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有效方法。
此项工作推行十几年来,先后为455 名患病女职工提供了治疗资金,解决了燃眉之急,深受广大女职工的欢迎。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纳入“女职工爱心行动”之中,全力发挥基层女职工组织的作用,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动广大女职工踊跃投保,鼓励女职工参保,使这一惠及女职工的实事工程健康有序开展。
二、资费标准及保障范围“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型险种,受该险种免责条款约束,禁止既往有过子宫、乳房、卵巢、肿瘤等相关疾病手术的女职工投保。
女职工缴纳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 元和50元两种。
对原发性妇科癌(包括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6 种)进行理赔,每人每年缴纳20 元保费的按照10000 元赔付保险金,缴纳50 元保费的按照20000元赔付保险金。
同时,此险种对被保险人还承担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按照缴费额度意外身故分别按照3000 元和10000元赔付保险金。
意外伤残按照伤残等级赔付1000 元至10000 元保险金(仅限于缴费标准50 元的)。
除此之外各单位女职工还可自愿选择附加保障险种,每人每年10 元,对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等六种所患疾病的良性肿瘤手术给予800 元住院治疗补贴。
三、保险办理1、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女职工安康保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今年仍采取集中办理形式。
女职工大病保险报道
关爱自身健康,积极参与保险
-----安图一中女教师参加女性大病保险的报道健康是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基础,拥有健康就拥有幸福,健康是人们最宝贵的财富。
但是疾病却时时刻刻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威胁女性的六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了重大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和帮助,缓解因治疗造成的沉重经济负担,为女职工建立一道互帮、互助、自我保障的防线,2015年3月23—27日,安图一中的女教师在自愿的前提下。
参加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女性四大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
工会主席李桂玲老师召集工会组长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了统一的部署,陈晶、孙金梅、王巍巍在女教师中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动员工作,力争使全校更多的女职工都能参加,女教师们积极参与,安图一中共有女教师94名,参加女性四大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的62人。
占女职工总数的66%,这次参保的教师多数都是去年续保的教师。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女教师们更加认识到身体健康和参加保险的重要性。
安图一中女职工年龄结构偏老化,大部分女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一直是女工委员会关心的大问题。
工会一定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长期的工作来抓。
安图一中工会
安图一中女工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2004年关于工会女职工重大疾病上保险原始文件
2004年关于工会女职工重大疾病上保险原始文件尊敬的各级工会组织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我国女职工在面对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我国工会决定于2004年对女职工的重大疾病上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保险对象1. 工会女职工重大疾病上保险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a) 正式工会会员的女职工;b) 参加公益性活动的女性志愿者;c) 工会委派参加指定项目的女性临时工。
2. 工会女职工重大疾病上保险的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的女职工。
二、保险待遇1. 该保险将为工会女职工在发生确诊为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负担。
2. 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女职工重大疾病发生后,适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三、参保程序及费用1. 工会女职工可选择是否参保该重大疾病保险。
欲参保的女职工需向所在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参保意愿,并填写相应的参保登记表。
2. 参保费用由工会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由工会代收。
具体的费用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女职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整。
3. 参保费用按年计算,一般在每年的年初向参保职工收取。
4. 参保费用不可退还。
四、报销流程1. 在发生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时,参保女职工需携带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应的医疗证明文件,向所在工会提交报销申请。
2. 工会将对参保女职工提交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保险公司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报销。
3. 报销款项将直接汇入参保女职工的银行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支付给参保女职工。
五、附则1. 工会女职工重大疾病上保险待遇的具体政策、标准和操作细则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须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 工会女职工重大疾病上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工会组织的会费和其他工会活动所筹集的资金。
3. 保险公司的选择由各级工会根据竞争性招标的原则进行决定。
保险公司需具备良好的信誉、有丰富的保险经验和专业的保险服务团队等条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新克政发〔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02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0〕20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精神,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同时适用于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市区域内的参保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员是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城乡居民基本医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08]28号【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19【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为主、兼顾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采取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工作。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第二条所列的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类:、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至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含本数,下同)。
单位女职工数不足人的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元。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
、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天后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与重大疾病对应),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新克政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通知(新克政发〔2005〕4号)《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油劳〔1997〕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7年来,在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促进参保人员身体健康,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医疗劳务价格提高,医保诊疗项目和药品报销品种增加等原因,《暂行办法》部分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本市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保持现行医疗保险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暂行办法》部分政策予以调整。
一、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将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提高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费提高到按10%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将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缴费提高到按2%缴费。
三、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初次参保的规定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内,只使用个人账户基金,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健康互助保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健康互助保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胡慧玲;赵敏;王涛
【期刊名称】《企业研究》
【年(卷),期】2013(0)2X
【摘要】在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自我保健、保障的意识也随之越来越强烈。
以服务女工为宗旨,以维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保障女工身体健康为目标。
通过动员女工参与"女职工特定疾病健康互助保险活动"提高女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医疗保健水平,缓解女工因病致贫、促进广大女工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总页数】1页(P171-171)
【关键词】女性疾病;互助;保险;思考
【作者】胡慧玲;赵敏;王涛
【作者单位】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二厂第五采油作业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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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生活工作条件下女性流动人口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和思考--上海浦东新区四街道调查 [J], 陈月新;郑桂珍
2.建水县总工会:开展“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活动 [J], 何宗燊;
3.为中直机关职工健康筑起一道新的保障——记《中央直属机关在职职工(工会会
员)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开展情况纪实/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表彰和奖励2007年度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办事处 [J],
4.以人为本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完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关于通州区职工互助保险开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J], 张德金
5.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互助保险牢筑抵御大病风险屏障 [J],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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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07
•【字号】新克政发[2002]31号
•【施行日期】2002.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新克政发[2002]31号)
近年来,由于石油企业的分立改制,地方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已经有不少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了医疗保险关系。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员退休后能够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现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油劳[1997]54号)就职工退休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补充规定如下:
一、2002年10月3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2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2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2年11月1日后退休,缴纳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人员,由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
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