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73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与使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严格落实机械设备的安装要求1.1确保机械设备的牢固安全在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牢固安全。
设立专门的安装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机械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1.2加强设备调试和检验工作在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检验工作。
对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同时,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档案,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二、完善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2.1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制定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人员和维护时间,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存在的问题。
2.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对设备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
要求他们掌握设备的维修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3.1建立机械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进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品牌、出厂日期、购买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程追溯。
并要求设备的使用方及时更新设备台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健全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建立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要求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和报备,包括设备的位置、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确保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3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要求设备使用方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四、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4.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事故后,设备使用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并提出改善措施。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建[2009]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
(武建〔2009〕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市建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142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严防事故发生,决定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一)上半年,市建委对全市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方式采取项目自查、企业普查、区站抽查、市站巡查的四级检查方式。
(二)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指挥、司索等)的持证上岗情况;物料提升机执行核定安装高度情况、塔吊钢平台搭设执行《市安全站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武城安字[2008]13号)文件规定情况,移动起重机械(轮胎式或履带式)使用执行规定情况。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设备使用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项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
冶金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及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验细则
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检验细则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张申生、陈强第一条为了规范冶金用轻小型起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检测检验工作的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查规定》、《关于冶金起重机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及《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冶金用起重设备的监督检验:(1)起重量小于10吨的冶金用LD、LX电动单梁起重机及LH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2)起重量小于10吨的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门式起重机;(3)起重量小于10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电动葫芦、吊运熔融金属的环链电动葫芦。
第三条本细则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1)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2)TSG Q7012-2008《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4)《关于冶金起重机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5)JBT1306T-94《电动单梁起重机》;(6)JBT2306-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7)JB/T3695-9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8)JB/T9008.1-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9)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10)《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11)《JB/T7688.1-95》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通用要求(12)GB50256-96《起重机械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3)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4)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条检验首先必须符合《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的内容要求。
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检测检验工作在按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需要增加和重点检查的内容:(一)资料检查用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制造许可证(目前还没有冶金专用类,因此仅需查验标准类制造许可证并结合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报告。
一种新型冶金起重机起升机构
了 《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 的通知》
( 检办特 [07 7 ) 等规 范 的要 求 。 质 20 ]35号 目前 国内炼 钢 厂 的冶 金 起 重 机 基 本 都 满 足 上 述 要求 ,但 是 ,炼 钢 厂 浇铸 跨 吊运 中 间 罐 的起 重
机 ,由于炼 钢 工 艺 的要 求 ,除 吊运 中 间 罐 外 ,还
6 结 论
新 产 品 的实 施 是 现 场 使用 环境 ,面 对 未 知 工
5 现 场 实施
20 0 8年 3月 格 绿 环 保 和 永 光 微 电 机 2家 进 入
况和适 应 性 能 ,只能 靠 借 鉴 和 经 验 去 构 画虚 拟 的
各种综 合 条 件 。基 础 结 构 设 计 要 给 软 件 运 用 留有
同时设备 的造 价 也 会 相 应 提 高 。无 论 对 于 新 项 目 的先 期投 资 还 是 老 厂房 中 的原 有 设 备 改 造 ,工 程 成本 造价会 有很 大 的增 加 。
证额定 起 重量 下完 成 1个工 作循 环 。 ( ) 采 用 4根 钢 丝 绳 缠 绕 系 统 的起 升 机 构 , 2 当 1 钢丝绳 或 对角 2根 钢丝绳 断 裂后仍 能 将重 物 根
编 :102 00 9
件 。20 09年初 新底层 和控 制 软件 开 始在 现 场调 试 , 在集控 系 统 上 新 增 故 障点 和类 型显 示 功 能 ,并 能 在控 制界 面 上 修 复 部 分 底 层 单 元 功 能 或 屏 蔽 单 元 工作 ,这 些 是 在 总 体 规 划 和 架 型设 计 中考 虑 过 的
轨方 向可 由 控 制 软 件设 定 ,且 留有 充 分 余 地 用 控 制 软件来 适 应 现 场 工 况 ,逐 交 付 格 绿 环 保 和 永 光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一、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 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概述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问题及对策
概述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问题及对策冶金行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在冶金行业中属于最重要的搬运工具,其性能和安全直接影响着冶金的生产安全。
不同冶金企业因为生产规模和冶炼能力的区别,对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也各不一样,如冶炼能力强需要起重能力强的起重机,冶炼能力弱则使用起重能力弱的起重机。
起重机的工作环境较复杂,作业对象较危险,因此需要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
一、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规范和要求我国对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有TSG Q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JB/T 7668.1-2008《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JB/T 7668.5-2012《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等规定。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主要包括铸造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冶金单(双)梁式起重机等不同的类型。
根据相关规定,起重机需要保证钢丝绳、滑轮、电动机等及电气装置能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如:①铸造起重机在主起升机构传动链的驱动轴上装设的制动器,应满足驱动装置有两个安全系数高于1.25的制动器,刚性连接的驱动装置也应当满足安全系数高于1.10的支持制动器。
铸造起重器起升机构传动链需要设置两套驱动装置,来实现其输出轴上的刚性连接。
如果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6吨起重机,其在进行起升机构工作级别的设计时,需要比实际作业条件高两级。
②通用桥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需要小于75吨,工作级别属于A7或A8,对于起升机构则需要采用冗余系统,即配置2套独立配套的制动器。
对于起升高度超过20米的起重机,需要注重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的设置。
另外对于额定起重量20吨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需要注重超速保护。
③冶金单(双)梁式起重机是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其额定起重量最好不要超过10吨,其工作级别应该超过M6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2•【文号】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
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
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
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
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抓好全市金属冶炼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5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区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指导全市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生产使用煤气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第91号),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积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督促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治理范围全市冶金(炼铁、炼钢、铸造、轧钢企业)、有色金属铸造、机械铸造产生高温熔融金属的企业和利用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
三、工作重点开展高炉、转炉、电炉、铸造熔炼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煤气发生炉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管理方面1.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达标。
2.企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
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30
•【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安监呈〔2014〕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四、鉴于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节较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3•【文号】质检办特[2007]375号•【施行日期】200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2007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冶金起重机检验细则
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非冶金起重机械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2 检验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关于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质监特函〔2009〕30号)3 总则3.1本细则与YTJ/XZ-Q81-200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实施细则》、YTJ/XZ-Q01-2005《桥架型起重机监督检验实施细则》配套使用,起重机械的常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及结果判定方法按YTJ/XZ-Q81-2009和YTJ/XZ-Q01-2005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3.2本细则所规定的测试方法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按YTJ/AQ05《起重机检验安全导则》执行。
3.3本细则在实施时期中,当出台新的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办法或要求时,应以新的办法或要求为准,本细则应加以修订和补充。
4 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4.1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表1。
表1 通用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4.2吊运熔融、炽热固态金属及熔融非金属物料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见表2。
表2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特殊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5 检验记录与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5.1 检验性质为纳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具体见各品种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原始记录;纳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范围,具体见表A1、表A2。
5.2 检验记录的填写要求和签章手续按YTJ/CX16的规定执行,在检验原始记录的工作环境栏与检验报告的设备名称栏后面分别加标“(熔融金属)”、“(熔融非金属)”和“(炽热金属)”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文号】市监特设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
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
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
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三)例外情况。
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不再要求设置“双限位”装置。
二、发挥检验机构把关作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一)检验和试验。
各型式试验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检验和试验工作。
1. 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检验。
自2021年5月1日起,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对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增加“双限位”装置的检验项目(已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除外)。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企业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企业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企业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区应急管理局:为吸取全国及我市中频炉爆炸、灼烫事故教训,防范此类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企业中频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和精准管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引导企业规范中频炉使用,提升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企业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市涉及中频炉使用的金属冶炼企业。
二、重点整治内容1.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2.中频炉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3.企业未制定中频炉使用管理制度,未参照设备及耐火材料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编制日常检查维护标准、筑炉及烘炉标准、坩埚或炉衬判废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指导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规程。
4.中频炉检修时,未进行切断中频炉电源并上锁挂牌,未采取验电、放电等技术措施后作业,连接感应线圈的铜排未做好接地措施进行全程作业。
5.熔炼区、熔融金属输送沿线、浇铸区等可能受熔融金属喷溅影响的建筑构件,未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6.中频炉炉前设置的作业坑内不应渗水,地下水位较高的位置,未采取防水措施。
具有应急储存功能的作业坑,其容积不能满足中频炉或熔融金属转运包最大容积要求。
7.炉台工作面应平坦,物料堆放整齐,炉台两端或后方未设置不少于二处符合逃生要求的应急通道。
炉台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护栏。
8.中频炉感应线圈冷却水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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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质检办特〔2007〕375号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
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
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
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 /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 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
2. 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3. 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4. 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 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
6. 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
7.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8. 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
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
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1.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 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 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
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起重机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