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建筑企业公司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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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公司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促进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异地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结合公司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外派在区域化发展板块基层单位、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报销标准予以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3 引用文件
3.1连港人字[2010]177号《关于设立集团派出人员驻外津贴的通知》。
4 管理内容
4.1驻外津贴标准
驻外津贴按行政区域和岗位确定:
4.1.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
基层经理:120元/日
基层副经理:80元/日
其他岗位:50元/日
4.1.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不含省内单位)的基层单位
基层经理:100元/日
基层副经理:65元/日
其他岗位:45元/日
4.1.3公司在省内的基层单位(不含市内四区、旅顺口区、保税区、金州区)
各岗位:38元/日
驻外津贴按公司派出人员每月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日历天数,从工资总额列支,原则上该驻外津贴含工作所在地所有相关规定的补贴项目。
公司综合部每月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日历天数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将审定的补助金额统计汇总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4.2驻外就餐补贴标准
4.2.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
4.2.1.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5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1.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3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4.2.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的基层单位(不含市内四区、旅顺口区、保税区、金州区)
4.2.2.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40元,
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2.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2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驻外人员到外地出差期间,执行《关于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的管理办法》,不再享受上述午餐补助标准。
4.3驻外人员定义
由公司派出在上述指定区域设立的基层单位工作,社会保险账户仍保留在公司总部的在岗职工属于驻外人员。基层单位在所在地或其他地区聘用的、或社会保险账户在投资公司、基层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外派人员。
4.4驻外休假补贴
4.4.1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外省)的基层单位,每二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七天(含周六、日),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应休未休人员,按路费全价票的50%金额以补助形式发给个人,不再补休。
4.4.2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每三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九天(含周六、日),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应休未休人员,按路费全价票的50%金额以补助形式发给个人,不再补休。
4.4.3省内区域的基层单位(不在大连市区范围内的),每一个月休假一次,每次三天(含周六、日),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应休未休人员,按路费全价票的50%金额以补助形式发给个人,不再补休。
4.4.4大连市区域内的基层单位(不含市内四区),每二周休假一次,每次二天(含周六、日)。
4.5出差及休假乘座交通工具报销标准及相关规定
4.5.1出差及休假乘座交通工具报销标准执行《关于出差乘座交通工具及报销标准的管理办法》。
4.5.2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北京、天津地区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允许选择动车、高铁作为交通工具,否则,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4.5.3驻外地区人员休假应提前一个月作好规划,订打折机票,原则上不超过全价票的七折,如超标,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4.6本通知由公司总部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