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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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词长得非常的像,但是二者确实截然不同的两个意思。

要约和要约邀请其实可以说是刚好相反的,但是二者的结果又是相似的。

总之两个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所以一定要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别是什么。

那么小编就来谈谈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

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其一,效力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主动人不一样: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否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在现代社会中,受互联网的影响,要约已经成为人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促成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往往有时也会受到要约邀请的干扰。

那在交易中,应该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呢?其实,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方式作出了相应的说明,那要约邀请有哪些常见的形式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2、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二、要约邀请有哪些常见的形式1、寄送的价目表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这是涉及理论方面的,虽然对于专业人士而言,难度不大。

但是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那可是非常难理解的。

要约是属于双方意思表达的形式上的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是承诺。

那这个是比较好理解的,先有要约的存在,并且传达给受要约之人。

当受要约之人收到要约之后,经过自己的内心考虑决定答应此事,那么受要约人此时就可以称呼为承诺人了。

当要约与承诺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代表着双方的意思表达完全一致了,可以就此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作为契约了。

那么要约邀请又是什么呢?可以先说一下顺序吧,这样比较直观,先有要约邀请的存在,再有要约,最后才会是承诺。

相信经过这一直观的感受,就会有一些初认识了。

那么要约邀请,在我看来就是那种,你看上去就有很多选择,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买,买哪一些东西。

就像是广告一样,吸引你去买东西一样,这就是要约邀请。

待到你确认下来,买哪一件的物品的时候,你拿着心仪之物走进柜台,那么就是要约的成立,直至工作人员说答应了,那么合同就会正式成立。

所以为了印证什么是要约邀请,举几个例子吧。

例如淘宝商城每个店铺里面的商品展示,例如到了超市,各种各样的商品淋漓尽目地展示出来,任君挑选。

那也是一个要约邀请。

即使是一个小小的自动贩卖机,也是如此。

通过简单的讲解,希望大家可以将要约和要约邀请得以区分。

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要约和要约邀请》课件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则受要约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撤回或撤销要约。但是,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并且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则合同已经成立,要约人不得再撤回或撤销 要约。
要约邀请的效力
04
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交易的预备行为, 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只是一种 引诱对方提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邀请通常不包含合同的主 要条款,即使包含,也不构成 要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内容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 、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 相对简单,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责任不同
如果发出要约后,因为要约人的原因导致对方损失的,要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要约的构成要件
0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注并产生购买意愿。
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 不得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构成
虚假广告。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 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应用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对于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通常会发出要约邀请,另一方则根据要约邀请 的内容发出要约,经过谈判、审查等环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可以设定存续期 间,即要约的有效期 限。
如果要约人未设定存 续期间,则要约自发 出时起即行失效。
要约人在此期限内, 必须受要约的约束, 即不得撤回或撤销要 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一旦发出,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撤销。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存续期间,则在要约存续期间内,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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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通俗易懂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经济学领域中常见的概念,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简单来说,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获得对方同意的交易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广告宣传活动,目的是邀请潜在的买家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

下面给出一些通俗易懂的例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要约的例子:
小明有一张演唱会门票,他在网上发布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出售这张门票,并希望能够以100元的价格卖出。

这条信息就是小明的要约,他的意图是想将门票卖给愿意支付100元的人。

2. 要约邀请的例子:
某家商场在周末推出了一个大打折的促销活动,广告上写明只有在周六和周日到店购物的顾客才能享受折扣。

这个广告就是商场的要约邀请,它的目的是邀请消费者前来购物,并以此来增加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具体的交易条件,而后者则是一种广告推广手段。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进行交易前通常会先进行要约的交流,以确定各自的意愿和条件,从而达成最终的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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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承包新⽉⼩区建设⼯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没有存货,⼯程急等着施⼯。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钢⼚和外省的内蒙古⼤成钢⼚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成钢⼚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牌钢⼚,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成钢⼚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成钢⼚复函的第⼆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成钢⼚,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成钢⼚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成钢⼚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成钢⼚⾃⾏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成钢⼚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纠纷,⼤成钢⼚和前进公司双双向⼈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要应⽤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2、发出要约的⼈为要约⼈。

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

3、要约⼀经发出,即对要约⼈产⽣了法律上的拘束⼒。

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作出的意思表⽰。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首先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第一个区别: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态度模糊。

要约邀请是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好去承诺他人,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属于招揽“招揽生意”,而但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内容还未确定,还需视要约内容而定,比如饭店老板给顾客菜单,就是送价目表行为,以此向顾客发出要约邀请,但老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确定,愿望不坚定,需视顾客发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定,假如顾客提出的要求超出老板能力范畴,老板就会拒绝订立合同,如顾客说点500份盖饭,那明显超出老板能力范畴,老板就会谢客拒绝,由此看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还不坚定明确。

而要约的内容已经具体确定了,若顾客向老板表示点一份盖饭,这样的表示很确定,老板愿意承诺也有能力去承诺,这样顾客和老板之间就通过口头形式形成了买卖合同。

其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第二个区别在于:要约邀请重视对方当事人的资格、条件,而要约一般不重视。

如果一个主体的意思表示要关注对方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下来,那么说明此主体重视对方资质,在挑选对方,即视对方发出的要约而决定是否和对方订立合同,此是要约邀请。

如果一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不考虑对方的条件,一律表示接受对方,那表明该主体的意思表很坚定,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此是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呢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邀请如何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

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

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三、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邀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经济法律基础》教学辅导第06章

《经济法律基础》教学辅导第06章

一、合同的签订


【例题2】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 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 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 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 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 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1、无效合同的界定 【解释1】无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考生在多选题中应当准确区分哪 些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属于可撤销合同,其中的 关键在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 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10.1(单选)

一、合同的签订
注意: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 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 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撤回(例09.1判断)
一、合同的签订

【例题1】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 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 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 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 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 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 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 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案例介绍】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

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

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种观点】1、被告违约。

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

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

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评析意见】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

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

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很多时候在要约这一阶段之前还有要约邀请,很多考生将这几个名词的含义相混淆,尤其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不开。

先将这几个词按照先后阶段进行讲解,予以区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比如,某饮品店老板在店面上方张贴店里售卖的饮品种类和对应的价目表,是“希望”来来往往的“他人”走进店里,向自己发出具体买哪一种饮品的意思表示,所以这种价目表便属于要约邀请。

另外,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它们面对的“他人”可以是所有人,对象不特定。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很明确,面对的对象又是特定的,便为要约了。

例如,我是一家书店老板,表示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价格多少,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

“欲购者”是特定的人,这就属于“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比如,张三(要约人)走进店里向饮品店老板(受要约人)说要一大杯金桔柠檬茶,便为要约。

由此可见,“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很明显,“要约”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内容明确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内容不太明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按照上面的例子,受要约人饮品店的老板说好的时候即作出了承诺;受要约人“欲购者”李四在看到我(要约人)买书的意思表示时立马汇款给我指定要的书,此为承诺。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练习题: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拍卖公告B.王老板举牌的行为C.拍卖师敲锤的行为D.王老板付款的行为答案:B。

拍卖公告时要约邀请,面对的对象时不特定的人;王老板举牌是希望以多少价款买正在拍卖的物品,内容清楚明确,对象特定,是要约;敲锤的行为是承诺,此时合同已经订立成功,王老板后面付款的行为是在履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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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小编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那么,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小编提醒大家,在本案中,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

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

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

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

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

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
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

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由此,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故本案中,超市与甲厂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甲厂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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