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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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二、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三、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

五、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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