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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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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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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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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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8.1 复习笔记一、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1.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必不可少的权利种类不同,主要由制宪者所定。
(2)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与国民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常与国民互用。
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1)公民属于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属于政治概念,用以表明国家的性质、权力来源等。
(2)公民属于个体概念,人民属于群体概念。
(3)公民概念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人民主要是指革命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与敌人相对。
4.基本权利与人权(1)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基本权利”和“人权”概念可以互用,但其性质是不同的。
①“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
②“人权”则不依赖于宪法,宪法是否确认人权并不影响人权概念的存在。
(2)人权的含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它包含几层意思:①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利)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人权的理念并不是为一切文明类型所具有。
②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既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这两者恰恰是西方人权理论分野的主要依据。
③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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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强调对立法权的 制约,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 自由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 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 ——《联邦党人文集》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 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 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 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
三 宪政的历史与发展
(一)宪政主义的历史溯源 (二)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 1.宪政主义与现代积极意义的自由和积极国家的紧张关系 2.宪政主义的国际化 (三)中国宪政的实践状况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法被视为一种国家建设机制 宪法对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协调而忽略制衡 宪法的设计使权力机关能够克制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无法克制权力机 关 宪法是国家建设的媒介物。 ——马尔赛文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洛克 孟德斯鸠 马克思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 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英国:议会至上 法国:行政权优位 中国: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二 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二)新型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 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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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宪政2.宪法实施3.国家性质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5.选民6.民主集中制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简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4.简述政党的功能。
5.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6.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哪些自治权?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2.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
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法实施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指导具体社会关系中所有人的行为。
3.国家性质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是一种社会自治。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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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家机构(上)一、概念题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依照马列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不能对社会和公民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4.国务院直属机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划分的一个部门,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简答题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答:(1)全国人大的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具体地说,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2)全国人大的地位①全国人大是代表机关。
全国人大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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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宪法性法律2.宪法制定3.宪法的监督4.政党5.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2.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什么?5.简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6分,共30分)阅读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
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
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成为矗立在工地中的“孤岛”。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入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该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开发商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均无结果。
3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房屋交给开发商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开发商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问题:(1)中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哪些规定?(2)相关部门法有何规定?(3)本案中有没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情况?(4)你是否赞同房管局、法院的做法?为什么?(5)本案是以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案件,我们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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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
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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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平等权1.平等权的历史渊源(1)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声称人生来即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天赋的,相同而无差别的。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要求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是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平等权与平等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各国普遍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
(4)在l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曾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l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l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范围(1)“法律适用平等说”,即平等权仅是公民在司法、守法范围内的平等,不应包括立法平等的范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即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括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不能违反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平等权规定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l954年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比,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已经制定以后的平等司法和平等守法范围。
宪法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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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
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中国公民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 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 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 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 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②在侵权 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 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 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④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公民享
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对基本权 利而言,如公民不享有这些权利,国家就会 丧失其民主国家的性质;就基本义务而言, 其对国家的生存而言是公民应尽的必不可少 的责任,如果公民不履行,国家将不能生存。 所以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 是必不可少的。
2.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外国人或无
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出于本 人的自愿,并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国籍法》第7条)。 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 和法律;申请人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法定条件: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定 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 只要具备上述两个前提,同时又符合上述法 定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
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 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 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 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 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 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 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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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读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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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司法考试命题人之宪法焦洪昌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社会兼职: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宪法学、人权理论、宪政理论。
主要讲授课程: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港澳台法制。
外语语种:英语央视聚焦两会特约嘉宾。
出国经历:1997年3月至6月美国杜肯大学学术访问;1999年11月至12月芬兰土尔库大学学术访问;2006年7月至8月荷兰、奥地利、捷克学术访问。
代表作品《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视角》获奖情况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教师”称号;2005年《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
学术观点1、研究方法。
认为宪法学的研究要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当下对宪法学的研究要着重宪法解释学的引入和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
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要想贯彻实施它,就要对其规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把握该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2、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了一个制宪权、修宪权、解释权在主体上分离的问题。
但是这项权力被赋予常委会以后,并没有排除其他机关解释宪法的可能。
论证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没有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的权力(责任)。
根据宪法文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有义务实施宪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当然是一个行宪的机关。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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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公民与人民(武大2008年研)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范畴不同: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基本权利(中南财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人权(武大2011年研)答: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
4.平等权(武大2009年研)答: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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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1.公民
(1)公民的概念及内涵
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复杂概念,对它的解释通常与某种特定的政治身份相联系。
对西方宪政中的公民概念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平等、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自主。
(2)公民、国民、国籍
在一些宪法文本中,是把“公民”与“国民”作为同义使用的,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在世界各国,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叫做继有国籍。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
主要有三种:一是血统主义,二是出生地主义,三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现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两者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④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①必须具备两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
自愿。
②同时,申请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a.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b.申请人定居在中国;
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
①公民概念是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的。
它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②人民概念更复杂一些,今天的人们主要是从以下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人民的:
a.作为全体公民集合体意义上的“人民”,在这个意义上,人民被视为每一个单个公民的集合体,人民其实就是每一个公民的简单相加。
b.作为政治革命意义上的“人民”,从这个意义上,人民不是公民的全部,而只是其中具有“革命性、进步性”的那一部分。
2.人权
(1)人权的来源、概念及内涵
①人权的来源
人权的来源,西方主流理论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
但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自身的理论缺陷,人权来源也可以解释为:人权来源于人之所以为人所“固有的”基本价值和尊严。
②人权的概念
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人权的客观环境影响、社会条件制约只是人权的实现程度问题,不是人权的本质属性。
③人权的内涵
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它包含几层意思:
a.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利)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人权的理念并不是为一切文明类型所具有。
b.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既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这两者恰恰是西方人权理论分野的主要依据。
c.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d.从当代人权理论发展和人权实践来看,人权概念由导源于生命主体的人权概念向人格主体的人权概念的进一步拓展。
(2)人权与民主
一般而言,人权与民主是彼此相互支持或相关的。
例如,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主张民主与人权是“相互依赖且彼此强化”的关系。
(3)人权与民权
西方的观念及其语词,在登陆文化上富于骄傲感的中国之时即遭遇了中国式的话语重塑。
在这种本土化改造的过程中,西方的人权观被演绎成中国式的“民权”观。
“民权”所代表的的是一个“群”的范畴,而不是一个“个体”的概念,相反,人权与自由相关涉。
3.基本权利
(1)基本权利的界定
①从主观主义的角度来看,某些权利能够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体现了道德
的、伦理的、固有的核心价值和人类文明的一致追求,这些价值不因文明、地域的差别而有所不同。
②从客观主义的角度看,某些权利之所以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因为得到宪法、国际人权法等“基本法”的确认和保障。
③中国学者大多是从客观主义的立场来看待基本权利的,即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就是基本权利。
因此,基本权利指的是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宪政语境下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宪政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可能滥用的遏制而为基本权利清扫出空间、留下地盘。
(3)基本权利与人权
①从时间序列上,先有人权后有基本权利。
人权既然是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权利,它不依赖于宪法,宪法是否确认人权并不影响人权的实际存在。
②从权利的状态来说,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它体现为权利的“法然”状态。
③从权利的范围来说,人权的范围大于基本权利。
④从性质上来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和类型划分
1.基本权利主体
(1)公民,公民是基本权利最通常、一般的主体。
(2)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法人或其他公民团体作为基本权利主体毕竟不同于公民这一一般主体,并不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和自由,需要加以分别。
(3)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般而言,外国人在人格尊严、财产保护、司法程序性保护等领域可以和本国公民一样获得基本权利的主体资格。
但是,由于“人民主权”等原则的约束,外国人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和本国公民还是有所区别的。
这些对外国人的限制领域主要体现在:
①基于特定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在性质上与“人民主权”关联的选举权、担任公职等公共参与、公共决定的相关权利。
②基于权利责任对等的限制。
因为外国人不承担一些基本义务,如服兵役,外国人可能在一些国家公共给付的领域不能享有和本国公民相同的权利保障,比如外国人一般不享受本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即是如此。
③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设置的限制,如出入境管理。
从总体的趋势看,外国人权利处于不断扩大的过程中。
(4)潜在的“人”:胎儿
胎儿是可以视为我国基本权利的主体的,继承法上关于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刑法上孕妇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2.基本权利(人权)的主要类型划分
(1)按照基本权利的性质划分
我国学者进行了三种类型划分:第一类称为消极的基本权利,第三类就是参政权,第二类称为积极的权利,
(2)按照时间序列的人权代际划分
第一代人权指的是近代西方宪政运动早期提出的以自由权为中心的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由l874年瑞士宪法肇始,经由德国魏玛宪法及社会主义宪法发展,并在20世纪后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以“平等”为中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是20世纪70年
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以发展权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人权。
(3)按照基本权利内容为基础的分类
这一划分一般是以特定的宪法文本或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内容为基础并着眼于权利的适用领域进行的划分。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1.基本权利的保障
(1)政治保障的重要性
基本权利获得真正保障在逻辑上应该是:在宪政的基础上设定宪法而不是在宪法的条文中规定宪政。
(2)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模式
①绝对保障模式
绝对保障型模式是指在宪法中强调基本权利的至上性,禁止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的方式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设定例外情形。
②相对保障模式
相对保障模式是指宪法授权立法机关以制定普通法的方式对抽象的宪法基本权利加以具体化并许可施加必要的限制。
③折中型模式
折中型模式是指兼具绝对保障模式和相对保障模式的特点,在宪法中既有基本权利绝对保障条款又有相对保障条款,或者虽然以普通立法保障基本权利为主但又建立对立法本身的违宪审查机制的保障模式。
(3)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