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有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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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有关知识问答
问:一名下岗职工将年满55周岁退休,但自05年之后就一直没有再缴纳过医疗保险,问是否会影响其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如有影响,该怎么办?
答:按照我市相关政策,退休前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退休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缴费年限未满,需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到所属区社险分中心一次性补缴,方能享受医保待遇,建议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问:一病人因突发疾病送入医院,该病人于2013年年底办理住院手续,2014年年初出院。那么该病人的住院费用该如何申报,这次住院跨过2014年的部分是否还要再收门槛费?
答:根据我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2013年年底发生的住院费用,需要按照2013年度医疗费用申报要求申报。跨年度住院医疗费只收取一个门槛费,但自2014年1月1日起住院发生的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需计入2014年度个人台账。
问:一人因不慎造成个人意外伤害,请问这类情况如何享受理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我市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发生意外伤害后,均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根据意外伤害附加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应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向服务网点申请理赔。委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经核实后,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给付的全部费用。
此外,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的有效时间为两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请尽早申报。
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还可以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咨询,咨询电话为:4006596196。
问:一人近期查出自己患了糖尿病,想办理糖尿病门特,请问还需不需要做门特鉴定?
答:前不久,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急诊医疗费报销和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76号),通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已经糖鉴中心门特资格认定的糖尿病患者,除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认为需要复鉴的外,不再重新鉴定,长期有效。根据上述情况,属于首次鉴定,仍需要到我市指定的15家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鉴定中心办理门特病登记。
问:由于个人原因和之前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已满,请问还能否参加天津市的城乡居民医保?
答:根据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