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合集下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发文之日起,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局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我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

即中央行政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由行政政法司负责;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和中央级文化企业由教科文司负责;既有中央行政单位出资,又有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根据“出资金额占比孰高”的原则确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负责。

企业有关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申报(备案)资料一律按规定报送我部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 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 政权力脱钩,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对各项政府非税收 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 管理,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 以分步实施,在3年内到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框架
财政部
委托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
省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市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县级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乡财政
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历史沿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 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 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 入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职责划分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
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即经营类国有资产。属 资本预算。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括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
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效益性。 (2)流动性。 (3)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分类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
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随着科学技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法条解读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定义的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国家通过并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

这是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国有资产运作和监管的法律。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则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广义的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出资设立的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证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划分和登记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性质和用途划分为生产经营资产和经营管理资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车辆、无形资产等。

第七条经营管理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人员住房、图书资料、办公设备等。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来源、归属、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评估报告第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准则,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方法和过程、评估的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进行签章确认。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产的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旗下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依法承担行政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如政府部门、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这些单位所拥有的资产通常来自于国家投资、财政拨款、捐赠等方式,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和增值国家资产,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这种管理形式具有一定的特点,包括法定性、专业化、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强等。

通过规范的管理,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评估标准、处置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措施,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腐败和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2000字】2. 正文2.1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有效利用。

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国有资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对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上。

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国家财政有着巨大的贡献。

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可以保障其价值的最大化,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家经济的发展后劲。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还体现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上。

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如果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资产流失、浪费,甚至造成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才能实现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并经批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规划和管理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处置规划,明确处置目标、原则、方式、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数据进行归档和保存,并做好备份工作。

第八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资产处置管理人员,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程序和方式第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部门的审批、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确定资产转让价格,并及时公示。

第十二条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资产处置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十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参考和改进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制度进行规范的一项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公共财产的不断壮大,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该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更加合理地开展处置运营,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一、背景及意义行政单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国有资产。

这些资产是行政单位在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用于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等。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其次,规范的资产处置制度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最后,科学化的资产管理和流转也有助于深化行政单位的改革,实现自我适应和变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从法规层面上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效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流通和创值。

二、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流转、处置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管理该暂行办法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注重国有资产的规范、维护、保护和更新换代;要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管理、盘点、评估、处置、监管等制度和流程;必须确保资产实物和账务核实一致,并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盗窃、流失或者损坏。

2.国有资产流转该暂行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科学评估和有序流转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更有效利用和创值。

同时,行政单位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确保流出资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3.国有资产处置该暂行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和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增值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管理和社会效益管理,认真落实“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构、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重大决策的科学决策,防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和滥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市场导向。

政府强化自身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本价值评价、投资决策、资产流转等方面的导向作用。

(二)保值增值、效益优先。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强化投资决策和经营管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稳健运营。

(三)规范管理、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透明公开、信息公开。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情况,提高管理公开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调查,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讲义第一节国有资产概述一、国有资产概念国有资产概括来讲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具体地讲,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二、国有资产分类在我国,按照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和功能的不同,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如下三类:(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产。

包括土地、矿藏、海域、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无线电频谱等资源。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党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所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出资而形成的权益(第二条)。

三、国有资产管理(一)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二)任务1.确保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被侵犯。

2.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3.保障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增值。

4.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人与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根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立法权、资产划拨权、处置审批权、收益分配权和监督权。

2.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在确保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3.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者------------------------------------------日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级 被浏览 次 满意回答☐♒级 采纳率:  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 号【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 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资〔2021〕12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009-05号 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可以对外投资吗

2009-05号 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可以对外投资吗

2009-05号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的规定5.1 问题(案情)描述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可以对外投资吗?若可以的话,退出国有资本的投资有什么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有哪些,分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5.2 问题(案情)分析1、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的联系与区别:从查到的资料看,有些认为没有区别,有些认为有一些差异,但基本是一致的。

综合各种看法,国有资产是国有资本(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的价值范围是一致的,从投资的角度看,将资本表述为资产更合乎常理。

2、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是否可以对外投资,没有直接进行规定,但从相关法规来看,是可以对外投资的,依据如下:〈〈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颁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国有企业的资产可以对外投资,没有区分可以用于对外投资资产的来源,而且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形成的国有资产不可以对外投资。

因此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对外投资。

3、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可以对外投资,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可以对外投资,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是国家资产管理的重要主体。

因此,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是保障国家资产安全、推进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和提升资产管理质量、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类。

具体如下:1.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如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具、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2.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于行政或公共事业活动的固定资产。

基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不同特点和用途,行政事业单位要制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有所区别。

下面将分别进行说明。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1. 经营性资产处置(1)资产维修与处置针对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中需要进行维修和保养,如设备维修、耗材补充等。

如果资产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或者需要更换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置。

资产处理的方式包括拍卖、倒价、转让等,并应当制定资产处置计划,以保证合理性、公正性、透明度。

(2)国有资产转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需要借助政策调整、市场拓展等方式,逐渐转变部分国有资产的经济利用方式和管理模式,实现部门效益最大化。

国有资产转变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但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保证资产权益的无损失。

2.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1)资产的调剂针对非经营性资产,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拥有过多无法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或者公共设施等,可将其调剂给有需要的单位或组织使用。

调剂的方式包括资产转让、出租等,应当凭借行政机关的选择权而进行,保证公平公正与合理性。

(2)资产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往往是配合行政和公共事业活动进行使用的,如学校、博物馆、医院等,因此其使用方式需要通过政策制定、管理推行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与合理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产权不受侵犯,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系统完备和实施有力,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2008 年10 月23 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提请首次审议,10 月28 日高票表决通过。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5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将自2009 年5 月 1 日起施行。

经过15 年的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千呼万唤始出来,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终于“有法可依”。

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国有资产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并渐为人们所熟悉。

就广义而言,国有资产既包括经营性资产又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与国家财产内涵相同。

有学者从狭义上认为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资产,即国家依法取得的或依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由国家投资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

从财政法的视角来看,无论是经营性资产还是非经营性资产,都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营运、保值增值等基础性问题,都涉及到政府预算和收支平衡,具有较强的共通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将这部分资产管理好,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确保了国有资产的总规模的不断扩大,实现了保值与增值。

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1、资产配置随意,使用效益不高。

从目前的实际工作看,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只行使资产的处置权,而没有落实资产的配置职能,不能很好地管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很难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一些单位对预算编制不重视,对需要更新和添置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多数设备的购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难以宏观调控;一些单位闲置或不合理的资产不能调出来,而缺少这些资产的单位又需要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得不到优化配置,特别是乡镇合并,教育、医疗布局调整等导致了大批资产闲置、浪费。

2、资产管理基础薄弱。

一是存在大量账外资产。

部分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已交付使用,但因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缺乏记账的价值依据,长期未结转为固定资产管理。

如某单位的建设费用未入固定资产账,某单位利用工程之便,将购置固定资产直接列工程支出形成账外资产;部分单位违章搭建简易房,且产生不小的效益(房租收入),虽为事实房产,但单位多以违章建筑为由不予入账。

二是资产处置随意。

个别单位将国有资产当作自有资产擅自处置,处置前未经评估,未经审核,未经批准,手续不健全,处置收入更是完全脱离了监管。

三是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部分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都是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未办理“非转经”的手续。

3、岗位职责不明确,账物一人管理现象较突出。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财务会计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应做到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给“监守自盗”者以可乘之机,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方便之门。

加之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4、许多事业单位资产的划转、调动、赠予等财务往来关系复杂。

相当一部分资产(包括负债)的调转、赠予等情况没有相关的权属证明,没有调转的凭证,有的已经丢失,有的已经超过使用年限。

有些单位对上述财产(物资、材料、款项等)没有及时入账,也没有认真清点,形成账外账,造成财产损失和盘盈。

5、监管手段落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

目前,国资管理部门用于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清产核资等,基本局限于资产处置环节,而无法管理单位的资产“入口”,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是否到位,并不影响财政资金分配部门对他们的年度资产预算安排,致使各单位只注重资产的购进,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1、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于资产配置的合理需求应予以满足,另一方面,资产配置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档次,不计行政成本,造成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是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通过加强资产存量管理与增量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是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

四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单位必须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2、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要素的各主要环节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可以发现资产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

会计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重要的责任。

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其会计知识,提高其专业技能,使他们能够对各种类型的经济业务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另一方面,应当定期对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会计人员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明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而不受侵犯。

3、加强基础建设,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通过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相结合、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使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切实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

明确以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由财务科长、会计,行政科长、实物保管员、修理维护人员等组成国有资产管理队伍。

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技能,提高管理能力。

加强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使企业的产权权属更趋于明晰,明确管理目标。

4、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

一是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

在此基础上,建立台账,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

二是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购办、采购办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
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

三是要适时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

促进构建财政部门统一管、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基层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网络。

四是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

5、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依法规范管理。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化操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