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经济法 专题 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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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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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

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题14分2题20分2题20分合计6题18.5分5题23.5分5题23.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考点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本章学习应该注重对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命题特点具有也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的趋势。

在学习中应当清楚整个破产程序,重点关注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申报、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考情分析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个别清偿等)2022、2016、2015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报酬2012、2014、201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界定与清偿2014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追回权□股东未缴足的资本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可撤销的个别清偿2022、2012、2013他人的取回权□无权处分“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代偿取回权□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抵销权□禁止抵销的情形破产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要求□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保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022、2021年、2018、2017、2013、2012重整制度与和解□重整程序与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和解制度2019清算程序□清偿顺序□别除权2022、2014、2012总 则 考点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含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两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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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二)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旳效力【考点1】基本规定(P276)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旳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止之日,债务人旳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旳规定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问询;(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旳问询;(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旳有关人员是指企业旳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旳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旳债务清偿无效。

不过,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旳,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旳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02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旳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无财产担保旳个别债权人旳债务清偿无效。

但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有财产担保旳债权人所作旳债务清偿,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假如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旳,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旳义务。

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旳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旳范围为限。

假如债务人旳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旳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所有上交给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4.尚未审结旳民事案件(2023年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止旳有关债务人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断”(而非“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状况后可以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破产法概述适用范围1.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2.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协调好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

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驳回破产申请1.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破产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次债务人清偿债务1.应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2.如有违反:(1)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有效;(2)损害债权人利益,且为恶意,不免除清偿债务义务。

以通知、公告时间为判断恶意时间标准。

合同履行决定权1.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只能选择行使一次(明示、默示都可以),行使后不得反悔。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时,管理人失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自愿履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债务人相关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应中止:(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十)第十二单元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考点1】债权人会议(P300)1.表决权(2007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相关链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关链接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解释】相关当事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012年单选题)(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8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8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八)第七单元破产抵销权【考点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P292)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所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2)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2.破产抵销的生效(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相关链接】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异议无效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解释】破产抵销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4.抵销无效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PA 经济法知识点

CPA 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CPA经济法4企业破产法

CPA经济法4企业破产法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或现场调查。
决定方式:由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04
企业破产的管理与清算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力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破产管理人的权力: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进行和解等。
破产申请的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
破产申请的裁定:法院对审查通过的申请作出裁定,同意或不同意债务人破产
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审查结果:通过审查后,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审查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等。
企业破产法的定义
添加标题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方式,清理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添加标题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国家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添加标题
企业破产法是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方式,清理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添加标题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方式,清理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适用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法人

王碧波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基础班 第8章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王碧波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基础班 第8章 破产债权与债权人会议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一)保证人的债权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二)连带债务人破产的债权申报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三)有保证的债务人破产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的选择权。

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下,原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有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到期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四)保证人破产的债权申报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

2.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3.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这时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2)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2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7】和解制度(P311)(2009年多选题)3.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011年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原制度)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本节知识点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本节关键词
议决规则; 议决规则;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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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 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 对多数可决。 对多数可决。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2.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3.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3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债权人会议 制度概说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4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分析了债权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讨论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10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CPA经济法企业破产法

CPA经济法企业破产法

CPA经济法:企业破产法的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已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

企业破产法作为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CPA(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中,熟悉和应用企业破产法,对于提供有效的财务咨询服务和执行合理的财务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企业破产法的概述企业破产法是指国家为解决企业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保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尽可能地保持破产企业的运营。

企业破产法主要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和包括特殊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组织。

企业破产的原因一般包括:经营不善、市场变化、资金链断裂等。

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将破产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转化为现金,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向破产程序法院提交申请开始,并由破产管理人完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利益最大化。

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的是,破产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持破产企业的运营。

主要包括:债务减免、股权变更、管理变更、运营重组等方式。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并由法院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裁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还是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处理。

CPA在企业破产中的应用在企业破产时,CPA作为财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应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可作为破产法的执行者,负责制定有关破产的制度和流程,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产权变更和债务重组等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破产程序的财务报告是企业破产的核心部分。

同时,清偿债务的顺序和程序也十分复杂,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计算和审核,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完全得到保护。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债务减免及重新结构的计划和其他相关报告。

这些报告应该进行审计,来让债权人获得一个公平的破产程序结果。

当企业破产时,CPA还可为破产管理人提供咨询服务。

简而言之,破产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充分了解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其非金财务状况、了解他人的债权和他人的财务材料、操作相关程序、制定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计划,同时保护破产企业的最大利益。

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知识点: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1.性质: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2.表决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注意】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 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分析】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直接更换。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人数过半,债权过半)2.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有无出席)均有约束力。

3.表决未通过的处理(五)债权人委员会1.必要性: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2.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人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4.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报告模板

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报告模板

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报告模板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报告模板导言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

当一家企业面临破产时,债权人会议则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平台,会议报告的撰写则成为了债权人表达诉求、获取信息和参与决策的重要工具。

本文旨在为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撰写提供一个模板,以帮助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智的决策。

1. 企业概况a) 企业名称:概述破产企业的名称,了解其经营范围和规模。

b) 企业历史:简要介绍企业的历史背景、发展情况和重要里程碑。

c) 破产原因:阐述导致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如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

2. 破产程序a) 破产申请:介绍企业申请破产的时间、方式和批准情况。

b) 破产管理员:说明破产管理员的身份背景和职责,并评估其在处理破产程序中的表现。

3. 债权人权益a) 债权人组成:列出各类债权人的数量和比例,如银行、供应商、员工等。

b) 债权情况:描述各类债权的金额、债权人的优先级以及担保情况。

c) 债权人权益表达:概述债权人会议中不同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主张和期望,突出各方的诉求和利益冲突。

4. 企业资产状况a) 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

b) 资产变现:说明破产企业如何进行资产变现,包括出售、租赁、转让等方式。

c) 资产流程:揭示资产变现的流程和进展情况,评估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债权人会议事项a) 会议目标:明确债权人会议的目标和议程,如表决重要事项、选举债权委员会等。

b) 会议议程:列举会议的具体议题和讨论内容,确保债权人会知悉要审议的事项。

c) 会议决策:概述债权人会议就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和表决结果。

6. 债权人权益保护a) 监督机制:介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机制,如债权人委员会、法院监督等。

b) 法律权益:阐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权益,并提醒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1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并被受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普通债权组共有9位债权人出席,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之一是______。

A.至少3位债权人同意 B.至少4位债权人同意 C.至少5位债权人同意 D.至少6位债权人同意2. 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

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______。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出卖人不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向债务人中报债权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4.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______。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企业严重亏损 D.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5. 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能通过该账账户办理______。

A.现金支取 B.现金存缴 C.转账结算 D.借款转存6. 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其法律特征的是______。

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D.支付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7.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以一张丙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支付货款。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

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该汇票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06)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306)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PA 经济法 专题 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

CPA 经济法 专题 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专题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考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2010年)A、税收债权B、社会保障债权C、职工劳动债权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答案:ABD考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举例: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cpa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知识点总结CPA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案例题,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攻克的“硬骨头”。

咱们先来说说破产申请与受理这一块儿。

这就好比是一场“入场券”的争夺。

谁有资格申请破产?债务人自己可以,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行。

想象一下,企业就像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当它千疮百孔、无法继续前行时,债务人可能自己就喊“救命啦,我撑不住啦”,主动申请破产。

而债权人呢,就像是船上的乘客,发现船要沉了,也能赶紧申请,希望能保住自己的那点“财产”。

再看看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那可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责任重大得很!他们得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这些重要的东西,就像接管一个乱了套的家,要把里里外外都理清楚。

这可不是个轻松的活儿,得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不然怎么能在这一堆乱麻中找出头绪来?说到破产财产,这可真是个关键。

企业破产时,哪些东西能拿来还债,哪些不能,那可得分清楚。

就好比你家里要变卖东西还债,总不能把传家宝也给卖了吧?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抵销权,这些都得弄明白。

比如说取回权,别人寄存在企业的东西,那可不能算破产财产,得让人家拿回去。

这就像你放在朋友家的东西,朋友破产了,你总不能让那些东西被拿去抵债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不能马虎。

破产费用就像是治病的药钱,得先出;共益债务呢,就像是养病期间的营养费,也不能少。

这两者的清偿顺序和范围,那可得记清楚,不然在做题的时候可就容易出错啦。

还有破产债权申报,这就像是一场“报账”大会。

债权人得按时、按规定申报自己的债权,晚了可就麻烦啦。

而且申报的债权还得经过审核,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

这就好像去报账,得有正规的发票和合理的理由,不然可报不了。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偿顺序更是重中之重。

就像分蛋糕,得先给谁后给谁,都有规矩。

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一个都不能乱。

这要是乱了套,那还不得闹翻天?总之,CPA 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的知识点,那是一个连着一个,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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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专题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考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2010年)A、税收债权B、社会保障债权C、职工劳动债权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答案:ABD考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举例: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解释1: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解释2: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①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迫偿。

②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尚未到期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

其后,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答案:BC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2)保证债务到期的问题①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②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3)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①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②债权人可以先以保证债务的全额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③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额。

④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答案:A考点三、破产债权确认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提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答案:AD考点五、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3)债权人委员会;(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5、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原制度)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答案:BC【例题2】某公司进行破产程序,现召开债权人会议,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C、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D、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CD考点六、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本题正确答案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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