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条不准、三十九个不得内容

合集下载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
2.教师应引导学生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培养他们公平竞争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十四、不准在课堂教学中发表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言论
1.教师应紧扣教学内容,不得在课堂上发表与教学无关的言论。
2.教师应确保课堂教学的高效性,为学生提供有价值的学习体验。
三十五、不准对学生的创新和实践活动进行限制
1.教师应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支持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三、不准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教师应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
2.教师应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四、不准进行有损师德师风的活动
1.教师应保持良好的品行,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吸毒等违法活动。
2.教师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公共场合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五、不准歧视和侮辱学生
2.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预防心理问题的发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四十二、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过时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1.教师应紧跟时代发展,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丰富教学手段,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十三、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待学生家长态度恶劣
2.教师应主动参与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
二十二、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未经审核的教材和资源
1.教师应使用经过审核的教材和资源,确保教学内容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教师在引入课外资源时,应严格把关,避免传播错误或不当的信息。
二十三、不准对学生的提问和意见置之不理
1.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思考和学习权利,对学生的提问给予耐心解答。
2.教师应注重个人仪表,以端庄的形象为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榜样。
三十、不准在教育教学中散布迷信和伪科学

银行员工从业行为禁令规定制度

银行员工从业行为禁令规定制度

广*银行员工从业行为禁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行为,培育合规文化,营造合规氛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制度,制定本从业行为禁令。

第二条本从业行为禁令主要包括员工普适性的行为禁令和各条线业务禁令。

所称禁令是指在履职管理、业务营销、业务操作、业务管理、系统管理等活动中,员工严格禁止的事项,不得逾越和触犯。

第三条本从业行为禁令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从业行为禁令未尽条款,员工应遵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其他规章制度及管理要求,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

第二章员工行为禁令第五条严禁越权、变相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超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严禁不相容岗位人员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

第七条严禁公款私存、伪造账务;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八条严禁对外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抽屉协议。

第九条严禁虚假记账、对账;严禁未达账项、差错处理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

第十条严禁伪造虚假票据、有价单证;严禁隐匿、私存、篡改、伪造、变造、拆换、销毁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报表、档案及其他重要工作资料和物件。

第十一条严禁柜员办理本人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变造、私刻、盗用、出借或擅自交他人使用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印鉴卡;严禁私自截留银行废止印章;严禁不按规定执行印章、凭证分管分存;严禁业务印章共用、混用。

第十三条严禁在任何场所、渠道销售或推介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备案的产品;严禁私售“飞单”。

第十四条严禁隐瞒不报重大差错、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案件风险及案件。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及其他保密信息;严禁在不适当场合谈论行内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

第十六条严禁套取客户密码、擅自违规修改或泄露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严禁本人或允许他人以各种方式在本行办公、营业场所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严禁参与民间融资、违规担保;严禁充当资金掮客。

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三十九个不得内容

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三十九个不得内容

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三十九个不得内容一、“八个禁止”: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谋取不合法利益;二、禁止擅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背公共财物治理和利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阻碍为亲属及身旁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浪费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背规定干与和插足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八、禁止离开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二、“五十二条不准”:一、不准索取、同意占用治理和效劳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二、不准同意执行公事的礼物、宴请和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事活动中同意礼金和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合法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把握的黑幕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背规定多占住房,违背规定生意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7、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做生意、办企业;八、不准违背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分或证券;九、不准违背规定生意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1一、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集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二、不准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背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六、不准用公款旅行或变相用公款旅行;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类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八、不准违背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助、奖金等;1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2一、不准采取不合法手腕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2二、不准不依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不准擅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形;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2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弄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干与下级或原任职地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2九、不准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行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居住、留学、探亲;3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置;3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彼此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做生意、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五、不准予诺、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做生意、办企业、社会中介效劳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3六、不准予诺、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记录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做生意、办企业活动;37、不准在公事活动中提供或同意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八、不准违背规定决定或批准兴修、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利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3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利用;40、不准违背规定配备、购买、改换、装饰或利用小汽车;4一、不准违背规定决定或批准用公款或通过摊派方式举行各类庆典活动;4二、不准干与和插足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效劳等市场经济活动;43、不准干与和插足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和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44、不准干与和插足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4五、不准干与和插足经济纠纷;4六、不准干与和插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利用、分派、承包、租赁等事项;47、不准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4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4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阻碍,或借机敛财;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5一、不准以不合法手腕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5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考核管理办法,以及xxxxx等上级领导单位关于在工程项目深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为加强特种作业管理,提高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和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与特种作业有关的事故发生。

结合项目生产实际,决定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节: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一、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从业人员享有的五项权利1、知情权、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止、撤离权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赔偿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

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辽宁省消防条例

辽宁省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 消火栓、消防水池的拆除、移动或者挪用,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防火设计的可行性论证必须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单位、个体工商户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5%处以罚款;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处以罚款;对人员伤亡构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存放可燃物品的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性能完好。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不得超过容许浓度,电气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九条 储存、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必须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八)未经省、市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和生产防火建筑材料,或者生产、维修、销售的消防产品和生产的防火建筑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安装、使用进口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未到省消防监督机构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您浏览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正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X X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依据该《办法》,结合我县各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县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X 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X 故。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后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要特别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位(如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锅炉房、财会室、食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备案制度,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X 故的重要依据)。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具体内容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具体内容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具体内容1.不准收受红包:医务人员不能接受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任何形式的红包,包括现金、礼物、消费卡等。

红包的存在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影响医务人员的公正与专业。

2.不准索取回扣:医务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要医药企业、药商等提供的回扣。

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容易导致医务人员偏袒一些产品,影响药品选择的公正性与病人权益。

3.不准违规就医:医务人员不得帮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违规就医。

违规就医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增加正常患者的等待时间,破坏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4.不准滥开药方:医务人员不得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滥开药方。

开药过多会导致药物浪费,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药物费用。

5.不准随意开药:医务人员不得根据医药代表或患者的要求随意开药。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学需要开具合理的药物。

6.不准虚报病情:医务人员不得夸大或虚报患者的病情。

虚报病情会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同时也对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误导。

7.不准推销保健品: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保健品。

保健品的推销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同时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宣传和营销手段。

8.不准泄露病人隐私: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保护病人隐私是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利。

9.不准抢救病人:医务人员不得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而抢救病人。

医务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自身能力进行适当的救治,不能对病情严重的患者故意拖延或不予救治。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是针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工作作风提出的要求,旨在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的公正、廉洁、科学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调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调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调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调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鉴定意见、记录和翻译,不得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调证行为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三、调证程序1. 证据收集(1)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检查、侦查实验等。

(2)收集证据时,应当尊重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

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武装部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教案1

处置突发事件规定教案1
第六十四条装备保障的基本要求是:统一计划,整体协调,合理使用人力、物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灵活运用多种方法,提高保障效率;加强防卫,严格管理,确保装备安全。
第六十五条装备筹措。(略)
第六十六条装备储备。根据预计损坏率和预计消耗数,采取仓库储备与现场储备相结合的方法分级实施。
指挥所防卫。统一组织防卫力量,严密部署警戒,严防冲击、袭击。指挥所遭到破坏时,迅速组织恢复,及时抢修和补充设备、器材。组织指挥所转移时,应当适时、隐蔽并保持指挥不间断。处置行动的关键时节,通常不得转移指挥所。
第四十一条组织撤离现场。制定撤离计划,下达撤离命令,清理现场,收拢人员,清点装备、物资,清点、移交抓捕的人员和收缴的物品,做好群众工作。
(七)搜查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或者武器弹药、危险品的场所;
(八)其他任务。
第五条(略)
第六条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七条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因完成任务的紧急需要,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指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缉捕犯罪分子的需要,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条化装侦察。深入闹事人群进行化装侦察,通常派小组或者分队实施。进入暴力犯罪分子的隐蔽场所进行化装侦察,必须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派素质好的干部实施。
第五十一条调查询问。通常选择了解事件情况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现场附近的居民,采取直接询问和座谈方式进行。对重要知情人应当单独交谈。调查询问时,应当掌握政策,讲究方式,不得侵犯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暴露我方行动企图。

新版九不准实施方案

新版九不准实施方案

新版九不准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新版九不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准迟到早退。

员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确保工作时间的充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二、不准无故缺席。

员工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

三、不准私自外借公司物品。

公司物品需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外借或私自使用,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四、不准擅自调整工作内容。

员工需按照工作安排和岗位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内容,确保
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不准擅自外出。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
得到批准。

六、不准无故加班。

员工不得无故加班,如遇工作需要需加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七、不准随意更改工作计划。

员工需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更改工作计划,确保工作
任务的完成。

八、不准擅自处理公司文件。

员工不得擅自处理公司文件,需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文件,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九、不准私自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不得私自泄露公司机密,确保公司机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就是新版九不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

感谢大家的配合!。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以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电安全国家方面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用电安全国家法律法规一、《电力法》(一)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三)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四)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五)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七)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如果作为⼀名仓库员⼯,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知识你了解多少,下⾯就是店铺为⼤家整理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资料,供⼤家参考。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灾危害。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药、炸药、⽕⼯品和军⼯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名主要领导⼈为防⽕负责⼈,全⾯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作。

第七条仓库防⽕负责⼈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作; ⼆、组织制定电源、⽕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责任制和岗位防⽕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进⾏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职⼯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检查,消除⽕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员,制定灭⽕应急⽅案,组织扑救⽕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作,实施奖惩。

第⼋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灾危险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专职消防队。

第⼗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业务培训,开展⾃防⾃救⼯作。

第⼗⼀条仓库防⽕负责⼈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部、⼈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中国第一部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

中国第一部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

中国第⼀部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中国第⼀部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 第⼀条凡在企业,⼯⼚,作坊及⼀切⽣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国家的,协作社的,私⼈的都包括在内)的雇佣劳动者,都应享受本劳动法的规定。

第⼆条对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服军役的战⽃员和指挥员不受本劳动法的拘束。

第三条⽆论何种已⽣效⼒或未⽣效⼒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的劳动契约,倘他的劳动条件⽐本劳动法所规定的条件恶劣者皆不发⽣效⼒。

第四条雇农,森林⼯⼈,季候⼯⼈,交通⼯⼈,苦⼒,家庭的⼥⼯,厨役及其他有特殊劳动条件的⼯⼈,除享受本劳动法的⼀般规定之外,并得享受中央执⾏委员会,⼈民委员会及中央劳动部对于这些⼯⼈所颁布的个别劳动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苦⼒(搬运⼯⼈,拉车夫,拉船夫,桥〔轿〕夫,挑夫等都包括在内)的苻〔荷〕重量由中央劳动部另⾏规定之,以及独⽴劳动者在被⼈雇佣时所应享受本劳动法之规定权利,另由中央劳动部颁布详细条例。

第⼆章雇佣的⼿续 第六条雇佣⼯⼈须经过⼯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并得根据集体合同,严格禁⽌所谓⼯头,招⼯员,买办或任何私⼈的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制,包⼯头等。

第七条所有失业劳动介绍所须由各级劳动部组织并管理之。

严格的禁⽌私⼈设⽴⼯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

第⼋条严格禁⽌并严厉处罚要⼯⼈出钱买⼯做或从⼯资中扣钱作介绍报酬。

第九条凡欲寻找⼯作的⼈,须⾄劳动部所设⽴的失业劳动介绍所登记,列⼊失业劳动者的名册内。

第三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条集体合同是⼀⽅⾯由职⼯会代表⼯⼈和职员与另⼀⽅⾯的雇主所订⽴的集体条约。

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并规定了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与雇主间订⽴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条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作⼈员,⽆论他加⼊了职⼯会与否,都发⽣效⼒。

第⼗⼆条业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双⽅签字之⽇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期起发⽣效⼒。

1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1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字体:大中小】2007年08月31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九九○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的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管理制度九不准

管理制度九不准

管理制度九不准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九不准:第一不准:不准违法乱纪,不得违法违纪。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涉及贪污腐败、侵害员工权益、阻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不准:不准擅自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利;不得向员工和合作伙伴索取贿赂,不得接受礼金和回扣。

凡有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对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不准:不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背公司管理规定。

企业制度是企业的管理框架和内部规则,企业管理人员不能违反公司规定,不能越雷池一步。

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将依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不准:不准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资产。

企业资金和资产是企业的血脉和财富,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资产;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投资和借贷活动。

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应责任,必要时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不准:不准违规操作,不得随意做出超越职权的决策。

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做出超越职权的决策和处理事务,不得有私下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不准:不准破坏企业形象,不得违反公司价值观念。

企业形象是企业的声誉和品牌,管理人员不得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司的价值观念和企业文化。

对于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教育。

第七不准:不准推诿扯皮,不得推卸责任。

管理人员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得采取推诿扯皮的态度,不得把个人责任转嫁给他人或公司。

企业将对推诿扯皮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责任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纪律作风管理规范

纪律作风管理规范

纪律作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安队伍“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规范队伍言行举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安部全体员工.第二章纪律管理第三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四条严禁酒后上岗。

第五条上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离岗;严禁私自换岗或替人值班。

第六条当班期间严禁袖手、背手、手插口袋。

第七条当班期间不得随便听从他人调遣。

第八条严禁恶语伤人、不准打架斗殴.第九条及时汇报和处理岗位区域内发生的违章及业主投诉等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十条填写值班记录时要字迹工整,条理清晰,严禁在值班记录本上乱写乱画.第十一条禁止私自处理经济赔偿及扣押他人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收藏或动用警用器材。

第十三条禁止与社会盲流接触。

第十四条按时参加学习、训练及公司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严禁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爱护执勤用品,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对讲机保持畅通,严禁屡呼不应或关闭对讲机。

第十七条规范使用对讲机,严禁用对讲机谈与工作无关的事.第十八条严格落实物品放行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对园区滞留的外来人员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工作交接要清楚,记录详细,不推诿扯皮。

第二十一条面对犯罪分子要英勇顽强,确保园区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资产发放回收要建立明细台帐,对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监控中心值班员做好园区公共区域的监控,及时掌握园区动态,监控各岗位值班情况,做好传达工作,热情接待业主投诉.第二十四条保持值班岗亭卫生清洁,保障无杂物、灰尘。

第二十五条不得使用值班室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严禁拨打信息台电话.第二十六条严禁代替他人打卡。

第二十七条严禁私自带人到宿舍留宿.第二十八条严格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形象.第二十九条外出必须遵守《请销假管理规定》,按时归队。

第三十条严禁不假外出.第三十条严格落实作息管理,按时就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十二条不准、三十九个不得内容
“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