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学生权益保障制度
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并提供相关政策和措施。
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确保学生的权益和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确保学生在校园中获得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促进他们的研究和发展。
学生权益保障政策1. 平等对待原则学生权益保障制度遵循平等对待原则,不论学生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性取向或其他身份特征,学校都将保证学生在校园中享有平等的待遇。
2. 学术自由保障学生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包括自由表达意见、追求知识和探索学术领域的权利。
学校将保障学生在学术环境中的自由表达和研究的权益。
3. 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学生在校园中的人身安全。
学校将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和解决校园暴力、欺凌和其他安全问题,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4. 学生参与和反馈机制为了确保学生参与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学校将设立学生参与和反馈机制。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代表团体或其他途径参与决策过程,并提供反馈和建议,以确保学生权益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障。
学生权益保障措施1. 信息透明和公开学校将确保校园内部的信息透明和公开,包括学校政策、课程设置、资助机会和评估标准等。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或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便于他们了解学校的政策和规定,以及他们的权益和义务。
2. 申诉和救济机制学校将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救济机制,以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学生可以提交申诉或诉讼,学校将积极处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心理健康支持学校将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帮助学生应对研究和生活中的压力和困难。
学校将拥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为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结论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至关重要。
通过平等对待、学术自由、安全保障和参与机制等政策和措施,学校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同时,学校将持续改进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以提高学生的满意度和福祉。
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建设方案
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建设方案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作为教育的主体,学生的权益保障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然而,当前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建设一个有效的学生权益维护机制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建设的角度,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问题分析当前学生权益维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权益维护效果不佳。
2. 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学校和相关部门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3. 存在利益冲突。
在学生权益维护中,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利益的不一致导致权益维护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4. 学生权益意识淡薄。
部分学生对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强,缺乏主动维护权益的意识。
二、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个有效的学生权益维护机制:1.明确责任主体。
建设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其权益维护的职责和义务。
学校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应加强权益保障力度,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协作。
2. 健全制度保障。
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包括学生权益维护的程序规定、相关资金的保障等方面。
同时,加强对权益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3. 解决利益冲突。
建立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增强学校、教师与学生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学生权益能得到公正维护。
4. 提高学生权益意识。
加强对学生权益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权益维护意识。
同时,建立一个学生权益维护的宣传平台,鼓励学生参与到权益维护中来。
三、具体措施为了实施上述解决方案,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专门的学生权益维护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权益维护相关事务。
2. 制定学生权益维护程序规定,明确权益维护流程,确保学生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3. 加强对学生权益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维权能力。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方案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方案第一节:引言学校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完善学生管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方案进行探讨。
第二节: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如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内电视等,向全体师生宣传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和内容。
此外,学校还应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益保护意识。
第三节: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应制定一系列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包括学生纪律、奖惩制度等。
同时,应公正公平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节:设立权益保护部门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权益纠纷。
该部门要与其他学校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第五节:建立投诉渠道学校应建立有效的学生权益保护投诉渠道,包括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
同时,学校要及时回应学生的投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问题,以保护学生的权益。
第六节:加强教师权益保护学校应重视教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护机制,包括教师评价制度、薪酬福利等。
只有保护了教师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
第七节:培养学生自治意识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治意识,帮助他们主动参与学校事务管理。
通过开展学生自治组织,让学生参与到学校决策中,促进学生权益的保护。
第八节:加强家校沟通学校和家长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和问题,并共同协作解决。
这有助于确保学生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九节:加强师生互动学校应鼓励师生之间的积极互动,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师生之间的互信和支持有助于学生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十节:定期评估与改进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
这样可以不断提升学生权益保护的水平。
总结: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规章制度、设立权益保护部门、建立投诉渠道等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学生权益。
关于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探究
关于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探究近年来,各类研究生维权案件日益增多,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是大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不足。
因此从各个视角下分析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缺失,构建一个研究生权益救济的完整体系,来维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这不仅可以提高研究生的素质,而且可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更重要的是,对实现研究生权益救济与社会、家庭、高校秩序稳定的多方面互赢局面也有现实意义。
1、研究生权益与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涵解析研究生权益救济是指研究生基于研究生身份依法享有的权益被侵害后,特定主体依法对侵害行为进行的矫正以及对被侵害权利进行的补救。
权益是权利和利益,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2研究生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2.1研究生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1)申诉权得不到维护(2)救济渠道的不畅(3)权益救济意识不强2.2高校学生权益救济目的难以实现的原因根据以上问题分析,我们有必要对当前研究生权益救济方面的工作进行反思。
本人认为目前阻碍高校研究生权益救济目的实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理念落后(2)法规制度的滞后(3)研究生救济能力不强(4)救济缺乏严格的程序3建立健全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途径角色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生权益救济的复杂性。
研究生高校管理者和导师都应加强对研究生权益的保护和监督,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研究生本人也要树立权益保护意识,积极地履行义务并要敢于、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大胆创新,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3.1整合法制资源我国目前关于研究生的教育立法数量不少,但更多地体现为管理者权利垄断的特点规范的,因此,尽快出台研究生合法权益救济法规是一项紧迫任务,这样才能使研究生的权益救济问题有法可依,使他们依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原则上更应该从管理者向受教育者转化,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完善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地也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实现了大学生受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便捷、简单、高效的救济途径。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从机构安排、人员配备、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大学生权利维权条例,明确有关救济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加强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决其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问题,以提高维权办案水平。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
大学生的权利维权以及救济要求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救济政策,同时加强劝阻,防止相关行为的扰乱,把大学生的学习环境改善到更安全的程度。
同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济条例,加强救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大学生在维权救济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让权利实施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是完善救济规则。
每一次救济行动,总有一定的立案规则,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受害群体的权利。
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规则,审慎加以解释执行,减少对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损害,避免维权过程中的冲突,有助于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救济规则,实现大学生权利得以落实。
四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大学生权利维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许多,比如教职工违反章程和学院规定,不够职业化的维权行为,学术抄袭和剽窃等,还有一些学术性的问题,如课程不够完备,教学资源少等。
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惩戒,消除违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要加强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保护水平,完善救济规则,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有效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使大学生以安全的环境,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获得社会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尊重。
学校应该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
学校应该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保障学生权益:从制度到实践的探索更加保障学生权益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这不光是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
如何有效地保障学生权益,需要学校从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参与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一、完善制度,构建体系保障1. 制定清晰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学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执行完善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涵盖教育入学、学习、生活、安全、心理健康等各个方面。
制度内容应清晰、具体、可操作,并定期修订完善,确保与时俱进。
2. 建立学生权益申诉机制:为学生提供更加畅通的申诉渠道,设立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并及时、公正地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制度执行力度:将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以保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增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养1. 倡导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 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组织教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生权益保障知识的培训,提升教师识别和处理学生权益问题的能力。
3. 建立教师行为规范: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杜绝教师行为侵犯学生权益。
三、主动积极构建学生参与机制,赋予学生权利1.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学校应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和选择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提供相应的参与平台。
2. 建立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反映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3. 鼓励学生自我管理:鼓励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社团活动等,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提升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四、关注特殊群体,保障公平公正1. 关注弱势群体:学校应特别关注留守儿童、残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群体,针对其特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保障他们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如对于给予学生处分的力度和程序 问题 , 学校规章常常有违《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关于学 生处分的规定 ,对听取 学生 陈述或 申 辩、 听证 、 申诉等程序 性问题缺 乏关注 , 为学校管理埋下隐患 , 这也是 造成学校 与学生矛盾频频 的根源所在。高校 学生权利救济 方面非常 针对性 的提 出完善 的建议 , 旨在 为进一 步规范 学生 管理工作 , 进依 法治 推 经典的一个案例就 是“ 田永诉北 京科 技大学案 ” 。北京科技 大学本科 校 提供参考。 生 田永在考试 中作 弊被监考老 师发现。 学校根据学校 内部文件 《 关于 关键词 : 学生权利 权利救济 学生 申诉 严格考试管理 的紧急通知》 的有关规定认定 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并根据该文件中“ 凡考试作 弊者 , 一律按退学处理 ” 的规定, 向田永作 11 高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出责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 , 北京科技大 随着 高校 改革的不断 深入 ,高等 学校正经 历从完 全 附属 于政 学《 关于严格 考试 管理 的紧急通知》 与有关规章 的规定相抵触 , 对田 府 办 学 到 逐 渐 实 现 自主 办 学 的 过 程 。 高 校 作 为 独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永 的 退 学 处理 属 无效 行 为。 人 ,在进 行 自身管理 或参 与社 会活动 时会 以不同 的主体 身份 参与 23 学 校 内部 救 济 机 制 不 完 善 . 到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其 中 ,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是 其 中 重 要 高 学 校 内 部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最 重 要 的 内容 就 是 学 生校 内 申诉 的一类关 系。一方面 , 高校 与学生 之间存在 民事法律 关系 , 如在 例 制度。而就 目前来看 , 高校 学生 申诉制度的建立 并不完善。有些学 学生交纳 学费 , 学校提 供住 宿 、 饮服 务等场 合 , 方的权 利 义务 餐 双 校 规 章 制度 并未 将 学生 申诉 制 度作 为一 个 条 款书面 化地 确 定 下 对 等 ; 一 方 面 , 校 虽 被 定 位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另 高 但 来 ,而有 些情 况是 即使规章 制度 进行 了规定 ,而并 未将其付诸 实 讲, 它确 实拥有 并行使着 国家法律法 规授予 的行政管理 职权 , 行 从 践 , 则 名 存 实 亡 。 这 个 产 生 的结 果 就 是 , 生 不 服 处 分 不 知 还 有 实 学 政 法的角度看 属于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具有一 定 的行 政管理职 申 诉 这 个 救 济 措 施 或 是 不 知 应 遵 循 何 种 申 诉 程 序 ,这 更 加 加 剧 了 能。《 教育法》 第二十八 条规定 ,学校及 其他教 育机构行 使下列权 学 校 与 学 生 问 的 矛 盾 冲 突 。此 外 , 些 高校 制 订 了有 关 学 生 申诉 条 “ 有 利: 组织 实施教 育教学 活动 ; 招收 学生 或者其 他 受教育 者 对 受教 款或文件 , 实际上 申诉 的范围 、 但 组织 、 程序 、 力等 内容 的规定过 效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于 简 单 , 具 操 作 性 。 实 对 不 业证 书 ” 等。《 学位条例 》 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 “ 士学位 , 学 由国务 院 3 构建高校 内部学生救济制度之路径 授权 的高等 学校授 予 ; 士学位 、 士学位 , 硕 博 由国务 院授权 的 高等 31 完 善 校 内规 章 制度 , 校 内规 章 制 度 进 行合 法性 审 查 . 对 学校 和科学研 究机构授 予。 ” 从上述 法律 的规 定看 , 高校 对学 生的 从 制度 建设 入 手 , 善校 内 关于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的 相 关 规定 , 些 完 这 学 籍 管 理 、 励 与 处 分 、 发 学 历 与 学 位 证 书 等 权 利 是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应仅 仅 局 限于 原 则 性 的 , 应 关 注 程 序 性 的 , 校 相 关部 门应 奖 颁 而 学 的 授 权 而 取 得 的 行 政 权 力 ,在 这 些 场 合 高 校 与 学 生 处 于 地 位 不对 将抽 象的、 则性 的表述 明确化、 原 具体化 , 增加程 序性规定 , 增强 可操 等 的 行 政 关 系 , 校 管 理 具 有 单 方意 志 性 和 强 制 性 , 些 情 形 是 高 作性 。 学 这 此外 , 高校 内部 的规章制度存在与上位 法相冲突 的情况 , 为此 , 校 行 使 准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体 现 。 高校要对 自身 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 ,对违反上位法 的规 1 高校学 生权利救济 的法律依据 _ 2 定及时进行修订 ,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适合学校校情的实施细 《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规定第 二款规定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 则 , 如 “ 生 奖 励 和 处 罚 办 法 ” “ 生 申诉 条 例 ” 等 , 加 全 面 、 “ 例 学 、学 等 更 具 中依 法享 有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任 ”说 明高校 与学生在进行 民事 体 、 操 作 性 地 规 范高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程 序 。 , 可 法律行为时如果侵 犯学生权 益 ,学生 可依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 32 完 善 学 生 事 务 公开 制 度 . 校 承 担 民事 责 任 0 对 于 学 校 发 展 和 学 生 管 理 中的 重 要 事 项 , 者 与 学 生 学 习 、 或 生活 《 教育法》 四十二条第 ( ) 第 四 项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 对学校 给予 密切相 关的重大 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 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应建立 的处分不服 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 对学校 、 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 财产 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将这些事项在一定 范围内以适 当形式和程序予 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 以公开 , 护学生 的知情权 。例如 , 《 保 高校可 以通 过设立“ 校长信 箱” 、 学生管理 规定》 第五条第 ( ) 五 项规定 , 学生在校期 间依 法享有 “ 对学 “ 校领导接待 日” 制定“ 、 学生事务简报” 多种形式公开学生事务 , 等 广 校给 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大 学 生 也 应 积 极 参 与 到 学 校 教 学 、 研 、 理 等 过 程 中 来 , 极 关注 科 管 积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 身权、 财产 权等合 法权 益 , 提出申诉或者 学校发展情 况, 正确对待学校 改革中新事物 , 合理合 法地维护 自身权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机制的完善措施研究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机制的完善措施研究李兴琼【期刊名称】《湖北函授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摘要】The students want their rights to receive education can be fully guaranteed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On the oth-er hand,the universities must perform some public management functions to maintain the internal order.The students face the seriously violate the college disciplines in terms of whether they can continue to enjoy the right to receive higher education,the conflicts can be occurred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inevitably,even in litigation between students and colleges.There-fore,it is an urgent subject to be solved for the perfected measures of the relief mechanism for the university students'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高校学生希望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为维持内部秩序,高校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
当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关系到受教育权是否能继续享有时,难免会引起高校与学生的争议,甚至学生与高校之间发生诉讼。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字体大中小】作者:许和山时间:2010-11-17 来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阅读次数:1 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救济保津机制摘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表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还应该建立校国听证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国大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参加权、选择权、申诉权、救济权等,但在当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救济途径不畅等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频繁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使大学生权利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二者是拥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
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规范和程序,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减少行政色彩,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最终达到教育服务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和机制的建设。
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2005年以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目继成立了申诉机构,制定了申诉办法。
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
以前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只有一条途径一与学校对簿公堂,但作为学生,他们是有所顾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况且打官司也是件劳民伤财的事。
而学生参与申诉本身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不管最后是否能改变处分结果,都让参与者感受到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生维权法律援助机制
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生维权法律援助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学生的权益保障更是教育事业的核心。
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依法治校成为当今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学生维权法律援助机制势在必行。
一、学校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机构、教师及学生的必修课。
学校应该将法治教育融入教学、活动和管理中,鼓励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通过开设法律课程、法治讲座和法制故事演讲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建立学生维权法律援助机构学校应建立学生维权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这些机构可以由专业的法律教师和律师组成,并设立维权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部门,确保学生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三、建立学生维权法律知识数据库为了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援助,学校应建立学生维权法律知识数据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案例解析和案件处理经验等。
学生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了解自身权益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学校与法律机构的合作学校应与法律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包括当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以实现学校内外的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法律机构可以为学生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学校开展法律教育提供支持。
五、建立学生权益意识教育体系通过课堂教学、社团活动、家长参与等方式,建立学生权益意识教育体系。
学校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律师、法官等进行讲座,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自己的权益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为了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校园欺凌、虐待、侵权等行为,学校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确保学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学生维权法律援助机制对于依法治校和教育改革至关重要。
学校应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知识数据库,加强与相关法律机构的合作,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依法治校构建学校与社会法律救济机制
依法治校构建学校与社会法律救济机制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承载着教育培养未来一代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学校自身的运行规范和法治化建设。
依法治校是指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使学校运行更加规范,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学校需要与社会法律救济机制互相配合,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
一、建设学校内部法治机制学校内部的法治机制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基础。
建设学校内部的法治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校的各项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
2.加强规范化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使所有的工作都符合法律要求。
3.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学生和教职员工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建立学校与社会法律救济机制的对接平台学校与社会法律救济机制的对接平台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这一平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学校法律顾问机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帮助学校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2.与法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学校可以与当地法律机构(如法院、检察院等)建立合作关系,享受法律救济的支持,同时也为法律机构提供教育资源和帮助。
3.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学校应当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对于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学校法律救济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推动学校与社会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对接,需要加强学校内部的法律救济宣传和培训工作,包括:1.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学校可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举办法律普及活动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员工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2.开设法律课程:学校可以在教育课程中增设法律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他们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
校园维权救助制度
校园维权救助制度在当今社会中,校园维权救助制度逐渐成为学生们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探讨这一制度的运行和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1.维权救助的意义校园维权救助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在校园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公平待遇和侵权行为。
维权救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学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校园的公平和正义。
2.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校园维权救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加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宣传,明确学生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的维权救助机构和渠道,为学生提供维权和救助的便利。
此外,还应加大对乱收费、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有效执行。
3.学生自治的重要性校园维权救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学生自身的积极参与和自治精神的发挥。
学生应主动了解和学习维权救助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学生也要加强交流和团结,共同面对和解决遇到的问题。
只有学生团结一心,才能更好地推动维权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
4.师生沟通的必要性在校园维权救助制度中,师生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要积极倾听学生的声音和诉求,尊重学生的合理维权要求。
同时,学生也要与教师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
通过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可以提高维权救助制度的效果和学校的整体氛围。
5.维权案例的解读在校园维权救助制度的实践中,维权案例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通过对维权案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了解维权的过程和路径。
例如,学生在面对不合理处罚时,可以积极向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申诉,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通过了解和学习维权案例,学生可以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各种校园问题。
6.法律意识的培养校园维权救助制度的运行需要建立在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上。
学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学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利用维权救助渠道,获得支持和帮助。
学生权益保护管理方案
学生权益保护管理方案近年来,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升学校教育水平,保障学生的权益,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生权益保护管理方案。
一、加强学生权益教育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权益教育机构或组织,负责向师生普及学生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等。
通过开展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引导学生了解自身权益,学习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二、建立学校权益保护机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权益保护机构或组织,负责收集、调查和处理学生的权益问题。
该机构要与学校其他管理机构如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紧密合作,共同解决学生权益问题,确保学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完善学生投诉渠道学校应建立便捷的学生权益投诉渠道,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平台,使他们能够自由表达诉求并得到合理解决。
投诉渠道应包括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多种形式,以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四、加强对学生权益的监督学校应设立学生权益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情况。
该机构可以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学生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五、加大对学生权益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侵害学生权益的违法行为,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欺凌、侵犯学生隐私等,对于违法者应依法追责,确保学校成为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六、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学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
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代表大会或类似的组织形式,让学生在学校事务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学生参与决策过程,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
七、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的心理咨询服务体系。
学校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提升心理素质,增强抵御各种压力的能力。
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导言学生权益保障是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促进学校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
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营造和谐校园环境、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教育平等、安全保障、资源分配、参与管理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实施策略。
一、教育平等在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中,教育平等是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学校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建立一套公正的入学制度,避免人情、特权等因素干扰学生入学的公平性。
同时,旨在建立一套公正的奖励和处罚机制,推动学生进行正当竞争,并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职业规划,使每个学生都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二、安全保障安全保障是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校园内外的安全环境。
要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提高校园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防范教育,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与家庭、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对学生的监护和保护,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解决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
三、资源分配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源分配。
学校应建立科学、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充分挖掘学生潜力,积极培养优秀人才。
要注重合理配置各类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并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与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还要建立稳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兼职机会等制度,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参与管理学生权益保障管理制度要鼓励学生的参与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学校应建立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会,并尊重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定期举行各类选举和学生代表会议,让学生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学生的主体地位,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学校还应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论大学生校内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的合 法权益 受法律保 护 。 当学 生 的权 利 受到 侵犯 时 ,
我 国《 教育法 》 4 第 2条 第 4款 规 定 , 生 对 学 校 给予 学
的处分不 服 时有权 向有关 部门 提出 申诉 , 学校 侵犯 对
首先 , 由于受 到 我 国传 统 社会 的“ 本 位 ” 权 官 与“ 力 本位 ” 想的影 响 , 全社会 普遍 淡薄 法治精 神 和权 思 “
学生权 利 的实现 。 其 次 , 然 当代 大 学生 的 权利 意识 日益 觉 醒 , 虽 但
提 起诉讼 ( 主要是 围绕 教 学管 理 、 勤 管 理 等 学校 的 后
在权 利 认知上 普遍 还 比较模糊 , 尤其 是欠 缺对 法律 知
教 育服务 行为 向法 院提 起行 政或 民事 诉讼 ) 。
关 键 词 : 学 生 ; 利 ; 障 ; 制 大 权 保 机
中 图 分类 号 : 6 5 G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7 52 0 )4 03 —0 10 —9 3 (0 9 O — O 4 3
高 校 作 为社 会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稳定 与 否历 其
这 些规 定在保 护 高 校大 学 生 的合 法权 益方 面 发
识 的储备 和理 解 。 即便 是 希望 通 过 法 律 途径 去 依 法
挥着重 要 的基 础性 作种 维 权 途 径 均 难 以 收 到 良好 的效 果 。 尤 其是 高校在 处分 学生 时应 遵 守 什 么样 的程 序 ,教 、 、
育 法 》 《 等教育 法 》 没 有 明 确规 定 。为此 , 育 和 高 都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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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9 O —0 20一 6 8
学生权益保障方案
学生权益保障方案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保障学生的权益是教育系统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益,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学生权益保障方案。
一、确保学生的健康权益学生的健康是学习和成长的基础,因此,保障学生的健康权益十分重要。
学校应该加强饮食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此外,学校还应定期组织体育活动,促进学生的身体健康发展。
二、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学生的心理健康权益,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心理调适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
三、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学习是学生的主要任务,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学校有责任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环境。
学校应该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供良好的教学设施,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此外,要加强学生评价制度,确保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公正评价。
四、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地方,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防止校园欺凌、财产损失等事件的发生。
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促进学生的参与权益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
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代表大会,让学生参与学校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
六、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益学生的隐私是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该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避免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
同时,学校还应教育学生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七、强化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学术作品和创新成果的保护,鼓励学生创新创造,并依法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
八、推动学生的社会实践权益学生应该有机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开拓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学校应该提供多样性的实践机会,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学生的社会实践权益得到保障。
学生权益保障工作方案
学生权益保障工作方案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全面发展,学生群体逐渐壮大,学生权益保障工作成为教育管理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有必要制定一份学生权益保障工作方案,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第一,针对学生的个体权益保障。
学生的个体权益保障应成为学校工作的重要一环。
首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机制,确保学生的申诉渠道畅通。
同时,学校也要注重对于学生申诉问题的及时解决,确保学生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其次,学生的个人隐私也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隐私保护政策,明确规定涉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措施,避免信息泄露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关注学生团体权益的保护。
学生团体是学生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托。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组织管理制度,赋予学生团体必要的自治权和自主管理能力。
在团体活动中,学校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为学生团体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学校还应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以便学生代表与学校管理层面对面交流,及时解决学生团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推动学生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
学生权益保障工作需要依靠制度化的建设来落地生根。
学校应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层、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共同研究和制定学生权益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对学生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学生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四,强化学生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
学生权益保障需要学校与学生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共识。
学校应开展学生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权益保障工作的知晓度和重视度。
同时,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第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当前教育领域的一大难题。
学生权益保障工作也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为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学生权益保护措施落实方案
学生权益保护措施落实方案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生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学校和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从教育机构、教师、家长和学生四个主要方面,探讨学生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方案。
一、教育机构方面教育机构是学生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学生权益的得到保障。
首先,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分析和解决学生权益问题。
其次,学校应明确学生权益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并将其写入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确保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制度,方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第一时间寻求帮助。
二、教师方面教师是学生最直接的教育者,他们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学生权益保护作出贡献。
首先,教师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自己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健康成长。
其次,教师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参加教育培训和专业学习,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确保能够对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此外,教师还应积极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解答。
三、家长方面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学生权益保护工作。
首先,家长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与孩子建立良好沟通的渠道,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其次,家长应鼓励孩子参加个人兴趣培养活动,培养他们多元化的兴趣爱好。
此外,家长还应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遇到问题及时与学校或相关机构合作,化解矛盾,保护孩子的权益。
四、学生方面学生应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学生要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益。
其次,学生要主动参与学校事务和学生组织,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生还要勇于向学校和相关机构反映问题,不怕吃亏,敢于维权。
更重要的是,学生要自律自爱,提高自己的品德修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
综上所述,学生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四位主体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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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人民论坛》(2012年第2期)【摘要】学生教育权益可以归纳为教育教学权、社会活动权、经济帮助权、公正评价权、申诉救济权等;学生管理侵权行为可归因于管理的依据违法、处理的程序违法。
同时,应着手建立健全约谈、申诉、诉讼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
以期从学生权益救济的视角,剖析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的现状,梳理法定教育权益,建立和完善权益救济机制。
【关键词】学生管理权益救济机制研究
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肇始,学生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开始关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体资格,开始探讨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案范围,开始思索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这一课题;同时,在学校管理层面引起了管理理念和意识的深刻变化。
笔者梳理了学生的法定教育权益,阐述了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以期对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学生的法定教育权益
学生教育权益的法源主要体现在三部教育类法律、规章之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
其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而《高等教育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体现在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的第五十三~五十九条。
三部教育类法律、规章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教育部制定颁行,在立法精神和原则上体现了一以贯之的理念和思路。
综合有关学生在校期间的权益,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教学权(包括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是社会活动权(包括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三是经济帮助权(包括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是公正评价权(奖
学金的评定、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是申诉救济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是其他权利。
侵权与维权——学生管理、权益救济的现状与反思
学生管理中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因学生管理而引发的侵权行为可以归结为两类:第一类是实施管理和处分行为的依据违法。
表现为学校内部的校规校纪等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违背上位法,加重了对某种违纪行为的处罚档次或者擅自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外增加处罚事项。
如《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那么学校只能在该规定的范围内设定开除学籍的处罚措施,否则,超出该授权范围的规定即违背了上位法,应当归于无效;同时,即使出现《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也并不必然适用开除学籍这一“极刑”,校规校纪不能将“可以”升格为“应当”。
即便赋予了学校开除学生的管理权限,学校也应本着教育、挽救为主的精神减少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
第二类是管理行为违法,违反了教育实体规范和相关的处理程序规范。
管理行为违法首先表现为越权管理,无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实施管理行为。
有一句法谚: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即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
因为公权力有任意扩张与侵略私权的天性,因此必须要由法治的“笼子”加以禁锢与管束。
其次,管理行为违法还表现为违反学生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曾说过:“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
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
”程序违法造成的危害甚至大于实体违法,实体上的不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救济,而程序上的不公正则使当事人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
权益救济机制现状与反思。
首先是处分前的约谈机制不规范。
《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实践中,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拟定处分决定前都有一个谈话机制,要么班主任辅导员找受处分学生谈话,要么院系领导参与谈话。
结合多年的学生申诉处理实践,笔者认为现行的谈话机制发挥的作用还不够——表现为谈话的批评教育倾向严重(通过谈话息事宁人,不支持学生维权,学生一旦申辩会被认为认错态
度不好),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调查;表现为谈话的内容格式条款化,对所有拟处理学生适用统一的预先设定的问题,谈话流于形式;表现为约谈机制不规范,参与人员人数及谈话笔录的制作不符合法定要求。
其次,约谈后的申诉机制不完善。
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各学校大多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负责受理、复查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学生申诉机制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
学申委的组成、性质、受案范围、权限等多方面尚需理论探讨及立法保障。
最后是申诉后的诉讼机制不健全。
比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的审理中,北京海淀区法院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开启了教育行政诉讼的新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田永案一审判决书中不仅将高校明确地表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还阐明了将依法行使国家赋予行政管理职权的高校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意义,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该案被《公报》刊登以及此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终审,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已在行政法学界取得共识。
然而,即使高校作为教育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学界的共识和法院的确认,学生教育维权案件是否因此而步入行政诉讼程序尚存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的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位条例、教育法和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都没有规定司法可以介入学术评定这个领域。
倘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可以任意介入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管理,那么我们整个教育领域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学教育,司法都有了介入的可能,那么司法也有太泛化的倾向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当给予其法律上的救济,对侵犯教育权的行政行为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两种不同观点的产生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密切联系,实践中导致一些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摇摆不定。
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的完善
处分决定前的约谈机制。
完善处分决定前的约谈机制应从约谈环节和约谈内容两个方面着手。
约谈机制至少应包括三个环节:辅导员(班主任)约谈、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约谈、校学生违纪处理部门约谈。
违纪处理部门尤其要落实约谈机制,拟定处理决定前必须与当事学生见面。
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告知和听取,即告知当事学生学校的拟处理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听取他对涉嫌违纪处
理行为的陈述和申辩;二是教育和疏导,即约谈教师对当事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使他能够提高认识、减缓压力。
听取陈述和申辩是约谈机制的重要环节。
从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上讲,它渊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可见,在学生处理约谈机制中,“被听取”是当事学生的权利,“听取”是约谈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
处分决定后的申诉机制。
校内申诉是学生权益救济的首要环节,完善申诉机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扩大申诉受案范围。
《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十条将受案范围局限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
笔者认为,应当扩大学生申诉的受案范围,使其涵盖取消入学资格,纪律处分,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规范学申委的组成。
参照各地及台湾地区的学生申诉实践,笔者认为,对学申委委员的名额、产生办法、性别构成等要有明确规定。
学申委的委员名额应当在各院系、各部门、不同的利益群体中分配,经过选举或推荐产生;学申委的构成中要提高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同时,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医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团,为申诉案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申诉后的诉讼机制。
高校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经在行政法学界取得共识,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此明文规定。
这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此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导致同性质案件在不同地域的处理截然不同,有的进入诉讼程序,有的被拒于法庭之外。
因此,亟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径对高校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同时,对《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亦不能僵化理解。
如果一律将教育维权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势必形成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却欲告无门的局面。
无救济即无权利,公权力处于裸奔状态私权却无力救济,这样的权利只能称为字面意义上的、虚假的权利。
因此,应当有限制地将受教育权案件作为教育行政案件处理,比如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涉及学生身份变更或重大权益的管理事项,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提出行政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