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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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篇一: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院、系:人文学院法律系学科专业:法学学生:白燕学号:指导教师:金博201X年 06月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种举证责任规则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特点着手,对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倒置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努力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Study on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pplication ofmedical disputes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people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and legal awareness and sense of the increase in medical disputes has become all the hot issues of social concern of the medical dispute cases is also a rising trend year by yea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 number of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evidence”to establish a medical infringement disputes in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pplicable rules, this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rules of a certain extent, the balance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in possession of information on the unequal status, some of the patients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expanded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for patients,adding to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burdenof pro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inverted the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proceed,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legal characteristics,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both doctor-patient distribution and other issues made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ssue, and strive to build mutual trust in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order,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edical cause.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the burden of proof; inversion of the burdenof proof目录中文摘要???????????????????????????(Ⅰ)英文摘要???????????????????????????(Ⅱ) 1 绪论???????????????????????????? (1) 2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和特征??????????? (2)2.1举证责任?????????????????????????????? (2)2.1.1一般规则??????????????????????????? (2)2.1.2特殊规则??????????????????????????? (2)2.1.3疑难案件的举证规则?????????????????????? (2)2.2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2)2.3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3)2.3.1损害归属说?????????????????????????? (3)2.3.2危险领域说?????????????????????????? (3)2.3.3盖然说???????????????????????????? (3)2.3.4距离说???????????????????????????? (3)2.4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3)2.4.1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 (3)2.4.2倒置位置上的局部性?????????????????????? (4)2.4.3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 (4)2.4.4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4) 3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3.1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5)3.1.1 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5)3.1.2 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 (5)3.1.3是规范医疗管理秩序的需要??????????????????? (5)3.2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5) 4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7)4.1患方的举证责任??????????????????????????? (7)4.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7)4.2.1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7)4.2.2证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7)4.3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方式和途径?????????????? (8)4.3.1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8)4.3.2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8)4.3.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8)4.3.4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 (9)4.3.5由于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9)4.3.6患者同意接受的实验性临床医疗造成的损害????????????(9) 5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具体适用?????????????(10)5.1原告对于医方具有过错的也负有证明责任????????????????(10)5.2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10)5.3对于较简易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处理方法????????(11)5.4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明效力???????????????????????(12) 6 结语 ???????????????????????????(14)致谢 ?????????????????????????????????(15)注释 ?????????????????????????????????(16)参考文献 ?????????????????????????? (17)篇二: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作者:社旗县人民法院李红歧发布时间:201X-10-19 15:05:33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存在于其中的有关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问题尚有理论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完整版)法律事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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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院系公共管理系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导师准考证号考生身份证号安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二00八年九月一日目录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含义二、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 (3)(一)医疗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二)患者的举证责任(三)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 (5)(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四、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问题的探讨 (7)(一)注意义务—客观过错之一(二)技术规范—客观过错之二(三)采用主观标准会使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五、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 (8)(一)完善医学法律体系(二)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引进“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三)优良的医疗体制的建立(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内容摘要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

因为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了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而患者大部分只是普通百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是医疗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现实地位和举证能力差异的必然选择,对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正确认定医疗纠纷的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关于我国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探讨(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我国学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议。

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举证责任概念最早于清朝末期由日本引入我国,在旧中国举证责任一直被看成提供证据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诉讼法学者们对举证责任概念及其含义的探讨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罗马法初期就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2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后,德国法学家罗僧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说,成为通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害、药害等方面的诉讼日益增多,一些新的理论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应运而生。

3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由此可见,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大陆法系中,“举证责任”基本上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两种。

主观举证责任是指从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

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

客观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如果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相联系,并决定在此状态下如何运用实体法。

这种观点认为,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是一种常态,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然不可避免地要作出裁决,法官在作出裁决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

4英美法系上,举证责任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研究,应当从我国审判制度出发,不能脱离现行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因此,我认为在决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必然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多取决于分配规则。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与证据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与证据


其 仍 不 明确

表示 肯定或者否定 的

视 为对
当事 人 委 托
代理 人 的

代理 人 的承 认 视 为

当事 人 的承 认
示的
当事人 在场 但
对 其 代 理 人 的承认 不 作 否 认 表

视 为 当事 人 的 承 认
( 五 ) 检验

结论


疑似
输液
验的

输血

注射
药物等 引
起 不 良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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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医疗纠纷与举证责任

学位论文-—医疗纠纷与举证责任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及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权利意识的增强促使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当事人据理力争,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之现代医学的局限以及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使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的热点和难点。

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多种因素,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是其重要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本文从医疗纠纷本身着手,通过对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进行分析,及对中外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立法相比较,提出了关于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立法的一些建议。

一医疗纠纷与举证责任概述(一)医疗纠纷概述1.医疗纠纷的概念作为一类纠纷的指称,医疗纠纷并不存在着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学者们对其含义的理解也没有得到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发生的纠纷。

[1]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泛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2]总之,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笔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数量的激增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1999年7月发布的信息表明,近年来医疗方面消费的投诉已成为热点问题。

1996年,中消协受理的医疗投诉月平均数为2.64件,1997年为10.17件,1998年为11.75件,1999年前4个月升至22.25件,三年间增长近10倍。

医疗纠纷激增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医学进步使人类医疗技术涉足空前广泛的领域,医疗事故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加。

二战以后,医疗技术获得大幅度提高,一系列新药物、新技术广泛使用于医疗护理过程中,这也使得医疗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从而导致医疗事故增加。

第二,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及各国法制的逐步健全。

权利意识的增强促使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被害人据理力争,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医疗纠纷的激增使得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讼)不堪重负,难以快速、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医患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因此改革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1]相关案例;瞿某某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其人身损害赔偿案:1994年6月3日,瞿某某的母亲按规定带瞿某某到指定地点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

1994年6月18日,瞿某某父母发现瞿某某左脚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带瞿某某在南京市多家医院诊治。

经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探查,确诊瞿某某为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

1995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193458元及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

审理中,于同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某某的病因做出鉴定结论:瞿某某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

1996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瞿某某病例做出鉴定称:本例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医疗事故范围。

[2]由此就引出了我要谈的问题一、举证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又称证明责任)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

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和热点,在医疗诉讼中,患者方常常因其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而对医疗损害行为无法举证,使得其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等一批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出台,确立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通过加重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而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不对等地位,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范围及构成要件、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的范围()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无过失来分,医疗纠纷可以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曾确有失职行为或技术上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损害结果的存在,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无过失的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没有过失或有诊疗、护理过失,但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及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方面划分,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错,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作为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回事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回事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回事
一、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举证责任,是指提出举证请求的一方,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来显示有
效的法律事实,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这一责任通常在当事人
之间的懊恼内容上进行调节。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也是如此。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其主张的权利,必须拿
出充足的证据来显示有效的法律事实,以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是正确的。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本诉讼中双方的事实提出核对主张,
并承担负有的举证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纠纷纠纷中,都有责任提出充足
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是一种约束当事人行为的重要责任,也是实现公平、公正司
法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也
不能得到有利的审理结果,甚至可能被判定为诉讼失败。

因此,当事人必
须认真遵守和执行举证责任,以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法律义务,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

二、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双方如何承担
1.医院或医生承担举证责任
医院或医生除根据《商业保险法》提供险种条款免除责任外,将举证
责任承担在自己身上的情况下。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举证责任有哪些一、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医疗事故纠纷属于民事责任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的是事实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原告患者通常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由此造成了患者的损害。

然而,由于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专业技术和信息优势,因此医院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医院举证责任的内容1.事实性法律关系的证明:医院应当首先证明其与患者之间确立了医疗合同关系,并在该关系下承担了医疗义务。

2.医疗水平的证明:医院需要提供医疗证据,以证明其的医疗水平符合当时的医疗标准。

医疗证据可以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用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按照正常的医疗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并提供了符合医学科学的治疗方案。

3.过错的证明:如果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医院需要进行真实、全面的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这一过程需要医院提供医疗人员的专业资质、培训记录、操作规范等证据,以证明医院为医务人员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采取了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4.原告自责的证明:如果医院主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医院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原告患者的过错,例如原告患者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史、不听从医嘱等。

5.所需证据的保存:医院有义务保存与纠纷案件有关的医疗记录和其他证据,以供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查阅。

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并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医院举证责任的限制综上所述,医院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医院需要提供与医疗事故相关的事实性法律关系证明、医疗水平证明、医疗过错证明等证据。

然而,医院的举证责任并非无限制的,可能会受到特定情况下的限制。

对于医院来说,保持完整、真实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以及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将有助于更好地履行举证责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思考之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热门下载】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思考之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热门下载】

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思考之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热门下载】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当中,对事故纠纷的解决肯定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

由于这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关于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搜集好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医疗纠纷案件),是指因医疗机构在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等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般理解,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病员(原告)负有证明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责任;而医方(被告)负有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及与病员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为完成举证责任,病员多以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而医方均以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基本上根据其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有的法官即使感到鉴定结论有失偏颇,但很找出其他盖然性更高的证据,于是只得根据鉴定结论下判,造成鉴定结论决定判决结果的局面,形成审判权变相的转到医学会的尴尬局面。

法[2003]20号通知明确法院在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因此,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通过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根据民法的原则解决该类纠纷。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

但是,医疗纠纷案件千差万别、绝少雷同,其中的证明责任,绝非仅有以上几个方面,也绝非一律机械的适用上述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3篇)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医疗领域,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涉及医疗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医疗领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医疗领域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医疗领域,举证责任主要涉及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2. 举证责任的意义(1)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助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明确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三、医疗领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

3.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患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对自己主张的损害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包括:①医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实;②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的事实;③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包括:①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②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③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④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一、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划分标准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划分的标准如下:1、举证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如果主张医方开处的药单或者治疗方案,不仅没有治疗效果,反而可能会加深患者的病情,此时,对于患者家属一方而言要举证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确实比较困难,故法律规定医院方要自证清白,即医方要有证据证明自身开处的药单或者治疗方案是符合医疗规定的,患者的死亡是其他原因导致与本医院无直接上的因果联系。

2、但是如果患者家属要主张医疗费用等经济性赔偿的,则要患者家属自行主张和举证,向法院提交医疗收费的发票,误工费,营养费,抚恤费,死亡的丧葬费等详细的费用支出。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在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对自己受损害的事实等进行举证,医疗机构则需要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若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产⽣的纠纷越来越多,造成很多社会事件的出现,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医疗事故出现与医护⼈员不良的职业道德有关,医疗事故纠纷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就⾯临举证的问题,那么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为;3、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疗过失⾏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

在现有的医疗服务⽔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所知,有时甚⾄连医务⼈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员有⽆过失⽐较困难。

⾄于医疗过失⾏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员运⽤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普通患者是⽆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的。

为平衡当事⼈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的⽴法宗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由法官实⾏推定。

受害⼈只要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

证明成⽴,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中。

而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最终败诉,其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近年来围绕医疗纠纷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论较大。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施)。

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告(患者)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医院)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负担举证责任,为近年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下面笔者拟从一则案例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一浅显的探讨。

2000年4月,安徽省蒙城县的周女士参加了所在市的无偿献血活动,但是血检证明周女士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她在经过一系列的询问、检查后找到了唯一可以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能:1995年2月周女士临产后曾接受过一家医院的输血,在排除了性传播、母婴传播等因素后,她怀疑问题出在所输的血液中。

于是周女士找到了这家医院,但是医院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女士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女士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但这对于一个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人来说是何等的困难,而且她也无权从院方获知病历的内容。

最终周女士因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败诉,遭受到工作和生活双重打击的她只能将“苦”咽到心里。

像周女士这样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多,他们往往因为举证不能或无权获知病例信息而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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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法学N071 金燕青
摘要:2002 年4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这项新规的最大创新在于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仅为广大医疗患者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完善及医疗人员责任感的提高,
同时有利于落实医患之间的公平公正性。

关键词: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医患者
近几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机构的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国内外许多高科技技术的引进与注入使得医疗水平达到了一定得先进阶段,但是不可否认,在医患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矛盾的,老百姓心目中就医难看病难的疑云不散,反而有加重趋势,许多专业医护人员的眼里有的并不是当初宣誓时的生命为重,金钱对他们来说在某些方面来的更重要些。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提出
就在这一复杂状况下,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明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及完善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的方面做出了具体而又全新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被告有责任和义务为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为老百姓打官司取证难扫清了障碍,同时明文规定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1】。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特殊。

原本《民法通则》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 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必须提出证据, 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 或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但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 举证责任的分担显得尤为重要。

它关系到此类诉讼中, 患方和医方应分别对哪些事实进行举证, 以及谁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众所周知,医疗行为的需要和传统习惯决定了由医疗机构保存各种医疗资料和档案, 使得患方收集证据的能力与医方比较处于弱势,所以,为确保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规定》第4条第8点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

由此可见, 我国对医疗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医疗机构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 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导致患者的损害, 否则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在法理上称之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公正的做出判决,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一定层面上维护了患者的利益1
1引注:1、法制与社会2007-8(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例
在当今医疗事故频发、医患矛盾激化、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 该解释的颁布对于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缓和医患冲突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医疗事故案件不能公平解决,老百姓的呼声和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通过一种公平的手段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种有利于老百姓的手段。

首先,在我国医疗过程中患者虽有一定的参与权,但主要是在医生的指导下执行医生的诊疗方案,患者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长期以来,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并不平等。

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被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接受者,常常得不到病历,也看不到相关的治疗记录。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在没有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之前,对自己的疾病和治疗情况掌握甚少,一旦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举证的难度非常大,更何况某些医院还存在隐匿病例、销毁病历的情形。

在此制度下,即使患者及家属看不到病历也没有关系,因为医院一般都会被要求出示病历记录证明自己是否无过错;患者也不用担心病历是否会被销毁、丢失、隐匿,因为医院若无法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就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仍要承担责任。

其次,在我国患者在证据搜集方面处于弱势,一方面而言传统意识的影响,中国公民几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在中国普通老百姓对于哪些证据是可用,哪些证据是不可用及应该如何搜集证据的概念是模糊的。

因此,一旦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患者进行举证就非常困难。

所以,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保护患者,实现实质公平是必要的。

最后,作为普通患者,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

因为虽然从本质上说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是平等的,但由于双方在知识结构、信息量的占有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决定了他们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对医疗知识这种专业性极强的知识的了解程度必然低于作为专业人士的医护人员,患者对于病情的发生发展以及损害产生的原因,损害造成的后果的了解也是有限的。

因此,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合适且必要的。

三、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对医疗机构来说也存在有利面
虽然有医疗人士认为新规定的实施必然会加大医疗机构的举证困难,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事业发展,同时也会因风险的转嫁而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增加和一些疑难重症等疾病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3】。

但是,医学的发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如果没有举证责任的束缚,医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病人来发展风险医疗技术。

那么必然的后果就是牺牲很多不必要的生命来换取医学的发展。

如果以发展医学为借口践踏人的生命,如果将医学的发展置于漠视公民的生命基础之上,那么医学的发展也没有任何意义可言。

因此,尽管举证责任倒置客观上从某种意义而言限制了医学发展,但其存在还是合理且必要的。

其次,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建立,医疗单位在进行医疗行为必然会更加细致,以求最大化减少失误,并且会加强自身的医疗服务水平。

这些年由于物质、金钱的诱惑及医疗人员的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倒置部分医疗人员见利忘义,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转换到医院,有利于医院加强制度管理,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因为若不如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单位如果不能提出有利证据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而且,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鉴于事故争议中患者无法掌握第一手病例资料,加上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行业,病人的病历有医院负责保管,患者很难接触到病例,即使接触
3、农村医药报(汉)/2008 年/3 月/7 日/ 第A05版
到了也由于其专业性,患者根本就不懂,医患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医患之间在举证地位上悬殊太大。

患者对医生的医疗行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处于经常性的知情弱势地位,所以必须用法律来平衡二者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并不是有意为难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是从举证能力大小考虑,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让举证能力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如果医院能对新《规定》有一个充分的,全面的认识,深刻理解医疗事故的认定原则以及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那么在新形势新要求的面前就能应对自如,做到游刃有余,就能在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例子:病患家属因缺乏对医疗专业知识的了解,而医务人员为谋取某些不正当的利益强开强卖非对症的药物,也许小问题是对患者身体不适,可是到了大问题的时候就有可能是生命的终结,更甚者存在医疗人员过失导致病患死亡,然后擅自将尸体火化,而医护人员救治不力或延误导致患者情况恶化也不在少数,也许我们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我们在消极的遵守法律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该在具备专业的知识下提升自己的个人素质,在道德上给自己一个平台,那么法律就只会成为一个触及不到的框架,因为我们的利益与权利没有因为某部法律的出台而受到限制,而这样的社会大概就是每个领导人所期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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