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地方组织法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4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B.市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C.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D.乡级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召集正确答案:A解析:A选项,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项正确;B选项,地方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选项错误;C选项,县级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选项错误;D选项,乡级没有人大常委会,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宪法学2.某市政府将要设立一个新的工作部门,有权做出批准设立决定的是( )。
A.市政府B.省政府C.市人大D.国务院正确答案:B解析:政府部门的设立记住一个口诀“找爷爷”,即市政府设立部门就找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设立部门就找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设立部门就找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B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宪法学3.甲省下辖乙县,该县要下设区公所,关于区公所的设立的批准主体是( )。
A.甲省政府B.甲省人大C.乙县政府D.乙县人大正确答案:A解析:派出机关设立的决定主体口诀“找爷爷”,故乙县下设区公所,要找甲省政府批准,故A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宪法学4.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期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省高院副院长每届任期五年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C.市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正确答案:B解析: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任期,记住口诀“一把手五年,大法官(大检察官)两届”,故A选项错误,因为副院长不是“一把手”,不受任期五年限制;B 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C 选项错误,市检察长不是“大检察官”,只有任期五年,没有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限制;D选项错误,副检察长既没有任期五年限制,也没有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限制。
地方组织法解读
地方组织法解读1.引言1.1 概述概述地方组织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它在地方政府组织和运行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对地方组织法进行解读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地方组织法主要涉及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责分工,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地方组织法的解读,可以更好地了解地方政府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地方组织法的解读。
首先,介绍地方组织法的背景和起源,包括该法律的制定目的和背景情况等。
接着,将详细解析地方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行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合作与协调等方面。
最后,通过对地方组织法的总结和思考,探讨其对地方政府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意义。
地方组织法作为地方政府组织和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公共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它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当今社会,地方组织法的解读和研究已经成为政治法学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通过深入研究和理解地方组织法,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地方政府的职能和任务,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总之,地方组织法作为一项关乎地方政府运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其解读和理解对于加强地方政府能力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地方组织法的详细分析和讨论,希望读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该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要点,为地方政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是指整篇文章所采用的组织方式和布局,它是为了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在概述中,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地方组织法的背景和作用,引起读者的兴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管,规划,建筑经济法—统计,土地管理,标准化,税收征收管理,预算,审计,节约能源,采购,反垄断社会法—残疾人保障,矿山安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合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法的形式——7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公约。
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4层含义:1制定机关的性质级别,2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
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
分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普遍性)和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具体)。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省人大及常委会,2自治州、县、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的条例均报省级批。
部门规章—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政府高于较大市政府。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建设法主体。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财产关系。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法人分企业法人(应工商登记)和非企业法人(行政、事业、社团)。
有独立经费机关成立日就有资格。
事业、团体需办理登记应核准后具有;不需要的,成立日就有。
建设单位指挥部无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作用:基本主体;确立了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
代理特征:1权限范围内,2以被代理人名义,3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若仅仅传达当事人的意思,则不叫代理。
代理人请客,也不叫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
代理各方均有权取消委托,不需对方同意。
转托代理应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紧急情况下,除外。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称复代理。
其他人为复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特殊要件:1存在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2须本人有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
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组织法.doc
地方组织法下面是有关于地方组织法,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地方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批准农业、手工业的生产计划,决定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具体计划;(四)规划公共事业;(五)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六)审查财政收支;(七)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关键字】监督浅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根底、最重要和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职权。
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影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和整个国家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也直接影响地方人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不断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民主法制进程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源和特点。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地方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赋予的神圣权力,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强制性权力,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这就表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具有权威性。
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同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它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它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二是具有强制性。
正由于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而不按照某个领导的意志进行,因此被监督者必须严肃认真的接受监督;三是具有人民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国家权力的监督本质上就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这种监督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四项原则。
XX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32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50题)1.【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
A.首长责任制B.民主集中制C.分工协作制D.议行合一制正确答案:B2.【判断题】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正确答案:正确3.【判断题】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正确答案:正确4.【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正确答案:D5.【判断题】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确答案:正确6.【判断题】在我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大型宗教团体可以受国外势力的领导。
正确答案:错误7.【单选题】现行宪法经过2018 年第五次修改,规定了( )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A.中国共产党领导B.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民主党派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工人、农民阶级正确答案:A8.【单选题】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
宪法知识点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而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宪法》第116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法律种类及名称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法律种类及名称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重要的有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中国法律共分为七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7.反分裂国家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民法商法类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2.中华人民共......余下全文>>中国法律有哪些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人大)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辅导材料
(人大)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辅导材料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政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一、现行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年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重新制定的新宪法。
二十多年来,先后四次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
总的来看,现行宪法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对于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作用。
(一)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立国基石),也是现行宪法体现的原则性。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我们党的主张,又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也是现行宪法包括四个宪法修正案能够立得好、站得住的四根支柱。
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特别是通过第三次和第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先后确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两次与时俱进,对于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项基本原则怎样写入宪法?当年在起草现行宪法的过程中,曾经有过两个方案:一是直接写入宪法条文,二是在宪法序言中阐述。
2022年宪法知识测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2年宪法知识测试题题库及答案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据此可知,这里不包括乡镇的人大代表。
选项B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选项C错误。
《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要受到上级审计机关及国务院总理的领导。
选项D错误。
《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因此,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但进行一般礼仪性的国事活动,如对外出访,则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易混淆出错的人大常识性用语辨析
易混淆出错的人大常识性用语辨析作者:梁厚能来源:《人大研究》2022年第08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广泛,法律性强、程序性强、规范性强,易混淆,不易掌握,在人大工作或新闻报道中,稍不注意就会出现用语错误,闹出笑话。
笔者根据二十三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与研究,将易混淆、易出错的若干常识性用语厘定,并一一予以辨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人大是监督机关?正确的说法是: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职权。
其依据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
条文不再赘述。
此外,还有人说“人大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也是不对的。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大主任?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它的常设机构是常务委员会。
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两个机构。
所以不能将人大常委会主任,简称为“人大主任”。
三、人大常委?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没有常委一职,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常委一职。
所以,将人大常委会委员简称为人大常委,是错误的。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平时工作中,在人大系统工作的同志习惯将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简称为主任。
大家都知道不规范,但却习以为常了。
在此个人建议,平时工作中,在口头上仍按习惯称为主任,但在正式公文里还是按规范称呼为“主任委员”。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地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有的人以此类推,认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地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笔者还经常听一些人在会上说:“州人大是湘西自治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个人认为,以上表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规范的表述应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依据为地方组织法第二条)“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湘西自治州国家权力机关。
”此外,还有一种说法,在此也分析一下。
我国宪法相关法是指什么
我国宪法相关法是指什么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我国宪法相关法是指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
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反分裂国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
▲六级法律位阶1.根本法律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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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警告
(二)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四)人身罚(自由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四)听证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
(二)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
(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釆取的措
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一)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适当原则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4.复核。5.下达处罚决定书。6.依法当场收缴罚款。7.依法出具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罚款。8.备案。
(三)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
(2)—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2、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能力
3、行政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形
(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二)简易程序
(二)行政复议审查
(三)行政复议期限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赔偿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四)禁止谋利原则
(五)权利救济原则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十八大报告
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处罚不服,可以进行起诉和复议;而对处分不服,一般是不可以。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4.处罚的种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从种类上说主要有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类,而人身罚是刑罚的重点。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同、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但重点绝不在人身罚,因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要轻得多。5.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6.处罚的作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对违法者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
四、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
五、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维持判决、撤销决定、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国家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范围
(二)侵犯财产权的范围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追偿
五、国家赔偿方式、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3、申请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三)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四、行政复议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申请期限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一般程序
(1)实施前报告批准
(2)确定实施人员
(3)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权利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处罚的主体一般属于外部行政主体;处分的主体一般是内部行政主体。
(2)制裁的对象不同;处罚对象与处罚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处分对象与处分主体存在隶属关系;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有罚款、拘留等;而处分没有。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处分所依据的要高。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1 )申请的方式
(2)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3)申请的处理
2、审查与决定程序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
(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 )决定程序
3、期限
4、听证程序
5、变更与延续程序
6、特别程序
7、行政许可收费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方式
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的区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3、当场釆取强制措施程序
4、查封、扣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