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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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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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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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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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审批制改为申报备案制
1、新办法的核心内容:审批制――申报备案制
即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由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即可税前扣队,无需审批。
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扣除。其中:清单申报的范围大致与原规定的允许企业 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相同,而专项申报则大致与原规定的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范围相同。
2、申报制对纳税人的要求:
如实申报责任,否则面临虚假申报的偷税处罚风险。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保存完整的报损资料以备税务检查或评估。
3、税务机关
程序性管理 符合性审核 损失扣除评估管理
申报备案扣除制度:明晰了税企业责任、降低税务征管风 险、提高了执法效率,加大了企业责任、对企业财务核算和 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法定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1、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年的债权--
21条
2、三年以年的应收款且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
的--32条 3、1年以上单笔金额较小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已
作为损失处理――24条 4、关联单位之间的借款、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
――45条 5、未到期尚未摊余的无形资产损失--38条
实际资产扣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 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但符合57 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各项申报的范围
1、清单申报的范围:
1.1第9条清单申报的例举事项 1.2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发生损失由总 机构进行汇总时,其分支机构上报给总机构的 损失总机构要进行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的范围 2.1清单申报以外的损失都要进行专项申报; 2.2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均要进行专项申报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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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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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定义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灾难、事故、自然原因、经营风险等而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货物的损失、应收账款的减值等。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1. 损失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以确认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损失必须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不能与非经营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3. 损失在记账和计算时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损失必须具备证明材料,例如有关的报告、鉴定书、保险理赔凭证等。
5. 损失必须属于无法恢复或没有明确恢复时间的情况,不能包括那些可以通过索赔、保险理赔或其他手段追回的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1. 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相关栏目填报资产损失的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所申报的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损失金额和准确性。
3.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认定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或申诉等方式提出质疑和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
4. 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应记录和备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以备后续审计或查档之需。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合规辅导、限制申报项目等。
七、总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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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受资产损失,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中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
一、背景和意义资产损失的发生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风险,但也是无法避免的。
过去,企业遭受的资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税务部门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减税利好,缓解经营压力。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
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办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物损失。
在确认资产损失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和确认,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资产损失进行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限额视企业的情况而异,并需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规定了相应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资产损失的发生原因、计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税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准或者打回处理。
六、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fed47c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d.png)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产损失,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统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
公司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系统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能够为公司系统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资产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部份或者全部实质性灭失,或者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赋予处罚的工作。
本办法所说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并且希翼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办法所说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企业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由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战争、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原则。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法定程序原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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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因产生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技术风险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资产价值减少的情况下,为保持企业的稳定经营而进行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对企业来说,资产是其核心财富之一,资产的减少可能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小影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资产损失的扣除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损失的具体扣除范围和管理要求。
下面,我们来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一些解读和分析。
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资产损失扣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企业资产减值损失;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社会发展带来的技术风险给企业带来的资产减值损失;3、因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从上述范围来看,资产减值主要是由企业外部因素导致的,有些因素是企业可以预见的(如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些因素是企业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但不管是可以预见还是不可预见的因素,企业都应该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以减少和避免资产减值的发生。
二、资产损失扣除时间和金额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资产损失应当在当期费用中扣除,并且不得采取逐年实现。
也就是说,在企业核算损失时,应当在当期核算,并在当期抵扣。
此外,资产损失扣除的金额应当不超过资产原值的10%,企业应当对扣除的资产减值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并做出相应的记录。
如果企业无法进行准确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合理把握,遵守相关税法规定。
三、管理要求为了保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1、建立资产减值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资产减值风险;2、建立资产减值核算和扣除制度,明确资产减值扣除程序和标准;3、建立完善的资产减值记录和台账,及时反映资产减值情况,并定期进行清理、审核和备查;4、依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并填写相关报表,做好相关凭证和资料的保存和备查。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办法】资产损失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办法】资产损失](https://img.taocdn.com/s3/m/09196c4c5022aaea988f0f3c.png)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办法】资产损失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办法1 目的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明晰职责程序,现根据国家相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范围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外汇交易损失等。
本办法所列主要为我司所涉及的各种资产损失。
2.1 坏帐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确认。
确定坏帐损失的主要标准是: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市场变化,债务单位撤消;或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2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必须根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以及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予以确认,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发生报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等,经质检、设备、技术中心等部门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在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车辆、锅炉等国家另有行业规定的资产毁损、报废的,从其规定。
2.3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确认为资产损失。
3 按资产损失性质分为四大类:3.1 工艺允许或有相关规定属正常范围的报损;3.2 市场退回,属呆滞积压报损的;3.3 新品研发、制造、小改小革类,试验失败的;3.4 其它类(除前述以外的各种损失)。
4 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程序处理:4.1 由资产管理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事实及原因,并交分管签署意见。
4.2 由质检、设备、等专业部门提出检验意见及对损失原因作出技术签定。
资产损失及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及报废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1439ca4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0.png)
资产损失及报废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护企业的资产,并对资产损失及报废进行有效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运营本钱,特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内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可计量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3. 定义3.1 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受到偷窃、损坏、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价值减少或无法回收的情况。
3.2 资产报废:指企业决议将已使用或已实现使用寿命的资产从账务和财务管理中予以删除的行为。
3.3 资产管理部门:指负责资产采购、登记、核实、报废等工作的特地部门。
4. 资产管理4.1 资产登记 4.1.1 全部资产必需登记入账,并建立认真的资产档案,包含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4.1.2 资产登记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4.1.3 资产移交、借出、报废等情况应及时更新登记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4.2 资产盘点 4.2.1 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盘点。
4.2.2 盘点工作应由特地的盘点小组完成,盘点时应有相关资产证照和资产保管人参加。
4.2.3 盘点结果应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现差别应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4.3 资产维护和修理与保养 4.3.1 资产保管人应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资产的良好状态和有效使用寿命。
4.3.2 维护和修理和保养工作应记录在资产档案中,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包含维护和修理时间、方式、费用等信息。
4.4 资产归还和调拨 4.4.1 资产借出时,应与借用部门签订资产借用协议,并在协议到期或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4.4.2 资产调拨应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记录在资产档案中,包含资产名称、数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调拨原因等信息。
5. 资产报废管理5.1 资产报废程序 5.1.1 资产报废应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
5.1.2 资产报废申请表应包含资产名称、型号、编号、报废原因、报废方式等信息。
资产损失和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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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和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资产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在资产发生事实损失时,对其账面余额及相应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集团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
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两方面信息、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综合判断。
如果公司综合判断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如果公司判定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允许转回。
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时,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还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申报,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并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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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3、申报范围的划分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 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 生的损失。
2、特殊情况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 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的, 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1、申报方法: 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申报方式
1、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清单申报 2、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3、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五、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货币资产损失
现金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4、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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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固定资产
非泉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临盆性生物质产
权益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
要点: 企业具有或控制 经营办理举动相关
二、资产损失的概念
实际
资产损失
资产
落
损失落
企业在实际措置、让渡资产 历程中产生的公道损失落
在其实际产生且会计上已作 损失落措置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 资产损失落
企业虽未实际措置、让渡, 但合适《通知》[财税〔2021〕 57号文]和本举措划定前提计 较确认的损失落
七、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
被盗损失落=帐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补偿金额
固定资产
被盗损失落
1、固定资产计税根底相关资料;
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纪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了案的证实材料
;
3、触及责任补偿的,应有补偿责任的认定及补偿情景的申明等。
损失落金额=工程工程投资账面价值-残值后
在建工程 停建报废损失落
证据材料
1、工程工程投资账面价值一定凭据; 2、工程工程停建启事申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启事停建、报废的工程工程和因天然灾害和
不测事件停建、报废的工程工程,应出具专业手艺判定
定见和责任认定、补偿情景的申明等。
八、未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落=变卖价值-帐面净值
1、典质合同或和谈书; 证据资料 2、拍卖或变卖证实、清单;
3、触及责任人补偿的,理当有补偿情景申明; 4、该项损失落数额较大年夜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 税成本10%以上,或削减昔时应纳税所得、增加吃亏 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手艺判定定见或法定天资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呈报等。
六、存货损失的确认
存货被盗损失落=计税成本-保险理赔-责任人补偿金额
资产损失办法新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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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产损失扣除办法风趣解读新法伊始,资产损失扣除办法诸文迭出,一夜春风至,公告扑面来,究有何区别,且听在下弹唱一曲,端的好听坏听,全凭诸位看客斟酌,黑体字公告,红体字旧办法,兰体字未作废的财税57号文,绿体字就是咱家的独门秘决。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表述更精密,只依据所得税法、征管法及57号文,旧办法的“等”字取消,堵塞了变通渠道,但这种绝对主义的表述方法不妥,如果今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难道还要废除公告再出又一公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取消了旧办法“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本就是个错误的表述,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同样是可以扣除的嘛!用于经营管理活动本就表明了与企业收入是有关的,新办法对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解除了一些人认为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的理念,另外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旧办法不包括无形资产是个失误,其实各地在后续管理中都默认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的观念,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岂能固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扣除,而无形资产不可以扣?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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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结算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显然,遵循不同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中,会产生不同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资产损失仅仅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前扣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辅之于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等进行具体判断和确认。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这一原则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外,25号公告再次加以强调。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
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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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业务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公司或公司上级单位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工作;(四)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XXX是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公司资产损失涉及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将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数额及处理意见报公司XXX。
第十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发生的或可预见将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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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1、基本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1)一般情况: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特殊情况: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 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 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 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 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法定 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 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 57号文]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 算确认的损失
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 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 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 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不论哪种资产损失,均强调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性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及预付款项 各类垫款 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存货
固定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权益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 股权性投资
要点: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经营管理活动相关
二、实际处置、转让资产 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 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一部分 主要变化
7、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1)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 年度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 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二部分 具体规定
一、资产的概念
资产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采取专项申报 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4、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扣除(11条) 主管税务机关
清单申报
总机构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 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 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 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3、申报范围的划分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 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 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 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
5、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1)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 (2)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 支出不能扣除。
6、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 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 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主要变化
1、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 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 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 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自行申报扣除 审批扣除
申报制
3、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 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一部分 主要变化
4、增加了总分机构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申报。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1、申报方法: 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申报方式
1、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清单申报 2、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
3、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1、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7、对企业的要求 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 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 务机关检查。
五、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证据
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 书面文件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上报
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
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
5、 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的申报
企业
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
通知
相关税务机关
6、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申报
四、资产损失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