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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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考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考试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以及
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各项考试工作纪律。

二、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科目二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进行考
试和监考。

三、严禁考“人情试”、“关系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严格落实车管所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维护考点考试工作
的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工作规范进行。

五、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并检查工作人员着装和
胸卡,监督检查每个岗位工作正常进行。

六、及时、妥善处理考点突发事件,接受考生的现场投诉,超
出解释权限的应向上级领导或监控中心汇报。

七、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每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驾校考试场验收制度

驾校考试场验收制度

考试场管理制度一、设置公告栏,张贴学员场地考试计划单。

二、建立考试异常业务台账和车辆、设备故障维修日志,并于月底汇总上报。

三、建立例会制度。

每月初在考试中心召开由考试场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的例会,观看异常业务录像回放,研讨下一月考试工作。

四、考试中如遇系统误报及车辆、设备出现故障,首先报告巡场民警,并于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考试。

五、切实增强考试场微机员及教练员的责任感,及时发现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系统误报或考试异常情况,并报告巡场民警和考试场领导。

六、考试场工作人员必须远离非法中介,严禁与二道贩子产生任何形式的关联。

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全程播放,各项便民设施齐全。

八、考试场必须端正服务态度,维护考试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九、对因服务态度不佳、车辆及设备故障、信息无法上传等引起学员上访投诉、媒体炒作的考试场,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提档人数直至停止考试。

考试场工作纪律一、考试场所属教练员、微机员必须严格执行支队各项规章制度。

二、教练员、微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场规定的操作程序去做。

四、教练员、微机员不得参与各驾校的招生及考试活动。

五、教练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教练车开出考试线路。

六、注重自身形象,文明用语,文明教练。

七、做好考试保障工作,工作中要认真遵守考试纪律服从指挥。

九个严禁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推动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6年3月21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精编版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精编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规范(GA1029_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规范(GA1029_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ICS 35.240R 80GA 1029—2012代替GA/T 845-200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Layout specifications for driving test fields and facilities2012 – 11 – 23发布 2013 – 01 -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I 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场地设置一般要求25 科目一考试场地设置36 科目二考试场地设置要素47 科目二考试路线布置与平面设计58 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69 场地基础设施1510 科目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17附录A(资料性附录)场地运行车辆容量和场地期望考试人次计算方法18言前本标准中第1章、5.2.1、5.2.2、6.2、7.3、第8章、9.1、9.2.1、9.2.2、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845-200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与GA/T 845-200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科目一考试场地设置”(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考试车型”(见6.2,2009年版的第6.2条。

);——增加了“考试项目设置原则”(见8.1);——增加了“小型汽车倒车入库”(见8.2);——增加了“桩考”(见8.3);——增加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见8.4);——增加了“侧方停车”(见8.5);——增加了“通过单边桥”(见8.6);——增加了“曲线行驶”(见8.7);——增加了“直角转弯”(见8.8);——增加了“通过限宽门”(见8.9);——增加了“通过连续障碍”(见8.10);——增加了“起伏路行驶”(见8.11);——增加了“窄路掉头”(见8.12);——增加了“模拟隧道”(见8.13);——增加了“模拟连续急弯山区路”(见8.14);——增加了“模拟高速公路”(见8.15);——增加了“模拟雨(雾)天湿滑路面”(见8.16);——增加了“模拟紧急情况处置”(见8.17);——修改了“场地电力与照明、场地智能信息系统”(见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第10章。

科二模拟场规章制度

科二模拟场规章制度

科二模拟场规章制度一、考试时间及地点1. 科二考试时间为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考试时间为40分钟。

2. 考试地点为指定的科二模拟考试场,考生在考试前需到考试场报到。

二、考试须知1. 考生须准备好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2. 考生需穿着合适的服装,不能穿拖鞋、高跟鞋等不便于驾驶操控的鞋子。

3. 考生需按照考试场的指导安排,依次完成各项考试项目,不能擅自更改考试顺序或中途离开考场。

三、考试车辆及器材1. 考试车辆为规定的汽车驾驶学校用车,考生不得自行携带其他车辆参加考试。

2. 考试车辆需经过仔细检查,确保各项功能正常,安全性能良好。

3. 考试器材包括灭火器、车头车尾指示牌、车档标、倒车镜等,考生需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四、科目考试内容1. 起步、停车,考核考生的起步技巧和停车技能。

2. 直线行驶,考核考生的转向控制、速度控制和车道保持能力。

3. 左转弯、右转弯,考核考生的转向灵活性和转弯角度控制。

4. 直角转弯、曲线行驶,考核考生的车辆控制能力和路面适应能力。

5. 紧急制动、泊车入位,考核考生的紧急应变能力和泊车技能。

五、考试评分标准1. 起步、停车,评分侧重于起步平稳、停车准确。

2. 直线行驶,评分侧重于车辆稳定、速度适中。

3. 左转弯、右转弯,评分侧重于转向角度、车速控制。

4. 直角转弯、曲线行驶,评分侧重于转向灵活、线路准确。

5. 紧急制动、泊车入位,评分侧重于反应迅速、泊车平稳。

六、考试注意事项1.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需保持冷静,按规定完成各项考试项目。

2. 考生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3. 考生需保持车距,注意观察前方和侧后方的车辆动态。

4. 考生需密切配合考试员指挥,听从指令操作车辆。

七、违规处理办法1.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失误,将扣除相应分数。

2. 考生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如碰撞障碍物、危险驾驶等,将判定为不合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原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原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有关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体现驾驶人考试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确实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考试员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一)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泉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

3、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

4、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

5、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

6、其它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二)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止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不按规定当场签署意见并公布考试成绩的;2、刁难、训斥考生的;3、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二、驾驶人培训机构纪律规定驾驶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暂停受理该培训机构驾驶人所有科目为期三个月考试预约业务,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1、利用学员考试机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所谓“攻关费”等其他费用的;2、发现本机构教练员违规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制止且没有对教练员进行严肃处理的;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教练员纪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其列入黑名单信息库,取消其招收学员的资格,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1、学员考试时,向学员收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它费用”)的;2、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学员纪律规定学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按照规定取消考试的各科目成绩。

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考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考试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以及交
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各项考试工作纪律。

二、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科目二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进行考试
和监考。

三、严禁考“人情试”、“关系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严格落实车管所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维护考点考试工作
的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工作规范进行。

五、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并检查工作人员着装和
胸卡,监督检查每个岗位工作正常进行。

六、及时、妥善处理考点突发事件,接受考生的现场投诉,超
出解释权限的应向上级领导或监控中心汇报。

七、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每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7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配套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以下简称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弥补自身考试资源不足,依托社会力量建设,按规定程序进行租用,并对其实施管理的汽车类(除C3、C4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

第三条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第四条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全省考场的验收、使用审批和定期检查,并对全省考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考场日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考场需求,负责租用、管理考场,并对考场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条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

第六条考场租用规划报总队备案后,由支队连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租用程序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支队(大队)作为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并按要求依法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定期支付租金,不得无偿使用考场。

第二章考场建设标准第八条考场建设要求:(一)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拥有合法的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目二考场建设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0亩,科目三考场考试道路的使用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考场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三)考场用地应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四)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五)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并具有安防设备、人员和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六)考场应配备满足考试需求的考试车辆,小型汽车考试车型应包含C1、C2,大型汽车考场至少应能满足A1、A3、B2三种车型考试;(七)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八)考场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GA/T845—2009),结合我市驾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

第三条我市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本标准建设。

第二章考场建设要求第四条考场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

第五条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具有安防设备和人员、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

(一)设置咨询导办服务岗,配备急救人员和保安人员。

(二)配备应急电源,设置紧急出口或应急通道。

(三)停车区设置规,标志标线齐全。

(四)候考区应当安装供候考人员等候的座椅,提供饮水机、茶水、急救药品、急救包、免费存包柜、充电器、便民伞、消防设施、免费WIFI等便民服务设施,安装交通安全宣传设施设备,播放设备的屏幕不得小于56英寸。

(五)设置监督专用视频窗口,屏幕不得小于56英寸;设置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目、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片、警号、考试工作纪律等公示栏。

第六条科目一考场场地要求:(一)考场用地必须合法。

(二)考试机位不少于30台(考位单位面积不少于2.0㎡)。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考台数量比不小于1: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5㎡;候考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2㎡;待考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1.5㎡;计算机考室、登录室面积不小于考台数×2㎡;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面积不小于考台数×1㎡。

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

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

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一、考试规章制度1. 考试地点(1) 考试地点为教学楼或者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开放。

(2) 考试时,考生需根据考试通知单上的考试地点和座位进行入座。

(3) 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需上厕所,需事先向监考人员请假,并在监考人员的带领下前往厕所。

2. 考试时间(1) 考试时间为标准时间,考试期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2) 考试开始后10分钟内迟到的考生可以入场,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3) 考试结束后不得提前交卷,迟交卷将被扣除一定分数。

3. 考试制度(1) 考试期间仅准许携带文具、考试用具、水杯等必要物品入场,禁止携带任何通讯设备或其他非考试用品。

(2) 考生在考试前需自行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给监考人员保管,并在考试结束拿回。

(3) 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流、抄袭、以及伪造考卷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

4. 考试流程(1) 考试前,监考人员会对考生身份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场。

(2)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会宣布考试开始,并在考试过程中及时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3)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会宣布考试结束,并统一收回考卷。

二、纪律要求1. 考试中的纪律要求(1) 考试期间,考生需保持安静,不得张扬或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2) 考试中不得翻阅课本、笔记、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资料。

(3) 考试期间严禁作弊、抄袭、逃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2. 考试后的纪律要求(1) 考试结束后,考生需主动交卷,并离开考场。

(2)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聚集,以免疑似讨论考题。

(3) 考试结束后,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离考场。

3. 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在档案中。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考生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留校察看,取消奖助学金资格等。

综上所述,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是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精编版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精编版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845—2009),结合我市驾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地)。

第三条我市新建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本标准建设。

第二章考场建设要求第四条考场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

第五条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具有安防设备和人员、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

(一)设置咨询导办服务岗,配备急救人员和保安人员。

(二)配备应急电源,设置紧急出口或应急通道。

(三)停车区设置规范,标志标线齐全。

(四)候考区应当安装供候考人员等候的座椅,提供饮水机、茶水、急救药品、急救包、免费存包柜、充电器、便民伞、消防设施、免费WIFI等便民服务设施,安装交通安全宣传设施设备,播放设备的屏幕不得小于56英寸。

(五)设置监督专用视频窗口,屏幕不得小于56英寸;设置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目、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片、警号、考试工作纪律等公示栏。

第六条科目一考场场地要求:(一)考场用地必须合法。

(二)考试机位不少于30台(考位单位面积不少于2.0㎡)。

(三)停车区车位数量与考台数量比不小于1:1(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不小于30㎡);综合服务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5㎡;候考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2㎡;待考区面积不小于考台数×1.5㎡;计算机考室、登录室面积不小于考台数×2㎡;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面积不小于考台数×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科二候考大厅规章制度

科二候考大厅规章制度

科二候考大厅规章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科二候考大厅安全、秩序和效率,提高科二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考试时段1. 科二候考大厅按照考试时段分为上午考试和下午考试。

上午考试时段为8:00-12:00,下午考试时段为13:00-17:00。

2. 考生需按照预约时间在相应时段前30分钟到达候考大厅,逾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试准备1. 考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预约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候考大厅。

2. 考生需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短裤、拖鞋等不符合规范的服装进入考场。

3.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通讯工具、食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

四、考试流程1. 考生按照工作人员指引,依次进入考场,接受身份核验和安检。

2. 考生在指定座位上就座,等待考试开始。

3. 考试开始后,考生需按照考试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完成考试内容。

4. 考试结束后,考生需主动提交答卷,离开考场。

五、考场秩序1. 考生需遵守考场秩序,不得交头接耳、抄袭作弊、交流答案等违规行为。

2. 考生需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影响他人考试。

3. 考生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如需临时离开必须事先向监考人员请假。

六、考试纪律1. 考生需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违反考试规章制度。

2. 考生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设备。

3. 考生不得弄虚作假、代考、串通作弊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

七、考试结果1. 考试结束后,考生需等待考试成绩公布,可在指定时间内查询成绩。

2. 考生如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向考试机构提出申诉,经核实后再处理。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考试规章制度的考生,考试机构将严肃处理,取消考试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2. 对于其他影响考试秩序和效果的情况,考试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考生在参加科二候考时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试行).doc

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试行).doc

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及其工作规范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 )等标准的要求,结合《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充市新建和已建的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具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功能的社会化机构和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社会化考场的备案条件,对申请备案的社会化考场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交管局”)审批;负责指导社会化考场按照相应标准筹备和建设,并对社会化考场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

申请备案的社会化考场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成为社会化考场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驾驶人考场。

第二章申请备案第五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拥有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场地、设备、系统和车辆,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的考试能力。

场地土建、设备及相应的考试系统建设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沢《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

(三)考场土地的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使用的要求, 并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20亩;大、中型汽车科目二考场有效使用面积应符合省厅交管局相应标准。

(四)考场各科目的考试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试机位以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考试车应与考试能力相匹配。

考试工作纪律

考试工作纪律

考试工作纪律第一篇: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工作纪律考试前,考试员应当点名、核对身份和预约考试凭证、目测参考人员身体条件(发现异常的应责成复查)、向被考人告知计算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宣布考试纪律。

告知考试员姓名、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严禁伪造、篡改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严禁接受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考试中,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发现考生有作弊、替考行为的,应立即中止考试,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如查实参考人员有作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成绩无效。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有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规定农业部第42、72号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工作有明确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准予驾驶的机型和代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1)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3)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2)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3)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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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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