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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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协商一致”机制。任何缔约方,只要不满GATT裁决,违反GATT义务却不愿停止违规行为,或不愿修改或废止本国违反GATT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措施,都能轻易阻止裁定的生效。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
“反向协商一致”机制。美国的极力倡导下形成。争端解决裁定基本上自动生效,解决了国际法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
-遵守GATT第22、23条的争端解决原则(第3.1条)
-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第3.2条)
-迅速解决争端(3.3)
-法律依据:本谅解与适用协定(第3.4条)
-保护各成员的条约利益(第3.5)
-首选协商解决争端方式。不得不进行争端解决,优选违规一方撤销违反WTO义务的措施,次选各方协商赔偿数额。授权报复是WTO最不鼓励的解决方式;(3.7)-禁止单边报复(3.7)
二、法律渊源
1.GATT体系下的案件裁定和决定:保持与GATT争端解决的连贯性
2.DSU、DSB制定的有关规定,
3.国际法的相关内容;
4.实体法渊源:WTO各项协定。
三、争端解决谅解书
- WTO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
- 根据WTO协定第4.3条,为了完成WTO有关协定赋予的任务,DSU的执行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SB),有权制订任何完成其规定任务所必须的规定。
- 同时,上诉机构经与DSB主席及总干事协商,再与各成员沟通以后,可以制订工作需要的程序。(DSU第17.9条)(美国-高地棉案件)。
3.国际法
DSU第3.2条引用国际法为法律渊源,规定对所有WTO协定条款内容的解释必须“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这是DSU中唯一规定有关WTO协定解释原则的条款)。
在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定中,本条中的“国际公法”被解释为遵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第31、32、33条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
从公约规定可以看出,《维也纳公约》条约解释的方法有两种:
-“内容解释法”:根据条约内容,对文意进行字面和系统的理解。
如果条约中的某一具体条款已有实际运用的经验,相关实践经
验应作为在条款解释中理解条款含义的参考。
- “历史解释法”:当“内容解释法”不足以解释清楚条约含义时,参考条约产生的历史
背景、起草过程、目标和宗旨等有关历史性的内容对条约及某一条款
进行解释(第32条)。
三、争端解决机构
1.主要机构
WTO有三个负责争端解决的主要机构:
- 争端解决机构(DSB):管理WTO争端解决。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用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的报告、监督裁定和建议的执行,授权终止减让和其他协定
中的义务。
- 专家组:专门为某一贸易纠纷的解决而成立的临时小组。通常3人组成,个别的由5人组成。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对审议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事实,适用协
定及其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以供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定。专家组的成员从
专家组名单选出。专家必须在国际贸易法律和政策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 上诉机构:常设机构,7名成员。成员身份必须能够广泛代表各WTO成员。成员由DSB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候选人必须是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
各WTO协定方面的专家,同时不得在行政上与任何政府有关联,以保证
其独立性。解决争端采用轮换制,3人一组。
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DSB主席和WTO总干事协商拟定。这些程序是关
于调整上诉机构的运作以及公布上诉案件及其审理的有关情况,具体规定
在WTO网站上公布。
除上述有关人员外,WTO总干事与秘书长肩负争端解决的特殊使命。
总干事负责为争端各方提供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各成员方解决争端。争端方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总干事提供的这些程序,各方所做决定不影响之后各方在正式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秘书长协助专家组,尤其是在专家组议题中涉及法律,历史和程序的有关内容方面给予专家组以协助。
四、诉因
成员要求DSB解决的贸易争端的诉因不是基于WTO其他成员对某具体条款的违反,而是基于该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法律规定:GATT第23条,被WTO继续采用。
根据第23条的内容,申请方可以有两个诉因:一个是第23.1条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之诉;另一个是第23.2条规定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之诉。第二种情况下的举证非常困难,迄今为止,各成员都是基于第一种诉因提起争端解决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