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和边坡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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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和边坡支护质量控制要点
1 基本规定
1.1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招投标文件;
(2)施工、监理、监测合同;
(3)分包单位施工资质;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专项设计方案、图纸及专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组报告;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
(7)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施工方
案;
(8)监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委托监测单位。
1.2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应做进场复检。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1.3基坑开挖及土方运输方案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方案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4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5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按开挖监控方案要求进行基坑监测。
1.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按应急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程序和内容
2.1 办理基坑支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监测、专项设计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交底,质量监督部门参加设计交底并提出质量监督方案,各方了解对专项施工组织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基坑土方开挖程序、现场检测试验监测要求和监督要求。
2.2 支护结构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内容:
检查支护结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及构件质量保证文件是否齐全和复验报告是否合格;
检查施工方法及技术要求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一致;
2.3 基坑土方开挖前监督验收内容:
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结果能否达到设计与规范标准的验收要求。
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是否到位;
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到位,监测方案是否得到落实;
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2.4 基础施工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专项设计文件资料;
支护结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及构件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支护结构工程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基坑监测报告或监测结果;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3排桩墙支护
3.1桩位偏差不宜大于50mm,垂直度不宜大于0.5%。
3.2钻孔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大于200mm,桩长不小于设计长度。
3.3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邻桩成孔施工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
3.4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用钻芯法作补充检测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
4.1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
4.2锚杆钻孔水平方向孔距在垂直方向误差不大于
100mm,倾斜度不大于1度,长度偏差不大于30mm。
4.3预应力锚杆必须做基本试验和验收试验,锚杆锁定力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有抗拔力要求的锚杆必须做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4.4浆体强度应送样检验。
4.5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及强度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为每100m2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5水泥土墙
5.1桩位偏差不宜大于50mm,垂直度不宜大于0.5%。
5.2应采取切割搭接法施工。
5.3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