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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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2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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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
在评介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功 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 、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 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概念、构成要素 及其与类似制度的异同,以及保险公司的 性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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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 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 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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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该说认为: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 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 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 为米谷隆三。
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 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此 其一。其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 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 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
小结: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
202损1/3/失6 ”的概念。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
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
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
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
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
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
小结: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 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 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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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二)二元说
“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
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 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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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 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 理的原则。
※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 ,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
※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 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 以阐明保险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非 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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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3.危险转嫁说
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 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 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 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是美国学者魏兰脱( A.H.Willet),其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 斯塔(B.Krosta)。
1.否定人身保险说
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
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 G.Cohn)、埃斯特(L.Elster) 和威特(J.D.Witt)。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
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
,既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
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
202是1/3/真6 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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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 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 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 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 共同特征。代表人物为费芳德(C. Via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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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二、保险的概念
“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 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按照这个逻辑,本讲 义对保险下定义时倾向于“损失说”。 (一)保险的定义
某物的自然属性是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 性。所以,当我们在给保险下定义之前,首先必须从以下 几个方面来考察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 ※ 第一,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 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 ※ 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 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 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
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
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 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三大流派“十三说”。
源自文库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 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202保1/3险/6 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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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一)损失说
2.损失分担说
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 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 者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 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 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 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 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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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
(三)非损失说
2.欲望满足说
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 探索保险性质的。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 纳(G. Woner)。
3.财产共同准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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