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自聘干部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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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委会
自聘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改善各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着力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各村中存在着自聘工作人员的情况,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对此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如下:
一、自聘工作人员的界定
村(社区)自聘工作人员,是指村级组织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村(社区)委员会成员从事村级日常性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村委会雇用的民兵、工人及临时用工人员。
二、村自聘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聘用的工作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大局意识,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级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胜任农村工作,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业务能力;
4、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
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5、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6、身体健康。一般要求学历在高中(中专)以上,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需报街道党工委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自聘工作人员:(1)受到治安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2)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或已被公安部门确定为治安重点对象的;(3)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正常上访的;(4)因身体状况不佳或长年在外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村自聘工作人员的职数要求
严格控制自聘工作人员职数。户籍人口数在10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1人,1001-2000人的村不超过2人,2000人的村不超过3人。
积极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干事交叉兼职。
为鼓励干部年轻化,各村(社区)在自聘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4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自聘工作人员应优先考虑村级后备干部。
四、村自聘工作人员聘用程序
各村要求聘任自聘工作人员,必须经村班子集体商议提出聘用相应岗位和意向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党工委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岗。未按规定报批同意的,
一律不得发放相关待遇。
村与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达到规定年龄上限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新聘用上岗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
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村(社区)自行负担。最高工资不得高于社区干事工资标准。
五、村自聘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及考核奖惩
各村要认真落实好自聘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一致。自聘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社区干事的考核办法,与社区干事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切实增强自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自聘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纳入村(社区)干部培训计划,根据所涉及工作参加村(社区)干部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退或自动解聘:
(1)对不能与村集体工作保持一致的,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以权谋私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试用期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
(5)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6)超过规定年龄上限的(除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继续留用的特别优秀人员之外);
(7)其他应责令辞退或自动解聘的行为。
六、其他事项
各村现有的自聘工作人员,应补走聘用的程序方可上岗。对不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村委会应予以清退。
村(社区)自聘工作人员人员有变动的,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党工委审核后方可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