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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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30号)
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上报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省、市(地)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
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省内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本省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省内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省内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