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合集下载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影响,彼此间存在着衔接点和共同目标,但也会出现冲突与协调的情况。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发展中呈现出趋势,表现为密切关系、互补性和综合运用的特点。

深入探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密切关系进行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行政管理需求,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相互影响、衔接点、冲突、协调、共同目标、发展趋势、密切关系、互补性、综合运用。

1. 引言1.1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秩序的规范、经济主体关系的调整等内容。

而行政法则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法律规则,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活动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和监督,行政管理也需要遵循经济规律进行。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相互互动,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涵盖了对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则,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凸显,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上。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A.一般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

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a.直调与间调。

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

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

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

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

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

2、精神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A.二者联系。

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

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

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

b、干预宗旨。

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

C、干预手段。

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A.二者区别。

1、表层区别。

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பைடு நூலகம்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涉及到国家政府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和调控。但是,两者在对象、内容、目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经济法主要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即企业、个人等经济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金融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行政法主要针对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但是两者在适用的范围、规则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独立性[论文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

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

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

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

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

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

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

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领域。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功能、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财法、信用法、劳动法、民商法等。

它是指在社会分工情况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二者之间具有互为条件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和行政法可共同发挥作用,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流,经济法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资金流通、商品交易、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稳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并对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商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则落实了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管理职责,并且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在于依法行政,实现廉洁高效。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时间: 2009-10-30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4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4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

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

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

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Dowbtfa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Dowbtfa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Shakespeare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王保树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之后,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由行政法与民法渗透而成的。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

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都是先有了民法、行政法,而后才在两者渗透中产生了经济法。

但这个渗透过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或者说,采用了不同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被称为“私法公法化”。

它所经历的过程,是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进行的。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主要是价值规律、市场)的作用,以“干预经济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状况下,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已很难满足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换言之,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作补充。

在这中间,“私法公法化”也呈现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在渗透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 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Hale Waihona Puke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 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 、 经济法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内容, 兼具公私法性质,是社会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 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 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其调整经济管 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 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政机 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 政手段来实施。 3、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谢谢!
4、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 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如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6、宗旨、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 它主 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 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 它主 要是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 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对于引导、推 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
1、 经济法与行政法
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或者只是对法律关系探讨的一个方面,要从根本上认识各部门法律的适用问题,必须要对各部门法的熟悉和熟练才能够把握好方向。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与经济之间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从其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必然要求;从其基本内容来看,无论是市场规制法还是宏观调控法,都是围绕着一个问题—经济问题。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就是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规则。

这种直接的经济属性,是经济法能够与行政法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根本原因。

行政法的本来意义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它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制定行政法的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国家基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不断扩大行政管理的范围,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结果。

由于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活动有密切联系,体现出行政主导性特征,在经济法中不乏命令、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在税收和查处违法经济活动等法律
关系中,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从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这个视角来看,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的一种,是经济行政法。

然而,如果沿着上述的思维一直推理下去,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与政府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行政法,其中包括社会治安的、国防外交的、环境保护的、经济运行的、社会保障的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劳动等等,有关的所有法律都应该纳人行政法的分论之中,行政法因此而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庞然大物。

姑且不论这种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是否科学,单从研究的角度来讲,这种划分方法也是极为不当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已经令许多行政法学者自己也深感困惑。

因此,对于行政法与经济法二者关系的解决,成为无论是行政法学研究还是经济法学研究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对于经济法的经济属性缺乏深刻理解,仅从一些表面现象出发将其归人了行政法的范畴。

二是在学科划分标准的问题上缺乏客观的态度,不能够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

一、应该把经济法的经济属性作为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客观前提。

经济法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直接需要而产生的,它以社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基本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

虽然经济法在形式上也表现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并且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法律救济等问题上与行政法相似,但二者的法律宗旨、调整手段、基本原则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别,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构成这些差别的根源之所在。

二、应当以发展的眼光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分离于行政法”,并且“经济法从行政法分离出来以后就独立于行政法”。

汉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管理一切。

这一社会阶段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行政法,其行政法包罗一切。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法制不发达、不完善的表现。

在商品经济阶段,由于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划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确立,立法权、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行政权的范围日益缩小,不断受到制约。

行政法也由于行政权的缩小而缩小,许多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如民法、商法等,由此产生了法律发展史上所公认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而在市场经济的垄断阶段,由于自由竞争形成了具有盲目性和垄断性的社会关系,提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反垄断的普遍要求,要满足这种普遍要求,仅靠政府部门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经常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调整,经济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个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新的法律部门。

三、应当以客观的态度对待法律学科的划分。

既然社会生活在不断发展变化,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那么,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就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

“任何法律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在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

……在主观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门,则还需要由法学家来解释和总结。

若无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的研究成果及其同代人写出的一批私法教科书,便不会有公私法的划分。

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也不例外。

”而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无外乎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法律和指导实践。

如果一种划分方法已经成为实际研究的障碍,那么就应该加以改变,重新作出划分。

扬弃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把握现代法的发展趋势,正视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经济法现象,对于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正确理解经济法的本质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的困惑与难解,现代行政法本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侵害,至于关系各行各业的具体管理活动,其行为特点、管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既然行政法学一般不予研究,也就没有必要将其归于行政法的范畴了。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经济本质决定了它与行政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部门,没有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主要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性。

法律构成要素不同。

行政法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组成;经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计划法和反垄断法。

调节机制不同。

行政法的调节机制是命令服从,是一种完全建立在公权力支配之下的法律;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平衡协调,强调社会整体性,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采取引导、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不能够直接实施指令。

作用不同。

经济法的作用在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行政法的作用则偏重于促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缺一不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