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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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妇女保健工作目标(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早孕建卡率、产前检查率、高危妊娠管理率、产后访视率、4个月内母乳喂养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新生儿访视率等指标。

(三)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三、妇女保健工作内容(一)婚前保健1.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

2. 开展婚姻健康教育,普及婚前卫生知识。

(二)孕产期保健1. 孕产妇健康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康复。

2. 孕产妇保健覆盖: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确保孕产妇在整个孕期得到必要的关注和支持。

3. 早孕建卡:为孕妇建立孕期保健档案,跟踪孕期健康状况。

4. 产前检查:为孕妇提供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5. 高危妊娠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专门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6. 产后访视:对产后妇女进行访视,关注产后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7. 4个月内母乳喂养:推广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三)儿童保健1. 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为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等。

2. 新生儿访视:对新出生婴儿进行访视,关注新生儿健康状况。

3. 产后14天访视:对产后14天妇女进行访视,关注产后恢复情况。

4. 儿童入园、入托体检:为儿童入园、入托提供体检服务,确保儿童健康入园、入托。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1. 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2. 提高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增强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四、妇女保健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1. 设立妇女保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 建立健全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一、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专(兼)职妇保医师,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开展门诊服务及入户服务。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新婚保健。

指导新婚期的生理和心理保健,指导避孕和优生。

2、孕产妇系统保健。

孕管手册发放和回收;早孕初查建册、高危孕妇登记、转诊及随访、产后访视、指导孕期保健。

3、妇女保健。

协助妇科进行常见疾病的防治、对更年期妇女做好针对性保健指导及健康教育。

4、生殖保健。

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性卫生、性保健指导、性病防治、不孕不育指导。

5、儿童系统保健。

新生儿建卡、访视、生长发育监测;做好“三病”防治和视听保健;督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入托儿童体检、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及防治;儿童住院医疗保险投保。

四、定期对社区内妇联和计生干部进行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及培训工作。

五、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置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六、按时正确上交各类报表、同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妥善保管,以便考核。

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妇女的营养水平,保障妇女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妇女营养保健工作的管理,规范妇女营养保健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保健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等开展妇女营养保健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注重妇女营养保健的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 科学合理,个体化。

根据妇女不同年龄、生理阶段、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保健服务。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制定、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妇女营养保健工作。

4. 整体推进,分类指导。

针对妇女群体特点,整体推进妇女营养保健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和重点地区的分类指导和政策支持。

四、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加强妇女营养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普及营养保健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 营养评估开展妇女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了解妇女的营养需求,为制定营养保健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膳食指导根据妇女不同生理阶段和健康状况,制定合理的膳食指南,推广科学膳食模式,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

4. 营养干预针对妇女普遍存在的营养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干预措施,如营养补助、营养教育、营养咨询等。

5. 健康管理加强妇女健康管理,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6. 专业培训加强妇女营养保健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妇女营养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工作流程1. 制定计划根据国家妇女营养保健政策和工作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妇女营养保健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女营养保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 监测评估对妇女营养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果。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女身心健康。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妇女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经费。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保健、乳腺保健、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性传播疾病防治、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等。

第八条青春期保健:提供青春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营养指导、性教育等服务。

第九条婚姻期保健:提供婚姻期健康教育、生育指导、避孕咨询、孕前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孕产期保健:提供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服务。

第十一条更年期保健:提供更年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激素替代疗法、骨质疏松防治等服务。

第十二条老年期保健:提供老年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卫生保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四条乳腺保健:提供乳腺健康检查、乳腺疾病筛查、乳腺疾病治疗等服务。

第十五条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提供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六条性传播疾病防治:提供性传播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三、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妇女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群体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群体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妇女群体保健工作,加强妇女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妇女健康需求,尊重妇女意愿和选择。

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3.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妇女自身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4.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工作内容1. 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妇女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宫颈癌筛查等。

3. 疾病筛查与防治: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4. 孕产妇健康管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咨询、节育手术、产后康复等。

6. 特殊人群保健:关注特殊人群(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流动妇女等)的保健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服务。

7.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妇女健康信息,为妇女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

五、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妇女健康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 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女群体保健工作。

3. 质量控制:加强对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工作效果。

4. 信息反馈与评估:定期收集妇女群体保健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六、人员配备与培训1. 配备专业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等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妇女保健工作人员。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开展全天候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开展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3、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4
、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5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
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一、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进行产后访视工作,及时转送孕管卡。

三、掌握全校妇女的各种数据与基本情况,组织和开展妇女卫生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妇女病普查工作。

四、督促住院分娩及新法接生,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五、开展婚姻保健、计划生育、遗传性疾病的宣传咨询工作,积极宣传优生优育及妇女生殖健康等保健知识、科普知识。

六、向辖区妇幼保健站上报统计报表,要求数字准确,按3+1模式及时上报。

七、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站汇报工作,整理资料,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育龄期妇女的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以确保育龄期妇女得到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对象与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育龄期妇女,即年龄在15-49岁的女性。

三、组织架构1. 成立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设立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育龄期妇女保健知识宣传。

(2)开展“世界人口日”、“世界卫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的关注度。

2. 健康检查(1)定期开展育龄期妇女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等。

(2)做好妇女孕前、孕早期保健,提供生育指导和服务。

(3)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期妇女的保健服务管理,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健服务。

3. 疾病防治(1)加强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等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

(2)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妇女的生育安全和生殖健康。

(3)加强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4. 培训与科研(1)加强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鼓励开展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五、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保健服务活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与评估定期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反馈与公示(1)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将工作公示于社区、医院等公共场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服务。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女保健工作。

第六条妇女保健科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工作记录、质量控制等。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妇女保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妇女保健服务第九条妇女保健服务应包括青春期保健、生育期保健、围生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和老年期保健等。

第十条青春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月经失调、功能性子宫出血、闭经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一条生育期保健应重点关注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保健。

第十二条围生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黄疸、产后出血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更年期综合症、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四条老年期保健应重点关注老年性阴道炎、老年性尿失禁、老年性痴呆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四、妇女健康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妇女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宫颈细胞学检查等。

第十六条妇女健康检查应根据妇女的年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制定个性化的检查方案。

第十七条妇女健康检查结果应定期反馈给受检者,并对异常情况给予指导和干预。

五、健康教育与咨询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提高妇女的健康素养。

第十九条健康教育与咨询应涵盖妇女全生命周期,包括青春期、生育期、围生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

第二十条健康教育与咨询应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宣传册、网络平台等,以满足妇女的不同需求。

1_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_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女保健工作,保障妇女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全社会参与,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为目标。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公正性、保密性原则,确保妇女保健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国家、地方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妇女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保健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妇女保健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国家对在妇女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八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一)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二)实施妇女健康检查和疾病普查;(三)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四)实施妇女孕前和孕期保健;(五)开展妇女儿童营养、心理健康的指导和干预;(六)实施妇女更年期和老年期保健;(七)开展妇女劳动保护工作;(八)其他与妇女保健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妇女保健工作应注重发挥妇女自我保健的作用,提倡妇女参与保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妇女保健工作组织和实施第十条妇女保健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女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妇女保健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妇女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妇女保健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四、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妇女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妇女保健工作进行捐赠和支持。

第十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妇女保健技术和管理经验。

妇保保健工作制度

妇保保健工作制度

妇保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目标(一)提高妇女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提高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控制妇女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三)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意识,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三、工作内容(一)健康教育1.开展妇女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加强妇女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3.加强妇女营养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营养水平。

(二)妇女保健服务1.做好妇女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服务。

2.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

3.做好妇女更年期保健,预防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生。

4.加强妇女慢性病管理,做好妇女肿瘤筛查工作。

5.做好妇女残疾康复工作,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三)儿童保健服务1.做好新生儿保健,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2.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水平。

3.加强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提高儿童营养状况。

4.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预防儿童生长发育异常。

5.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儿童心理健康成长。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1.成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领导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建立健全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保健人员业务素质。

(二)完善政策法规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妇女儿童保健的政策法规。

2.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妇女儿童保健政策法规。

3.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健意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知识宣传。

2.开展妇女儿童保健知识讲座,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

3.加强保健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保健意识。

五、考核评价(一)建立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二)定期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强对保健人员的考核评价,提高服务质量。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妇幼保健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核心,全面实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计划,确保母婴安全。

第三条妇幼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人性化、公平性的原则,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面、优质的保健服务。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保健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保健工作。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专业化的保健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妇幼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推进妇幼保健工作。

三、保健服务第八条妇幼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第九条妇幼保健服务应遵循公益性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妇女、儿童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基层保健工作,提高基层保健服务能力,做到保健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

四、健康管理第十二条妇幼保健工作应注重预防保健,实施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五、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妇幼保健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妇幼群体的健康和福利,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指导,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妇幼保健工作流程,确保服务的全面、有序和高效。

二、工作范围妇幼保健工作范围包括孕妇保健、婴幼儿保健、儿童保健以及妇女健康等方面。

三、工作职责1.组织开展孕前检查和产前检查工作,为孕妇提供身体健康评估、情绪疏导、营养指导等服务。

2.开展婴幼儿常见病防治工作,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疫苗接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3.组织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包括儿童健康体检、疫苗接种、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营养指导等服务。

4.开展妇女健康检查工作,包括妇科常规检查、乳腺检查、妇科疾病预防及保健指导等服务。

四、工作流程1.孕妇保健:孕妇入册登记→孕妇孕前检查→孕妇产前检查→孕妇分娩后复诊→孕妇产后访视。

2.婴幼儿保健:新生儿出生登记→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婴幼儿常见病防治。

3.儿童保健:儿童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儿童常见病防治→生活习惯和营养指导。

4.妇女健康:妇科常规检查→乳腺检查→妇科疾病防治→妇女保健指导。

五、工作标准2.培训和学习:定期组织医疗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3.数据统计与分析:及时收集和整理妇幼保健工作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六、工作机制1.机构建设:构建妇幼保健工作专业团队,并加强与社区其他卫生机构的合作。

2.协作机制:建立专业技术协作机制,鼓励团队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

3.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保健知识。

七、考核评估1.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

2.对妇幼保健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八、工作安排与措施1.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档案,做好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2.优化设备配置,确保技术和设备达到保健需求。

3.定期组织专业讲座、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会,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二、工作内容
1.预防保健工作:定期组织妇女体检、妇科常见疾病筛查、乳腺癌筛查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诊断工作: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确立诊断,并制定治疗方案。

3.治疗工作:进行常见妇科内科手术,如宫腔镜、子宫肌瘤切除等。

同时,根据患者需求提供手术前后的卫生教育和指导,加快康复过程。

4.急诊工作:及时处理急诊患者,确保妇女健康安全。

5.门诊工作:设立专门的妇科门诊,提供全面的妇科疾病诊疗服务。

6.学术研究: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推动妇科学的发展。

三、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
2.值班制度
设立妇女保健科的值班制度,每天轮值2名医生和1名护士,确保24小时连续工作。

值班人员需按时到岗,做好接诊和病人观察工作,并与其他科室保持良好的协作。

3.专业培训
为提高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科室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
部学术交流活动。

医生和护士需参加培训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4.医疗质控
5.医患沟通
6.卫生防护
四、体制保障
1.人员配置
2.设备和仪器
医院要提供妇女保健科所需的现代化医疗设备和仪器,以保障医护人
员的工作需要。

3.药品和耗材
医院要及时提供妇女保健科所需的药品和耗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可有效规范妇女保健科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
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妇女保健的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的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妇女保健工作,包括妇女健康教育、妇女疾病防治、妇女心理健康、妇女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提高妇女的健康素质。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妇女权益,注重社会参与,推动性别平等。

第五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妇女保健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妇女健康教育第六条妇女健康教育应贯穿妇女的各个阶段,包括青春期、生育期、围生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

第七条妇女健康教育应注重普及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条妇女健康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如讲座、宣传、咨询、网络等,满足妇女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第九条妇女健康教育应加强与社区、学校、单位等领域的合作,拓宽教育渠道,提高教育效果。

三、妇女疾病防治第十条妇女疾病防治应注重普查、普治相结合,提高妇女疾病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的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妇女疾病防治体系,加强基层妇女疾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推广妇女疾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三条加强对妇女特殊时期(如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的保健指导和干预,降低疾病发生风险。

第十四条妇女心理健康工作应注重心理辅导、心理干预和心理康复相结合,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妇女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加强对妇女心理问题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七条注重妇女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心理调适能力。

五、妇女劳动保护第十八条加强妇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意识。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妇女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对妇女劳动条件的监管。

第二十条加强对妇女特殊劳动岗位的防护,降低职业病发生风险。

第二十一条推动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建设。

妇女保健群体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群体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群体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群体保健工作制度。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温馨服务的原则,为妇女提供全面、连续、高效的保健服务。

二、工作内容和指标1. 开展妇女健康普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确保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2. 实施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优生优育指导等服务,提高孕前健康水平。

3. 开展孕产期保健,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康复等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实施更年期保健,提供更年期综合征的防治、心理辅导等服务,改善妇女生活质量。

5. 开展妇女营养与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6. 实施妇女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服务,促进妇女心理平衡。

7. 加强妇女劳动保护,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预防职业病发生。

8. 开展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工作,加强儿童营养与生长发育监测,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9. 定期对妇女保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工作流程和职责1. 成立妇女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妇女保健工作。

2. 设立妇女保健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妇女保健工作。

3.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资格,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 建立妇女保健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妇女保健服务内容、健康状况和干预措施。

5.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进妇女保健工作。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妇女保健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资金投入,为妇女保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3. 完善政策法规,为妇女保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4.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保健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5. 开展妇女保健工作研究与创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妇女保健工作取得实效。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范文妇女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预防妇女疾病,促进妇女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工作规程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年龄段的女性,包括青春期、育龄期、围绝经期和老年期妇女。

根据不同年龄段女性的生理特点和健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二、适用范围1. 青春期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月经失调、乳腺发育不良、青春期肥胖、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健工作。

2. 生育期保健:主要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保健。

孕前保健包括优生优育知识宣传、遗传咨询、婚前检查等;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胎儿监护等;分娩期保健包括分娩准备、分娩过程监护和产后出血预防等;产后保健包括产后恢复、母乳喂养指导、产后心理辅导等。

3. 围绝经期保健:主要包括围绝经期的月经失调、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健工作。

4. 老年期保健:主要包括老年女性的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骨质疏松、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健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健康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妇女保健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 普查普治:定期开展妇女疾病普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妇女疾病。

3.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疾病,如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筛查。

4. 干预措施:针对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如疫苗接种、激素替代疗法等。

5. 转会诊:对于疑难病例和重症患者,及时进行转会诊,确保患者得到有效治疗。

6. 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妇女保健的政策法规,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妇女保健工作制度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青春期、生育期、围绝经期和老年期妇女的保健工作。

通过实施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妇女保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妇女心里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心里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心理健康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保障妇女心理健康,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妇女心理健康保健工作。

三、工作原则1. 尊重妇女权益,遵循自愿、平等、保密的原则。

2. 预防为主,干预结合,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服务。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形成多元化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内容1. 心理健康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的自我认知和防护能力。

2. 心理健康评估:定期开展妇女心理健康评估,了解妇女心理状况,为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3. 心理健康干预:针对妇女心理问题,采取个体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进行干预。

4. 心理健康援助:为妇女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创伤修复、心理康复等援助服务。

5. 心理健康培训:加强对妇女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6. 心理健康研究与政策制定:开展妇女心理健康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五、工作流程1. 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引导妇女关注自身心理健康。

2. 评估调查:通过心理健康评估工具,了解妇女心理状况,分析问题所在。

3. 干预援助: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心理健康干预计划,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4. 效果评估: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反馈信息,调整干预措施。

5. 持续关注:对妇女进行持续的心理关注,确保心理健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工作保障1. 人员配备:保障妇女心理健康服务人员数量和质量,加强专业培训。

2. 设施设备:完善心理健康服务设施,提高服务场所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 经费保障:确保心理健康保健工作经费充足,满足妇女心理健康服务需求。

4.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为妇女心理健康保健工作提供支持。

七、工作考核1. 建立妇女心理健康保健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2. 定期对妇女心理健康服务人员进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妇女保健是指为了维护女性身心健康,预防、治疗和调节妇女疾病,促进人口健康增长而采取的保健活动,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是指各级妇女保健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妇女保健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妇女保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和安全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一、妇女保健工作的必要性女性身体特征决定了女性在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性,需要更专业、人性化的健康服务。

而且,女性在生命的各个阶段都面临一些特殊的健康问题,比如生殖健康、妊娠分娩、更年期等。

这些问题需要特别的保健和照顾,因此妇女保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作职责1. 开展妇女保健教育宣传。

因为妇女保健知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开展保健宣传教育是妇女保健机构的重要职责。

通过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广大女性对妇女保健的意识,促进女性身心健康。

2.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妇女保健机构应该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妇女常规体检规范,为妇女提供全面、规范、安全、高效的体检服务,及时发现、预防和治疗妇女健康问题。

3.开展妇女疾病防治和诊疗服务。

妇女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妇科检查、疾病治疗、康复服务等工作,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4.开展女性性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

妇女保健机构应为女性提供科学、全面、个性化的性健康知识和性礼仪教育,帮助年轻女性了解避孕、怀孕以及生育等方面的知识。

并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为妇女提供避孕咨询、技术服务。

三、管理制度1.配备专业医护人员。

妇女保健机构需要配备专业妇女医生、护士、营养师等医护人员,进行专业治疗和保健服务。

2.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妇女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守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规定,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标准操作规范,加强医疗合规、诊断前置和质控管理,把服务质量和妇女安全放在首要地位。

3.保护妇女个人隐私。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妇女保健工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妇女健康和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妇女保健工作也得到了更加重视和关注。

下面,我们将从政策保障、预防措施、诊疗制度和宣教教育四个方面介绍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一、政策保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计划生育法》,它明确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益和家庭计划生育的计划、管理和服务等制度,为妇女的母婴保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妇女的身心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预防措施预防是最好的治疗,对于妇女保健而言更是如此。

国家为此建立了一系列预防性机制和措施,如建立“三免”制度,即针对妇女常见的宫颈癌、乳腺癌和子宫颈病变等疾病,提供免费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服务,推广自我检查和自我保健知识,提升妇女的健康意识和预防能力。

此外,还强制推行医疗机构进行无痛分娩和红外乳腺检查等技术,降低了妇女分娩和疾病的痛苦和风险。

三、诊疗制度针对妇女的生理和疾病特点,国家还建立了一套诊疗制度和技术体系,为妇女提供及时、全面的健康服务。

其中,重点关注孕产妇和妇科疾病患者的治疗,同时着重推广中医药等传统治疗方法,为妇女的健康提供更多的选择。

四、宣教教育最后,宣教教育也是妇女保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制定科学的健康宣传和教育计划,提升妇女的健康意识和预防意识,并加强医患沟通和互动,确保妇女在生育和生活中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关心。

总之,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继续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教育,提升妇女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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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4.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

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规范填写《母子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做出分析、评价,制定干预措施。

8.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9.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一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4.以上年10月1日一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妊娠妇女由于某种条件或致病因素或并发症的作用,对孕妇、胎儿、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构成较高的危险或可能导致难产,增加围产期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时,称为咼危妊娠。

咼危妊娠监护是围产期系统管理的重点内容。

—、咼危妊娠的评定标准1.一般高危(1)固定因素(在妊娠期始终存在并保持不变)①年龄V 18岁或》35岁,身高V 145厘米;体重v 45公斤或》80 公斤(早孕初次检查时体重);轻度骨盆狭小或畸形,软产道异常;轻度胸廓畸形,轻度脊柱畸形。

②不良产科史:流产史>2 次(包括药流、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引产);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新生儿溶血史、死胎、死产史;先天畸形儿史、难产史(穿颅、胎吸、产钳、内倒转术、剖宫产史);不孕史、输卵管吻合术后再孕者;③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以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孕早期接受大量放射线;④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特别困难,无产前检查等。

(2)动态因素(动态因素其发生时间各有不同,经过治疗或纠正,可以减轻或消失,有时还会重新出现或加重):①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1-2级;糖尿病:饮食能控制;病毒性肝病: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肝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贫血:血色素6-8克;血小板:6-8万;妊娠合并卵巢或子宫良性肿瘤;轻度高血压(130/90-140/95mmHg),胆汁淤积症。

②一般产科并发症:轻度妊高症,臀位、横位(》28周);先兆早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胎心V 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V 20次/12小时。

以上动态因素,应积极处理,密切观察、评定,如转为重度高危,则按重度高危管理2.重症高危(1)严重内外科合并症:心脏病:心功能3-4级或既往有心衰史;糖尿病:需用药物控制;甲亢:需用药物控制;活动性传染性肝炎:大三阳、小三阳伴肝功能异常者;肝功能异常者:谷丙转氨酶高于正常值;急慢性肾炎伴肾功能受损;活动性肺结核;贫血:血色素V 6克;血小板V 6万;高血压(血压》140/95mmHg ;妊娠合并性病:淋病、尖锐湿疣、艾滋病、梅毒、生殖器疱疹等;妊娠合并各种恶性肿瘤及脑部的良性肿瘤;严重骨盆狭小或畸形,严重胸廓畸形,严重脊柱畸形。

(2)产科严重并发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不明原因阴道流血;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42周;先兆子痫、子痫,胎儿宫内窘迫、胎动消失、巨大儿(体重》4000克)。

二、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1)高危筛查的程序:初筛高危(早孕建册时);复筛(孕16〜37周、临产前)。

筛查出的高危妊娠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加盖高危孕妇的印章标志,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

对筛出的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

(2)监护、转诊与处理: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筛选出的中重度高危孕妇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及时转往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处理,各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对下级转入的高危孕妇应及时诊断治疗处理对已转归的孕妇要作好转归记录,并将转诊卡一同转回孕妇原保健网点。

所有转诊卡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各围产保健网点要主动与所属医院产科高危门诊建立起联系,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管理直至分娩。

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各项常规工作;开放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按照散居儿童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工作。

3.建立本辖区0—6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4.在社区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5.做好辖区内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

7.定期深入托儿所、幼儿园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开展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患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6.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7.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幼园所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9.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10.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1.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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