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1、只适用于侵权赔偿案件而不适用合同、财产案件;ﻫ
2、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ﻫ
3、只适用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未造成损害的不予精神损害赔偿;ﻫﻫ 4、特殊侵权案件因系替代、转承责任,而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ﻫﻫ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ﻫ 精神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切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给受害者带来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由于这种痛苦,无法以量计算,为了减轻受害者的痛苦,以一定金钱补偿受害人的痛苦,同时给加害人一定惩戒,这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违法三种功能,旨在弥补精神利益损害可能化为物质利益部分的损失,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籍,同时也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ﻫ
多点执业成都医生“走穴”或将合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5岁女孩摔倒铁钉藏匿体内一周医生缝合伤口未发现
病历管理
医生为病人“交”住院费拒收病人红包的新方式
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医生距事发地不到2米没反应
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的认定
无证医生住宅楼开针灸馆黄浦卫监取缔
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
人人拥有家庭医生
柯杨:“医学生”应有“准医生”资格
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今后医生看病必须确保“最低时限”
有全科医生也应有全科护士
本案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成年慢性肾病患者的围手术期处理
对待患者用“平常心”
陈竺在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要求弘扬大医精诚的职业精神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论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论文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操作、诊治违规、医疗器械故障或品质问题,造成患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一种诉讼纠纷。
这种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如何正确应用法律原则,是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所在。
据中国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民法典第十章规定了《侵权责任法》,其中详细阐述了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规定了医疗侵权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构成、赔偿的类型和方式以及责任的免除等重要问题。
首先,医疗侵权的主体范围包括医生和医疗机构。
医生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必须符合医学伦理、医学规范和医疗要求,如出现医生技术、操作和判断等方面的错误,就对患者造成了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机构,应当对医生在医疗服务中的行为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如医疗机构在对医生的管理和监督不力,就应当对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三个要素,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行为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采取了不符合医学规范的技术操作或错误的医疗决策,导致患者发生了损害。
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为医疗行为的错误而发生了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失。
因果关系则是指医生的错误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失的直接原因。
然后,赔偿的类型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的类型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餐饮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残疾鉴定费用等等。
非经济损失包括患者的痛苦、精神损失、生活质量的下降等等。
如何统计、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医疗标准进行科学评估。
最后,责任的免除也是医疗侵权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法律认为,医生因医疗技术不高超或医疗条件受限难以避免某种医疗损害,可以免除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医疗损害赔偿条例,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就需要参照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了。
那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说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
在《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
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同时《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者,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侵权责任来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医疗损害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Χ,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去理解和认识问题,更便于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民法原则处理案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
其次,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
,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选择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消法》等,还有就是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医疗损害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损害案件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医疗损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医疗法规等。
本文将从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实务角度,探讨医疗损害案件的认定、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及诉讼程序等问题。
二、医疗损害案件的认定1. 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医疗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认定医疗损害事实,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医疗损害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而非推测或假设。
(2)医疗损害事实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事实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诊疗行为是导致医疗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3)医疗损害事实具有违法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法规、诊疗规范或操作规程,导致医疗损害事实的发生。
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损害事实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认定医疗损害责任,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础是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是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3)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损害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损害责任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1. 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1)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法规、诊疗规范或操作规程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医务人员的责任承担(1)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行为导致病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病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请求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风险,尽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进行治疗或手术时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但是如果最终导致患者受损,患者可以依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的定义与类型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患者身体健康受损。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医疗事故损害: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犯有错误或过失,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例如手术失误、药物过敏等。
2.医疗产品质量损害:指因医疗器械或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患者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例如使用过期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等。
3.医疗环境安全损害:指医疗机构的环境安全问题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例如院感传染、医院环境不洁等。
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体系中,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请求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进行医疗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法律适用方面:1.过错责任的认定: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才能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法律将医务人员的过错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等不同程度。
2.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患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医疗损害赔偿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医务人员个人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
医疗损害赔偿的争议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常常涉及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数额争议等问题。
为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和医疗安全水平,对于减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将医疗纠纷案由明确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是顺应医疗体制的多元化发展,针对大量私立医院及公立医院与患者签订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的适用案由,是从属于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其所适用的法律自然是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
而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或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所适用的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专设第七章用第54—64条等十一个条文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从内容上涉及到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情形,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以及过度医疗及“医闹”的禁止性规定。
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仅凭这十一个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医务人员的过错;3、患者的损害结果;4、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得当,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诊疗行为是否导致损害结果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决定着医方是否承担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医学知识是专业知识,判断对错和因果关系是十分专业的事情,因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等专业性的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方面就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值此时,专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鉴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侵权责任法》并未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目前对医疗过错最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应该是医学会,最全面的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云南省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读
云南省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读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律师解读:医疗纠纷包括两类:一类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另一类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权利,因为此时形成了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是,选择债权之诉主张权利,相对容易维权,而违约之诉,在举证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在此对两种诉讼的区别做如下分析: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是,选择何种诉讼,关系到是否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等。
但是有些情况下,有的案件可能只能适合“违约之诉”进行诉讼解决,而选择侵权之诉反而会导致最终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因医疗机构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
所以,最终选择何种诉讼进行维权,需要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2.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律师解读:从条文表面上看,是患方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但实际上在条文背后隐含之意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
关于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侵权纠纷适用的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患方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或以所有的造成损害的医院机构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因为一些相对较大的医疗机构,住住拥有较强在的背景,选择此机构进行维权,往往维权成本也会比较高,甚至造成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所以,在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选择相对较小的医疗机构时行维权,最终的结果也相对较好。
医疗损害案件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案件的认定及法律适用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本文拟结合原办法和新条例之有关规定,就医疗事故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学理界和实务界各位同仁。
一、医疗事故及其责任性质原办法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新条例则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后果不同: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患者功能障碍,后者则规定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可见,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尚未造成患者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便可以确认为医疗事故。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使医疗事故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明晰,更加科学。
关于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的性质,是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
通说认为,医疗损害纠纷中存在责任竞合情形,即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损害行为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也因为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
但究竟是依据合同追究医疗者的违约责任,还是依据侵权行为法追究医疗者的侵权责任,往往是医疗损害纠纷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新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
其中,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在一起讨论,这个机会对我来说非常难得。
这个会议开到这里,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我自己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大概知道在案件的审理当中难点在什么地方,分歧在什么地方。
下面首先讲统一思想认识的问题。
在若干年的时间当中我没有对医疗案件审理发表过意见,主要是觉得这类案件的处理,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问题。
这里先讲一个理论问题。
我们会议的题目是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而这两天的会议内容与题目不大一致,因为会上大量的发言,大量的争议,都是涉及法律公正不公正,公平不公平,实际上是讲立法问题,讲应该制定什么法律,现行法律有什么缺点,这叫立法论。
如果只讲现行法律如何解释适用,这叫解释论。
立法论和解释论,这是两种不同的议论。
二者的区分,我们中国学者不太熟悉,发达国家的学者分得很清楚。
在一个中日两国学者参加的会上,一位日本学者批评说,你们中国学者讨论问题,不区分立法论与解释论。
他指导中国留学生,首先告诉他们,如果你要发言,你一定要先表明是立法论还是解释论。
他的批评当然有道理的。
立法论探讨法律的应然状态,你可以批评现行法,批评现行法的优点缺点和不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解释论是以现行法为前提,讨论现行法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怎么样正确地适用现行法律裁判案件。
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
我们注意到发达国家的法官很少谈立法论,很少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
这和我们中国不一样,我们处在建设法制的进程中,我们习惯于立法、实务和理论界共同讨论法律问题,特别是讨论立法问题。
我们的社会提倡这样做。
人民法院报刊登许多法官的文章,我自己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也经常刊登法官的专题研究论文和判解研究论文。
最高法院也提倡"学者型法官".这就涉及法官的双重身份问题。
虽然你是法官,当你撰写、发表论文的时候,你是以学者的身份,以学者的身份发言和写文章,当然可以批评现行法,指出现行法的缺点,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程燕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不一,类似的案件,却得出差异很大的判决结果。
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已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绊脚石。
本文就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些分析,以期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4-01一、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法律依据都不同。
有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的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解释》,还有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以至于类似的案件经过不同的人审理之后,判决结果却大不一样。
其中,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最大争议就在于是适用《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在《条例》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就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人为地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审理程序、赔偿项目计算完全不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呈“二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所引发的的问题首先,法律适用“二元化”,有损法的作用与尊严。
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法发挥作用的前提。
要使人们守法,从心底里敬仰法律,就必须统一适用法律。
目前,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的适用《条例》,有的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探讨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
认为当前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及“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状况导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为此,要贯彻和实施侵权责任法,确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和公布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法,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统一化。
标签: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及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逐渐走向司法程序,并且受到社会各方的密切关注。
如何通过司法实践来处理和协调医疗纠纷,合理解决与运用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关系和冲突已经成为我们当前探讨的热点。
尤其是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例连年飙升。
然而,当前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及“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状况导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以及长期以来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以及不信任等原因,不仅仅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也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司法统一,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因此,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健康发展医疗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当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市场经济使得医疗水平也朝着更加先进的方向发展,经济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社会公众也对医疗消费和医疗所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使得医患纷争不断,并呈现出伴有时代气息的特征。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医疗水平已经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医疗纷争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
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据2010年中华医学会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该年度纳入统计的329所医疗机构中,有321所医院都存在医疗纠纷问题,占统计总量的98.47%。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研究主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第一部分:研究问题及背景背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问题: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1)赔偿标准是否准确;(2)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3)证据的采信问题;(4)量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部分:研究方案方法本研究将采取多种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研究现状及立法情况,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不同情况下法律适用的问题。
3.法律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与分析,探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4.专家访谈:访问相关领域专家,了解他们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观点,并获得相关建议。
第三部分:数据分析和结果呈现在案例分析中,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具体,难以确定损失范围。
其次,责任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划分不清。
再次,证据的采信问题导致医疗事故的真相难以确认。
最后,量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四部分:结论与讨论通过本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明确赔偿标准,确保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2.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以及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
3.在证据的采信问题上,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来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
4.量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应该协调一致,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思考
響青海检察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 施行,同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下 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 :件的通知》。
近期召开的全国民事审 判工作座谈会,对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以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通知和指导性意见为我们 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事实 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 就事实主张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则要承担 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败诉。
* [1] 2举证责任的 分配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古罗马时 期,法学家们就提出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两条规则: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不尽举证责任的,应做出被 :告胜诉的判决;肯定者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定者不 负举证责任。
以后学者又在这两条规则的基础上 建立了多种学说,如消极事实说、基础事实说、法 律分类要件学、推定事实说等等。
举证责任分配就 是法律对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分配,各种案件中举证责任分 配的形式只有两种,即要么由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 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 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 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要么有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 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 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 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 置”,这种形式即只适用于法律 规定的几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的特殊侵权案件。
举证责任倒 置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例,是 把通常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法律讲堂医疗损害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损害案件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件。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损害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讲座将围绕医疗损害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案件。
二、医疗损害案件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医疗损害案件是指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案件分为一般医疗损害案件和医疗事故。
2. 分类(1)一般医疗损害案件: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
(2)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损害案件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构成医疗损害案件的前提条件。
2. 损害事实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了人身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权等方面的损害。
3.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1. 患方举证责任(1)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2)证明患者遭受了人身损害;(3)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1)证明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2)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损害案件的赔偿范围1. 误工费:根据患者的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级别、护理时间等因素确定。
3. 交通费:根据患者的实际交通费用确定。
医疗损害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损害法律案件是指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患者或其家属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法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医疗损害法律案件的分析,旨在探讨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承担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为医疗损害法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认定1. 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患者是指接受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诊疗服务的自然人。
2. 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客体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
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的损害;间接损害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财产、名誉、精神等方面造成的损害。
3. 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患者接受诊疗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医疗损害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则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损害法律关系产生;二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医疗损害法律关系消灭;三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得到治愈,医疗损害法律关系消灭。
三、医疗损害法律案件的责任承担1. 责任主体医疗损害法律案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活动的主体,对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实施者,对自身诊疗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医疗损害法律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1)赔偿损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兼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项目规定的局限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兼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项目规定的局限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
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可简单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在该解释施行后,是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继续适用,即构成医疗事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问题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具体处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时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是规定了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发时,人损司法解释尚未实施,现人损司法解释实施后,应当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而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即不论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应按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否则有可能出现同样的损害后果而所获得的赔偿却大相径庭的现象,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湖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陆泓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00号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医患纠纷的矛盾日益成为被经常议论的话题,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存在于我们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迫使我们不得不去全面认识它、重视它。
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等背景,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彻底解决也需要社会各方面一起努力,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循序渐进地完成。
具体到司法实践领域里,这一问题又集中体现于患者与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本文旨在通过对该类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医患双方的民事责任和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以及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剖析,试图为实践中顺利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参考,期望从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角度去阐明医患双方在处理该种损害赔偿纠纷时所应保持的理性。
本文拟从如下几方面展开讨论:一、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
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可简单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
在医务界、司法界和民法理论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并形成了“事故论”和“过错论”两个不同的观点。
前者强调患者必须先获得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才能起诉医院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
后者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即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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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两类,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就谈谈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
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本人就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
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
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所构成的。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
亦称为过错推定原则。
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
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关键就是举证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其要件应为:1、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
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
正是这种特殊的身份才使得患者对其产生了信赖。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
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行为的违法性。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确认。
所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病类尽快制订相应的治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以便于实践操作。
3、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较难,而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故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
基于此,立法上设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以往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弊端较多,如: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鉴定成为必经程序,鉴定过程透明度不高。
针对这一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将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定为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可以有法医参加等。
这些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更加公正、科学和准确。
还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了患者这些权利时,是否会导致医疗损害的结果发生?对此,我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主要审查侵害这些权利与患者人身损害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非医疗损害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在专家的责任中,存在违反专家所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无论是违反了高度注意义务,还是违反了忠实义务,均为行为人的过失性行为。
至于过失行为的程度,仅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具有实际作用,而对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无影响。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
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也着重强调“过失”在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法律精神,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者,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侵权责任来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医疗损害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去理解和认识问题,更便于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民法原则处理案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
其次,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
目前,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选择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内容。
我认为,侵权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并参照《解释》和《条例》;违约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同时也可参照《解释》和《条例》;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法》。
审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和《条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尚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参照执行;但毕竟是“参照执行”,而不是“必须执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并不仅限于《条例》的规定,而应当将《民法通则》作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适用法律规范,特别要体现民法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的适用。
而《解释》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归责原则制定出来的司法解释,主要是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