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讲——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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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因安全事故收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
义务: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监督要求。(略)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 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上报; 事故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典型案例—(略)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谢谢!
《安全生产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16条)
立法目的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工作机制
生产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应具备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新增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缺少所必需的安全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未对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设备;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省地勘局要求
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的通知(地安[2017]421号)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内容
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 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日活动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利用新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擅离职守、逃匿、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发生责任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明确了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的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1亿元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
500万-2000万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强化了“双罚制度”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新增严重违法行为“公告”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 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法》宣讲
安徽省
目录 1 2 3 4
宣讲背景
《安全生产法》解读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典型案例
宣讲背景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
2017年起,每年12月的第一周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12月1日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咨询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 知(皖安办函[2017]124号)
未与外委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 舍出口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新增要点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经济损失 事故性质 罚款金额
1-2人
3-9人 10-29人
10人以下
10-50人 50-100人
1000万以下
1000万-5000万 5000万-1亿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20万-50万
50万-100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0万-500万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
权力: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所;
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章操作;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
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组织抢救,确保不擅离职守。
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9条)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