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确保水库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统筹、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库设计、建设和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应当注重水库效益、环保、生态和规划的综合性管理。
第二章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第六条小型水库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对水库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水库的运行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水库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对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水库的正常供水,合理安排用水,防止水库水量过低或者满溢造成损失。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设备和工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严禁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库的安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水库安全常识,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纠正不足,不断提高水库运行管理水平。
第三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嘉奖、奖金、晋升等荣誉和待遇。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实施的小型水库应当立即执行。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型水库管理规程第一条水库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库设施设备的完好,保证水库正常运行,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第二条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水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水库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水库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水利水电知识,经过相关水利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水库管理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水库水情、库情、坝情等信息,做好水库监测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水库管理规程,制定水库运行计划,并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调度管理,根据水库水情和用水需求,合理安排水库放水,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水库库区居民的安全,做好库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水库维护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破损或老化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绿化工作,保护水库周边环境,防止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恶化。
第八条外来人员管理1. 外来人员进入水库库区需经过水库管理人员允许,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
2.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不得随意破坏水库设施设备或周边环境。
第九条管理规程修改1.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如需修改,应当经水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水利部门备案。
2. 管理规程修改应当合理、科学,并能够保障水库运行安全。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工程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包括水库工程、库区、泄洪设施、发电设施、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全面规划,合理调度;(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督促整改水库安全隐患;(四)协调处理水库安全事故;(五)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管理培训。
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水库工程安全管理:(一)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二)及时修复损坏的工程设施,防止安全隐患;(三)加强水库大坝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水库库区安全管理:(一)加强对水库库区的巡查,防止人员、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二)对水库周边的林木、草丛等进行定期清理,防止火灾发生;(三)加强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第九条水库泄洪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检查泄洪设施,确保泄洪通道畅通;(二)在汛期、暴雨等特殊天气期间,加强泄洪设施监控,确保泄洪安全。
第十条水库发电设施安全管理:(一)定期对发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发电设施正常运行;(二)加强水库发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误操作。
四、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建立小型水库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水库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型水库是指规模较小、建设管理较为简单的水库,通常用于灌溉、供水、防洪等方面。
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提高其利用效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程。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一、小型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负责管理小型水库的日常工作和决策事项。
2. 小型水库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水库管理工作,负责巡查、监测水库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监测人员:负责监测水库的水质、水位和水文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1. 定期检查:每年对小型水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查看水库的完整性和各项设施的运行状态。
2. 加固维护:发现水库存在漏水、裂缝等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3. 防汛措施:防止水库在暴雨天气中溢洪或垮坝,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水库不会对周边地区造成损害。
1. 合理分配水资源:根据不同季节和用水需求,设定合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确保供水、灌溉等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2. 节约用水:制定用水计划,控制用水量,避免浪费水资源。
3. 增加水库蓄水容量:根据水库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修建或改造,提高水库蓄水容量,以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
四、小型水库生态环境保护1. 植被保护:在水库周围建立植被保护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库水质。
2. 定期清理水体:定期清理水库中的杂草、垃圾等,保持水质清洁。
3. 生态补偿:对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为野生动植物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
1. 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对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规程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水库管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和相关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安全意识。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水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弱点,并及时改进。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的建立和执行,不仅可以提高小型水库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也可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是一套旨在确保小型水库安全、高效运行的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可能包含的要点:
1.水库设计标准:包括水库的设计水位、库容、坝型、坝高、坝长等。
2.安全监测:规定水库的安全监测项目,如渗漏、位移、裂缝、变形等,以及监测的频率和方法。
3.日常维护:包括水库大坝、泄洪设施、溢洪道、输水设施等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4.水质监测: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或灌溉标准。
5.水位控制:规定水库水位的运行范围,以及水位的升降操作规程。
6.应急预案:制定水库可能面临的紧急情况(如洪水、地震、溃坝等)的应急预案。
7.人员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接受适当的培训,并了解水库管理的相关知识。
8.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
9.信息记录:记录水库运行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水位、流量、水质、维护活动等。
10.公众沟通:与当地社区和公众进行沟通,确保他们了解水库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止灾害发生,同时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具体的管理规程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水库的特点来制定。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大坝管理制度规范
小型大坝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大坝管理,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大坝灾害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水库和堤坝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山塘、小溪坝、小型水闸等。
第三条小型大坝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大坝安全。
第四条小型大坝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技术标准规范,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小型大坝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制定小型大坝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流程,建立档案资料,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开展定期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围绕大坝安全,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第三章安全监测第九条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定期巡视、监测设备安装等措施。
第十条对大坝水位、地质情况、裂缝、渗漏等进行定期监测,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建立大坝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形成完整的资料。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制定大坝应急预案,包括灾害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效率。
第十六条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和社会安全。
第五章维护保养第十七条制定大坝维护保养计划,明确任务和周期,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大坝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淤、修复、强化等内容。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维护保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的大坝事故,将追究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规范的大坝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整顿和标准化。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
**镇水库运行管理规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养护工作应做到及时消除土石坝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随时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大坝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
第二条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不得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砂石材料等。
第三条严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严禁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严禁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必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五条大坝坝顶严禁各类机动车辆行驶。
若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须经科学论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坝顶、坝端的养护第六条坝顶养护应达到坝顶平整,无积水,无杂草,无弃物;防浪墙、坝肩、踏步完整,轮廓鲜明;坝端无裂缝,无坑凹,无堆积物。
第七条如坝顶出现坑洼和雨淋沟缺,应及时用相同材料填平补齐,并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对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行车辆的坝顶,如有损坏,应按原路面要求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用土或石料临时填平;坝顶的杂草、弃物应及时清除。
第八条防浪墙、坝肩和踏步出现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第九条坝端出现局部裂缝、坑凹,应及时填补,发现堆积物应及时清除。
三、坝坡的养护第十条坝坡养护应达到坡面平整,无雨淋沟缺,无荆棘杂草滋生现象;护坡砌块应完好,砌缝紧密,填料密实,无松动、堤陷、脱落、风化、冻毁或架空现象。
第十一条干砌块石护坡的养护。
1 、及时填补、模紧个别脱落或松动的护坡石料。
2 、及时更换风化或冻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3 、块石塌陷、垫层被淘刷时,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坝体和垫层后,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第十二条混凝土或浆砌块石护坡的养护。
l 、及时填补伸缩缝内流失的填料,填补时应将缝内杂物清洗干净。
2 、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时,应及时采用水泥砂浆表面抹补、喷浆或填塞处理,处理时表面应清洗干净;如破碎面较大,且垫层被淘刷、砌体有架空现象时,应用‘石料作临时性填塞,岁修时进行彻底整修。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型水库,包括水库大坝、泄洪设施、蓄水设施、供水设施等。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水库安全检查、巡查、维修、除险加固等工作。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巡查第七条水库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每日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泄洪设施、蓄水设施、供水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定期检查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对水库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专项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针对水库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防洪调度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设计洪水标准,制定防洪调度方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防洪调度方案应包括水库蓄水、泄洪、供水等调度措施,确保水库在洪水期间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水库上游降雨、洪水等信息,及时调整防洪调度方案。
第五章除险加固与维修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进行维修,确保水库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发现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及时对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制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遇到水库安全事故或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水库险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维护保养、安全监测、应急预案制定等。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库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库安全监测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2. 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发现水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水库维护保养1.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2. 水库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3. 水库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档案,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五章水库应急预案1. 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险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3.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水库日常管理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流程。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水库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七章督查和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水库安全管理不力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水库的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水库运行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所有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水库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水库法定代表人是水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水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水库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水库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水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库运行状态,确保水库安全。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水库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水库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五)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整理)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水库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管理,勤俭节约,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应遵循项目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型水库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由工程主管单位、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办公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加强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应宣传绿色环保理念,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巡查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设施运行情况和水文信息。
小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水库的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水库效益,维护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水库的调度、维护、安全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小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小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水库调度第五条水库调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水库调度规程,确保水库调度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水库调度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保障水库下游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2. 保障水库下游生态用水;3. 保障水库自身安全;4. 优先保障水库下游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兼顾水库下游生态用水;5. 根据水库蓄水、泄水能力,合理确定水库调度方案。
第七条水库调度应根据水库蓄水、泄水能力,制定水库年度调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水库调度应建立调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水库调度及时、准确。
第三章水库维护第九条水库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水库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每年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进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3. 对水库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水库维护所需资金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筹措,并纳入水库年度预算。
第四章安全监测第十二条水库安全监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库安全监测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水库安全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闸、启闭机等设施的变形、裂缝监测;2. 水库水位、流量、水质监测;3. 水库周边环境监测;4.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
小二型水库规章制度
小二型水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小二型水库,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二型水库指设计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小于2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小二型水库的管理要遵循“风险防范、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水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水库管理工作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水库管理人员要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掌握水库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在水库管理中要注重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改变规定操作方式。
第七条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发现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库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水库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水库管理规范,确保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库资料档案,记录水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查情况。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设施安全。
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措施,保障水库安全。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应对。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在应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联络沟通。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堤防、泄洪设施等设施的监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库险工险段防护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进行加固和防护。
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整理)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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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规程1 总则1、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防汛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防洪减灾和兴利效益,实行水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2、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和《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3、本手册适用于我站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手册。
4、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物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整洁,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管理范围1、水库安全管理重点:水库枢纽范围内的各种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与观测标志;各类防汛报汛的设备和设施;各类防汛专用工具、器材、设备;各类固定资产及生产、生活设施;供水范围内的城镇用水和农业、养殖业用水设施。
2、管理范围:小(1)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临水山体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50m,大坝下游两端各80m,溢洪道两侧各10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小(2)型水库,一级管理区为按大坝上游分水岭以下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30m,大坝两端下游各50m,溢洪道两侧5m所形成的区域;二级管理区为库区上游集水面积区域。
3、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
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禁止在坝顶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
⑹制止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3 巡视检查3.1一般规定1、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三类。
1)日常巡视检查。
应根据大坝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巡视检查制度,具体规定巡视检查的时间、部位、内容和要求,并确定日常的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2)年度巡视检查。
在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的地区的冰冻期和融冰期、有蚁害地区的白蚁活动显著期等,应按规定的检查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大石坝进行比较全面或专门的巡视检查。
检查次数,视地区不同而异,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
3)特别巡视检查。
当大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当水库放空时亦应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水库安全管理员主要行使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2、巡视检查观测的一般规定: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熟悉大坝的情况,人员应相对稳定。
2) 巡视检查时应带好必要的辅助工具和记录笔、簿。
3) 巡视检查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路线(或程序)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边疆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4)对每次巡视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掌握特征测值和代表性测值,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如发现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的异常现象,应进行复查、复测,若问题严重,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3、巡视检查时间要求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cm,砼坝每天大于50cm)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超过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二次;病险水库接近控制运行水位时,每天巡查至少二次。
3.2巡视检查内容及要求1、巡查范围巡视检查范围: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镇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2、检查项目和内容1) 坝体。
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
迎水坡:护面或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旋涡等异常现象。
背水坡及坝趾: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冒水、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有无兽洞、蚁穴等隐患;滤水坝趾、减压井(或沟)等导渗降压设施有无异常或破坏现象。
2) 坝基和坝区坝基:基础排水设施的工况是否正常;渗漏水水量、颜色、气味及浑浊度、酸碱度、温度有无变化;基础廊道是否有裂缝、渗水等现象。
坝端: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两岸坝端有无裂缝、滑动、崩塌、溶蚀、隆起、塌坑、异常渗水和蚁穴、兽洞等。
坝趾近区:有无阴湿、渗水、管涌、流土或隆起等现象;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坝端岸坡:绕坝渗水是否正常;有无裂缝、滑动迹象;护坡有无隆起、塌陷或其他损坏现象。
有条件时尚应检查上游铺盖有无裂缝、塌坑。
3)输、泄水洞(管)引水段:有无堵塞、淤积、崩塌。
进水塔(或竖井)有无裂缝、渗水、空蚀等损坏现象。
洞(管)身:洞壁有无裂缝、空蚀、渗水等损坏现象;洞身伸缩缝、排水孔是否正常。
出口:放水期水流形态、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渗漏。
消能工:有无冲刷或砂石、杂物堆积等现象。
工作桥: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断裂等现象。
4) 溢洪道进水段(引渠):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流态是否正常。
堰顶或闸室、闸墩、胸墙、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消能工及工作桥(或交通桥):参照引水建筑物进行。
5) 闸门及启闭机闸门及其开度指示器、门槽、止水等能否正常工作,有无不安全因素。
启闭机能否正常工作;备用电源及手动启闭是否可靠。
观测及通讯设施是否完好、畅通;照明及交通设施有无损坏及障碍。
3.3检查方法和要求1、检查方法a)常规方法:用眼看、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石蕊试纸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
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b)论特殊方法:采用开挖探坑(或槽)、探井、钻孔取样或孔内电视、向孔内注水试验、投放化学试剂、潜水员探摸或水下电视、水下摄影或录像等方法,对工程内部、水下部位或坝基进行检查。
2、检查路线a)坝坡为了查清整个坝面的情况,通常应按要求多次步行巡视坝坡。
由于坡面凹凸不平,植物滋生或其它情况影响,站在某一指定部位仅能看清四周的部分坡面。
因此要确保了解整个坝坡是否存在影响,必须反复步行巡视,直至确认无任务异常现象。
下面是常用的巡视方式如表3-1:表3-1 土石坝检查方法上述两种步行巡视检查坝坡和坝顶的检查方式较常用,主要目的是详细了解整个坝坡情况。
在步行巡视坝坡过程中,应随时地停下,环视360°进行观察。
按上述方式检查还可以从不同角度观察坝坡,有时也可观察到一些未被发现的缺陷。
此外,从远处观察,也可发现诸如坝面扭曲和坝上植物生长的微小变化等异常现象。
最后,在一日内太阳光照射角小的时候,从远处观察坝坡和坝趾区域时,由于太阳光反射易发现湿润地带。
b)坝坡与坝基接触面检查方法为步行巡视检查。
进行坝基与坝坡的接触面检查很重要,因为该接触面易受地表经流冲蚀且沿下游接触面常出现渗漏现象。
c)坝顶坝顶检查方式与坝坡检查相似,即可采用之字形路线,也可采用平行路线检查坝顶,检查时应注意:为了检查坝顶各部位,应尽量多巡查,确保不遗漏任何缺陷。
保证各部位都能巡视到。
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坝顶。
有些缺陷可就近发现,而有些缺陷只能人远处观察到。
3.4检查记录和报告1、记录和整理。
每次巡视检查均应按附录表1作出记录。
记录内容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字迹清楚、端正,严禁杜撰、随意涂改,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
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日常巡查记录本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格式统一印制。
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还应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2、报告和存档。
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并立即向下游报警。
各种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4 观测小型水库工程的经常性观测项目有:库水位观测、雨量观测、渗漏量观测等。
4.1水位观测1、一般规定水位观测主要是指库区水位观测,是为了测定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并由此推求水量的变化。
采用水尺进行观测,单位以m(米)计,取小数二位。
它的观测资料是水库安全运行、水情预报的重要依据。
以满足水库管理为要求,以测水位转折变化为原则。
2、观测规定⑴在枯水期,不下雨,不调水或库水位平稳时,每天早上八时观测水位一次。
⑵在汛期期间,每天八时、二十时观测水位两次。
库区内有降雨,来水量加大,库水位上升每小时超过0.04m,从水位上升时起每隔一定时间(1小时或2小时)观测水位一次。
⑶水库开始调水、停止调水时各加测一次。
⑷水库开始溢洪及停止溢洪各加测一次,溢洪期间每隔一定时间观测一次。
3、观测方法⑴观测者尽量蹲下,视线接近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