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外墙面施工质量;(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建筑领域出现不合格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 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建筑业得到了持续的监管,将在长期内保持卓越的口碑。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际案例 分析
案例一
某小区西区3号楼分户验收中发现结构漏测,开 裂严重等问题,业主代表阻止验收。
案例二
某小区南区2号楼新房交付全面,阳台面积小, 故障也小,业主舒适度极强,验收完美。
2 风险控制
对工程实施中的技术措施和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审核,提前发现问题,控制工程施工风险
3 阶段性评审
对分户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阶段性评审,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组织工程质量 编制验收方案 提实管理责 任。
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 方案。
资料的查看
工程验收时,必须查看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勘察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控制手 册及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工程质量接收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验收结果公示
将合格工程的验收结果公示,允许验收人员和业主进一步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分户验收程序和管理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 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及合同约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概述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根据分户实际需求和建筑面积的大小,按工程的 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为若干个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验收。保证整个工程 施工质量的依据。
分户验收资料
准备齐全资料确保验收的严谨性,如《住宅工 程交付验收资料汇总表》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1.引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方案及流程,旨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住宅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验收标准及依据(1)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例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2)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
(3)合同及承诺书:施工单位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承诺书内容。
3.分户验收范围(1)建筑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2)建筑装置设备:包括安装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消防等设备。
(3)建筑室内装修: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洁具、灯具等装饰装修。
4.分户验收流程(1)双方确认验收时间:施工单位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共同商议并确认具体的验收时间。
(2)验收人员组成:由施工单位、业主或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等相关方共同组成验收组。
(3)验收要点及内容:a.建筑主体结构方面:- 地基基础:验收地基基础是否合格、是否有不符合设计的情况。
- 主体结构:验收主体结构是否稳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b.建筑装置设备方面:- 电气设备:检查电源、线路、配电箱等是否安装合规、是否存在短路、漏电等问题。
- 给水、排水设备:检查自来水、给水管线、下水管道等是否安装合格、是否存在渗漏问题。
- 暖通设备:检查暖气、通风、空调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漏水、漏气等问题。
- 消防设备:验证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运行正常。
c.建筑室内装修方面:- 墙面、地面、天花板:检查装饰材料是否使用合格、表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开裂、脱落等情况。
- 门窗:检查门窗是否密闭、开启灵活、有无破损、质量是否合格。
- 洁具、灯具:检查洁具是否牢固、灯具是否安装正确并正常运行。
(4)验收结果处理:a.若验收合格:由验收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移交给业主或建设单位保存备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前言住宅建设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一部分,保障房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住宅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管理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
主要内容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1.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坚持“把握重点、突出重点”的原则。
2.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3.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建筑安全、使用性能以及工程质量,同时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中应该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告知验收的详细过程和前期工作。
重点关注购房人的需求,给予满意的解决方案。
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1.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应在分户验收前完成审核,以保证分户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组成,分别负责现场验收、技术交流和备案工作。
验收重点在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建筑施工、水电和供暖等方面,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分户验收的结果处理1.验收合格若住宅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验收不合格若住宅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复验,验收合格后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后记住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很重要的,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规范住宅工程的验收程序,提高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等。
三、分户验收的目的1. 保障住宅工程质量,满足购房者的居住需求;2. 规范工程验收,减少纠纷发生;3. 提高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减少返工率;4. 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能力,提高监理质量。
四、分户验收的内容1. 结构验收:包括基础、框架、墙体等部位的验收;2. 建筑设备验收:包括给排水设备、通风设备、供暖设备等的验收;3. 装饰装修验收:包括地面、墙面、天花、门窗、电气线路等的验收;4. 环保设施验收:包括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的验收;5. 安全设施验收:包括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的验收;6.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五、分户验收的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委托监理单位组织验收;2. 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3. 业主代表参与验收,提出意见和建议;4. 验收合格后,签订验收单,并办理相关手续;5. 验收不合格的部分,责任单位需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六、分户验收的条件1. 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2.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无漏水、开裂、渗水等现象;3. 设备设施安装完好,运行正常;4. 装饰装修风格与设计一致,无缺陷;5. 环保设施完备,符合环保要求;6. 安全设施齐全,符合消阁标准。
七、分户验收的监督1. 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2. 业主代表要积极参与验收过程,保障自己的权益;3. 监督部门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施。
八、分户验收的管理1.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验收;2.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并及时通报问题;3. 设计单位要提供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方案;4. 业主代表要保持独立立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小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1.3 适用范围 (4)二、术语定义与基本原则 (5)2.1 术语定义 (6)2.2 基本原则 (7)三、分户验收组织与职责 (7)3.1 组织机构 (9)3.2 职责分工 (10)四、分户验收流程与方法 (11)4.1 验收流程 (12)4.2 验收方法 (13)五、分户验收标准与要求 (15)5.1 建筑工程规范 (16)5.2 景观及装修标准 (17)5.3 室内设施设备标准 (18)六、分户验收质量控制措施 (20)6.1 材料控制 (20)6.2 施工过程控制 (21)6.3 工序验收控制 (22)七、分户验收资料管理 (23)7.1 竣工图 (24)7.2 技术资料 (26)7.3 管理资料 (27)八、分户验收验收与移交 (28)8.1 验收程序 (29)8.2 验收合格证书 (31)8.3 工程移交 (31)九、监督与考核 (32)9.1 监督检查 (33)9.2 考核评价 (34)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数量逐年攀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对于保障居民住房安全、提高住房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住宅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我们制定了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以便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通过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可以有效降低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率,提高住宅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广大居民的住房权益。
在制定本方案时,我们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地方实际,力求使本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我们还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最新法规政策,对本方案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范文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02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表建设单位:(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件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各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此表以上参加分户验收单位各一份,并在本幢楼内公共部位显著位置粘贴一份。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需签字并加盖个人注册执业印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人应当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安全和功能性检测汇总表目应自行填写。
—18—上海市住宅工程装修前分户交接验收记录—20—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尺寸单位:mm)注:1.室内净距、净高尺寸应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位置详见附图。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验单元,每个检验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填表日期:年月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我单位承诺:该项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所提出的质量问题,我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给予及时妥善处理,并保证质量投诉不出本小区。
若我单位出现公司注销情况,由公司承接我单位质量责任。
同时,我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了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本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凡是由于我们工作失职、处理质量投诉处理不当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拖延维修、或者由于严重质量问题等造成业主信访的,本单位和本小组成员愿承担信用等责任。
小组人员如下:组长:(姓名建设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副组长:(姓名建设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姓名设计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姓名施工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姓名监理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姓名装修分包职务联系电话)(姓名物业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单位公章)年月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验收部门1. 验收部门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由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师组成。
验收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验收部门要组建专业的验收团队,包括工程设计师、工程质量监督员、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员,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 验收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工作应在住宅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程序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2. 初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验收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
3. 终验收:在初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对住宅工程进行终验收,确认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符合相关标准。
4. 验收过程中,验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
五、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住宅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合规性进行综合评定。
2. 验收标准应当包括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设备、给排水系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住宅工程的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 验收标准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住宅工程进行制定,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六、验收结果1.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合格后方可办理房产证等手续。
2. 不合格的理由和要求需详细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 不合格的住宅工程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向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七、验收监督1. 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验。
2.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开发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降低住宅质量投诉,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地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设计文件进行。
施工单位提交单位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前,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本办法规定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地区集团所属各公司开发的所有住宅项目;对于其它地区集团所属公司开发的项目,结合当地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分户验收工作。
第二章分户验收工作要求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所有工程量。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资料)完整。
(三)主要功能的抽查项目结果均符合要求。
(四)屋面、厨卫间盛水试验和外窗喷淋试验符合要求并且记录齐全。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一)室内土建工程质量1.室内空间尺寸;2.门窗质量和使用功能;3.顶棚和内墙面质量;4.楼地面质量;5.栏杆安装质量.(二)室内安装工程质量(包括水电)(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准备工作(一)人员组织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应当通知物业公司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检测仪器分户验收过程中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计划编制审核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总包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监理审核批准。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工程外在质量是否合格和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观察和必要的测试,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分户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电检查条件;2.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3.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4.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门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6.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外观检查、现场实测实量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具体检查以下内容: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2.门窗安装质量;3.玻璃和护栏安装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室内空间尺寸;6.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7.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安装质量;8.电气工程安装质量;9.智能工程安装质量;10.其它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11.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设计文件,强化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分户验收的规范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
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应当及时填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返修或者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节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外墙面施工质量;(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与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与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与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X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与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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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安装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外墙面施工质量;
(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分户验收小组组长,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人员等为小组成员;已预售的商品住宅,应当有业主代表参加。
(二)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验收应根据检查内容配备相关检测工具,检测仪器应经计量鉴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由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结论栏内加盖分户验收专用章。
第九条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户验收方案;
(二)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附表一);
(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公共部位)》(附表二);
(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出的整改通知及责任方的整改报告等。
第十条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10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第十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出现分户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制作工程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
第十四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三)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四)实体核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实体核查户数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五)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如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纪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