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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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 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2011年由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人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评定管理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 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依 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 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以及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和初 级士官、义务兵、学员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 报
本人提出申请 准备材料
初审、公示、上报
二、鉴定审批
复核、鉴定、审批
一、申 报 1、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 ,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 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 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 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 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一)负责本单位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评残审批工 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材料的审查和 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军人参加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四)协调处理本单位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实用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实用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经典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doc

经典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doc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军人评残标准(残联材料)

军人评残标准(残联材料)

注: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标准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 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伤残分类: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1]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针对因执行军事任务而受伤致残的军人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伤残军人的评定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下面将就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伤残程度和致伤原因。

伤残程度是指军人因受伤致残后,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根据伤残的轻重缓急,可以分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为轻微伤残,十级为重度伤残。

致伤原因是指导致军人伤残的具体原因,包括战斗、训练、事故等。

评定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致伤原因进行具体的细化和区分。

其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定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医学依据之上,充分考虑军人伤残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

评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医疗专家的意见,结合军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再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应当注重人性关怀和社会责任。

军人因公受伤致残,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贡献,评定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评定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评定权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杜绝一切形式的人情主义和官僚主义。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军人本人和其家属通报,确保透明公开。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对受伤致残军人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应当科学客观、人性关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定机构能够严格执行评定标准,为伤残军人提供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残疾军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残疾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残疾军人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评定,并且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首先,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明确残疾军人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评定程序应当合理规范,评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评定程序包括残疾军人评定申请、评定资料审核、评定机构评定、评定结果审批等环节。

评定标准应当包括身体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内容。

其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突出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性评定或者违规操作。

评定工作要充分尊重残疾军人的人格尊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评定工作要注重科学性,充分考虑医学、康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合理。

再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注重个性化和人性化。

残疾军人评定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军人的个体差异,尊重残疾军人的意愿和需求,确保评定结果符合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

评定工作要注重人性化,关注残疾军人的生活、康复和就业等实际困难,积极为残疾军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评定工作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定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评定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

总之,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残疾军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个性化和人性化,加强监督和管理,为残疾军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它直接关系到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的确定。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人的尊严和荣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残疾军人评残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

评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伤残情况,综合考虑伤残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确定不同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军人的伤残补助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确定,因此,在制定评残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军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军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评残标准的执行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评残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和官僚主义。

评残标准的执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残标准的规定,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评残结果的复核机制,对于军人和家属对评残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确保评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完善应当与时俱进。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军人评残标准也应当不断完善和更新,及时调整和修订不合理或者不适应实际的评残标准,确保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评残标准的完善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残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军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残疾军人的评残标准,为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总之,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军人的尊严和荣誉,应当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与时俱进,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残疾军人评残工作,为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提供更加科学、公正的保障。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指对因公残疾的军人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以确定其享受的优待和抚恤待遇的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军人权益、维护军人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伤残程度评定和伤残军人优抚待遇的确定。

伤残程度评定是根据军人因公致残的情况和程度,通过医学鉴定和评定程序,确定其残疾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而伤残军人优抚待遇的确定,则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其享受的抚恤金、医疗保障、就业安置等待遇。

其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

军人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面临战斗、训练等各种危险,导致因公致残的情况较为特殊。

因此,评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职业特点和伤残情况,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评定机制和程序。

评定机制需要包括医学鉴定、评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保
评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评定程序需要规范和透明,确保军人和社会公众对评定结果的信任和认可。

最后,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完善,需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确保伤残军人能够得到应有的优抚和关怀。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关乎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尊严,也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军民团结。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伤残军人提供更好的优抚和关怀,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尊严。

军人伤残等级补助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补助标准

军人伤残等级补助标准嘿,你知道吗?在军人的铁血世界里,就像超级英雄要有强大的装备支援一样,军人伤残等级补助也有它的“神秘标准”,要是不搞清楚,那可就像在战场上失去了坚实的后盾!**“伤残等级大揭秘:轻重之分有乾坤”**在伤残等级的世界里,千万别做个“糊涂虫”!伤残等级的划分就像给受伤的战士贴上不同的“战斗标签”。

轻度伤残就像是小擦伤,虽然影响不大,但也需要关怀;中度伤残好比受了较重的伤,需要更多的照顾和支持;重度伤残那可就是大创伤了,必须给予全方位的强力补助。

比如说,一位军人在执行任务时腿部受了轻伤,经过评估被认定为轻度伤残,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和康复支持;而要是因为英勇战斗导致失去了肢体,那就是重度伤残了,除了高额的经济补助,还会有长期的生活照顾和就业帮助。

**“补助金额的魔法:数字背后的温暖”**补助金额就像神奇的魔法数字,每一个都饱含着深深的关爱!这些金额可不是随便定的,它们就像精心调配的“营养剂”,为受伤的军人提供生活的保障。

想象一下,轻度伤残的军人可能会得到一笔像是“及时雨”的补助,帮助他们解决短期内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小困难;而重度伤残的军人所获得的高额补助,那简直就是“大金库”,能让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安心养伤和重新融入社会。

比如说,一位重度伤残的军人获得了足够的补助,可以购买到舒适的辅助器具,改善生活条件,是不是感觉很暖心?**“评定流程的闯关:严格把关保公正”**评定流程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是一道道严格的“关卡”!这个过程就像是给珍贵的宝物进行鉴定,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从申请、审核到最终确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业的人员像“火眼金睛”一样,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

可不能让那些虚假的信息或者不公正的操作混进来,不然就像游戏里的“作弊者”,破坏了整个公平的规则。

比如有个别想浑水摸鱼的人试图虚报伤残等级,那是绝对过不了这一道道严格“关卡”的!好啦,军人伤残等级补助标准就像一把把温暖的火炬,照亮了受伤军人前行的道路,让他们在受伤后依然能感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关爱。

军人评残标准精品文档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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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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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3.膀胱全切除;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37.尘肺Ⅲ期;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13.双膝以下缺失;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3.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5.舌缺损>全舌2/3;26.双侧完全性面瘫;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1.心脏移植术后;32.单肺移植术后;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35.全胃切除;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37.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8.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0.肾移植术后;41.永久性膀胱造瘘;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43.阴茎缺失;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46.阴道闭锁;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48.尘肺Ⅱ期;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单侧膝以下缺失;11.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2.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3.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14.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6.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17.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1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0.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1.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2.一侧眼球摘除,0.3≤另眼矫正视力<0.8;23.第Ⅲ对颅神经完全麻痹;24.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25.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6.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7.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8.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29.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上唇或下唇缺损>1/2;31.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2.舌缺损>全舌1/3;3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5.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6.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40.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41.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42.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43.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44.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4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47.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48.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49.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0.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1.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52.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3.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54.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55.尿道瘘不能修复;56.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7.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1.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62.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6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65.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66.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67.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8.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69.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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