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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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

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

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

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

试点项目应当符合电网建设、运行、维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各地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四、规范配电网运营,平等履行社会责任。

能源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01法律法规Law1.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 电力监管条例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Law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 煤层气产业政策7.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Law1.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01法律法规Law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发改能源[2005]1204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

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提高分散式风能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切实做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探索有利于推动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发展的有效模式,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

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大力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利用,是“十三五”时期风电开发的重要任务。

随着风能勘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低风速技术的持续进步,加快推动接入低电压配电网、就地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利用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的分散风能资源、因地制宜提高风能利用效率、推动风电与其他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建设标准。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地平衡、就近消纳”的总体原则推进。

项目建设应严格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接入电压等级应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

如果接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低压侧。

(2)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接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3)在一个电网接入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鼓励多点接入。

严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送电。

三、加强规划管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和并网规定,结合前期区域内风能资源勘察的成果,在认真梳理区域内电网接入条件和负荷水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就近接入、在配电网内消纳”的原则,制定本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十三五”时期的分散式风电发展方案,向全社会公示,并将方案和公示结果抄报我局。

风电机组整机型式认证浅析

风电机组整机型式认证浅析

从国家“十五”规划至今,我国风电行业已初步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风电整机装备及部件认证体系,风电机组整机装备及部件的认证已逐步成为保证整个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和方法。

风电产品的认证能够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优化风电机组性能,同时加快了风电技术的改进和发展。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12号),明确提出风电行业要“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

文件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风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认证,由此可见风电机组型式认证的重要性及迫切性。

风电机组型式认证作为风电机组开发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够全面检测风电机组实际运行性能,确保后续批量投运的风电机组性能与设计指标相符,同时可以保证风电机组产品质量。

因此,风电机组整机型式认证工作这一环节至关重要。

本文就国内型式认证涉及内容作相关介绍和分析。

型式认证的内容国内风电机组型式认证执行的标准是基于IEC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与各认证机构专用的认证规则相结合,主要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等认证模块。

型式认证是着眼于风电机组整机的设计、结构、工艺、生产、质量、性能、一致性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查,目的在于确保风电机组根据设计条件、相关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进行设计输入、设计输出和验证,并由有资质和能力的整机制造商生产制造,确保风电机组按照设计要求和条件进行安装、测试、运行、维护,最终为风电机组投入市场提供技术保障。

国内型式认证关键模块国内型式认证关键模块如图1所示。

图1:国内型式认证关键模块一、设计评估设计评估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载荷评估、控制和保护系统评估、部件试验验证、机械和电气部件评估、制造方案及工艺评估、安装和维护方案评估。

(一)载荷评估载荷评估主要包括对载荷计算方法的评估、机组运行状态的模拟计算分析、动力学模型评估、大部件及关键位置载荷的计算结果评估和优化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能新能[2014]412号【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14.09.05【实施日期】2014.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12号)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检测认证制度是保障设备质量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保障设备质量,必须更加重视风电设备的检测认证工作。

1、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

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GB/Z25458-2010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

自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型式认证的准备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

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

未获得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

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发改能源[2005]2517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204号
3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2005]1511号
4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6]7号
5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35号
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95号
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确认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207号
财政部、建设部:
序号
政策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3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8]476号
4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1]115号
10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8]610号
11
《2007年度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640号
12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52号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433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船级社、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规范风电产业的发展,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现制订了《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与电网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风电项目安装并网的风电机组,必须是通过本办法规定检测的机型,只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风电机组方可并网运行。

第三条同一型号的风电机组只需检测其中的一台。

发电机、变流器、主控制系统、变桨控制系统和叶片等影响并网性能的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风电机组视为不同型号,需要重新检测。

风电机组并网检测报告中应说明主要零部件的制造企业、型号、序列号和技术参数。

第二章各方责任第四条并网检测机构负责开展风电机组并网检测工作并出具并网检测报告。

并网检测机构应是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2018-07-01
67
DL/T1801-2018
水电金属结构及设备焊接接头相控阵超声检测
2018-04-03
2018-07-01
68
DL/T1802-2018
水电厂自动发电控制及自动电压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2018-04-03
2018-07-01
69
DL/T1803-2018
水电厂辅助设备控制装置技术条件
NB/T33001-2010
2018-04-03
2018-07-01
21
NB/T33028-2018
电动汽车充放电设施术语
2018-04-03
2018-07-0122Biblioteka NB/T33029-2018
电动汽车充电与间歇性电源协同调度技术导则
2018-04-03
2018-07-01
23
NB/T34061-2018
容器支座第5部分:刚性环支座
2018-04-03
2018-07-01
57
DL/T1013-2018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微机励磁调节器试验导则
DL/T1013-2006
2018-04-03
2018-07-01
58
DL/T1077-2018
离子交换树脂有机溶出物测定方法
DL/T1077-2007
2018-04-03
54
NB/T47065.3-2018
容器支座第3部分:耳式支座
JB/T4712.3-2007
2018-04-03
2018-07-01
55
NB/T47065.4-2018
容器支座第4部分:支承式支座
JB/T4712.4-2007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办安全[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2011年9月13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并网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前期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试点情况和近期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事故教训,我会修改完善了《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规定,依据《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对新建风电场在进入商业运营前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已投入运行风电场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目次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必备项目5 评价项目5.1 电气一次设备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场5.1.2 高压变压器5.1.3 涉网高压配电装置5.1.4 过电压5.1.5 接地装置5.1.6 涉网设备的外绝缘5.2 电气二次设备5.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5.2.2 电力系统通信5.2.3 调度自动化5.2.4 直流系统5.3 安全管理5.3.1 现场规章制度5.3.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3.3 技术监督管理5.3.4 应急管理5.3.5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5.3.6 反事故措施制定与落实5.3.7 安全标志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国能发新能〔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各有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地区电网消纳能力,按照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规范有序组织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监测预警要求,以电网消纳能力为依据合理安排新增核准(备案)项目规模;按月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加大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投资营造良好环境。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会同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测算论证经营区域内各省级区域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报国家能源局复核后于3月底前对社会发布;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发挥电网并网关口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

三、风电、光伏发电投资企业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电网消纳能力等,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有序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5.18•【文号】国能发新能〔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7年,我国风电装机规模稳步增长,运行消纳情况明显好转,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呈现出稳中向好的势头。

为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度电补贴强度,现就做好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

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

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近年来,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种类杂,安全风险长期居高不下,当前已出现事故反弹回潮苗头,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一部署,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电力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管控一批安全风险,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堵塞一批管理漏洞,提升电力建设工程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专项监管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

三、重点任务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力行业事故事件教训,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阶段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短板,重点对照《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的30个检查项目、145项检查内容开展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18•【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国家能源局2022年5月18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序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印发日期号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细则办政法〔2007〕23号2007年4月13日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2011年9月9日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8号2012年5月25日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3〕8号2013年1月21日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3〕49号2013年3月13日6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2014年10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我国海上风电风险管理及其保险对策

我国海上风电风险管理及其保险对策

Theory &Practice我国海上风电风险管理及其保险对策甘爱平张淇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快速发展,装机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一。

然而,海上风电投资规模巨大,面临诸多风险挑战。

本文阐述了海上风电项目风险来源、国内外保险险种及其出险状况等,并通过分析我国海上风电保险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上海上风电项目的保险经验,提出对策。

一、我国海上风电投资巨大根据我国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化石能源要从2019年84%的占比下降到2060年的22%,再生能源要达到70%,其中风能要从2019年的3%上升到2060年的17%(见图1)。

海上风电是风能的重点领域。

2021年9月底,中国海上风电累计并网容量约1318万千瓦,装机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一。

海上风电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规模巨大。

目前,我国在建、已核准待建和处于核准前公示阶段的海上风电项目总规模达到49.3吉瓦(1吉瓦=100万千瓦),对应的投资计划达9300亿元(皮秀、朱栋、张龑,2019)。

不仅如此,仅单一的海上风电项目投资都要超过百亿元。

如2021年12月20日,三峡能源发布公告,拟投资建设三峡阳江青洲五、六、七海上风电场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均为100万千瓦,三个风电场项目动态投资金额分别为140.53亿元、137.61亿元、133.56亿元。

然而,蓬勃发展的态势难掩海上风电风险隐忧。

国际上,海上风电重大事故并不鲜见,如丹麦维斯塔斯公司V112-3.0MW 风机在巴西风电场发生机舱着火事故,美国夏威夷沿海Auwahi 风电场发生倒塔事故,Siemens 公司2.3MW 机组发生机舱与风轮坠海事故,SeaWork 号在丹麦海上风电场内倾覆等(夏黎,2019)。

众多事故给海上风电敲起了高风险警钟。

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平台施工与运维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如海上风电在国内“抢装潮”的影响下快速发展,一大批风电企业订单暴涨,很多项目业主甚至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就急于开工建设。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建公平、开放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环境,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相关制度(一)完善用户受电工程业扩报装管理制度。

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作原则、内部职责分工、服务流程和标准,形成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服务体系,规范业扩报装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用户工程业务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业务办理与信息录入同步,办理工作单、结果告知书等项目全部档案信息资料实行微机打印,需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必须在打印单上完成,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办理进展情况网上网下实时公开查询。

(二)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具备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电力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承装(修、试)资质要求的单位,供电企业不再另设“入围”审查或资质许可。

需要单独设定某些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作出明确说明,向市场主体公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健全用户受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业主负责制。

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包括统一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的供电配套工程和业主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供电配套工程,下同),除按照有关规定或业主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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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
风电设备质量是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检测认证制度是保障设备质量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保障设备质量,必须更加重视风电设备的检测认证工作。

1.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

接入公共电网(含分布式项目)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风轮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器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须按照《GB/Z25458-2010 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

自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型式认证的准备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

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

未获得型式认证的机组,不允许参加招标。

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在特殊地域应用或特殊用途应用的风电设备,可根据需要提出特定认证要求。

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3.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

支持依托相关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部件测试实验平台、风电机组传动链测试实验平台、试验风电场等公共技术研发试验平台,积极开展与风电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相关的基础技术研发工作。

二、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质量保证期验收是风电设备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机制和通畅的信息公开渠道,风电机组不能进行正常质量保证期验收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质保金无法顺利结算,加大了风电机组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暴露出风电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为确保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制度。

1.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

质量保证期验收暂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CNCA/CTS 0004-2014 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验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国家能源局加紧推进相关技术规范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完成对风力发电机组的验收工作。

2.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

买卖双方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或实施验收工作。

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

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金;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机组,双方应形成一致认可的、有限期限的、责任明确的处置方案。

买卖双方对于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买卖双方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意见。

3.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

国家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定期统计质量保证期验收启动时间、进展情况、完成时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统计结果经审核后向全社会公布。

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
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是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风电机组招标采购过程
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排他性的关联交易以及盲目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企业间的业务渗透和垂直整合,影响了公平、公正和开放的风电设备市场环境。

1.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也不得通过配置风电项目开发资源的方式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

不鼓励风电开发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不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开发企业。

风电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起草风电设备采购标准合同,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四、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披露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对风电设备市场规则进行监管是促进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1.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

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和评价,通过对风电场运行设备进行监测,开展风电设备运行质量评价工作,并定期发布风电设备市场的质量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风电设备质量问题分析。

风电开发企业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应及时通过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系统上报风电设备质量有关情况。

由相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专家,对行业共性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反事故措施和预警信息。

3.加强风电市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对风电设备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政策引导,对违反市场公平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全社会披露。

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风电设备市场相关信息,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请各有关方面和机构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调衔接,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市场机制,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5日
来源: /fg/detail53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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