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

起源

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但什么是“制度”?“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 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

(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等。

(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

(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 1991年第253页)

沿着舒尔茨的思路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制度列举下去。在上面列举的制度中,有些属于较古老的制度,如货币就是其中的一种,货币制度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交易成本。有些属于较“年轻”的制度,如期货市场、保险制度等。

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里,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有着丰富的内涵:——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看内在的联系。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及其制度的形成。但这与制度形成中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以及利益均衡并不冲突。新制度经济学家反复强调,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从现实的组织体制出发,同时也要从现实中的人出发。因为实际的人是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即规则)问题。正统经济学理论也讲人的动机及行为,但他们假设人是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

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条件就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则、规范等。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那么人人追求效用(或收入)最大化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或者低效率。

——制度是一种“公共品”。萨缪尔森把“公共品”定义为,一个个人消费这些物品或服务不会有损其他任何人的消费。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或说,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制度是专为某一个人制定的(即为某一个人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这是就制度的最终状态来说的。但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开始并不是作为“公共品”来生产的。如开始为少数人制订的规则后来适用于所有的人。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又与其他“公共品”(如广播或电视信号等)有一定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一般公共品都是有形的,一般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如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而作为“公共品”的制度则是无形的,它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以及在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或者表现为法律制度,或者表现为规则及其规范,或者表现为一种习俗。第二,一般公共品不具有排他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人人都可享用公共品;但作为“公共品”的制度,有的可能具有排他性,如对大多数人有益的制度可能对少数人并不利。因为一些制度(或规则)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尽管如此,明确制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组织是由一定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赫伯特.西蒙说,“组织一词是指群体内人们交流的复杂模式和其他关系。该模式给群

体中每个人提供了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假设、目标和态度,同时也给他提供了关于群体内其他人所作所为和别人对自己言行的反应的一系列稳定和可理解的预期”。(转引自(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2年第97页)经济组织是企业、商店等,政治组织是政党、议会和国家的规制机构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家们总是努力用不同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安排的原因(张五常)。

通俗地讲,制度好像地心引力,它们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强烈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但它们又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然而人们已经习惯于它们的存在,以至于并不感觉它们对自己的影响。在牛顿发现地心引力之前,人类之中并没有谁说出过地心引力的存在,现在经济学家需要发现经济学中的地心引力,即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

在理解“制度”内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制度”与“制度安排”的关系搞清楚,新制度经济学家经常使用“制度安排”这一概念。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或者说,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

制度安排至少有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二是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例如,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就体现了制度安排的两大目标。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使得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更大和更为分散的控制,比在一个更为原始的组织形式下的指导更为有效;它给出了组织本身的合法生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

也有人把上述制度安排的两大目标分别概括为经济原则(或经济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例如,出于安全目的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有家庭、合作社、保险和社会安全项目。实现经济功能的制度安排有公司、灌溉系统、高速公路、学校和农业试验站。当然,有些制度安排包含着多种目标。像家庭和合作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

制度安排与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也有人把制度定义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

2.1.2 制度的构成

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费用,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

对制度的构成或制度结构的剖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从历史来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占整个约束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一)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能够独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门; 2、具有二名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3、有名称、办公场所、章程及经费保障。 公司律师机构统称为“浙江+企业全称+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称主任。(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设立申请书,包括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 市司法局《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设立该律师事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 《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④ 律师事务部章程; ⑤ 拟任公司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⑥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拟任公司律师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⑦ 拟任公司律师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⑧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材料→市局15日内审核→省厅30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② 身份证;

③ 最高学历证书; ④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⑤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⑥ 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⑦ 上岗培训结业证; ⑧ 二寸近期证件照二张;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材料→市局15日→省厅30日→颁证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2〕174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31日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依托于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 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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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员工规章制度1 餐厅员工规章制度 来源:餐饮管理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点击数:30371 【字体:小大】【收藏】 餐厅员工规章制度 之 零点员工岗位规章制度 1、遵守考勤制度,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以饱满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2、了解例会内容,及当天工作安排,熟记当天菜品酒水供应情况,急推、沽清与特色菜品等。 3、餐前检查各区域的设施、照明系统,餐桌、餐椅是否损坏,硬件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值早班人员按单中数量领用补充本区域低值易耗品,以备开餐使用。 5、餐前整理检查本区域台面、餐具等卫生,并按标准把餐具摆放整齐。 6、按照所定工作岗位,面带微笑,标准站姿热情迎客,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见到客人必须点头微笑亲切致意。

7、客到时,必须请客人出示导购卡,在餐中应将导购卡插在餐位的台卡上,不可随意乱放;餐中不得将台卡拿下餐台,必须放在相应的餐台上。 8、餐中不可扎堆聊天,不可倚靠在服务台,始终保持正确的站姿。 9、客到后根据情况,为客人套放椅套,并做相应示意与提醒。 10、有针对性的运用推销语言介绍建议客人点茶点酒。 11、餐中要求值台人员为客进行热情周到、灵活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与客亲情沟通意识以及员工之间相互协助的团队意识。 A、无论餐中服务还是为客结账,只要值台人员离开本区域,必须与邻台人打招呼,并进行相应的工作交接(客情或菜品情况) B、作为邻台前来协助其值台的人员,在其回来后,一定要进行必要的交接,以免延误时机或客情等 12、上菜前,要求先整理台面摆撤菜盘,上菜必须报菜名。 13、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为客人提供分菜服务。 14、席间服务中,应先征询客人意见,再为客人撤换菜盘、骨碟等餐具。 15、餐中保持台面整洁,桌面杂物(纸巾、壳、骨、刺等)应及时用夹子、托盘清理。

张斌贤《外国教育史》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近代教育的历史基础-现代教育的起源)

第11章现代教育的起源 1.分析现代教育起源的背景及其特性。 答:(1)背景:①近代教育发展的基础。近代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国民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民主和平等观念、整齐划一和高效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化和心理学化的方法、程序化的教学过程等重要内容,知识中心、学科中心、教材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等成为其主要特征。这促进了近代社会的发展,快速普遍地提高了人类的文明水平,在一定意义上解放了人。 ②近代教育的弊端。近代教育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如,在工业化社会基础上诞生的教育的制度化特性,则可能使人在教育中丧失个性、自主和自由,阻碍个人创造力的培养和发展;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与生活、社会和儿童相脱离的现象;教育不能适应后期工业化社会和民主社会提出的新的人才培养要求等。为了解决上述弊端、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以改革和探索教育新形式为宗旨的现代教育起源了。 (2)特征:与以往的教育相比,现代教育具有科学、开放、多元、平等、强调个性和合作的思想特征。它强调将教育建立在现代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强调教育的科学化,重视儿童的主体地位,从整体有机的角度来看待儿童;强调儿童的自主、自由和自我发展能力,重视经验和活动;强调社会合作和劳动在儿童身心发展中的作用,重视儿童研究和教育调查。从而形成了与以往教育不同的,以经验为中心、活动为中心、学生为中心、能力为中心、作业为中心作为其主要特点的西方现代教育,从根本上影响了欧美国家乃至世界的教育实践与教育理论。

2.论述新教育运动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观点。 答:(1)兴起时期(1889~1914) ①乡村寄宿学校:阿博茨霍尔姆学校,欧洲教育界公认的第一所新学校是英国教育家雷迪于1889年创办的阿博茨霍尔姆乡村寄宿学校。这被认为是欧洲新教育运动的发端,该学校也被誉为欧洲新学校的典范。 ②其他类型学校:在乡村寄宿学校运动蓬勃发展之际,欧洲还出现了另一种不同于乡村寄宿学校的实验性新学校。这种新学校是由一些医生教育家创办的,将原来应用于缺陷儿童的教育方法拓展到正常儿童的教育当中而形成的。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同创于1907年的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的儿童之家和比利时教育家德可乐利的生活学校。 (2)发展时期(1914~1944)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教育实践不断推广的基础上,新教育理论进一步发展。1914年,一批蒙台梭利学派的新教育家在英国举行会议,共同讨论新教育的理论。此后,他们每年开一次年会,并提出建立一个国际新教育团体的要求。1921年,来自40个国家的100多人在法国加莱举行了主题为“儿童创造性的自我表现”的讨论会。这个会议标志着新教育联谊会正式成立。新教育联谊会的宗旨是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新教育思想的交流和新教育的国际化,它为新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而加速了世界各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 (3)衰落时期(1944~1966)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教育联谊会召开的会议着重讨论战后教育的改革问题。这标志着新教育联谊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也意味着新教育运动本身开始逐渐走向衰落。1966年,新教育联谊会更名为“世界教育联谊会”,这标志着新教育运动作为一场运动的终结。 (4)新教育运动的主要观点

律师行业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外国: 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根据雅典的法律规定,只有雅典的男性公民享有起诉权,而妇女,奴隶以及异邦人没有起诉权。异邦人的诉讼,只有通过其“保护人”才能提起和进行。在案件的审理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且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辩论。这是的辩护士或保护人当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但由于雅典法律制度的滥觞地位,无疑对罗马律师制度的诞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公元三世纪,即罗马帝国后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或候补律师。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新兴地主阶级代替了奴隶主阶级,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这是社会一大进步。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割据和自给自足的农奴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纠问式诉讼代替辩论时诉讼后,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法庭无论对被告或原告,甚至对证人都可以刑讯逼供,并把口供誉为“证据之王”,诉讼当事人毫无诉讼权利,这就是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件。因此,在封建社会前期的欧洲大陆,律师制度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 12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有所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封建时代的英国的律师制度较为发达些。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XXXX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XXXX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XXXX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XXXX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 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到XXXX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 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 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 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XXXX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XXXX年到XXXX年。XXXX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 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2020年-规章制度-超市管理制度

超市管理制度 篇一:超市员工管理制度 永鑫超市员工管理制度 一、超市员工 1、超市员工每天必须在开门之前把本柜组货架的商品卫生打扫干净, 货源摆放整齐。如在巡店经理巡店时检查出以上问题,将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20元—50元 2、超市货架、堆头、岛柜、冷藏柜等等不准出现闲杂物品,库存商品 不准不封箱就陈列到货架上面,库存箱或商品应大小统一陈列;处罚金额20元—100元。 3、超市员工每天在配送中心的货源到超市以后,协助超市微机员理货, 核对直配单数量和实际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商品的包装情况、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杜绝过期商品进入本柜组。否则将对超市经理和柜组员工进行。 处罚金额:20元—100元。 4、超市员工每天检查本柜组的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在三 年的商品必须在离到期一年时通知超市经理;保质期在一年的商品必须在离到期半年时通知超市经理;保质期在半年的商品必须离到期三个月通知超市经理。然后由超市经理汇总报表上报采购经理。如不上报所造成的损失由超市负责并罚款。 处罚金额:100元—200元。 5、超市员工应及时统计本柜组的所有缺货和需要的退换的货源,直接

上报给部门经理,不准出现货架缺货现象,否则处罚超市经理和柜组员工。处罚金额:50元—200元。 6、超市员工应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不准出现与顾客争吵或态度恶劣 现象,否则将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50元—200元。 7、超市员工应经常统计超市滞销商品和畅销商品,及时上报超市经理,所报结果由超市经理汇总上报配送中心进行处理,目的为增加超市 柜组营业额。 二、超市收款人员 1、应树立超市良好形象,杜绝与顾客争吵现象,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 通知超市经理进行处理,否则将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50元—200元。 2、如出现收款或输入错误,顾客找回,否则将对超市经理及收款员进 行处罚。 处罚金额:20元—100元 3、在超市每天结账时,收款员必须认真核对帐目,如出现假币、账目 不符现象,应及时通知配送中心办公室人员,认真核实是否属于计 算机故障,如属人为失误,将由超市经理与收款员承担。 4、在每天的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超市收款员私自退货(经超市经理同 意并签字的除外)的现象。 处罚金额:20元—100元 5、收款机区域内不得出现杂物如:私人购买物品、寄存物品或商品,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久、空间最广、人数最多的文字之一,汉字的创制和应 用不仅推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约在距今六千年的半坡遗址等地方,已经出现刻划符号,共达五十多种。它们整齐规范,并且有一定的规律性,具备了简单文字的特征,学者们认为这可能是汉字的萌芽。 汉字形成为系统的文字是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考古证实,在商朝早期,中国文明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甲骨文的出现。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古老文字。在商代,国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占卜, 甲骨就是占卜时的用具。 甲骨在使用之前,要先经过加工。首先把甲骨上的血肉除净,接着锯削磨 平。然后,在甲的内面或兽骨的反面用刀具钻凿凹缺。这些凹缺的排列是有序 的。占卜的人或者叫巫师,把自己的名字、占卜的日期、要问的问题都刻在甲 骨上,然后用火炷烧甲骨上的凹缺。这些凹缺受热出现的裂纹就称为“兆”。巫 师对这些裂纹的走向加以分析,得出占卜的结果,并把占卜是否应验也刻到甲 骨上。经过占卜应验之后,这些刻有卜辞的甲骨就成为一种官方档案保存下来。 目前,考古学者共发掘甲骨16万余片。其中有的完整,有的只是没有文字记载的碎块。据统计,所有这些甲骨上的各种文字总计为四千多个,其中经过学者们考证研究的约有三千个,在三千余字里面,学者们释读一致的是一千多字。其余的或者不可释读,或者学者们分歧严重。尽管如此,通过这一千多字,人们已经可以大致了解有关商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了。甲骨文是一种成熟而系统的文字,为后世

的汉字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汉字又经历了铜铭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形式,并一直沿用至今。 汉字的演变过程是汉字字形字体逐步规范化、稳定化的过程。小篆使每个字的笔画数 固定下来;隶书构成了新的笔形系统,字形渐成扁方形;楷书诞生以后,汉字的字形字体 就稳定下来:确定了“横、竖、撇、点、捺、挑、折”的基本笔画,笔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各个字的笔画数和笔顺也固定下了。一千多年来,楷书一直是汉字的标准字。 汉字是以象形字为基础,以形声字为主体的表意文字体系,总数约有一万个,其中最常用的是三千个左右。这三千余个汉字可以组成无穷多的词组,进而组成各种各样的句子。 汉字产生以后,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的文字都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创制的。

现代教育学答案完整版

《现代教育学》复习重点内容 扈中平主编的《现代教育学》(第3版)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一、教育、学校教育、教育学等含义 1.教育:广义的教育,即有意识的、以促进人的身心发展为首要目的的社会活动。 2个基本立足点:①立足于更准确地揭示教育的质的规定 ②立足于赋予教育以正面价值。 2.学校教育:狭义的教育,是一种由学校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专门性、制度性和系统性的教育,即根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合理要求,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并通过平等的交往与互动过程,促进受教者健全发展的活动。 4个基本立足点:①立足于揭示学校教育的质的规定性 ②立足于教育学的学科立场 ③立足于学校教育应有的价值立场 ④立足于学校教育的实践立场 构成教育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 3.教育学: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和阐释教育理论及其应用的一门社会科学。 二、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2.发展

三、《学记》、《理想国》、《论语》、《雄辩术原理》等教育著作在教育史上的地位 1.《学记》,是我国及世界上最早的一篇集中论述教育和教学问题的论著。它是中国古代一部典章制度专著《礼记》(《小戴礼记》)中的一篇,系统而全面地阐明了教育的目的及作用,教育和教学的制度、原则和方法,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以及同学之间的关系。 2. 柏拉图是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是西方哲学史客观唯心主义的最大代表任务,他的《理想国》是西方教育史上第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他最早提出了完整地教育体系,是西方教育思想的重要奠基人。 3. 《论语》是儒家的经典著作之一,由孔子的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编撰而成,其中蕴含着极为丰富和有价值的教育思想。孔子的学说成为我国两千多年封建文化教育的正统。 4. 《雄辩术原理》是西方最早的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穆勒评价:他的著作是整个文化教育领域中古代思想的百科全书。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关键词:辩护人/代理人/法律学徒/御用状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律师制度内容提要:英国律师产生伊始就分为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两部分。后来,辩护人演变为出庭律师,垄断了出庭辩护权,代理人则与16世纪新兴的事务律师融合一起,组成了事务律师分支,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律师结构。20世纪末,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至今仍未根本改变。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彼此分立,互不统属。这种制度已在英国实行了数百年之久,尽管自19世纪以来不时有人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将两类律师合而为一,但始终没有成功。最近十几年,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迫使英国政府出台了几项立法,对两类律师的相互隔绝状态做了部分调整,但二元并立的总体格局仍然保持未变。本文拟对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因、形成与演变过程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作一简要评述。 一、两类律师的最初萌芽 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

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手中,一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建立了4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the law),由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至少学习7年后,经主管委员批准,学徒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不过,普通出庭律师只能代表普通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各郡季会法庭或城市法庭提起诉讼和出庭辩护,三大中央法庭的出庭辩护权垄断在御用状师(serjeant-at-law)手中。御用状师是律师界的精英和法官的后备力量,其人数极少,常年保持在十人上下。他们由国王从执业满10年以上的优秀出庭律师中封授,大约10年左右封授一次,每次约封授6-8人,以补充因死亡或有人晋升为法官造成的空缺。 相对而言,代理人的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辩护人所垄断,代理人只能从事庭审之外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与法庭职员打交道,因此代理人与法庭的关系较为密切。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1 原则与目标 1.1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中心任务,服务公司发展建设的大局,努力为公司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1.2 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1.3 贯彻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把法律工作与公司生产和发展紧密融合,并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使法律工作规范化。 1.4 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提供专业保障、员工参与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责任体系。 1.5 应当围绕全面建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2.1 公司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治建设的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就法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汇报。 2.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应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推进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不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实现法律管理全面融入经营管理,保障依法决策,防控法律风险。 2.3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 2.4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保障法律事务管理程序严密、运行高效。

2.5 将法律资源作为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行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模式。 2.6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固化法律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法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沟通互动的效率。 3 工作要求和保障 3.1 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保证法律工作人员能够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2 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 3.3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 3.4 各单位的法律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公司法律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遇有重大法律事务或特殊需要,公司可以在各单位中临时抽调相关法律顾问集中办公。 3.5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部报送季度《法律顾问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每年6 月30 日前报送年中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当年12 月31 日前报送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 3.6 公司法律部每年度召开一次法治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例会。 3.7 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于法律纠纷案件以及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应当按项整理归档。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之日起30 日内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管理。 3.8 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 起源

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但什么是“制度”?“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 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2009-10-30 我来说两句(0条)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张斌贤《外国教育史》(第2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现代教育的起源)【圣才出品】

第三编现代教育的变迁 第11章现代教育的起源 1.分析现代教育起源的背景及其特性。 答:(1)背景 ①近代教育发展的基础 近代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国民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民主和平等观念、整齐划一和高效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化和心理学化的方法、程序化的教学过程等重要内容,知识中心、学科中心、教材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等成为其主要特征。这促进了近代社会的发展,快速普遍地提高了人类的文明水平,在一定意义上解放了人。 ②近代教育的弊端 近代教育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如,在工业化社会基础上诞生的教育的制度化特性,则可能使人在教育中丧失个性、自主和自由,阻碍个人创造力的培养和发展;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与生活、社会和儿童相脱离的现象;教育不能适应后期工业化社会和民主社会提出的新的人才培养要求等。为了解决上述弊端、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以改革和探索教育新形式为宗旨的现代教育起源了。 (2)特征 与以往的教育相比,现代教育具有科学、开放、多元、平等、强调个性和合作的思想特征。从而形成了与以往教育不同的,以经验为中心、活动为中心、学生为中心、能力为中心、作业为中心作为其主要特点的西方现代教育,从根本上影响了欧美国家乃至世界的教育实践与教育理论。

①强调将教育建立在现代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上; ②强调教育的科学化,重视儿童的主体地位,从整体有机的角度来看待儿童;强调儿童的自主、自由和自我发展能力,重视经验和活动; ③强调社会合作和劳动在儿童身心发展中的作用,重视儿童研究和教育调查。 2.论述新教育运动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观点。 答:(1)发展历程 ①兴起时期(1889~1914) a.乡村寄宿学校 阿博茨霍尔姆学校,英国教育家雷迪于1889年创办,是欧洲教育界公认的第一所新学校。这被认为是欧洲新教育运动的发端,该学校也被誉为欧洲新学校的典范。 b.其他类型学校 在乡村寄宿学校运动蓬勃发展之际,欧洲还出现了另一种不同于乡村寄宿学校的实验性新学校。这种新学校是由一些医生教育家创办的,将原来应用于缺陷儿童的教育方法拓展到正常儿童的教育当中而形成的。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同创于1907年的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的“儿童之家”和比利时教育家德可乐利的“生活学校”。 ②发展时期(1914~1944)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教育实践不断推广的基础上,新教育理论进一步发展。 a.1914年,一批蒙台梭利学派的新教育家在英国举行会议,共同讨论新教育的理论。此后,他们每年开一次年会,并提出建立一个国际新教育团体的要求。 b.1921年,来自40个国家的100多人在法国加莱举行了主题为“儿童创造性的自我表现”的讨论会。这个会议标志着新教育联谊会正式成立。新教育联谊会的宗旨是进一步

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

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 山东省商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王茂松 摘要 公司律师制度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律师制度的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新要求,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公司律师制度经过长期试点,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本文即以笔者所在单位试点中遇到的难题出发,并结合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探索,为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建议,为有意试点公司律师的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价值完善建议 引言 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保障和必然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但根据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2300多人,占比0.85%;山东省共有执业律师1.8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95人,占比为0.52%。据了解,国外公司律师已占整个律师执业队伍的15%,且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由此,目前的律师队伍结构中公司律师占比较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公司律师队伍

需要进一步壮大,公司律师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但这需要以明晰公司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定位,以及公司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足的解决为前提。 一、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公司律师 (一)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 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均为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笔者所在单位自2008年起设立法律事务部,现有企业法律顾问26人;自2011年起正式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现拥有执业公司律师12名,公司律师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即另14法务工作人员尚因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处于公司律师实习期间而未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现法律事务部与公司律师事务部并行,两个名称,一套人马。 在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套制度并行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两种制度的功能目的、基本职责、身份与地位几乎完全一致,界限不明、分工不明,而且两种制度的主管机关不同,在制度价值和管理上存在交叉、重叠,一定程度上给管理带来不便,因此,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务工作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国家一也已于2014年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这也给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种制度融合统一带来契机。笔者认为,两种制度融合统一的趋势是公司律师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较为封闭,公司律师制度则有更大的身份转换空间与平台。同样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与公

文学社的规章制度

文学社的规章制度 (一)社员有权参加文学社和学衔组织的有关文学方面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讲座、辩论、笔会、研讨会、征文及外出参观访问等; (二)社员在社内有选举权,有权通过社员大会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文学社长、副社长、秘书长、部长(主编)、副部长(副主编)等社团领导; (三)社员的各类作品在校刊有优先发表权,优秀作品向上一级报刊推荐发表。 第三章文学社社员义务 (一)社员有参加社员大会及社内各类活动的义务,不得无故缺席,凡缺席三次者取消社员资格; (二)社员有严格遵守文学社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教育形式:批评、警告、除名; (三)社员有按时向文学社交稿的义务,每月交稿一篇,两次不交稿者取消社员资格; (四)社员有服从社内各级干部安排的工作的义务; (五)社员有在社外宣传文学社、发展新社员的义务,有采集优秀稿件的义务。 第四章文学社组织机构 文学社领导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部长(主编)、

副部长(副主编)小记者(通讯员)组成。 各岗位职责为: (一)社长:全面负责文学社的一切事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内的重要情况,是社员大会的发起者和主持人:(二)副社长全权负责《晨冉》等书刊的工作;安排所辖部门的工作,可具体调配社员工作;负责各项活动的安排及具体实施,要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学活动,并做好总结。安排所辖部门的工作,可具体调配社员工作; (三)秘书长:全面协调社内各项事务;负责社员的考核、奖励、惩罚及档案的管理。 (四)部长(主编):全面负责本部的各项事务。按照上级的安排,制定本部相应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的重要情况,定期召开本部会议,并定期将本部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汇报。 (五)副部长(副主编):协调部长搞好本部内的工作。具体事务由本部部长安排。 第五章文学社活动 (一)活动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创造能力、组织能力等多方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信息素养,增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学生: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一、文字起源 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了各种和各样的记事方法,最原始得计亊方法是: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 不论用一根绳子打结,还是用多根绳子横竖交叉,归根结底,它只是一种表示和记录数字或其他方位的一些简单概念。如大事记大疙瘩,小事记小疙瘩。疙瘩的多少也代表东西的多少。它只能帮助人们记忆某些事情,却不能进行思想交流。所以不可能产生文字,只能说它是文字产生前的孕育阶段。 契刻记事 人们用契刻的方法,将数目用一定的线条做符号,刻在木片或竹片上,作为双方的契约。后来人们把契从中间分开,作为两半,双方各持一半。以两者吻合为凭据。古代契上刻的数目主要适用来做债务凭证的。 图画文字 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的不足。人们不得不采用其它的,比如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用文字的线条或笔划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的勾画出来,绘画导致了文字的产生。 “文字的产生,本是很自然的,几万年前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已经有很好的绘画,这些画大抵是动物和人像,这是文字的前驱。”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譬如,画了一头象,大家见了才会叫它为“象”。久而久之,大家约定俗成,类似于“象”这样的图画,就介于图画和文字之间,久而用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画得也就不那么逼真了。这样的图画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导致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这样,图画就分了家,分成原有的逼真的图画和变成为文字符号的图画文字。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大致不错,使人能认识就够了。”这就是原始的文字。 甲骨文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是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个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所以它的象形程度比较高,因为是刻在兽骨上,所以笔画比较细,直笔比较多。 甲骨文字(男):这个字是“男”,左为“田”,右为“力”。“力”是表示古代的一种农具“犁”的一种形状。在田里劳动是古代男子的主要职责,因此用“男”这个符号来表示男人。 甲骨文字,帚(妇):这个字是“帚”像一把用植物做的笤帚,上部为帚苗,下部为帚把,有的中间还有绳索捆扎的样子,如图(二)甲骨文中,有时帚苗方向朝左,有时帚苗方向朝右。至今中国北方还在用高粱,黍子杆做笤帚,与字形很为想象。“妇”的繁体字为(妇),因为过去的女 人在家里主要是做家务的。 这是甲骨文的“车,”你们看看,像不像一辆你们在博物馆或历史书里看见的古时候的车。 这是十二属相,是不是有点像简意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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