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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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练习题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练习题

《房地产法》练习题一一、填空题1、房地产作为国家财政来源的实现途径主要表现在(土地出让金)、税收和费用。

2、(事务管辖)指不同部门的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范围,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房地产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4、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晰,房地产开发主体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5、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

6、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7、一切纳税人,都必须在被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日内,向有关主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8、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9、在典期内,典权人(可以)将作为出典物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获得租金收益。

10、(注销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抛弃、混同、存续期届满、客体消灭、债务清偿、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被法院判决注销等原因消灭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作出的登记。

11、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到土地权属关系,因此与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合并)。

12、最狭义的房地产法,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的价值和房屋的租金。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即房价和(房租)。

二、单项选择题1、按纠纷涉及的标的不同,可分为( A )。

A土地纠纷和房屋纠纷B房地产行政纠纷、房地产民事纠纷、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纠纷C房地产物权纠纷、房地产债权纠纷D国内房地产纠纷、涉外房地产纠纷2、以下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的是:( C )A土地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房屋拆迁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 A )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五分之一4、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的协议出让进行限制的法律是( B )A民法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C土地法D物权法5、房地产开发主体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A30% B15% C25% D20%6、1998年再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是突出保护( C )A 林地B荒地C耕地D草地7、(A )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之间受理房地产行政处两案件的分工。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物业管理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有着良好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们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相应提高。

业主不仅享有各种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1. 监督权:业主对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进行监督,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公正等进行监督,并且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事项的书面答复。

2. 参与权:业主可以参与小区的重要决策,包括共同决定物业服务费、选举业委会、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等。

3. 咨询权: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物业服务事项,包括物业费收取、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得到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

4. 维护权:业主享有对自身财产的保护、私密性、旅游、休闲等权利,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维护小区内设施的维护,保证业主的安全和舒适。

二、业主的义务1. 缴纳物业费:业主应按照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向物业公司支付所需的公共设施维护、维修、保险、清洁等费用,确保小区的维护运营。

2. 符合居住规范:业主应本着爱护公物、愉快居住、在市民环境卫生保洁方面正常生活的原则而居住,保持环境整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扰乱社区秩序。

3. 参与业委会选举:业主应参与到业委会选举中,或支持其他业主参选,共同维护自身利益,防止管理不当、损害业主的权益。

4. 配合物业管理:业主应配合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的工作计划进行协作和传达,积极反映和解决物业服务问题,配合物业人员进行巡视,保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和环境。

5. 管理共有设施:业主应保护、爱护和正确使用小区内的各种共有设施,如电梯、公共照明、公共广播、消防等,不得擅自损坏,有损小区内的整体形象。

综上所述,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参与权、咨询权和维护权,并且应对物业公司进行缴纳物业费、居住规范、业委会选举、配合物业管理和管理共有设施等方面负责和积极参与。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子盖好卖出去后,出钱购买房子的人就业主。

业主方不仅拥有在合法范围内对房子进行装修改造、出租等权利,还对房子所在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明确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为您解答。

▲一、业主的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基本权利是指无需通过特别约定而仅根据业主身份即可享有的成员权利。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业主享有如下基本权利:1、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可以居住、装修、出租、经营自己的房屋、车库或摊位,并从中获取收益。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只要不占用公共空间或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人无权干涉业主专有部分范围内的事。

2、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共有场地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优先使用。

依法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需要。

另外,业主可以参与分配经营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或因共有部分征收、征用所获得的补偿。

物权法第八十条对公共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

3、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这一权利必须集体行使,单个的业主需要联合他人共同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法律的规定,业主还可以对自治组织的架构、运作模式进行自主设计,例如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等。

4、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

业主自行管理须经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业主自治组织决定,要制定科学的自行管理方案,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

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目前,这一权利行使的非常艰难。

5、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成立业主大会、建设业主自治组织进行指导和协助。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义务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

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

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简述业主最基本的权利

简述业主最基本的权利

简述业主最基本的权利
1.对专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对其所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意味着业主可以自由居住、出租、抵押或出售其购买的房屋等专有部分。

2.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业主有权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楼梯、电梯、走廊、绿地、停车场等,并有权分享由于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

3.自治管理权: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会议,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4.选举与被选举权: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有资格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5.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包括物业服务的质量、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养情况。

6.知情权:业主有权知晓与其物业相关的各项管理决策和服务标准,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和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

7.签订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业主有权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原有合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8.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在必要时,业主有权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课后复习思考题(1-3章)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课后复习思考题(1-3章)

第一章第1题:如何认识物业管理概念?答:《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2题:怎样理解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答:物业管理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房地产利用、使用方式的变革、人们生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由此带来的房地产产权多元化、复杂化的内在矛盾。

物业管理的发展是市场推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第3题: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目的和现实意义是什么?答: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业主作为物业的主人,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保护;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哪些服务,服务标准是什么,业主如何承担服务费用,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相互之间所承担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第4题:如何理解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答: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

(1)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指的是摆脱了过去那种自管的分撒管理体制,由多个产权单位、产权人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指的是由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签订,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志和要求去实施专业化管理.(3)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第5题:如何正确认识物业管理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答:(一)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促进经济增长。

居住消费本身包含众多的消费环节,大致可归纳为四类基本消费支出:购房消费支出、装饰装修支出、水电气暖长期消费支出、大中修设备改造及物业费支出;(二)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

重点是:“改善居住、卫生、交通、通信条件,扩大服务性消费,逐步增加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三)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物业管理吸纳大量的失业人员、复转退军人、农村劳动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管理权

一、管理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 70条的规定,区 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这就确认了业主对 其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 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 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 二、业主: 《解释》第1 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 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四、车位车库的归属
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 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车库 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 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 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车库本身四周 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 所谓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 于停车的具体地点。

业主是否可以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物权法》第 77 条:业主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一、如果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意,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需全 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即可;
他人可以站在 头上撒尿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 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1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户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2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 管线等享有共有权利。

物业管理概论习题库

物业管理概论习题库

物业管理概论习题库第一章物业的管理概述一、填充题:1.“物业”通常用来指称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有的还包括周边场地、庭院等。

2.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除了(住宅、写字楼、商场)等主要物业类型的管理之外,它还渗透到工业厂房、货柜码头、隧道、桥梁、地铁、轻轨、各类文化、体育、艺术场馆,如美术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影剧院、以及医院、学校、教堂、科研院所、甚至墓园、赌场等差不多所有物业类型之中。

3.一般认为,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迄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

4.物业管理在英国滥觞伊始,就很快取得很大成功。

此后又陆续推广至(欧洲大陆、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英联邦范围内的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5.现代意义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大体形成于(19)世纪末期的(美国)。

4.物业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为物业用户提供物业所辖区域内的(公共服务),以及代表(物业用户)与社会公用事业机构等保持业务联系,及时处理与物业有关的对外联系事务。

5.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物业管理行为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指导)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管理事务委托)关系,业主委员会成员与全体业主之间的(选举与被选举关系),等等。

6.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7.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各类物业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行为等。

8.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主体之间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判断题:在下列各题中,你认为对的在题号右侧括号中打√(或T),错的打×(或F)。

1.世界上第一个物业管理的行业组织是成立于1908年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简称CBMO)。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业试题及答案

物业管理专业试题及答案

物业管理专业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 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哪项?A. 环境美化B. 财务管理C. 安全保卫D. 以上都是答案:D2.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A. 业主B. 物业管理公司C. 政府D. 社区答案:B3. 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A. 业主B. 使用人C. 租户D. 以上都是答案:D4.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A. 以人为本B. 服务至上C. 公平公正D. 合法合规答案:D5. 物业管理中,以下哪项不是物业服务的内容?A. 保洁服务B. 安保服务C. 绿化养护D. 产品销售答案:D6. 物业管理的收费原则是:A. 按需收费B. 按质收费C. 按服务收费D. 按面积收费答案:B7. 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的决策权属于:A. 物业管理公司B. 业主委员会C. 政府D. 业主大会答案:D8. 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的权利包括:A. 监督物业服务B. 选择物业服务公司C. 决定物业收费标准D. 以上都是答案:D9. 物业管理中,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是:A. 立即报告B. 立即处理C. 保护业主安全D. 以上都是答案:D10. 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A. 代表业主行使权利B. 监督物业服务C. 组织业主大会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公共设施管理B. 环境管理C. 安全管理D. 财务管理答案:ABCD2.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A. 《物业管理条例》B. 《物权法》C. 《合同法》D. 《劳动法》答案:ABC3. 物业管理中的服务项目可以包括:A. 保洁服务B. 绿化养护C. 安全保卫D. 社区文化活动答案:ABCD4. 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A. 按时缴纳物业费B. 享受物业服务C. 监督物业服务D. 参与业主大会答案:ABCD5. 物业管理中,紧急事件的处理流程包括:A. 立即报告B. 快速响应C. 现场控制D. 事后总结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随意提高物业费用。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乍一听,好像是个远离咱们生活的“高大上”东西。

大家每天都在接触,甚至可能没察觉到。

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咱们跟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涉及咱们的生活环境、公共设施、甚至停车位的管理。

大家住得安稳,物业就得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

而作为业主,咱们当然也有权利,也有责任。

这两者,平衡好了,生活才能和谐。

作为业主,咱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比如,楼道里的灯泡坏了,电梯出了问题,甚至楼下绿地里的草坪需要修剪,都是物业的责任,咱们有权要求他们及时处理。

说白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不只是每月收个管理费,给个打扫卫生的活儿。

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物业得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绿化的美观度,甚至还得解决突发的紧急问题。

遇到这种事,业主可得“抬头挺胸”,指着合同让他们给个合理的解释或者解决方案。

要是物业拖拖拉拉,大家可是有权要求赔偿的,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别怕打官司,找个律师也不是啥大事。

可千万别小看了这些看似简单的权利。

它们关乎每个业主的日常生活。

想象一下,夏天来了,空调坏了,电梯也坏了,这时候你找物业反应,物业说“忙”,不见人影,心里那个火呀!特别是现在都讲“生活品质”,可是如果连基本的环境和设施都保障不了,业主心里的那股气可就不是白白忍着的。

所以,大家得懂得运用自己的权利,要是物业真的不作为,找他们理论,不怕麻烦,别让自己的权益被忽视。

光享受这些权利还不够,作为业主,咱们还有一份责任。

物业并不是万能的保姆,咱们得按时缴纳物业费,这可是最基本的义务。

说句实话,物业费不高,但拖欠上几个月,物业也没办法提供好的服务,咱们住的地方就容易变得乱糟糟的。

所以,按时缴费很重要,这也算是维持小区运转的动力。

更有意思的是,物业服务的质量跟咱们缴费的时间长短也有关系。

你不交钱,物业也不能“自愿加班”,想要高质量的服务,得有钱作为支持。

所以,物业费这事,业主们可得给点“面子”,不然谁也别想享受“五星级待遇”。

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购房者在买完房⼦时⾃⾝的⾝份会发⽣转变,由购房者转变为业主,那么业主的权利有哪些呢?业主在履⾏权利时⼜要承担那些义务呢?下⾯我们来看看这些细则。

⼀、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的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2、依法合理使⽤房屋建筑共⽤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室内装饰装修;4、有权⾃⼰或聘请他⼈对物业⾃⽤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箱以及其他设施进⾏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的除外;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6、有权参加业主⼤会,并拥有对本物业。

重⼤管理决策的表决权;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账⽬;9、有权对物业管理⼯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

业主的义务:1、在使⽤、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2、执⾏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会的决议、决定;3、⾃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设施的完好;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等费⽤;5、业主如需进⾏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可按规定施⼯,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查验,如⽆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正常使⽤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公⽤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小区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小区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区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区业主,是指⼩区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

那么,⼩区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

⼀、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会会议,⾏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的管理和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履⾏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使⽤、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的维护等⽅⾯的规章制度;
(三)执⾏业主⼤会的决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筑承包建筑工程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承包建筑工程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承包建筑工程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承包是指一方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商,与另一方作为业主签订合同,承担完成工程的责任。

在建筑承包过程中,承包商和业主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建筑承包中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 完整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提供完整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同时,承包商有义务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2. 合理的工期和进度安排: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制定合理的工期和进度安排,并有权要求进行工艺、进度的调整。

3. 工程款的支付:承包商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

同时,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工程施工。

4. 自主管理与组织施工:承包商有权自主组织管理工程施工。

同时,承包商有义务配合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 维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保护其在工程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6. 提前告知业主工程风险:承包商有义务及时将工程风险告知业主,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7. 合理索赔和追偿:如果工程遇到合同外的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并有权寻求追偿。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合理支付工程款: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周期按时支付工程款。

2. 提供完整的设计和施工条件:业主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完整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并确保设计文件与当地法律法规相符。

3. 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业主有权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

4. 参与关键决策:业主有权参与关键决策,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确定等。

5. 接收工程并支付工程款尾款:业主有权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

6. 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业主有义务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商正常履约。

7. 协助解决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业主有义务积极协助承包商解决纠纷。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篇一:哎呀呀,说起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呢!咱先来说说权利吧。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把小区打扫得干干净净的呀!就像我们希望自己的房间一尘不染一样,小区的道路、花园也得整整洁洁的。

这难道不是应该的吗?要是哪天看到垃圾到处飞,我们能不生气?能不要求他们改进?还有啊,小区的安保得做好吧?业主有权要求物业保障我们的安全,让坏人进不来!这就好比给我们的家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保护着我们和我们的财产。

要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大摇大摆地进小区,那多可怕呀!再说说设施设备的维护。

电梯得能正常运行吧?楼道的灯坏了要及时修吧?这就像我们身体的各个器官,得好好保养才能正常运转呀!那义务呢?业主得按时交物业费呀!这就跟我们上学要交学费一样,老师给我们传授知识,物业给我们服务,交钱是应该的嘛。

有一次,我家隔壁的叔叔因为觉得物业服务不好,就不肯交物业费。

结果呢,小区的卫生越来越差,大家都抱怨连连。

这时候大家才明白,只有业主履行了义务,物业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呀!还有,业主也得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不能随便破坏。

就像我们不能随便弄坏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小区也是我们共同的家呀!总之,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双方都做好自己该做的,我们的小区才能变得更加美好,更加温馨!篇二:哎呀呀,这物业服务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听起来好像有点复杂,但是让我这个聪明的小学生来给您讲讲吧!您想想,咱们住的小区就像一个大大的家,物业呢,就像是这个家的管家。

那作为业主,咱们肯定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呀!先说权利吧!咱们有权要求物业把小区打扫得干干净净的。

就像咱们自己的房间,肯定希望整整齐齐、一尘不染的,对吧?如果小区里垃圾到处都是,那多糟心啊!咱们难道不应该生气地找物业说道说道?还有啊,小区的保安得保护咱们的安全。

要是有陌生人随便进出,那多可怕呀!这时候咱们就有权利要求保安叔叔们好好工作,把坏人都挡在外面,难道不是吗?咱们的小区设施坏了,比如路灯不亮啦,电梯出故障啦,咱们有权让物业赶紧修好。

监理和业主的职责

监理和业主的职责

监理和业主的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和资源;
2. 确定项目的目标和需求;
3. 选择合适的设计和施工团队;
4. 监督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5.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沟通协调;
6. 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两者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义务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义务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义务现在的业主都是忙碌的主体,但⼩区中⼜有很多的琐事,这时就需要业主委员会来承担这个⾓⾊,那么,业主委员会都有那些权利义务呢?相信⼤家对此都有疑问,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业主委员会履⾏的义务1.执⾏业主⼤会的各项决定;2.遵守和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3.不能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4.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持和配合。

业主委员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必须有⼊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

如果业主外出不能参加,还可以委托代理⼈出席,⽽不满18周岁的⼩业主们,同样拥有说话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代表出席。

业主⼤会每年⾄少召开⼀次,在⼤会召开的前7天,业主委员会会将召开的时间和内容送达到每位业主的⼿⾥。

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需要召开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执⾏时,这少部分的业主应该怎么办呢?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算起,20⽇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会。

⽽业主⼤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为效。

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员和⾮业主使⽤⼈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成⽴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成⽴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要是住宅⼩区⼊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第⼀位业主⼊伙之⽇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内召开第⼀次业主⼤会。

⽽第⼀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名单,提交第⼀次业主⼤会选举产⽣。

有些⼩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面积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面积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面积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数据第七十条业主对住宅、营业用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放弃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同时转让。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协助。

如果bai法定明确了,任何人违反了du法律的规定则zhi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dao为规什么部门管?首先想到的应是法济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或侵权诉讼。

其次是寻求行政救济渠首,向政府主管部门(比如住建委),街道办事处投诉,请求行政干预。

再次就是寻求调解渠道维权,请求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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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论述《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第一,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

住房消费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居民消费的热点,住宅与房地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民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

因此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积极性,其本身也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越来越多。

第二,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

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随着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生活实现了解决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大历史性跨越,居民消费由追求基本生活资料的满足向注重生活质量转变。

第三,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调整时期,就业结构处于调整期中,大量的下岗失业问题,就业形势极为严峻和复杂,必须增加就业机会,物业管理就业容量大,对扩大就业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形,社区建设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论述《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条例》在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二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

在处理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三是,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留。

《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如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规范。

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贯穿发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

四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

《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等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突出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哪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并就其中一项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一是,业主大会制度。

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由业主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

从实践效果来看,业主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到过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该制度集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体现全体业主的意愿,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

在实践中,有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侵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业主委员会作出换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同意利用公共设施经营的决定,但遭到大多数业主反对,导致矛盾产生。

鉴于以上认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

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作出。

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是,业主公约制度。

物业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

在单个业主的个体利益与业主之间的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利益应当服从整体利益,单个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

鉴于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不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条例》对各地实施物业管理中已具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业主公约制度进行了确认,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有权起草、讨论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时临时公约终止。

业主公约是多个业主之间形成的共同意志,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

实行业主公约制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

三是,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为了扭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管、因建管不分而引发物业管理纠纷增多的被动局面,保障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为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机会,《条例》突出了推行招投标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并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目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热点问题,多数是在开发建设阶段遗留下来的。

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

还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一味偏重市场份额的扩大,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

对业主的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相互推诿。

为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减少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并促使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物业建设与管理的衔接,《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物业管理服务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如制止违章搭建及违章装修、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环境卫生等,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企业还有与业主长时间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的素质及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

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被广泛采用,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先进的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价值量巨大的物业资产实施良好的管理与维护。

基于以上认识,并为了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六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物业管理活动的特殊性、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以及涉及学科多、管理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应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如物业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等,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其业务能力和素质高低,直接关系物业的承接验收、维修养护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物业的保值增值,关系到业主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只有在掌握和了解法律、经济、工程、环保、消防以及公共关系、心理等多方面学科和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岗位实践锻炼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不少发达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等都通过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的认证以及继续教育制度,来实现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提供的教育支撑和人才储备以及日臻完善的法规体系等,为建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因此,《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我部将配合人事部抓紧将这一制度纳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系列。

七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个人拥有住房产权的比例越来越高,旧住房体制下由国家或单位单一承担住房维修的状况相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为了解决在住房产权结构多元化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时,如何在多个业主之间及时筹集所需费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规定:“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依据《通知》精神,我部与财政部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纳、存储、使用、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

4 年多的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对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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